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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难民”不“难”看到了终结(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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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6-23 1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国有很多种途径,也有很多种目的。有的人以难民身份申请庇护不再回国,似乎这是很容易成行的一种移民途径,不禁感慨这种体制的存在,并质疑国内真的如此不堪?国外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天堂与地狱的对比使得“难民”这个名词让人感觉水深火热。真难民、假难民,我想移民国并不是傻子国,他们总该有自己的判断吧?!
疑惑之际,看到这样的一些报道,庆幸公道尚在。
2006年12月13日,英国《苏格兰人报》报道,“法轮功”成员曲文才(音)以在中国因为信仰问题面临被迫害而向英国政府提出的居住申请被爱丁堡最高民事法院驳回。英国内政部认为曲文才不符合法律规定,移民法官的判决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有害的,因此驳回其上诉。
从2009年7月至今,韩国4次谴返了7名中国籍“法轮功”成员。2002年后,一些“法轮功”成员向韩国法务部提出难民申请,韩国法务部先后对30多名“法轮功”成员发出不许可通知,理由是,他们提出的“被中国政府迫害的理由不充分”。韩国司法部一名发言人否认了关于首尔是在中国政府压力下把“法轮功”成员驱逐出境的指控。该发言人表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们因为宗教信仰而受到迫害,政府不会允许外国人非法留在韩国。”
起初,的确是有不少“法轮功”人员打着受迫害的幌子在国外寻求难民身份以求得庇护,所以很多国内的“法轮功”分子前仆后继地遵循这条道路的轨迹,企图到国外继续自由地发展他们的“伟业”。但随着国际社会对“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进一步认识,很多国家的认知已不再简单停留在“法轮功”的表面伪装及移花接木的谎言下,国际社会在更加了解中国,也在更加了解“法轮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真审视这个反抗中国政府的宗教组织,他们民主自由、尊重人权的善意也不再允许“法轮功”任意欺骗和利用。目前的形势是国内的门关着,里面的“法轮功”只能选择投降、转化,即便鲤鱼跳了龙门,到了门外,原以为国际社会将大开方便之门敞开怀抱欢迎,实际上却处处碰壁,无立身之处。
“法轮功”现在面临的不光是“难民”不再“难”的问题,而是在国际社会能不能安身立命的问题。国外对他们来说是唯一的生存空间,可目前情势真是不容乐观,别说不让你避难了,就是你侥幸已经在那儿了,想继续“伟业”也是痴人说梦。
首先,不承认你是合法组织,你就不能参与公开合法活动。例:印尼民政事务部门于2003年及2010年两次拒绝批准“法轮功”为合法组织,“法轮功”向雅加达国家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月10日被驳回。
其次,禁止“法轮功”组织主要负责人入境,以示对该组织的排斥。例:2010年8月11日,台湾“法轮功”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东北亚暨东南亚地区总经理廖淑慧抵达新加坡,被新加坡海关通知禁止入境,这是廖淑慧第三次被禁止入境。近年来,新加坡多次清理入境的“法轮功”人员,原因是新加坡警方接到的公众对“法轮功”人员在公共场所活动的投诉不断增加,涉及妨碍公务罪、无准证集会罪、破坏公物罪、分发和拥有无准证光碟罪、展示侮辱性文字、骚扰他人等罪名。
再次,命令禁止“法轮功”在重大节日的庆典活动出现,足见对其摒弃。例:2011年2月5日,“法轮功”在墨西哥首都墨西哥城库奥特莫克区唐人街进行花车游行,被库奥特莫克区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取缔,并撤掉了横幅标语等宣传品。2月6日,美国纽约唐人街举行新春大游行。此前,当地“法轮功”申请参加游行,遭到游行主办方繁荣华埠总会拒绝,主办方的理由是有“潜在的安全问题和破坏”。还有包括加拿大民间社团组织,自2003年起便一直拒绝“法轮功”新春游行的申请。
明眼人已经看得很明白了,可“法轮功”为何还要垂死挣扎,没了生存空间何必非要生挤呢?从起初懵懂的同情到厌恶的唾弃,这个过程已经没有了继续的可能,再下来就剩下终结了。
2#
匿名  发表于 2011-6-23 17:56

回复 1# 的帖子

楼主,此文是您个人原创吗?如果不是,麻烦给出出处与链接。谢谢!
3#
发表于 2011-6-24 09:07 | 只看该作者
确实如此,代发要标注文章作者,也就是代谁发,哪怕是笔名或网名亦可,免得将来涉及版权纠纷,有损论坛公信和声誉。
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4 0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回楼主,本人所发贴子虽非本人原创但却为首发,不涉及版权纠纷问题!
5#
发表于 2011-6-25 00: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夏兰冬梅 于 2011-6-24 09:31 发表
楼主,本人所发贴子虽非本人原创但却为首发,不涉及版权纠纷问题!

在这里您就是楼主啊!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既然是代发,即表明您已取得所代发帖子版权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许可?您5月18日以来代发的9个帖子情况相同?

[ 本帖最后由 陈景远 于 2011-6-25 00:19 编辑 ]
6#
发表于 2011-6-25 09: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夏兰冬梅 于 2011-6-24 09:31 发表
回楼主,本人所发贴子虽非本人原创但却为首发,不涉及版权纠纷问题!

  我对您以上回复的逻辑关系有点糊涂。
7#
发表于 2011-7-11 15:59 | 只看该作者
阪主说的对呀,牛要自己解啊,
不能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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