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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吐为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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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9-7 2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吐为快(一)

                                                                                                            <纪实文学>

                                                            劳教警察

[跋]:不吐不快,一吐为快,吐也难快,不吐憋坏。

[前言]: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白说也要说,说了还要说。我——一个肩负着意外而又特殊的历史使命的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在经历了多载良知的煎熬与道义的审视后,在抛却了惰性的缠绕与功利的选择后,终于鼓足勇气,决定将自己个人经历的一段前不见古人的往事,也就是我的前天、昨天和今天的所见所闻,和盘托出,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平和地凸显于大众,以期从事实与理论的层面,给大家展示一个现实中鲜活的真实的群体!当然,我只代表我,我不是也不代表任何团体、个人、群体和组织。我的倾吐倾诉,只是为了宣泄本人心底久已淤积的沉郁与压力,或许我的言辞,将触及某些个人、团体、群体、组织的利益,但这绝不是我的本意!在此,我先作出声明:如有冒犯,望多多海涵。我只想再现一段真实的史料与史实,我只想把自己时时规范在人格与良知的框架内,我只想尊重并保护我及我的家人、我的当事人及我所知悉的事件的证人的权利!为此,我今后文中的当事人将一律用英文字母替代,当然,这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过,我将奉行一个宗旨:要么不说,说即如实!故此,我的直言,可能会让某些人、某些团体、某些部门不太受用。值此,鄙人先行作揖,叩请诸位海涵!

[引子]

我爱好写作与摄影。假如有人硬要给我戴上作家与摄影家的头衔,那可是既对又错了。这有个分水岭问题,在那个时间段前我是,而在那个时间段后我又不是,因为本人是“自动退出”、“主动退出”了!既是心甘情愿,也是实乃无奈,更是必然抉择,但绝非兴高采烈。

准确地说,我是1997年初开始接触法轮功的。这不得不提及我以前的一位邻居,DJ女士。她是个医生,人非常随和,也很善良,且与本人太太的关系笃铁,更是我心目中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大姐。

记得那是1997年的春节前夕,DJ女士来我家串门,捎来了一些年货,送来了一本书。寒暄过后,DJ女士告诉我们夫妻:这是一本非常非常好的书,要我们认真看、用心看、静心看,而且看书前要净手,看书的过程中不要有任何杂念,尽量一口气读完,如此,保证我们全家能够受用一辈子!切记,这书看完后尽快还她。

我们夫妻可真是千恩万谢啊!有一位贴己贴心、知冷知热的大姐,有如此关爱他人、呵护朋友的邻居,还有一本恩泽全家、受用终生的好书,岂能不数度言谢?哪怕三叩九揖,俺也再所不辞啊!

既然是书,俺自然要先睹为快了。也是,临近假日,手头急事不多,人家约的稿子、图片也都已交差,倒是有些时间看些自己想看的书了。于是,我打开了DJ女士送来的好书(当然,我并没有做到看书前净手,因为我从小到大没有养成净手后看书的习惯,这也是本人敷衍DJ大姐的第一个不到之处吧)。这本书的书名叫《转法轮》,开篇“论语”中的第一句话就让我愣神半天!“‘佛法’是最精深的,他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我不由得想起英国思想家罗素先生的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能把所有问题解释清楚的,只有科学;能把所有问题一半解释清楚一半解释不清楚的,就是哲学;能把所有问题都解释不清楚的,只有神学。

也是,玄学与科学、神学与科学,从来就是水火不相溶的两大话题,怎么可能既是玄学又是科学的东西呢?莫非是逻辑上有误?或者是作者的笔误?要么就是出版社的校误?还是先看完再说吧。然而,非常遗憾,不论我如何强迫自己,这部文句不通、错字连篇、别字百出的“好书”,总使我精神难振、瞌睡连绵。就是强打起精神,也看不进多少内容!我甚至在心底不断发出嘀咕:DJ大姐也能把这种毫无价值的东西视为好书?莫非是要或者莫非想要误人子弟?可她也不象那种误人子弟的人啊?!这人怎么啦?这事怎么啦?这世界又是怎么啦?我不明白,我犯糊,我头疼,我还是不想了吧我……

没看完第三讲,我就把这本好书丢给了我的太太。我说:孩子他娘,你看看DJ大姐送来的这本好书吧,我是没啥兴趣了。太太拿起书,翻看了不到一小时,又把它丢给了我:你明天就把它还给DJ大姐吧,我也没啥兴趣,可别耽误了人家。

次日夜晚,我送走了家中访客,便携书登楼,敲了DJ女士家门。她孩子开了门,我进屋,看见DJ大姐正立于屋子中央,微闭双眼,双手弯举。我不解,问:大姐,您这是做啥?

“练功。”她好象纹丝未动,只蠕动了上下唇皮。

练功举手干嘛?

“抱轮。”她同刚才一样。

抱……轮……?抱啥轮?

“哎呀,你别烦了,我在练功,你就当抱一个太阳吧。”

哦,原来是练的太阳功!我心想(后来我才知道这就是法轮功,当然,那已经是后话了)。

也是,练功人练功时很怕被人打搅,我应该知趣才是。于是,我便坐到孩子的书屋,跟他聊起了文学,那孩子非常喜欢欧洲文学(1998年他去欧洲留学了,专修德国语言文学),我俩重点探讨了苔丝与林黛玉的性格差异与比较。正谈的兴起,DJ大姐端着茶水满脸春风地走了进来,问:“书看完了?感觉不错吧?”

我笑笑,道:大姐,您知道,我白天上班,晚上搞小说,休息天还要搞摄影,我确实很忙,根本没空练什么功。要不这样,您看行不?再有十来年我就可以退休了,等我退休后,一定跟您练功。

诸位,千万别以为这是我的虚伪托词,这可是我当时的真实思想写照。因为,我一旦退休了,每天自然多出了至少八小时的时间,花个两小时练功锻炼,不是没可能,而是必须和应该了。况且,就凭DJ大姐的人品与为人,我没有理由拒绝或怀疑她什么!虽然我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也不会有什么原则分歧。所以,我才认真道出了上面一席话。

DJ大姐听后,轻轻叹口气,笑道:“不是没有缘分,而是缘分未到。只是,以后的时间不多了……你可要抓紧啊。”

我说快了快了……便告辞退出。实际上我是想说:离我退休的时间快了快了!当然,我并不知道DJ大姐是怎样理解我的这句话的。

[欲知后事,请看下回]

2007年9月7日
2#
匿名  发表于 2007-9-8 01:11

一吐为快(一)历史回帖

俺听过,嘿嘿。
//001 //029
3#
匿名  发表于 2007-9-8 07:11
说吧,我正在理解你的战友.

先说一声谢谢!
4#
发表于 2007-9-8 12: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8 01:11 发表
俺听过,嘿嘿。
//001 //029


俺没听过。可否麻烦您与楼主一块细细道来?
5#
发表于 2007-9-8 12: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8 07:11 发表
说吧,我正在理解你的战友.

先说一声谢谢!


是的,也该为此作谢了。也许劳教警察正要把大家领入一个新的领地呢。
6#
发表于 2007-9-8 17:51 | 只看该作者
哎呀,迫切知道下文呢。我们也听听“迫害”别人的“地狱烂鬼”是怎么想的,嘿嘿。
7#
发表于 2007-9-8 23:16 | 只看该作者
向一个肩负着意外而又特殊的历史使命的劳动教养工作人民警察致敬!
向一个“不吐不快,一吐为快,吐也难快,不吐憋坏”的你致敬!
向一个“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白说也要说,说了还要说”的你致敬!
向一个“给大家展示一个现实中鲜活的真实的群体”的你致敬!
向一个看大法书“我不明白,我犯糊,我头疼”的你致敬!
8#
发表于 2007-9-8 23:18 | 只看该作者
本人对他人“后事”有点感冒,请谅解。--生前好友
9#
发表于 2007-9-9 1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劳教警察 的帖子

在法轮功弟子还深陷泥潭之时,他们被李洪志的荒诞谬论所迷惑,将事实的真相拒之千里,可谓千人一面,众口一词反“迫害”。而被判刑、劳教的,也许是更加“精进”。

为了教育、挽救大多数(不排除少数甘愿作茧自缚者)受害者,矫正他(她)的认知,恢复她们的理性,从你的前言中,让我预感到你在这个特殊时期、遇到了一个特殊群体所给你带来的和你所付出的。。。。。。。

对你说声:理解万岁!!
10#
发表于 2007-9-9 16: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洪七公 于 2007-9-8 17:51 发表
哎呀,迫切知道下文呢。我们也听听“迫害”别人的“地狱烂鬼”是怎么想的,嘿嘿。


看来“地狱里的小鬼”也不好当,劳教警察还要面对群魔乱舞呢。。。。。。
11#
发表于 2007-9-9 16: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不可能圆满 于 2007-9-8 23:18 发表
本人对他人“后事”有点感冒,请谅解。--生前好友


感冒可别过敏啊,您千万别把劳教警察给“送终”啦!哈哈哈。。。。。。
12#
发表于 2007-9-9 18:07 | 只看该作者
“欲知后事,请看下回。”可不会是受李大尸的“最后的最后的圆满”的影响,让大家久等了。
13#
发表于 2007-9-12 18:24 | 只看该作者

十年回眸(3

原帖由 不可能圆满 于 2007-9-9 18:07 发表
“欲知后事,请看下回。”可不会是受李大尸的“最后的最后的圆满”的影响,让大家久等了。


或许也未必没有这个可能哦。
14#
匿名  发表于 2007-9-13 11:38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13 10:57 发表
“现在是末法时期  历史上,佛教,基督教,很多预言家都知道这一天,只有常人不知道,但是常人现在

能发出好的一念就能使自己得救,往往魔就是不让人明白这些,魔的形式是各种各样,有的人我说他就是

魔。” 谁模仿我说话的格式诋毁 那么就是自己不给自己留退路了。

我在哈尔滨 我现在遇到一些洪法的问题需要同修能联系我  我QQ号6439245 请注明 洪法  这里一群不修

心性的人我和你们争论什么 你们注定要打上淘汰烙记的人 我非给你们拽回来?你们干下去  神佛都不管

你们了  我管你们? 听说过积德吗?从现在开始 你们所有的人都针对我来,用你们最恶毒的话,来骂我

来羞辱我 来考验我,谁不来考验我就是怕我了 考验大法你们不配,你们就考验我,我是来取你们最后一

点德的修炼者。
                                                                                         --

----------ID转法轮

俗话说,好鞋不踩臭狗屎。所以大家都离你远远的。这论坛里有一些义务清洁工,所以才经常有人把你适当处理掉。
15#
匿名  发表于 2007-9-13 13:38
给大家讲讲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先。别继续违法迫害合法公民了!
16#
匿名  发表于 2007-9-13 14:01
你们干下去,“李大佛”都不管你们了。你积过什么德?你舍过什么?你知道佛家的无我吗??你还要拿别人的德,你拿的去吗?就算别人骂你,他的德也不会到你身上,人造的恶业只能种下恶因,并不会因为骂你了,他的德就转给你了,果报是分明的。你听懂了吗,想要拿别人德的轮子们?
17#
匿名  发表于 2007-9-13 14:13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13 13:38 发表
给大家讲讲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先。别继续违法迫害合法公民了!

给大家讲讲你爹你妈制造你的的非法性先。别继续违法扰乱大家视听了!
18#
发表于 2007-9-13 16: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13 13:38 发表
给大家讲讲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先。别继续违法迫害合法公民了!


你去看看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大法弟子只要“大法”,不会理睬常人所要遵守的法律。但有一点是很明确的:无论你的“法”有多大,你敢与法律对抗,你就会去你该去的地方,唉,你还别不服气!
19#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11: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洪七公 于 2007-9-8 17:51 发表
哎呀,迫切知道下文呢。我们也听听“迫害”别人的“地狱烂鬼”是怎么想的,嘿嘿。


谢谢!在"师父"和弟子们眼里,估计已够"邪恶"的了!
20#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11: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不可能圆满 于 2007-9-9 18:07 发表
“欲知后事,请看下回。”可不会是受李大尸的“最后的最后的圆满”的影响,让大家久等了。


不好意思,我在抓紧,更在尽力.我不想耽误自己与大家的.
21#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11: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13 13:38 发表
给大家讲讲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先。别继续违法迫害合法公民了!


在法轮大法眼里,人世间的一切法则\制度都是不好的\不行的,或者说就是非法的.

在大陆法律框架内,劳教制度是否非法,建议你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说吧,而且,必须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查起.
22#
匿名  发表于 2007-9-16 12:48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13 13:38 发表
给大家讲讲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先。别继续违法迫害合法公民了! ”

中国的劳教制度是否非法,李洪志在《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中已早有规定“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李红痔都认可的,你不可能不认可吧?
小东西,还敢在此撒野,快离开地球去你的法轮世界,给你的李红痔舔屁眼去,别继续迫害有良知的合法的地球公民了!
23#
发表于 2007-9-16 12:54 | 只看该作者
上面是我写的,忘了登录。


是否要讨论中国劳教制度的非法性,请出示李红痔的法旨,李大尸没同意讨论的,任何弟子不得越权,违者我也不承认它的弟子身份,更别说让它上天、圆满了。

弟子们做梦去吧!
24#
匿名  发表于 2007-9-16 12:58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16 12:48 发表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9-13 13:38 发表
给大家讲讲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先。别继续违法迫害合法公民了! ”

中国的劳教制度是否非法,李洪志在《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中已早有规定“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李红痔都认可的,你不可能不认可吧?
小东西,还敢在此撒野,快离开地球去你的法轮世界,给你的李红痔舔屁眼去,别继续迫害有良知的合法的地球公民了!


李某人已经被国家通缉了,他这个当事人自己又是如何负责的呢?
25#
发表于 2007-9-16 13:17 | 只看该作者
暇不掩玉,请楼主把文章开首的“跋”改成“序”或“引子”,因为“跋”是文章的末尾才用。“足後爲跋。故書文字後曰跋。”——《康熙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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