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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介绍] 中国已初步形成防范处理邪教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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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2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邪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中国十分重视反邪教立法工作,1999年以来,针对邪教问题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1、专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提出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这是中国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制定的单行法律,也是反邪教的核心法律。

  2、有关法律

  ▲刑法

  1997年刑法第300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了刑法300条。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邮政法

  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邮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二、司法解释

  1999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3个司法解释,对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予以明确。

  1、《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0月30日);

  2、《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4日);

  3、《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

   三、行政法规

  2000年以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反邪教内容的有:《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

  《电信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片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信息。

  2006年3月1日施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四、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涉及反邪教内容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等。

  其中,2002年8月1日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2006年9月11日新华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含有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内容。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党纪层面对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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