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下向善伪装 露出邪恶面目
——李洪志真的是在教人向善吗?
“法轮功”披的是“崇尚道德”的华丽外衣,打的是“教人向善”的幌子,干的却是破坏人类社会一切善心、善行的勾当。其实,所谓的教人向善、修佛做好人,只是李洪志利用广大民众向善的心理,以吸引徒众、蒙蔽视听的一个招牌罢了,不仅不是他的本意,而且已经演变为“法轮功”对抗政府的一个最恶毒的武器,同时也是向人类社会发难的一个最好借口:反对“法轮功”就是反对善,或者说,反对“法轮功”就是不善!然而,只要撕下这层向善的伪装,李洪志的邪恶面目便昭然若揭了。
从一开始,李洪志就公开炮制邪说,以抵制人类社会的一切善举。比如,他反对献血(救死扶伤)、放生(保护野生动物)、施舍(扶贫济困)、慈善事业(帮助残疾人)、社会救济(捐款救灾)、见义勇为(维护社会安定),甚至教人隐瞒错误与恶行(美国一名“法轮功”练功者退学之事)、鼓励偷盗行为(偷税、盗版)、破坏人伦(反对孝道),如是种种,不一而足!
一、李洪志教人“向恶”数例
(一)反对自愿无偿献血
自愿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善举,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无私的奉献与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不仅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献血法》)作保障的。然而,这么一件利国、利民、利己(献血者需要用血时,不受地区、年度的限制,保证按规定无偿用血)的善举却遭到了李洪志的反对。请看:
有人问:“法轮大法的人献血没问题吧?”李洪志回答说:“当然我们也不主张不让你献,反正你这个血要打给别人那可太珍贵了。但是哪,这些事情好像我们法轮大法学员、弟子中都很少出现,这个事我不能说绝对了。实在就摊上让你献那你也得献。”(《转法轮法解》)
请问,鲜血对谁来讲不珍贵呢?但是,对自己来讲可能只是一点鲜血(科学献血无损健康),对别人却可能是宝贵的生命啊!虽然李洪志言辞闪烁,不敢公然明确反对献血这一公益行为,但他的弦外之音任谁都能听得出来,无外乎就是“法轮功”练习者的血太珍贵了,献给别人可惜了,还是不献的好。其实,这里反映出来的是李洪志自己反感献血的潜在龌龊心理,是他自私自利、见死不救的极端个人主义的集中表露。
对于献血救命之事,已属人命关天的大事,李洪志尚且反对,那么,像“保护野生动物”这样的事,不言而喻,就更是在其邪说破坏范围之内了。
(二)反对保护野生动物
古语有云:天有好生之德。“放生”(野生动物)总应该算是救护众生生命、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大功德”之事了吧?然而,关于“放生”的问题,李洪志也是极力反对的。“(放生)这些事情都是有为的,不是修炼。再说你也放不过来,说不定其中就有到寿的,有意做这些事情就是执著心。”(《转法轮法解》)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减少虫害、鼠害以及蝗灾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营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然而,根据最新物种调查数据显示,1996年以来,全世界濒危物种数目出现了令人担忧的严重上升趋势,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正在受到严峻的挑战。据科学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濒危动植物已经达到10954种。以大型动物物种为例,全世界现存鱼类的1/3、哺乳类和爬行类动物的1/4都面临着灭绝的危险。
为了保护、拯救珍稀野生动物,保护、 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在我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使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对侵占或者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人类正在为保护野生动物尽最大努力的情况下,李洪志竟然大放厥词说放生也“放不过来”!按照这样的逻辑,那是不是反正行善也行不过来,索性就都不做了?那还有什么好人可做呢?
按照“说不定其中就有到寿的”这个理,医生也不用抢救病人了,说不定其中就有到寿该死的呢!行善救人不仅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医生的职责。对于医生来说“到不到寿”可以不知道,但是“见死不救”却必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反对扶贫济困
对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慈行善举,李洪志总是能够编造出种种理由来加以反对。他在反对“做件好事,施舍点钱财”时说:
“咱们讲做件好事,施舍点钱财,你看现在街上要饭的,有些是职业要饭的,他比你都有钱。”(《转法轮》)
这话乍看有些道理,其实大谬不然。毋庸讳言,的确“有些是职业要饭的,他比你都有钱”,但是,我们看问题要看实质,李洪志编造歪理邪说的手段之一恰恰就是把社会的某些阴暗面与丑恶现象加以夸大,然后再按照他自己的意图进行错误的推理,最后得出的自然就是迷惑人的颠倒结论。
在李洪志如此教化之下,“法轮功”练习者既不屑于也根本不会再做任何扶贫济困之事了。一者,这些在“法轮功”里都算作是有为之小事;二者,按照李洪志“要无为”的说法,做了又可能是在做坏事;三者,于己又无利可图,诸此等等,所以莫不如不做。这就是“法轮功”的善!
助人为乐、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世界人民所共同倡导的一种美德,难道仅仅因为有人利用人们的善举行骗,我们就应该泯灭自己的善心吗?退一万步来说,假设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变成恶人,我们就不做好人了吗?
(四)反对慈善事业
曾经有人问李洪志:“如何关心照顾残疾人?”
李洪志回答得非常明确:“常人中的事你还来问我干什么呀?你如何照顾你父母也要问我吗?如何看孩子也要问我吗?都是常人中的事情。我这是在讲法,往高层次中修炼的事情。但是残疾人太舒服了,就还不了业。下一世可能还会残疾。”(《转法轮法解》)
按照李洪志的说法,考虑到一切都是宿世罪业所致,帮助别人就可能是做坏事,别人就还不了业,那么还有什么善事可行呢?还有什么爱心可讲呢?当然,按照这一邪说,李洪志对于社会救济也同样是反对的,比如,捐款救灾等。常德市第三任“法轮功”辅导站站长,不就是由于为抗洪救灾捐款1000元而被撤换了吗?
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对残疾人这个社会脆弱群体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事实上,在“关心照顾残疾人”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对残疾程度严重而不能参加劳动的残疾人,政府拔出专项资金给予救济,社会各界也以多种方式给予帮助。1990年,我国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地位,并先后制定、实施了残疾人事业的三个五年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纳入了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了提高全民帮助残疾人的意识,法律规定每年5月份第3个星期日是全国助残日。此外,我国还完善了各级残疾人组织,大力推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计规范,道路、桥梁和其他各种公共建筑物修建了方便盲人和肢残人的通道,等等。这些社会文明成果,无疑是对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有力抨击!
(五)反对见义勇为
与反对慈善事业相类似的论调也体现在反对“见义勇为”上。李洪志讲,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发生了无论什么样的矛盾,都可能是以前那人欠他的,他俩在结账呢,你要管的话,他们之间的账没结成,下回还得重来,那你就是在做坏事。很显然,这种说法是让人“见义不为”,这就会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所大力倡导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等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从此泯灭,从而导致国家难以长治久安。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对于发生矛盾的两个人,若能劝解他们,从此化干戈为玉帛,自然是好事,怎么能说是做坏事呢?如果按照李洪志的说法,行善即是“在做坏事”,还有何善可行?真是善恶颠倒、是非混淆!
表面上,李洪志打出的是教人向善的大旗,但实际上却身先士卒做了很多恶事,只不过他善于以如簧之舌把邪恶披上向善的伪装罢了。“察其言,观其行”,我们是不难看出李洪志的邪恶面目的。
二、李洪志带头作恶曝光
(一)倡导忤逆
我国号称文明古国,礼仪之邦,首重的就是人伦。中华文化一脉相承,至今孝顺父母仍是我国伦理道德的基础,孝顺双亲为人敬重称扬,不孝忤逆为人不齿唾骂。然而,“法轮功”打着“真、善、忍”的幌子,以修佛、做好人为诱饵,自我标榜为“高德大法”,却暗暗噬咬着中华民族的人伦之根,使“法轮功”练习者在潜移默化中变得冷淡自私,发生着视父母亲眷若陌路的人格变异。
李洪志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不尽基本的孝养义务,这在新闻媒体中报道得已经很详细了。不仅如此,李洪志在所谓的讲法中还曾多次武断、霸道地对“孝”大打出手:“你孝顺父母你也是为了这个情;父母喜欢你也是个情,都是人间之情。”(《转法轮法解》)“都是对亲情的执著。”(《转法轮》)既然李洪志都如此说,“法轮功”练习者在努力去掉所谓“对亲情的执著”的同时,自然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对于父母、亲人的病痛、灾难等概不关心,以示心性的提高。
孝既是一种道德标准,也是一种道德规范,甚至还是一种法律约束,称为孝道。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孝道,不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干涉,从古到今莫不如此。孝,是人伦的核心与根本,并不仅仅是李洪志所说的父母子女之间互相喜欢、牵缠不休的亲情所能涵盖得了的。因为,无论对父母或子女是不是喜欢爱恋,都必须按照道德以至于法律的标准,恪尽孝养或教养的义务。
(二)鼓励偷盗
口口声声言“善”的李洪志带领“法轮功”信徒所犯的偷盗行为可谓数不胜数了。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不仅对“法轮功”宣传资料进行大量盗印,偷税漏税,而且鼓励练习者购买盗版资料。比如,李洪志说:“你们买了盗版的书都没有问题,这一点是肯定的了”,“买来的盗版书,以原价转给学员就等于是替大家购买的,不能说他破坏法。”(《长春讲法》)试问,这算不算盗?
李洪志为了印刷“法轮功”宣传资料,鼓励盗用公共财物。比如,李洪志说:“或是行政管理人员,有这个便利条件,单位有印刷厂,就利用这样的便利条件做。”(《大法义解》)试问,这算不算盗?
“法轮功”组织非法刺探、盗窃国家绝密与机密文件。试问,这算不算盗?
李洪志于盗行亲力亲为的也是不少:
李洪志在各地办班,偷漏门票税款。
李洪志在长春等各地购买豪宅,虚报房价,偷漏税款。
李洪志行贿气功协会工作人员,花钱买气功师证,欺世盗名。
“不予而自取”就是盗。盗有多种,暗取为偷盗,明取强夺则为强盗。“法轮功”不仅盗用大量科学名词,而且极尽歪曲之能事。试问,盗用科学名词并大肆歪曲,这算不算盗?李洪志真可谓“盗”行高深!
(三)隐瞒恶行
李洪志虽然口头上讲真、讲善,实际上却教人作假、作恶,教人隐瞒错误与恶行,李洪志对于美国一名“法轮功”练习者退学之事的说法就是一例。
有一名“法轮功”练习者,因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而留学海外,后良心发现,采取了补救措施。可是,李洪志知道此事后却讲:“我听说有个学员,因当初来美国时自己有的地方做错了,就退了学了。我说开始可能做错了,那现在就是错上加错。既然也这样了,不要把自己今后的生活人为地造成一种困难:有些做过的错事不能都以同样的方式改过,自己心里头知道错了,知道今后不会这样去做,对于这种事只要以后做得更好用成绩来补过是可以的。”(《美国讲法》)
实际上,在以不正当的手段移居美国这件事上,李洪志是堪称“表率”的,这在《李洪志的美国梦是如何“圆满”的?》一文中已有详细的揭露,恕不赘言。
古今中外有许多教育人要讲真话、勇于承担责任的典故。小孩偷了人家的东西,大人会教育他给人家送回去,还要认错、道歉等等。怎么能说怕造成困难就不讲“真”了呢?怎么能说承认错误就是“错上加错”呢?这是教人做好人吗?改过自新就要诚心忏悔,而李洪志却讲隐匿自己的过恶。隐匿自己的过恶,不欲人知,即是大恶!另外,人们都知道,功是功,过是过,赏罚分明,怎么能够以“将功抵过”为借口来隐瞒恶行呢?可见,李洪志不明事理,为了“法轮功”一己私利信口胡说,字里行间无不透露出其邪恶的用心!
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以外,李洪志以身作则带头作恶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带头恶口骂人(文痞、科痞等)、败坏国法(聚众冲击中南海)等等,数不胜数,“法轮功”可谓诸恶俱足了。
三、撕下李洪志向善伪装
本来,善,有真善,也有假善。存心利益大众,这是真善。如果在利益大众时,不仅夹杂着自己的贪求,而且还夹杂着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那就并非是纯真之善而是伪善了。真善在人类社会中的表现比比皆是,比如,倡导做好事不留名,做无名英雄,等等。然而,李洪志却告诉他的“弟子”们,做了好事要告诉人家说,我是“法轮功”的练习者,以便宣传“法轮功”。“有些人做完好事了……我想你也不要不吱声,你说:我是修炼法轮功的,或者说我是法轮大法的修炼者。这样对社会上的影响,对弘扬我们大法有好处。”(《大法义解》)
可见,李洪志虽然骨子里反对人们行善,表面上却装出一付“教人向善”的样子,其目的无外乎是想借“教人向善”这个金字招牌,利用某些“法轮功”练习者的一些善举来宣传邪法!
其实,所谓的“教人向善”在“法轮功”只是一个口号式的宣传罢了,以李洪志的邪说根本就不可能使人心真正向善,如果说真的有所“修成”的话,修出来的只能是大贪心。“法轮功”贪些什么呢?贪的是消业、得德、长功、白日飞升、避难消灾,等等,“法轮功”实质上是在以急功近利的大贪心止息小贪心,根本上还是在助长一个“私”字,而不是李洪志所标榜的“无私无我”。
许多“法轮功”练习者认为,“法轮功”讲教人向善,总不能说是邪的吧?然而,即使抛开“法轮功”是否真的教人向善这一问题不谈,退一万步来说,表面上讲“教人向善”也并不是衡量正与邪的标准呀!世界上有许许多多的邪教,他们几乎全都讲教人向善,但却是邪的,因为在他们那里,教人向善只是欺骗世人的一个幌子罢了!披着羊皮的狼,毕竟还是狼!
邪教恶毒啊!李洪志表面上也讲教人向善,可实质上却是在破坏人们心中的善念。“法轮功”事件过后,由于受到所谓的道德说教的严重愚弄之后,人们便不会轻易地相信有“道德”之事了,这不正是李洪志魔乱世间的目的——在本质上破坏人们心中的善念吗?看来,尘埃尚未落定,“法轮功”被取缔之后,社会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肃清“法轮功”的思想流毒。如果对其流毒不能及时肃清,广大的原“法轮功”练习者继续带着这些思想遗毒,结果不堪设想。
“尔曹身与名俱裂,不废江河万古流”!李洪志终将因玩弄欺骗世人,而被永久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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