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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审判] 二十名邪教“主神教”人员聚众集会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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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06: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十名邪教“主神教”人员聚众集会获刑

来源:太白剑 今日头条
日期:2019-11-11



2019年8月13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雪华等20名邪教“主神教”人员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雪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陈亿林、张远光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卢永凤、高惠珍、李景春、刘小红、陈桂英、张国英、谢桂莲和李晓霞八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广昌、李华英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谢惠连、吴世红、吴恒珍、谢伟珍、张彩霞、郑金容和龙坤汉七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雪华,曾用名李叶兰,灵名“迎接”,女,1963年11月出生,广东省惠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亿林,灵名“正直”,男,1957年8月出生,广东省南雄市人。

被告人张远光,灵名“神色”,男,1977年8月出生,广东省惠州市人。

被告人卢永凤,灵名“美的”,女,1985年1月出生,广西人。

被告人李景春,灵名“刚强”,男,1993年3月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

被告人高惠珍,曾用名林惠英,灵名“紧跟”,女,1970年10月出生,广东省惠州市人。

被告人刘小红,曾用名王建梅,灵名“宝贵”,女,1984年11月出生,广东省惠州市人。

被告人陈桂英,曾用名陈亚英,灵名“传扬”,女,1966年10月出生,广东省云浮市人。

被告人张国英,灵名“相信”,女,1962年10月出生,广东省茂名人。

被告人谢桂莲,灵名“谦卑”,女,自报1946年3月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

被告人李晓霞,曾用名刘霞,灵名“尽心”,女,1990年5月出生,江西省赣州人。

被告人陈广昌,灵名“得救”,男,1945年9月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

被告人李华英,曾用名黄业芳,灵名“忠心”,女,1974年7月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

被告人谢惠连,又名谢六妹,灵名“领袖”,女,1951年2月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

被告人吴世红,灵名“配合”,男,自报1956年出生,广东省南雄市人,汉族。

被告人吴恒珍,曾用名吴阿珍,灵名“显现”,女,1958年2月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

被告人谢伟珍,又名龙九妹,灵名“明亮”,女,1953年9月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

被告人张彩霞,曾用名刘洁霞,灵名“1号”,女,1981年6月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

被告人郑金容,曾用名刘全妹,灵名“祝福”,女,1962年11月出生,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

被告人龙坤汉,灵名“坚固”,女,1944年11月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

上述二十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主神教”已被我国依法认定属于邪教组织并明令取缔。

被告人刘雪华于2005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先后到其家乡以及四川省、陕西省、河南省、云南省等地散步“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成员、参与“主神教”管理工作,于2008年2月29日被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刘雪华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12年初在“主神教”高层“更情”(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到贵州省担任省副权柄,负责“主神教”管理工作,期间发展“主神教”成员5人。2014年6月,刘雪华到广东省惠州市、茂名市等地散布“主神教”思想,频繁与“主神教”高层人物“爱戴主”、“开心主”、“赞美主”、“双喜主”、“刚强主”、“爱心”(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联系,研究“主神教”教内工作,并向“主神教”交纳“奉献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陈亿林于2016年12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先后到其家乡、广东省茂名市等地散布“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成员,担任“主神教”片副权柄,拥有为“主神教”下级会员赐以“灵名”的权力,并于2018年上旬成功为被告人郑金容赐以“祝福”的灵名。

被告人张远光于2015年8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先后到广东省河源市、茂名市等地散布“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成员,担任“主神教”片正权柄。

被告人卢永凤于2018年3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先后到广东省茂名市等地散布“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成员,担任“主神教”片正权柄。

被告人李景春于2011年加入“主神教”以来,长期散布“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成员,于2015、2016年先后担任广东省清远、茂名地区县级权柄,负责“主神教”管理工作,并成功发展“主神教”成员40余人,向“主神教”交纳“奉献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高惠珍于2009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小红到广东省惠州市、韶关市、茂名市等地长期散布“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成员,并担任“主神教”县级权柄。

被告人刘小红于2007年4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惠珍等人于2007年4月到2012年间,先后到浙江省金华市、丽水市、龙游县、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等地散布“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成员20余人,担任“主神教”县级权柄。刘小红于2018年到广东省茂名市继续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并向“主神教”交纳“奉献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桂英自2017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英到广东省吴川市辖区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担任“主神教”县级权柄,并建立了“主神教”教会点一个。

被告人张国英自2017年3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恒珍到广东省茂名市辖区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吴恒珍加入“主神教”组织,并担任“主神教”县级权柄。

被告人谢桂莲自2017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晓霞到广东省高州市辖区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主神教”成员,并担任“主神教”县级权柄。

被告人李晓霞自2015年3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谢桂莲到江西省兴国县、广东省高州市、电白区等地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主神教”成员,并担任“主神教”县级副权柄,向“主神教”交纳“奉献金”人民币10元。

被告人陈广昌自2007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多次在其家中为“主神教”传教活动提供场地、生活便利,成为“主神教”的接待家庭。

被告人李华英于2017年7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先后到福建省、广东省吴川市、化州市等地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主神教”成员,并伙同被告人陈桂英在吴川市建立了“主神教”教会点一个。

被告人谢惠连于2007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多次为“主神教”传教活动提供生活便利,发展被告人谢伟珍加入“主神教”组织,并向“主神教”交纳“奉献金”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吴世红于2012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先后到广东省韶关市、茂名市等地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主神教”成员。

被告人吴恒珍于2016年9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国英先后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四会市、茂名市等地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主神教”成员。

被告人谢伟珍于2010年2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多次参与“主神教”成员聚会活动,提供生活便利,并向“主神教”交纳“奉献金”人民币2100元。

被告人张彩霞于2018年4月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郑金容到广东省吴川市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主神教”成员。

被告人郑金容于2017年7月1日加入“主神教”以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彩霞到广东省吴川市长期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发展“主神教”成员,参与“主神教”成员聚会活动,提供生活便利,担任“主神教”工人职务,并被被告人陈亿林赐以其“祝福”的灵名。

被告人龙坤汉于2017年加入“主神教”以来,多次参与“主神教”成员聚会活动,提供生活便利。

2018年7月16日,邪教“主神教”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岗县召开“主神教权柄工人会”,会议由广东省“主神教”省权柄“爱心”(另案处理)主持,会议决定了2018年9月19日在广东省高州市云潭镇陈广昌家召开“权工”会。2018年9月19日,“主神教”的会员聚集在高州市云潭镇丰文垌石古岭村陈广昌家,会议如期召开。下午3时许,正当他们聚会活动进行之时,被高州市公安局现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到用于传播邪教的书籍、刊物、手抄本等宣传品共122本、活动经费人民币205934元、扩音器、播放器共10台、手机3部、SD卡2张等物品一批。上述被扣押的钱物均在高州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保管,未随案移送。

另查明,被告人刘雪华曾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雪华、陈亿林、张远光、卢永凤、李景春、高惠珍、刘小红、陈桂英、张国英、谢桂莲、李晓霞、陈广昌、李华英、谢惠连、吴世红、吴恒珍、谢伟珍、张彩霞、郑金容、龙坤汉在国家依法认定“主神教”属于邪教组织并明令取缔后,仍然进行邪教活动,散布邪教思想,发展邪教成员,非法举行集会,扰乱社会秩序,其二十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非法集会及现场查获到用于传播邪教的书籍、刊物、手抄本等宣传品的数量均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所规定的情形并达到第二条第(十一)项第2目“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所规定的标准五分之一以上,依照上述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均应认定为情节较轻,对各被告人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刘雪华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依照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刘雪华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在上述二十名被告人实施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雪华、陈亿林、张远光、卢永凤、李景春、高惠珍、刘小红、陈桂英、张国英、谢桂莲、李晓霞均积极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十一人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广昌、李华英、谢惠连、吴世红、吴恒珍、谢伟珍、张彩霞、郑金荣、龙坤汉均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依法对其九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雪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雪华、卢永凤、李景春、张国英、陈广昌、谢惠连、吴恒珍、郑金容、龙坤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九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亿林、张远光、刘小红、陈桂英、谢桂莲、李晓霞、李华英、张彩霞当庭认罪,可对其八人酌情从轻处罚。除被告人刘雪华之外,其余十九名被告人均是初犯,可对其十九人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书籍、刊物、手抄本等宣传品122本、活动经费人民币205934元、扩音器、播放器共10台、手机3部、SD卡2张等钱物一批,属于作案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2目、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转自:https://m.toutiaocdn.com/group/6757957766377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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