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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冥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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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练习者用菜刀砍死六岁亲生女儿和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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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3-24 17:4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搜集资料辛苦了,从判决书可见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皆证实李艳忠是法轮功修炼者且非精神病患者,犯下杀害其女儿李玥、外甥张鑫的罪行确凿,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属于需要加重处罚的情节,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判处李艳忠死刑,剥夺权利终身量刑适当,没有任何问题。这些证据也同时揭露了“法轮功”害人性命、否定事实、颠倒黑白、诬陷他人的卑劣行径,实在是令人发指,本帖资料客观翔实,收集实属不易,兄弟佩服。顺便帮楼主补充一下本案定罪量刑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7#
发表于 2011-4-21 19:58 | 只看该作者
两名受害者身上都是融合性创口,均系多次砍创所致,颈椎离断,颈部动、静脉断裂,凶手竟然能对自己的女儿和外甥下如此狠手,两个幼小的生命竟以这种方式离开人世,为什么一个父亲会对女儿犯下这种滔天罪行,为什么夫妻、兄弟、母子会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我想也只有“法轮功”能给我们一个答案并背上全部罪责了。
28#
发表于 2011-4-21 20:21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将正常人变成杀人狂魔,可怜的孩子还没经历过青春的灿烂就这样成为了邪教害人的牺牲品,实在是可悲可叹,法轮功必须对此负责,李洪志必须得到严惩
29#
发表于 2011-5-3 18:02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再看帖子,心里很沉重,我也作了父亲,期盼能给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但邪教毒瘤不除,总是要害人的,我们都有义务担负起制止邪教危害的责任,不要再让悲剧重演。
30#
发表于 2011-5-3 18:19 | 只看该作者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那么可恨之人也就有他的可怜之处。这个凶手杀了两个孩子固然是罪大恶极,但他又何尝不是“法轮功”犯下诸多罪状的受害者呢,支持楼主揭露“法轮功”的罪行劣迹,应该给受害者们一个说法了!
31#
发表于 2011-5-4 1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间悲剧,杀子就是人间惨剧了,我服了,“大法”的弟子们醒醒吧,让世间的惨剧少些吧。
32#
发表于 2011-5-8 15:09 | 只看该作者
为人父母,肩上最重的责任莫过于把自己的孩子抚养成人,让他们健健康康地成长,这才是最根本的人性。邪教将原本正常的人变成了为追求“圆满”甚至不惜亲手结束自己孩子生命的杀人魔王,这不是扭曲人性又是什么?!所谓“当事者迷,旁观者清”,那些任然执迷不悟的弟子们,好好审视一下自己吧,看看自己的人性究竟有没有缺失?支持楼主的帖子!
33#
发表于 2011-6-14 14:03 | 只看该作者
对于利用邪教戕害生灵,世界上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放任不管,中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李洪志编造的歪理邪说使人致病致疯致残致死,证据确凿,罪责难逃。邪教之尤,以此为甚,邪说之害,以此为烈!
34#
发表于 2011-6-15 22:27 | 只看该作者
虎毒还不食子呢,可这李艳忠怎么被“法轮功”蛊惑的连畜生都不如了呢,自己的亲生骨肉怎么下得去手,他们身体里流的可是同一种血啊,真乃人间悲剧。
35#
发表于 2011-6-16 17:32 | 只看该作者

练习者走火人魔,伤害他人的生命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以前,全国有1400多人因练“法轮功”死亡,其中136人在李洪志诱骗下“放下生死”自杀身亡。还有一些“法轮功”练习者走火人魔,伤害他人的生命。真是害人又害己,可悲啊!
36#
发表于 2011-9-13 18:38 | 只看该作者
只能用“丧心病狂”来形容了,希望法轮功练习者早日醒悟,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37#
发表于 2011-9-14 10:4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一遇到类似的情况就是某某是精神病患者的话,那这一幕幕惨剧在社会上的可是有不少呢,那就只能说“法轮功”团体是个精神病患者集中营了~
38#
发表于 2011-9-25 13:03 | 只看该作者
“那些东西就控制了他的大脑,去伤害他的亲人,他抵制了,但是没有抵制住”,可见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是多么的可怕,正常人要是练了这个,会像精神病人一样不能自控,干出不计后果的事来。
39#
发表于 2012-1-13 14: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北冥有鱼 于 2011-3-3 15:19 发表
找到这个判决书可是费了我不少的力气,费了我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找到了,现在贴出来。

楼主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判决书,我以九牛二虎之力感谢!
40#
发表于 2012-1-13 14: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下里巴人 于 2011-5-3 18:02 发表
今天再看帖子,心里很沉重,我也作了父亲,期盼能给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但邪教毒瘤不除,总是要害人的,我们都有义务担负起制止邪教危害的责任,不要再让悲剧重演。

是啊,愿邪教除根,人民安居乐业!
41#
发表于 2012-2-21 15:44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功还有人练,不是脑子坏了,就是借功杀人!
42#
发表于 2012-2-22 18:21 | 只看该作者
修炼法轮功干出这么丧尽天良的事,真是让人悲哀。
43#
发表于 2012-5-30 15:29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不会承认这样的杀人凶手是自己所谓的大法弟子的,说人是精神病也对,因为这精神病就是法轮功一手造成的,自己种的业自己当然最清楚!
44#
发表于 2012-5-30 16:04 | 只看该作者
真是残忍,无辜可怜的孩子。轮子真可恨,他们干的事都是没人性的,“李大师”你所说的“真善忍”呢?彻底铲除法*轮*功刻不容缓。
45#
发表于 2012-6-5 16:02 | 只看该作者
何时悲剧才会结束!!别再信“李大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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