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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10名女性全能神邪教成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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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8 1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泰兴市10名女性全能神邪教成员获刑



2017年1月16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以被告人胡新女为首的10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分别进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胡新女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担任“全能神”A11小区12#教会带领,负责该教会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胡新女向被告人余雪珠及王巧女、谢有美发放“全能神”书刊、传单181份、光盘10张。为逃避职能部门打击“全能神”邪教,其安排被告人王章兰、张冬英、黄素红、李庆芳、王爱华等人帮助保管、转移大量的“全能神”资料和光盘。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章兰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担任“全能神”A11小区12#教会带领的“事务执事”,负责保管、转移、发放“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期间,被告人王章兰共向被告人黄素红、王爱琴发放“全能神”传单72份。2012年春天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张冬英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担任“全能神”A11小区12#教会带领的“浇灌执事”,负责灌输新入会人员“全能神”思想,帮助保管、转移、发放全能神宣传品。期间,被告人张冬英共向被告人吴美华、李庆芳发放“全能神”书刊及传单48份。

  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大量的“全能神”邪教资料,其中:各种书刊223册、传单455份、光盘1295张,装满了整整5个塑料桶和2个蛇皮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新女、王章兰、张冬英、黄素红、王爱琴、钱爱芳、吴美华、李庆芳、余雪珠、王美莲传播邪教教义,为邪教活动发放、保管、转移、运输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给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胡新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章兰、张冬英、黄素红、王爱琴、钱爱芳、吴美华、李庆芳、余雪珠、王美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有悔罪表现,应给予减轻处罚。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分别判决如下:

  胡新女,女,汉族,1965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王章兰,女,汉族,1968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冬英,女,汉族,1961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黄素红,女,汉族,1972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王爱琴,女,汉族,1965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钱爱芳,女,汉族,1953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吴美华,女,汉族,1946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李庆芳,女,汉族,1966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余雪珠,女,汉族,1954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美莲,女,汉族,1946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81ba42cd0102wp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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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1 09:42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山西运城6名全能神邪教成员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10_5191261.shtml

山西运城6名全能神邪教成员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晓磊

  【凯风网2017年5月10日消息 通讯员:晓磊】2017年4月13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秀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荣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秀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贾新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柴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成锁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景雅兰、吕晓、郭会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段秀丽在其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段秀丽家中查获大量邪教资料,涉及邪教书籍35本,小册子64页及邪教组织活动工作安排、内部联络的小纸条及内部报表等;在被告人郭会芳家中查获邪教书籍5本,宣传页137张,宣传小册子19本;在被告人吕晓家中查获邪教书籍7本;被告人吕晓后主动上缴了邪教书籍38本、小册子150本、宣传页51张等物品;在被告人贾新换家中查获邪教书籍75本、宣传小册子48本、纸条笔记25张、光盘一张;在被告人李秀莲家中羊圈查获邪教书籍1699本,该1699本邪教书籍挖掘掩埋参与人有段秀丽、李秀莲、李荣亮、郭会芳、吕晓、张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秀丽、景雅兰、贾新换、吕晓、李荣亮、郭会芳、柴炎、李秀莲、李成锁等九人明知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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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09:16 | 只看该作者
转凯风--浙江绍兴一对夫妇制作悬挂全能神宣传品获刑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512_5204152.shtml

浙江绍兴一对夫妇制作悬挂全能神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2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曹虞

  2017年3月30日,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郦金娣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龚武根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郦金娣,女,1973年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组织、教唆、煽动他人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先后于2012年12月13日、2013年8月13日被行政拘留。

  龚武根,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郦金娣丈夫。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郦金娣、龚武根在住处制作全能神邪教条幅水泥柱,并于2016年5月4日将全能神邪教条幅悬挂于屋顶,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查处过程中,郦金娣、龚武根拒不配合,并试图拿铁锹袭警,被警察控制。警方后在其住处查获条幅、书册、光盘、传单、MP4等涉全能神邪教物品1000余份以及其用于制作全能神邪教条幅的材料若干,其中有全能神邪教书籍43本、小册子380份、传单584份、全能神条幅20面。

  法院认为,被告人郦金娣、龚武根在居民区以悬挂条幅的方式宣扬全能神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处郦金娣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龚武根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和全能神邪教宣传品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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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08:45 | 只看该作者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19_5340882.shtml

泰州四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因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9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三彩

  2017年5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秀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周玉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卫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吴小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秀华,化名“志明”,男,196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周玉春,化名“春梅”,女,197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卫华,化名“杨四”,男,1962年生,汉族,文盲,农民;被告人吴小红,化名“三妹”,女,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以上四人均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华与朱正才(化名“小金”,已判刑)于2015年底至2016年6月,共同担任全能神“26号教会”带领,被告人周玉春于2016年4月起亦任“26号教会”带领,共同组织当地“全能神”人员聚会和交流体会,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并与被告人李卫华、吴小红共同运送、保管大量邪教书籍和光盘等资料。其中,被告人李秀华传播全能神宣传册36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周玉春传播全能神宣传册240份,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213册、宣传册32份、光盘219张;被告人李卫华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11册、宣传册24份、光盘219张;被告人吴小红为传播而持有全能神宣传书刊102册、宣传册8份。



  现场查获的部分邪教资料



  现场查获的部分邪教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秀华、周玉春、李卫华、吴小红违法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传播或为传播持有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4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

(责任编辑: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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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08:40 | 只看该作者
全能神在青岛的地下组织被判刑14人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628_5366770.shtml

全能神在青岛的地下组织被捣毁 判刑14人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厉洁 季东文

  【凯风网2017年6月28日消息 记者:厉洁 通讯员:季东文】2017年4月28日,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以被告人王桂梅为首的16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作出判决,其中,14人被判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全能神”在青岛市及其周边地区设立“青岛区”,被告人王桂梅为“青岛区带领”,系主要负责人,负责“全能神”邪教组织在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全部活动。该邪教组织以聚敛钱财为其重要目的,并将所得“奉献款”大肆向海外转移。

  2014年10月10日至30日,被告人谭美英、王桂梅、刘娟(在逃)、杜秀平、王玲丽、王丽、张月芹、郑琳(在逃)、汤海燕等通过现金存入、转账、网银、相互掩护等方式收取并转移“奉献款”,涉案资金2676万元,其中1433万元被即墨市公安局冻结,1243万元被转移海外。

  在即墨市通济街道华侨社区李金玉(另案处理)租房内查获文字组,在胶州市阜安街道邹家洼村被告人姜俊竹家查获电脑组,在即墨市城马路旁范荟娟的洗车店查获聚会点,在即墨市潮海街道泉头村辛玉英家查获食宿住所,警方收缴“全能神”书籍、宣传册、光盘、有“全能神”内容的纸条、电脑、复印机、“MP5”、U盘、SD内存卡、读卡器、视频文件等物品一大宗。被告人姜振华、王立高为组织成员高培芹(绰号“徐敏”)、柳严玉(绰号“晓琪”)、王晓东(绰号“陈默”)、王子乾(绰号“遵道”)四人(均在逃)办理签证,欲帮助其逃往国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桂梅、谭美英、杜秀平、王玲丽、王丽、汤海燕、张月芹、黄珍清、陈爱玲、范钟予、姜鹏、范荟娟、姜振华、王立高、姜俊竹、蒋启路为共同实施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活动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给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王桂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美英系主犯,按其全部犯罪处罚,因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秀平、王玲丽、王丽、汤海燕属从犯,杜秀平、王玲丽真诚悔罪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依法减轻处罚;汤海燕配合公安机关将转汇至本人账户的人民币160万元“全能神”资金予以扣押,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丽属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月芹在转汇资金时属从犯,对其从轻处罚。

  在参与文字组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秀平、黄珍清、陈爱玲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杜秀平、黄珍清当庭自愿认罪,在一审判决前真诚悔罪,对2人依法减轻处罚。在参与刻录组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钟予、姜鹏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俊竹、蒋启路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属从犯,依法对姜俊竹减轻处罚;蒋启路作用较小,当庭自愿认罪,提交过悔过书,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范荟娟为“全能神”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属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姜振华、王立高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提供出国签证等便利条件,属从犯,且王立高作用较小,依法对姜振华从轻处罚,对王立高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分别判决如下:

  王桂梅,女,绰号“超脱”,汉族,1963年生,小学文化,高密市北大王庄村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谭美英,女,绰号“李志”,汉族,1974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通济街道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范钟予,女,汉族,1987年生,中专文化,烟台市长岛县砣矶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王丽,女,汉族,1968年生,小学文化,泰安市泰山区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张月芹,女,绰号“跟随”,汉族,小学文化,平度市城关街道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陈爱玲,女,绰号“李敏”,汉族,1953年生,小学文化,青岛市城阳区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姜鹏,女,绰号“丽丽”,汉族,1992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环秀街道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姜振华,男,绰号“华辰”,汉族,1983年生,大学文化,青岛市城阳区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杜秀平,女,绰号“于晶”,汉族,1970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通济街道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姜俊竹,女,绰号“王美”,汉族,1971年生,小学文化,胶州市阜安街道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黄珍清,女,绰号“媛媛”,汉族,1971年生,初中文化,青岛市城阳区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王立高,男,绰号“老王”,汉族,1968年生,初中文化,青岛市黄岛区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王玲丽,女,绰号“小唐”,汉族,1975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潮海街道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范荟娟,女,绰号“慧慧”,汉族,1989年生,中专文化,即墨市通济街道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汤海燕,女,绰号“肖丽”,汉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人,免于刑事处罚;

  姜启路,男,汉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胶州市阜安街道人,免于刑事处罚。

  涉案赃物共计人民币28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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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2 09:37 | 只看该作者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70711_5426461.shtml

“2676万元”的背后是些什么?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1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霜刃

  据《全能神在青岛的地下组织被捣毁》(凯风网2017-06-28)报道,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4月下旬对王桂梅为首的16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作出判决,其中,14人被判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人免于刑事处罚。以王桂梅为首的“青岛区”全能神信徒大肆聚敛钱财,并将所得“奉献款”大肆向海外转移。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至30日,被告人谭美英、王桂梅、刘娟(在逃)、杜秀平、王玲丽、王丽、张月芹、郑琳(在逃)、汤海燕等通过现金存入、转账、网银、相互掩护等方式收取并转移“奉献款”,涉案资金2676万元,其中1433万元被即墨市公安局冻结,1243万元被转移海外。

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 ... 628642459552629.png

  2676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它的背后都是些什么?

  “2676万元”的背后是全能神邪教的贪婪教义

  全能神的《神隐秘的作工》规定:“神家的钱财、物质,包括一切财产都是人当纳的祭物,这祭物除了祭司和神可以享用之外,任何人不得享用……”神家者,全能神教徒的集中地或窝点也,这就意味着,一旦加入全能神,就得奉献全部的财产,只有大祭司赵维山和由他控制的“神”即“女基督”可以享用信徒缴纳的祭物。全能神将人类分为五类人,其中“众子”和“子民”必须达到的标准都包括“爱神爱不够、奉献一切、为神花费一切财物”。真有意思,“神公开的作工”也许是拯世救人,“神隐秘的作工”最重要的就是骗钱敛财。难怪在发展信徒时,传福音者都会强调,“只要信徒交上‘奉献金’,神就能保证他们不得病,远离灾难”。如此邪恶的教义,赤裸裸地暴露了全能神的贪婪和无耻,也撕碎了其“圣洁”的画皮。



全能神赤裸裸的贪婪教义

  “2676万元”的背后是全能神邪教的敛财机制

  上述“捣毁案件”中的全能神“青岛区”组织,设有文字组、电脑组、聚会点、食宿住所等,还有人负责办签证,随时准备逃往国外(目前还有4人在逃),大多数成员都用“化名”(灵名)。可见其组织严密,行事诡诈。全能神有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和敛财机制。“全能神”的经济来源是信徒交的“奉献款”,教会上交给小区,小区上交给区,一级一级的上交。江苏省东海县安峰镇张李村的舒思爱(化名马波),被推选为东海小区带领。她积极参与筹集“奉献款”,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5月仅8个多月的时间,东海小区就收到各教会信徒奉献款120多万元,一次性上交到全能神上级组织徐州区,徐州区派两个姊妹乘一辆面包车将现金直接拿走。以下收据中取款人和保管员都有签字。



全能神人员收取教会奉献款的收据

  “2676万元”的背后是全能神的凶恶和狡诈

  目的邪恶,手段必卑劣。归纳全能神邪教的敛财伎俩,大致如下。一是温水煮青蛙,让你慢慢上当。家住新密市岳村镇马沟村的王小敏在其《我亲历的“全能神”邪教内幕》(凯风网2012-12-13)中供述,“刚开始我们发展信徒时绝对不让谈‘奉献款’的事”,但是信了“全能神”以后就会给信徒讲人的一生会有很多灾难,要想躲避灾难就要多向神奉献,“奉献”的越多就能远离灾难。二是威胁恐吓,让你不敢守财。全能神骨干人员王明志将人诱上邪船后就威吓他们:“末世已经到了,要倒空奉献”,“有50万财产,他奉献了40万,说明这个人不真心,要开除的”,“如果不听或者做了叛徒就要被上帝击杀”,被威胁者只能乖乖就范。三是强行逼“捐”,让你捂不住腰包。仙桃市的沈娟曾遭到全能神人员的绑架,被关进一个较偏僻的民房,逼迫她加入全能神,像传销组织那样隔绝她与外界的联系,连续多天,每天与其他被绑架者一起集中参拜“圣经”,唱“圣经”歌曲。还故意饿他们,威胁他们谁逃跑就打断谁的腿。沈娟痛苦地诉说,“短短几天我被强迫‘捐钱’三次,身上仅有的几百块钱全部被‘捐’了出去”。可见全能神敛财凶恶而狡诈,完全不择手段。

  “2676万元”的背后是全能神制造的家庭悲剧

  在全能神的经典《话在肉身显现》中,有大量蛮横指责信徒合理惜财行为的“神话”。比如,它斥责信徒“为家庭为儿女……钱财,为吃为穿为肉体,有谁真正为了神?”蛮横地否定信徒正常的物质生活。全能神教主和该邪教组织的上层人物却疯狂敛财,让一个个家庭陷入生存困境,甚至导致家庭破裂。这方面的事例太多了。江苏省泗阳县八集乡的韩桂芳,误入全能神并成为“带领”,为了表示忠心,每次“奉献”都不低于1000元,家中2万元存款在不到半年时间就全部“奉献”光,她又把丈夫每月寄回家的2000元钱,留下500元作为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费,其他全部“奉献”给了“神家”,连孩子去县城读初中的费用都交不起了,毁了孩子,气坏了丈夫。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溪镇的陆耀琦,加入全能神后,把全部家务扔给了丈夫,甚至连退休工资也全都拿去“奉献”了。她还责怪丈夫不识时务,说世界都要毁灭了,钱“奉献”给“神”,是为了让“神”帮助度过劫难,保佑全家。结果呢,陆多次出走“传福音”拖垮了丈夫,致使丈夫过早病亡。后来,陆耀琦自己再次出走,2012年7月10日,在浦东与教友驾驶摩托车“传福音”的路上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全能神邪教组织还煽动其成员离家出走,把全部身心和财产都交给教主,致使许多原本贫穷困苦的家庭雪上加霜,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总之,“2676万元”的背后是全能神邪教丧心病狂敛财自肥的滔天罪行!奉劝善良的人们,睁大双眼,识破邪教的鬼伎俩,莫登邪船毁自己。

(责任编辑: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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