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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听到一个说法,小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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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8-12 0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听到一个说法: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并没有明确指出法轮功是邪教,所以,说法轮功是邪教就是违法。

呵呵,相关法律也从来没有指出张三是杀人犯,李四是抢劫犯,王二麻子是强奸犯,宇宙公司是非法机构,同样,法律中也不会写出法轮功是邪教。法律只能说明如何判定犯罪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

《反邪教法》是针对一切符合邪教特征的法律,对过去出现过的,现在存在的,将来可能出现的邪教做一个界定,而不是也没必要针对法轮功而立的。根据法律,符合邪教特征的组织就可以认定为邪教,包括法轮功。

上面提到的那个说法,不知道是法轮功组织上传达下来的,还是轮子们自己悟出来而传播的,无论如何都是个缺乏常识缺乏逻辑的可笑的观点。感觉经过一二十年修练的轮子们的心智已经发展到牙牙学语的几岁小孩的水平,并且仍然在不断退化,拿着鸡毛当令箭,咬着粑粑当香肠,喝着毒药当美酒。
2#
发表于 2007-8-12 07:25 | 只看该作者
确有这个说法,听说是从明慧网上传过来的,是中共违法的一个论点,FLG不认罪的依据。
3#
发表于 2007-8-12 10:39 | 只看该作者
“宇宙大法”也这么在乎人间的法律?!“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并没有明确指出法轮功是邪教”,提出这个问题的“神”,恰恰说明他并不懂人间的法律!
4#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11:05
宇宙大法是当然包括人类的法,包括宇宙一切法。
我倒要看看你们违反人类基本价值观的《反邪教法》敢出台。
就算敢拿出来,正好成为你们破坏人类法则的罪证!
5#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13:23
法律永远是限制自身的,出台法律的人也是要请君入瓮的。他们也在想万一出台也会套用它们自己怎么办呢。所以法律是人整人的工具,基点不是慈悲众生的,是常人为了一小搓集团势力而维护的政治打人的工具。我没有说错吧。
6#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13:57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2 11:05 发表
宇宙大法是当然包括人类的法,包括宇宙一切法。
我倒要看看你们违反人类基本价值观的《反邪教法》敢出台。
就算敢拿出来,正好成为你们破坏人类法则的罪证!


轮子自称的宇宙大法当然是YY的法,类同于宇宙当中一切的YY法。
我倒要看看你们反人类基本价值观的邪法还能苟延残喘几时。
就算暂时还能苟延残喘,也不过是秋后的蚂蚱。正好成为轮子破坏人类法则的罪证!
7#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14:00
回4,5楼,请你们告诉我什么是人类的法律,人类法律与你们轮子有什么关系.你说轮子功是全部法律吗.
回5楼朋友,"所以法律是人整人的工具,基点不是慈悲众生的"这名话明显就错了.有没有听说过杀人罪,要是把你杀了,靠你师父救吗
8#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14:00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2 13:23 发表
法律永远是限制自身的,出台法律的人也是要请君入瓮的。他们也在想万一出台也会套用它们自己怎么办呢。所以法律是人整人的工具,基点不是慈悲众生的,是常人为了一小搓集团势力而维护的政治打人的工具。我没有说错吧。

只有轮子们的“法”是专门衡量别人,从不对照自己的。轮子们除了吹牛和YY之外,就从来没得任何真事。现而今眼目下,轮子只剩下一小撮撮。只会躲在阴沟里小声诅咒了。间或放出一两次臭气,也是绝对不敢见人的。
9#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14:01
“大法弟子”的特点就是自大、无知、自负加李红痔的喉舌。
  正常人被洗脑后就是象楼上这样的,可悲、可怜加可恨。
10#
发表于 2007-8-12 14:29 | 只看该作者

回#4、#5的“人”

1、宇宙大法包括人类的法,包括宇宙一切法;当然也包括中国的刑法,这多是李洪痔在几千万前就安排好的,所以取缔FLG并定罪都是李洪痔安排的,不能怪GCD,不能怪中国人民;GCD能执政也是李洪痔在几千万前就安排好的,你们怎么不会向内找了。

2、你想要看看的《反邪教法》是否要出台完全是李洪痔在几千万前就安排好的,真的出台的话你敢不遵守。

3、FLG正好成为李洪痔破坏人类法则的罪证!

4、出台法的人也是要请君入瓮的。他们也在想万一出台也会套用它们自己怎么办呢。---怎么跟李洪痔传法时叫人不看病而自己却去割阑尾很相似,你不会是在谤李洪痔这个“佛”吧

5、所以法是人整人的工具,基点不是慈悲众生的,是常人为了一小搓集团势力而维护的政治打人的工具。--法轮大法是李洪痔整人的工具,基点不是慈悲众生的,是李洪痔为了敛财、扩大势力继而效劳反华主子而维护的政治打人的工具。

6、我没有说错吧。 ---嗯,一点没错。
11#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20:56
法和法律根本是两个概念。人类这层的法是神规定的人遵守的基本规则,而法律应该是人维护人类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违反了人类的法,就会成为畜生、恶鬼甚至毁灭。违反了法律,可能也违反了人类的法,也可能不违反人类的法。而邪恶的人制定违反人类法的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12#
匿名  发表于 2007-8-12 21:27
楼上不懂就不要在这里瞎侃了,李红痔本身就是骗子,他的所谓的《转法轮》本身就是一堆垃圾,你还抱着当宝。你知道什么叫齐家、治国、平天下???
   你这无知的人还在这里恬不知耻,你懂什么??你不就是李红痔的喉舌,自己被洗脑还不自知,可悲。
13#
匿名  发表于 2007-8-13 15:24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2 20:56 发表
法和法律根本是两个概念。人类这层的法是神规定的人遵守的基本规则,而法律应该是人维护人类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违反了人类的法,就会成为畜生、恶鬼甚至毁灭。违反了法律,可能也违反了人类的法,也可能不违反人类的法。而邪恶的人制定违反人类法的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李大虱的法是骗人的法    小样的   你去违反法律试试
14#
匿名  发表于 2007-8-13 15:54
说白了,我在这里说法就是违反法律的。但是却是维护人类法的行为。
不管你们怎么看待大法,谁诽谤破坏大法的,下场就是剔除出十法界,连做恶鬼的资格也没有的。
15#
匿名  发表于 2007-8-13 16:27

回复 #14 的帖子

呵呵,你的法胆也就是在这过嘴瘾,//029
16#
匿名  发表于 2007-8-13 18:52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3 15:54 发表
说白了,我在这里说法就是违反法律的。但是却是维护人类法的行为。
不管你们怎么看待大法,谁诽谤破坏大法的,下场就是剔除出十法界,连做恶鬼的资格也没有的。

那你倒是来呀!请问封莉莉、李国栋取得了做什么鬼的资格?李红痔不也就是一只行将就木的丧家犬吗?
17#
匿名  发表于 2007-8-14 08:57
当你们寿限到的时候,阎王会做审判的,现在不要得意了。
封莉莉、李国栋则是天人了,在天上的神殿享乐呢,你们可是不会有这个机会见到了。
18#
匿名  发表于 2007-8-14 09:37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4 08:57 发表
当你们寿限到的时候,阎王会做审判的,现在不要得意了。
封莉莉、李国栋则是天人了,在天上的神殿享乐呢,你们可是不会有这个机会见到了。

是吗?好呀好呀!你们轮子也受阎王审判吗?你们就算想要充当阎王审判自己,也只能剖开肚子找法轮吧?找到了吗?嘻嘻!
封莉莉、李国栋是天人?有半点证据吗?又是轮子们自我安慰的YY吧?!在他们垂死之前,李红痔是如何对待他们的?那就是你们轮子对待“未来天人”的态度吧?!
你们轮子死亡之后,不必阎王审判,其他轮子就已经判定他“不是真修弟子”了。你将来也会死的。你死之后,比“常人”多一道审判程序。先是被判定“不是真修弟子”,然后再接受阎王审判。所以你更不要得意了。还是替自己打算打算吧。
19#
发表于 2007-8-14 15:05 | 只看该作者
您是从哪里听来的? 很荒唐, "说法轮功是邪教就是违法", 确实很荒唐.

但从我学来的常识那了解到, 我国的宪法有一句是: 信仰自由, 结社自由. 这两个自由是无条件的. 我说的不对可以驳我, 但尽量避免带气说话.

这也就是说, 你可以组织纳粹, 三K党. 信什么, 是你脑子里的虫, 每人管得了, 但你犯了法, 那就不客气了, 该抓就抓, 一个犯抓一个, 一万个犯就抓一万个.

但大家请注意一下, 社团本身是不犯法的. 也就是说, 只有犯法的个人, 没有犯法的社团组织, 世界上正常的国家都是这样的, 朝鲜古巴也许例外. 例子, 奥姆真理教有多邪, 非常邪, 但在日本他们的人给抓了很多, 但组织没有被取缔, 它后来改名了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日本宣布取缔奥姆真理教, 那是政府犯法. 我们国家抓了多少FLG成员, 我不清楚, 按照法律抓人, 我也没话说, 但取缔FLG组织, 我清楚的表明我的观点, 这是政府犯法. 我在这里这样说话, 我感觉是在犯众怒, 如在感情上触犯了大家, 我道歉. 但这是我的理解, 我自觉有义务跟大家说清楚.







原帖由 涅磐 于 2007-8-12 01:48 发表
最近听到一个说法:国家任何一部法律都并没有明确指出法轮功是邪教,所以,说法轮功是邪教就是违法。

呵呵,相关法律也从来没有指出张三是杀人犯,李四是抢劫犯,王二麻子是强奸犯,宇宙公司是非法机构,同样,法律中也不会写出法轮功是邪教。法律只能说明如何判定犯罪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

《反邪教法》是针对一切符合邪教特征的法律,对过去出现过的,现在存在的,将来可能出现的邪教做一个界定,而不是也没必要针对法轮功而立的。根据法律,符合邪教特征的组织就可以认定为邪教,包括法轮功。

上面提到的那个说法,不知道是法轮功组织上传达下来的,还是轮子们自己悟出来而传播的,无论如何都是个缺乏常识缺乏逻辑的可笑的观点。感觉经过一二十年修练的轮子们的心智已经发展到牙牙学语的几岁小孩的水平,并且仍然在不断退化,拿着鸡毛当令箭,咬着粑粑当香肠,喝着毒药当美酒。
20#
 楼主| 发表于 2007-8-14 22: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2 11:05 发表
宇宙大法是当然包括人类的法,包括宇宙一切法。
我倒要看看你们违反人类基本价值观的《反邪教法》敢出台。
就算敢拿出来,正好成为你们破坏人类法则的罪证!


你还真象是得道高人了,崂山道士吧?不是人间烟火是不?

《反邪教法》早就出台了,什么敢不敢的,真可笑。妄图破坏人类法则的正是FLG,至于罪证,不用一一重复了吧?
21#
 楼主| 发表于 2007-8-14 22: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中山狼 于 2007-8-14 15:05 发表
您是从哪里听来的? 很荒唐, "说法轮功是邪教就是违法", 确实很荒唐.

但从我学来的常识那了解到, 我国的宪法有一句是: 信仰自由, 结社自由. 这两个自由是无条件的. 我说的不对可以驳我, 但尽量避免带气说话.

这也就是说, 你可以组织纳粹, 三K党. 信什么, 是你脑子里的虫, 每人管得了, 但你犯了法, 那就不客气了, 该抓就抓, 一个犯抓一个, 一万个犯就抓一万个.

但大家请注意一下, 社团本身是不犯法的. 也就是说, 只有犯法的个人, 没有犯法的社团组织, 世界上正常的国家都是这样的, 朝鲜古巴也许例外. 例子, 奥姆真理教有多邪, 非常邪, 但在日本他们的人给抓了很多, 但组织没有被取缔, 它后来改名了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日本宣布取缔奥姆真理教, 那是政府犯法. 我们国家抓了多少FLG成员, 我不清楚, 按照法律抓人, 我也没话说, 但取缔FLG组织, 我清楚的表明我的观点, 这是政府犯法. 我在这里这样说话, 我感觉是在犯众怒, 如在感情上触犯了大家, 我道歉. 但这是我的理解, 我自觉有义务跟大家说清楚.

。。。。

这位仁兄说得有道理。但是,常识固然重要,运用起来还是需要深化理解的。

1、信仰自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信仰”一词总共出现了6次,每次都是和“宗教”连起来出现的,比如,信仰宗教或者宗教信仰。至于FLG问题在这项自由上的应用,首先,政府是不承认FLG的合法地位的,无论从组织上还是教义上,因此,自由当然面谈;其次,李洪志自己也不承认FLG是宗教,因此,想要根据宪法的这一条获得自由,也违背了FL大法。不过无论如何,轮子们还是从开始到现在都在自由地信仰着大法,或者自由地抛弃大法,单从信仰本身,政府并没有加以限制,也没法限制。确如上面仁兄所说,那是你脑子里的虫,没人管得了。

2、结社自由。[法国]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中,有这么一句话:即是说结社自由没有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有鉴于此,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有对于结社自由的保障条款,也有限制的条文。比如实体上的限制,包括结社主体,特种结社和结社目的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以及法人资格上的限制等等。国际著名人权理论家汉弗莱精辟地论述到:“极少有绝对的人权,即使是最基本的自由,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因道德规范、公共秩序和大众利益——也就是社会或国家的利益而受到限制”。同样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李洪志也并不承认法轮功是个组织,或者社团。因此,所谓结社自由,无论政府还是法轮功主观上恐怕都不想引用吧?
22#
匿名  发表于 2007-8-15 08:46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4 08:57 发表
当你们寿限到的时候,阎王会做审判的,现在不要得意了。
封莉莉、李国栋则是天人了,在天上的神殿享乐呢,你们可是不会有这个机会见到了。



与封莉莉、李国栋在天上见面的机会留给你.
23#
匿名  发表于 2007-8-15 08:54

回复 #19 中山狼 的帖子

宪法的信仰自由是无限的?你再看下!

没有注册的社团组织是什么性质?
24#
匿名  发表于 2007-8-15 09:02
1 政府的法规的确之非法限制着信仰法轮大法学员的信仰自由。看看1999年7月三部委出台的取缔通告就知道了,政府甚至是限制学员在自己家庭的信仰活动的。而政府非法调用25%国家财政收入成立数百所洗脑集中营和转化学校,强制学员改变信仰,已经是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法西斯行为。
2 法轮功本身不是组织,但是不代表学员自己不能成立一些自我服务的组织和社团。所以很多国家都存在各种法轮功的佛学会和研究会。唯独中国民政部以法轮功宣传佛法为由拒绝社团申请要求。而公安部以非法聚集的名义非法限制学员的自发集体活动,不仅是严重侵害公民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更是侵害了公民人格和尊严。因此,政府和其背后中共都犯下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行为。
25#
 楼主| 发表于 2007-8-15 10: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8-15 09:02 发表
1 政府的法规的确之非法限制着信仰法轮大法学员的信仰自由。看看1999年7月三部委出台的取缔通告就知道了,政府甚至是限制学员在自己家庭的信仰活动的。而政府非法调用25%国家财政收入成立数百所洗脑集中营和转化学校,强制学员改变信仰,已经是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法西斯行为。
2 法轮功本身不是组织,但是不代表学员自己不能成立一些自我服务的组织和社团。所以很多国家都存在各种法轮功的佛学会和研究会。唯独中国民政部以法轮功宣传佛法为由拒绝社团申请要求。而公安部以非法聚集的名义非法限制学员的自发集体活动,不仅是严重侵害公民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更是侵害了公民人格和尊严。因此,政府和其背后中共都犯下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行为。


1、要我说,就算你法轮功真的自始至终都在家老老实实玩信仰,也100%该取缔,太害人了!何况你们还不是什么老实人。
2、组不组织的,你少装傻。至于自由,上面帖子解释过了,绝对的自由你还是上你们家天国去找吧。别跟这装清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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