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豆豆 发表于 2015-4-13 14:32 在透明的法律面前,“李主佛”与“大法弟子”违法犯罪记录劣迹斑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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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 发表于 2015-4-10 11:37 李洪志盗用佛教名词“卍”,就如同当初他篡改生日,编造“神迹”,拼凑“法像”一样,是为了进一步神化自己。他盗用佛教的标志“法轮”和道教的太极图,组合成法轮功的标志,还让弟子宋炳辰拼凑一张盘腿坐莲、佛光四射的李洪志“法像”。
鉴天,, 发表于 2015-4-13 10:13 众所周知,“治病”或“清理身体”收钱的始作俑者,这绝对不是弟子而是师父李洪志。
哈利波特大 发表于 2015-4-13 14:34 法轮功怎能不知道侵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大纪元的《和解声明》告诉我们,“李主佛”在“常人”法律面前也得低头认栽,在法律面前,“大法弟子”不可能逾越,唯一的选择就是乖乖遵守!但它们就是一意孤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底线,势必蚍蜉撼树不自量力,螳臂当车自取灭亡。
星豆豆 发表于 2015-4-13 14:31 法轮功类似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止一次,翻开法轮功的起底可以说法轮功从诞生到现在,每一个毛孔都沾有违法犯罪的痕迹,这与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人格素养有关,“李主佛”虽文化水平不高,经历过许多常人类似的出生、上学、当兵、吹小号、工作、下岗等,却吹嘘比释迦摩尼、耶稣还要高很多倍的“宇宙第一主佛”,具有“搬运、隐身、定物、预测未来”等功能,具有无数法身,可以推迟地球爆炸并且大法弟子每一个人都在地狱里除了名。
万万没想到 发表于 2015-4-10 11:37 李洪志“欺世盗佛”是为了抬高“宇宙主佛”的膜拜地位。
苏格拉无底 发表于 2015-4-10 13:25 李洪志一面充当西方反华势力的“马前卒”,一方面只好自煸耳光,回求于佛教,求救于“卍”的标识,使法轮功问题宗教化、合法化,以取得法轮功在西方国家的生存空间。
康帅博 发表于 2015-4-10 20:32 在法律面前,李洪志除了嘴硬,别无可逾越的能力。遭制裁时,李洪志居高临下的底气哪儿去了?哈,一个爱夸海口的虚妄人而已。
万万没想到 发表于 2015-4-10 11:37 早期李洪志所作的这一切,只是完成了一个由人变神的神化过程,而如今李洪志如法炮制,盗用佛教名词“卍”注册标识,就是为了再次抬高自身的“主佛”地位,把自己变为一个宇宙“超神”,以蒙骗更多的人膜拜于他,强化对弟子的精神控制。
戏子 发表于 2015-4-13 15:51 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官方网站Courts.state.va.us收录了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2008年1月6日因超速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处罚的处理情况。从文中网页截图表明李洪志在美交通违章受罚事实确凿,绝非杜撰。 想想身为“宇宙主佛”的李洪志,诸般神通了得,那炉火纯青的隐身遁形法术,能让人“拿手电照到他脸上也看不见他”,却偏偏受到如此之辱,委实很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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