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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邪教法轮功黑幕下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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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4-19 0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即日起,在下将以《揭露邪教法轮功黑幕下的罪恶》为题谈谈对发愣功的一些认识,和大家一起商榷,请悲智、老鸭等高手兄弟们指点,也想和在本网上云游的发愣功朋友们探讨!

[ 本帖最后由 天明 于 2006-4-19 15:17 编辑 ]
2#
发表于 2006-4-19 09:56 | 只看该作者
也想和在本网上云游的发愣功朋友们探讨!
做梦吧?
3#
发表于 2006-4-19 09:59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主!

我举四足欢迎!您早该结束“休口”了!只是,不知那些“真修弟子”们能否“相中”您啊!哈哈!
4#
发表于 2006-4-19 10:07 | 只看该作者
来本谈的几个所谓FLG,我看全是吃包乘的那类.是来瞎搅和的,你看哪个轮子有辩论的样吗我彻底鄙视,他们没资格和我说话.
5#
发表于 2006-4-19 10: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反邪小兵 于 2006-4-19 10:07 发表
来本谈的几个所谓FLG,我看全是吃包乘的那类.是来瞎搅和的,你看哪个轮子有辩论的样吗我彻底鄙视,他们没资格和我说话.


兄弟,光生气是没用的,只有谈、谈、谈、再谈,才能解决问题啊!把他们都撵走了,问题还是不能解决啊!
6#
发表于 2006-4-19 10:50 | 只看该作者

回#6#7#8#9#10楼天明

我已经看到您发上来的帖子了。很好,很正常。
7#
发表于 2006-4-19 11:13 | 只看该作者
天明兄果然”功力“深厚啊,佩服佩服!
内容很多,分发就更好了。因为篇篇精当详实,缜密有致,实不可多得之好文!分发便于细细观看、品味。

“德不孤,必有邻。”反邪阵营又多一重镇矣!快哉。快哉。

[ 本帖最后由 洪七公 于 2006-4-19 11:19 编辑 ]
8#
发表于 2006-4-19 11:20 | 只看该作者
请天明兄分发。分部类和相关内容。便于阅读,可否?

[ 本帖最后由 洪七公 于 2006-4-19 11:31 编辑 ]
9#
发表于 2006-4-19 11:42 | 只看该作者

再建议天明

兄弟:您按章节一个一个发帖如何?那样便于人家阅读啊.

弘论早已拜读,佩服!只是鸭子在这方面尚未编撰书目,待日后再予以定夺吧.

叩谢啦!
10#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1:46 | 只看该作者

回#19楼朋友

七公过奖了,还要请你多多指点哦!
11#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1:51 | 只看该作者

回#38鸭兄

过奖了啊,老兄,其实你的宏论编撰起来就是一本书啊,看来是你太忙没时间啦。我可能是不太会操作的缘故吧,逐章逐节的也可以,那样效果是好一些。
12#
发表于 2006-4-19 12:37 | 只看该作者

回#41楼天明

您问问洪七公看看,他是版主.他觉得行,您就删掉再来;如果他觉得没必要,那就保留这样吧.也许他有办法调整呢.
13#
匿名  发表于 2006-4-19 13:13
可以分列几个主题,分别发表新贴出来。
1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04 | 只看该作者

七公,我将其删掉,再来一遍。

七公,我将其删掉,再来一遍。

[ 本帖最后由 天明 于 2006-4-19 15:19 编辑 ]
15#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19 | 只看该作者

《揭露邪教法轮功黑幕下的罪恶》前言

前    言

在世界多极化、政治本位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元化、竞争激烈化的大趋势下,历尽沧桑的中华民族终于迎来了一个千古难逢的复兴机遇,饱经磨难的国家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时下,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思想解放、科学昌明正是国泰民安的真实写照。然而,历史长河奔流,总会泥沙俱下;社会变革前行,难免沉渣泛起。浏览古今,在社会的发展史上一直充斥着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环顾中外,在文明的进步史上一直充斥着科学与愚昧的竞争。尤其是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多年积累沉淀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涌现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多种矛盾的交织和问题的累积导致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出现只是其中的一个例证。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新的世纪,伴随着物资文明的巨大发展,人类的精神文明也在不断反思、碰撞和兼容,人类的思想信仰也时刻在萌发、探索和深思中更替。但物质文明的巨大成就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精神领域里的问题,巫术、迷信和邪教等非理性主义思想仍然呈现泛滥之势。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封建统治时间比较长的国家,封建迷信等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有其根深蒂固的生存土壤,改革开放也使国外邪教教义等各种腐朽没落的陈词滥调大量涌入国门。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中,诸多现实矛盾与心理困惑的交织促使人们去寻找心灵的逃遁处和避难所,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形成的两极分化中,角色转换、利益重组等诸多因素的交替加剧了人们追求心灵解脱的良方妙药。
一些人觉得自己在茫茫的宇宙中渺小得象一粒尘埃,在不确定的现实风险面前,他们显得无能为力或束手无策,于是会极力崇拜和追求被认为象征好运和吉利的东西,幻想有一种神秘的力量能支配自己并赐予好运或改变现实,而另外一些人则从中发现了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需求来骗取钱财的市场,发现了操纵人心实现野心的商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就是如此,利用这个巨大的心理需求市场,充当起罪恶的供应商。它充分利用人们的种种心理需求,紧紧抓住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些社会问题进行无限地夸大,借机兜售“世界末日论”的谎言以营造恐慌的气氛,并且大量剽窃宗教、科学、迷信、邪教等各种思想精心设计“法轮修炼”的骗局。它以个人神化为先导,以精神控制为手段,以危害社会为目的,对广大“法轮功”练习者以大胆而荒谬的功利许诺进行引诱,以系统而反复的“学法”进行洗脑,以恐怖而无耻的手段进行恐吓。浮躁中的急功近利、迷惘中的饥不择食使广大“法轮功”练习者自认为找到了解脱的良药妙方,从此深陷泥潭而不能自拔。
纵观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肆虐过程,透视的是一种相对牢固的供求关系。其罪行,罄竹难书;其邪恶,无以言表。其中,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是供方,广大“法轮功”练习者是需方。“法轮功”邪教组织以“造神”取众,练习者以“修”“神”为荣;“法轮功”邪教组织以荒诞的说教和神秘的气氛满足练习者的心理需求,练习者以大量的钱财和无谓的牺牲回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慷慨”供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欺骗和封闭为包装,以谎言和造谣为装饰,以逢凶化吉和掌管未来为招牌;练习者在无知和虚构的旷野里奔波,在愚昧和盲从的小道上追逐,他们以磷火和感觉为光明,以蜃景和幻想为天国,以津津乐道和指鹿为马为共同的行为。“法轮功”邪教组织以练习者为市场,练习者以“法轮功”邪教组织为供应商,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供求关系,彼此同床异梦而又互相利用,共同寄生在社会的肌体上,侵蚀着社会的健康和稳定,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危害。
邪教是精神领域的毒品,思想文化的异端,社会肌体的毒瘤,危害人类的刽子手。“法轮功”邪教组织中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作为当前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迷信与伪科学的媾和物,必然逃脱不了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灭亡的兴衰过程,它必将被社会文明的巨轮碾碎,并永远埋葬于历史的垃圾堆,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要加快其灭亡的进程并消灭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只有详细考查其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封杀供给市场滋生的因素和条件,消灭需求市场的巨大潜力,方能从根本上做到标本兼治,消灭邪教。
回顾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五年多的历程,广大教育转化工作者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使我们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是,当前“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残渣余孽仍然在全国一定地区和范围内存在,他们或者是痴迷其中执迷不悟,或者是内外勾结另有图谋,沉淀时间相对较长,活动能量仍然较大,破坏力量仍然较强。尤其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为了苟延残喘,不惜背主求荣,卖身西方反华势力,以“五毒合流”的支持妄图与党和政府对抗到底,势必决定了这场斗争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将长期存在。
在全党和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中,回顾和总结教育转化工作成绩,彻底批驳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挽救“法轮功”练习者于水深火热之中,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我们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本书详细总结了本人在五年多教育转化工作实践中的探索、分析、思考和体会,力求分析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供求关系,阐述其产生、运作的基本概况,重在教给“法轮功”练习者从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思维方法,彻底批驳李洪志的险恶用心以及“法轮功”歪理邪说的荒谬和毒害,让练习者从多角度认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狰狞面目和邪恶本质,使他们从邪教“法轮功”构筑的精神陷阱中挣脱出来,从而消灭“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需求市场。本书从事实、政策、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剖析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歪理邪说,目的是和全国广大教育转化工作者们一道将这场正义的事业进行到底,最终夺取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全面胜利。




                                                                                                                                                           2004年12月于北京
16#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29 | 只看该作者

目录

目    录

前    言       
第一部分  供求关系的产生       
第一章  需求的形成       
第一节  利益的重组和角色的转换使邪教有机可乘       
一、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提高了个人适应社会的要求       
二、行为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变化使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下降       
三、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和变化使利益的追求方式发生变化       
第二节  教育的弊端       
一、教育方式的弊端       
二、教育内容的弊端       
三、思想教育的滞后       
第三节  人性的弱点       
一、人的理性与非理性       
二、人的功利性特点       
三、“法轮功”歪理邪说与练习者心理上的共鸣       
第二章  供给的形成       
第一节  国际政治斗争的复杂形势       
第二节  国外邪教教义的流入       
第三节  国内外伪科学的泛滥       
第四节  历史传统的原因       
第三章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推销术       
第一节  功利引诱       
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二、“法轮功”歪理邪说中种种功利引诱的演变       
第二节  情感抚慰       
一、“法轮功”练习者的情感弱势       
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情感招抚手段       
第三节  广告效应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精美包装的广告效应       
二、“法轮功”练习者群体行为带来的广告效应       
三、直接的广告方式       
第四节  道德欺骗       
一、利用“泛道德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来欺骗练习者       
二、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自我标榜与表面行为       
第五节  思维限制       
一、迷信权威使怀疑力缺失       
二、精神控制使独立性丧失       
第六节  组织控制       
一、人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组织性       
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高效组织控制       
第七节  科技手段       
一、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对现代科学的贬损和污蔑       
二、邪教“法轮功”的产生、发展和传播无不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完成的       
第二部分  供求关系的运作       
第一章  精神控制的形成       
第一节  精神控制的手段       
一、利用心理需求激发功利追求       
二、利用个人神化大搞教主崇拜       
三、利用幻觉诱导“白日梦”       
四、利用团伙压力强化从众心理       
五、利用心理暗示实施催眠       
第二节  精神控制的形成       
一、引诱(融化阶段)       
二、洗脑(变化阶段)       
三、恐吓(重塑阶段)       
第三节  邪说导致的痴迷特征       
第二章  邪教“法轮功”的特征和本质       
第一节  骗       
一、一个骗子       
1、李洪志的个人简历和家庭背景       
2、李洪志的个性分析       
二、一套骗术       
1、信息控制       
2、思维控制       
3、情感操纵       
4、行为控制       
三、一场骗局       
1、李洪志歪理邪说中的常识性错误       
2、李洪志歪理邪说中的逻辑矛盾       
第二节  邪       
一、宣扬歪理邪说       
1、以丑化现实贩卖“层次说”和“末日论”       
2、以利益诱导贩卖“空间说”和“圆满论”       
3、以降低难度贩卖“消业说”和“修炼论”       
4、以神化个人贩卖“特性说”和“道德论”       
5、以关门打狗贩卖“法身说”和“毁灭论”       
二、聚为邪恶势力       
1、阴谋家       
2、血吸虫       
3、吹鼓手       
4、牺牲品       
三、从事歪门邪道       
1、教主崇拜       
2、编造邪说       
3、精神控制       
4、聚敛钱财       
5、危害社会       
第三节  秘       
一、神秘说教       
1、由故弄玄虚到自我神化       
2、由允许讨论到禁止思辩       
二、秘密结社       
1、非法组织       
2、非法活动       
三、诡秘活动       
1、诡秘联系       
2、诡秘活动       
第四节  反       
一、反人性       
二、反科学       
三、反政府       
第三章  邪教“法轮功”供求关系的政治性       
第一节  故意政治行为与过失政治行为       
一、李洪志以及“法轮功”高层骨干分子的故意政治行为       
二、“法轮功”普通练习者的过失政治行为       
第二节  “法轮功”组织中的政治图谋与政治响应       
第三节  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       
第四章  邪教“法轮功”的供求关系衍生的罪恶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一、法律的概念       
二、法律的特征       
三、法律的作用       
第二节  邪教“法轮功”违反有关的国际法       
一、违反《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二、违反《公民权利国际公约》       
三、违反《国际电信联盟组织公约》和《国际民用卫星通信准则》       
第三节  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       
一、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       
四、违反《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的有关规定       
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署的通知       
七、“法轮功”练习者登录明慧网等邪教网站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       
八、违反《税收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九、违反《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违反《公安部通告》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功”的通知》       
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二、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三部分  供求关系的灭亡       
第一章  治邪反邪的国际国内形势       
第一节  各国政府对待本国邪教的态度       
一、美国对国内邪教进行坚决镇压       
二、日本对国内邪教进行坚决惩治       
三、法国对国内邪教进行综合治理       
四、韩国对国内邪教进行依法打击       
五、其它国家和组织对邪教的处理       
第二节  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待邪教的态度       
第三节  国际社会对待邪教“法轮功”的态度       
第二章  邪教“法轮功”必然走向灭亡       
第一节  正义战胜邪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二节  国内“法轮功”邪教组织土崩瓦解       
一、坚持抓好对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坚持对极少数“法轮功”顽固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第三节  海外治邪反邪的势力逐步增长       
第四节  邪教“法轮功”的危害在海外逐步暴露       
第五节  邪教“法轮功”内部的斗争必将加剧其灭亡       
第三章  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分析“练功受益论”       
一、所谓的“身心受益论”       
二、所谓的“道德回升论”       
第二节  幻 觉       
第三节  关于“反 复”       
一、反复者的心理       
二、反复的原因       
三、停止练功出现身心不适或旧病复发的原因       
四、给“法轮功”练习者的几点忠告       
参考资料:       
后  记
17#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31 | 只看该作者

注:全书内容有删节。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一部分  供求关系的产生

经济的发展是向落后和贫穷挑战;社会的开放是向愚昧和腐朽挑战;思想的解放是向僵化和陈旧挑战。当改革开放的大潮深入社会生活每个角落的时候,一切腐朽与没落的东西受到了极大地荡涤。然而这一切不会甘心就此退出历史的舞台,它们必然要借助现代的包装迷惑世人以苟延残喘。同时,现代化的飞速发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精神苦痛与情感寄托,尤其是社会竞争的加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人们又滋生出新的苦闷与烦恼。当社会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而出现“管理真空”的时候,旧的思想体系尚未打破,新的思想体系尚未建立,人们的精神与情感寄托无以为继,一部分人会转而拾起腐朽的牙慧也就不足为怪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正是充分利用当前扑簌迷离的国际国内形势,以人们的心理需求为市场,兜售其一系列歪理邪说。考察邪教“法轮功”罪恶的供求关系,就必须将其投放到广阔的国际国内大背景中去认识,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其本源。否则,治邪与反邪的工作也仅仅是舍本逐末缘木求鱼了。
人类在20世纪促使经济、政治和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更加激烈,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更加复杂,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道理也就成为了西方列强征服世界的哲学。目前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尚存的社会主义大国,一直以来就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的眼中钉。他们想方设法对中国进行西化、渗透、破坏和颠覆,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领域的碰撞、冲击、斗争、兼容此起彼伏,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当前出现正好迎合了他们罪恶的阴谋。
同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历经封建统治、半封建半殖民地统治的时间比较长,国民素质、文化传统、历史糟粕、教育体系等诸多因素也成为邪教“法轮功”产生、发展可兹利用的重要因素。尤其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解放与原有信仰、古今对比和中外对照、自身需求和现实状况等方面发生了错综复杂的矛盾,他们在立足于现实的诸多困惑与烦恼无法解决的煎熬中,不满情绪溢于言表,失落之感抑郁在胸,一经邪教教主大胆的诱惑就会轻而易举地投入邪教的怀抱。
第一章  需求的形成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当前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社会层面出现的所谓“管理真空”、“制度真空”等问题使社会矛盾、社会结构等呈现得更加错综复杂扑簌迷离。邪教“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也正是瞧准了这一时机大做文章,编造一系列歪理邪说诸如“世界末日论”、“政府无用论”、“道德下滑论”,对社会问题夸大其辞以鼓惑人心,煽动人们对党和政府产生不满情绪甚至仇视心理。其歪理邪说对人性的污蔑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使“法轮功”练习者的厌世思想急剧攀升,最终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升级,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主义政权。
第一节  利益的重组和角色的转换使邪教有机可乘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事实证明,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转变的体制转轨过程中,人们角色的转换使价值观念和组织方式等上层建筑的有关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利益组合的变化使人们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都为邪教钻空子提供了机会。
一、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提高了个人适应社会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演变是演变着的社会生活的反应。当前,改革开放的范围已经深入到中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市场经济的观念解放更是日新月异,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带来了不同社会群体经济地位的变化,也带来了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一系列变化。利益的重组和角色的转换使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员从民生需求向政治需求的转变更加强烈,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这一部分人的转变无以为继;而贫富差距本身的拉大则促使未富者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给家庭关系、人际关系造成较大的冲击,尤其农民生活状况未能得到强有力的改善,以及城市失业下岗人员等弱势人员的增加使加入“法轮功”练习者队伍中健体强身的人数占去了大半。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来占主导地位的传统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逐渐被打破,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尚未真正建立。在当前,衡量价值的社会标准和个人尺度变动不已,价值取向正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人际直接交往逐步减少,感情直接联系的传统方式正逐渐淡化,使个人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观念的冲突呈现加剧的趋势,而人口的膨胀使人口密度增加的同时也意味着人际冲突的机会增加。
近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的历史时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社会面貌。现代化不仅仅体现为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而且是一个规模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运动。在改革和现代化过程中,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社会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变,从单一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变。这些转变也就意味着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组织形式的改变、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变革,以及社会阶层结构和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动。这样剧烈的社会变革具有纷繁复杂的特点,必然包含剧烈的思想上、观念上和行为上的冲突和斗争。一方面,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的巨大变化引起人们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的深刻变化,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给人们带来一系列实际问题并造成种种思想困惑;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以及小生产意识还有广泛的影响,尤其是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处于低潮,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加紧对我进行“西化”、“分化”,国内的一些反马克思主义势力与之沆瀣一气,拼命同我们争夺思想阵地,其要害就是妄图动摇人们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动摇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动摇人们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这一切,使我国政治思想领域的斗争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状况,有时甚至表现得十分尖锐。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历史上,每当社会处于重大的转折关头,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往往是异常激烈的。”“法轮功”邪教的出现,正是这种斗争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
二、行为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变化使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下降
深刻的社会变革使我国社会生活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空前规模的社会流动。这为整个社会生活增添了巨大的活力,人们的社会生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包括经济成分多样化、社会组织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和职业选择多样化。但随着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原有的社会控制系统出现了减弱或软化的情况,整个社会正在进行着重新整合。这就为民间的、非正式的社会群体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法轮功”邪教组织能够在短短几年内迅速膨胀起来,不能不说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社会控制系统尚不完善有一定关系。
社会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方面的要求上,老的不灵,新的不明。人们在价值观念的更新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上,如果跟不上形势快速变化的进程,他们往往会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另辟蹊径。利益的重组和角色的转换使社会生活方式和组织形式变得多样化,一些未履行合法登记手续的社会团体和非法组织往往游离于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他们吸收并利用弱势人员的现实需求来实现自己的罪恶图谋,却不能及时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有效控管。所以,利益的重组和角色的转换使人们妄图以加入新的组织、寻求新的角色等方式来获取自己失去的所谓利益,这将成为他们投入邪教组织的诱因。
三、社会弱势群体的出现和变化使利益的追求方式发生变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出现导致两极分化的弱势群体主要以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差和社会政治地位低的弱者为主,但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弱势群体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数量也大大增加了。在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情况下,原先的弱势群体出现赤贫就格外显得引人注目。如今的弱势群体除了原来因为生理、经历、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等特征形成的以外,现在又增加了下岗失业人员、低素质人员、非国有制企业中的部分妇女和中老年人、城市待业青年和进城务工人员等。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由于人均拥有的社会资源相对较少,因而他们相对于社会强势群体而言,以自己掌握的资源影响人际关系、社会舆论和政府决策的程度就大大降低,如此则形成了贫富差距拉大的恶性循环。
几乎在每一个社会里,总有一些人感觉到相对其他人受到更多的剥夺,我们将其理解为广义的社会弱势群体。有的人因为有病久治不愈而万分烦恼,有的因家庭不和夫妻离异而极度苦闷,有的因恋爱受挫而心烦意乱,有的因工作不顺失业下岗而心理郁闷,有的因邻里关系同事关系紧张而郁郁寡欢,也有的对社会不正之风感到不满而又无能为力……而物资生活丰富的人加入邪教是因为他们是精神生活的弱者。尤其在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的情况下,传统的思想还未来得及作好准备就得去迎接新的挑战,这些人都属于不同范畴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的困境正是滋生不满情绪和产生寻求精神寄托的潜在心理基础,现实利益的缺乏使他们的意识状态和心理需求很容易被邪教的歪理邪说激起共鸣,他们所谓被剥夺的利益一经邪教教主大胆的功利许诺则很容易投入邪教的怀抱。
第二节  教育的弊端
一、教育方式的弊端
教育是提高人口素质的根本途径。我国原有教育是以应试教育、谋生教育为主的“填鸭式”教育,教育的日益片面化和忽视个性的和谐发展使思想教育和技能教育走了极端。一方面使国家、社会和家庭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大,教育成本逐渐升高,也使个体接受教育的时间越来越长;另一方面使教育日益成为应付谋生和求职的工具,内容集中于知识技能的传授上,忽视了思想教育、个性品格和心理健康的巨大作用。这种教育方式和体制带来的结果,一是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顾此失彼,产生大量的心理问题并且许多得不到解决而聚集在胸;二是使学生以不健全的个性品格走向社会,造成长远的适应性困难,增加了社会运转的能耗。这种思想教育和技能教育不协调的教育方式使人们综合素质的提高大打折扣,同时也增加社会消化的负荷,从而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
二、教育内容的弊端
教育内容的单一化导致人们知识结构不健全,加之个性品格的欠缺使邪教能充分利用个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知领域无限性的矛盾大做文章。人类认识能力的种种局限性是人类共有的烦恼,作为知识结构不健全和知识面狭隘的人来说烦恼尤甚。邪教以包罗万象的歪理邪说使人获得认识上无限的感觉,它敢于荒唐地昭示一切因果关系,甚至不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来满足人们求安逸、猎新奇、辩是非、超越自我、追求完美等各种心理需要。
“科学对地震、飓风、火山爆发以及水灾的本质和原因的解释要比过去的解说强得多。但是科学并没有提供所有的答案。它可以一般地告诉我们火山是怎样形成的,但它却不可能告诉我们某个特定的火山在某个特定的地方某个特定的时间爆发并杀死或伤害某个特定的人的原因”(《宗教心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玛丽•乔•梅多著,第39页,1988年)。因此,当人类在浩渺的宇宙中感到自己的渺小无助时,邪教利用“末日论”的恐吓和天堂世界的召唤很快就将这些人引上了路。
三、思想教育的滞后
唯物论等思想教育没能跟上形势的发展所导致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当贪污腐败等社会风气不正和道德水准出现问题的时候,许多人困惑不解、严重关切却又无能为力,更看不到问题得以解决的途径、过程、方法和前景。他们在思想上由忧国忧民、愤世疾俗发展到动摇或者改变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甚至会放弃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信仰。无论是江泽民总书记讲的“信任危机”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讲的“信仰危机”都是这个问题。而国家观念的淡薄、民族精神的黯淡和宪法意识的不强在社会生活中都得到明显的体现,年轻一代出现狂热的“追星族”就是明显的佐证。国家宗教事务局长叶小文1991年在《新华文摘》上发表了题为《精神追求的误区与我们的反思》的文章,其中这样写道“观察剧烈的社会变迁与人们的精神、信仰寄托变化的关系无非有两种可能:或者因变革的社会能迅速给群众提供新的信仰寄托;或者因变革的社会正处在新旧交替的过程中,给群众提供的信仰寄托不够明朗,一部分群众会转过头来恢复已抛弃的旧的信仰寄托。”“法轮功”问题在当前新旧体制转轨的交替时期凸现出来不能不说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并且,1949年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使人民翻身做了国家的主人,打破了一些陈旧腐朽的思想观念但没能很快建立起一个崭新的精神体系。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改革开放的实行标志着毛泽东时代神话的结束,使人们发现原来自愿或者被迫接受的信仰在一夜之间崩溃了,信仰危机呈现得错综复杂,精神世界经历了一次大地震,人们的思想变得迷惘、困惑,更多地表现为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社会中寻找新的精神寄托。
第三节  人性的弱点
俗话说,谎话重复千遍也就成了真理。所以,所有邪教教主、江湖骗子都有一条成功的秘诀:一定要把假话说得像真的,假话要反复说,并且嘴要一硬到底。只要有这种本事,一定会有人上当受骗。这是他们利用人性弱点的手段和结果。
一、人的理性与非理性
人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理性包括合乎正常逻辑的思想和行为,比如能根据现实调整自己,不幻想,有创造力,能从错误中学习和吸取教训,善于在与别人的沟通中来调整自己,能自我实现和成长等;非理性则表现为自我麻醉、破坏、逃避现实,沉醉于迷信和幻想,重复错误,缺乏忍耐,要求绝对完美和追求理想主义等。人性的弱点就在于非理性,固执于非理性逻辑所导致的行为和结果,受个人情感和需要的过多影响,以至于失去了感知世界的客观性。“法轮功”练习者眼中的世界,只是他们自己对现实感到失望和厌倦后想要的虚幻世界,其实哪有什么“天国世界”和“法轮世界”呢?无非是他们心中的所求所想而已。他们的思想脱离了客观现实,让自己生活于妄想和虚幻之中。李洪志其实什么都没有,仅仅是装神弄鬼投其所好,许出一些练习者想要、现实得不到或不易实现的愿望。他们把自己的希望和需要寄托于李洪志的谎言和口头许诺中,并把它作为真实追求,一头扎进去,拼上身家性命,上了大当,死不回头。
事实证明,练习者对客观现实的认定和对理想世界的渴求是一种畸变,它是非理性的,是人性弱点的具体体现。一般而言,人由于需要而相信并追寻某种利益,其情感和理智都会为此服务。人最根本的恐惧是死亡恐惧,最大的利益就是对死亡的延缓或避免。当人以智慧和意识从动物界分离出来以后,成为可以驾驭和改造自然的万物之灵,但人类始终未能消除对死亡的恐惧,虽然明知没有永生,但否认死亡也能极大地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李洪志拼命地建造各种神化工程,进行各种造神运动,让练习者相信一切灵魂不灭、圆满升天和“法轮世界”……凡此种种都是利用人在死亡恐怖面前的挣扎和逃避心理而精心编造的歪理邪说,无非是迎合练习者为减轻由死亡威胁而引发各种恐惧的特殊心理需要,它们自成了一种牢固的供求关系。所以,骗子行骗用不着很深的学问和更多的知识,上当受骗者也不分知识的多少和学问的高低,大学教授迷信邪教“法轮功”也并不稀奇,其中的运作已经绕开了知识和理性,而停留在利益和需要的层面上。所以,行骗和受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厢情愿。
当人受到生命威胁或恐惧痛苦时,一般会使用心理平衡或转移手段,诸如让解释合理化、否认事实存在、抵消或转移等等。这虽然可以使人调整心态,获得暂时的轻松和心理平衡,但它必竟是为了减少痛苦和伤害,只是对现实的威胁或刺激做了心理上的转移。它终归是假想的,是自欺欺人的,而非现实的,只是意识的自我满足而已,是非理性的。比如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就是人们为了减轻因承认失败和无能带来的痛苦而进行的假想和转移之说,使自己的心理获得平衡。“法轮功”练习者认为亲人死了就是“圆满升天”了,否认死亡,减轻了自己心理上的压力,麻醉了自己。人若是对使用的这种心理平衡和转移手段失去清醒的意识而不能自持,长此以往的危险后果便是脱离现实的疯狂。人最大的悲哀是忘记了自己是谁。邪教“法轮功”神化工程的自我神化使练习者认为自己进入了脱离尘世的另一个世界,他们认定自己是来自“另外空间”的“神”,是“修炼人”而不是常人,并且应该回到自己“下凡”前的那个世界去。“修炼人”自有一套他们的利益需要和行为准则、行为方式来解释“过去的我”、修炼“现在的我”、定位“将来的我”,所以他们对常人的一切不屑一顾,觉得“法轮大法”比宪法更重要,至于六亲不认、毫无人情、违法乱纪就是很普遍的事情了,其种种疯狂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反现世、反常规、反科学、反人性的手段妄图从根本上转移自己心理上对死亡的恐惧或痛苦。
二、人的功利性特点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无论是作为一种自然性的动物还是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动物,都是受利益的驱动去选择和实施自己的某种行为。这种所谓的利益就是人的功利性特点的体现,它既有现实中的物资利益也有虚无中的精神利益,这种利益的驱动有的是为自己有的是为别人,并且它们之间的界限很容易模糊而变得是是而非。如“趋利避苦”、“避害就利”都是人出于自己本能的需求而实施的行为,而“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则是一代又一代的共产党人为社会大众谋取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于阶级社会而言,个人利益的范畴应当界定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而被视为非法,并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每个人在其自身的功利追求过程中,都会有意识地从有利于实现自己功利追求的角度来塑造自己的思想、品格、气质、毅力、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人性的内容,从而使人性的表现呈现得错综复杂。
三、“法轮功”歪理邪说与练习者心理上的共鸣
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其思想和行为,无不是以人的自我意识为轴心。自我意识就是人对自我认识的定义,主要回答“我是谁”等一类问题,自我意识统领整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人如何思想和行为全视他把自己看做什么人。个人对他所认可的自我是非常负责的,他要在各种场合忠实地扮演自己所认可的角色,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倾向于根据自我意识行事的。诚实人的痛苦在于他觉得无法摆脱诚实,狡诈人的苦恼是因为他觉得自己还远不够狡诈。“法轮功”练习者自焚时虽已烧得面目全非,但他们仍觉得烧得不够“圆满”,因为他们在自我意识中把自己当作了“神”。当李洪志把练习者假定为“神”的时候,便自然剥夺了他们把自己当作人的自我意识。所以,改变一个人只要改变一个人的自我意识(尤其是他愿意向往的),其他的一切他们都会自行完善和改变。生死是相对的,有生有死,发展变化,这才是自然。“法轮功”练习者追求永恒和绝对,这必定是一条非理性的死路。著名心理学家霍妮曾说过:“当人开始追求无限和绝对之时,也就开始毁灭自己。在他和向他许诺荣誉的魔鬼签约之时,他就注定要进地狱。”
在经济和社会急剧变化的过程中,人们面临着许多新的、不熟悉的东西,生活领域的变动性、选择性加大,整个社会充满着机遇与挑战,这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人们的常规行为方式和反应模式与这种新环境、新情况、新变化还不很适应。如果不能对新环境进行心理调整或调适不当,就会产生一些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心理状态,盲目地相信某些不可思议的、神秘主义的、非理性和超自然的东西,相信某些所谓“奇迹”。这就为各种神秘主义、封建迷信、伪科学和反科学的东西提供一定的社会心理空间,为改变人们的自我意识提供了一定的可能。邪教“法轮功”之所以能够欺骗那么多人,正是在一些方面迎合了某些人的社会心理需求,特别是迎合了某些心理适应不良或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心理需求。如心理安慰功能,李洪志许诺要“往高层次带人”,修炼可以成为“超常人”,进入“高层次”,让人们得到心理上某种虚幻的满足;祛病健身功能,这是李洪志骗术能够得逞的主要原因,许多人最初参加“法轮功”修炼活动都是听信了这种宣传;社交功能,使修炼者补充了新的社会关系——功友关系;晋升功能,通过任命“站长”、“辅导员”等,使一些人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挫折感的人,找到了新的地位,获得良好的自我感觉和自我满足。邪教“法轮功”迎合了人们的一些心理需求,但它却是以封建迷信、神秘主义、反科学和伪科学的东西,宣扬一套粗俗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来欺骗群众,并且采取一系列控制练习者思想的手段,麻痹人们的社会感情,消磨人们的意志,扭曲人们的心灵,改变他们的自我意识,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法轮功”邪教组织披着“真、善、忍”的美丽外衣,抓住人们的心理特点,将人性中非理性、功利性等弱点发挥和利用得淋漓尽致。“法轮功”邪教组织首先是对广大练习者进行功利引诱,就象一个骗子总是要利用甜言蜜语小心翼翼投其所好地去接近被骗者一样,受骗者总是上当受骗,而行骗者却屡屡得逞。然后是进行精神控制改变其自我意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种种功利许诺紧紧抓住人们“趋利”的心态不放,编造各种谎言去迎合练习者潜意识中的各种需求以激起共鸣,利用人们的心理对广大练习者所追逐的利益进行无限地放大,同时让练习者的贪欲无限膨胀,如此引导他们追随教主踏上了一条不归路。在心态逐渐狂热、理智逐渐沦丧、人性逐渐冷漠、言行逐渐偏激的过程中,他们在教主的一再蒙骗和煽动下被人性的弱点所淹没,最终走向自我虐待和毁灭而不自知。同时,练习者的性格缺陷、思想不纯、心理障碍、思维弊端、人生观扭曲等问题都得到了彻底暴露。而且,在功利心态的支配下,他们无法摆脱“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等传统思维、宗教心理和迷信情节,也促使一部分人加入邪教的行列而不能自拔。
人性的弱点在此暴露无疑,人性的弱点是如此不堪一击,任何掩盖或忽视人性弱点的人必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事实,尤其是那些参与“法轮功”邪教的人员所演绎的以极端方式追求个人极端功利的事实早已为其作出了汗颜的注脚!
需求的形成,有赖于人们在当前特殊时期的特殊心理状态。他们有太多的自身缺陷、有太多的心理困惑,有太多的理想失落,有太多的利益追求……,他们缺少满足感、安全感、控制感、归宿感……。而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组织以各种歪理邪说迎合了他们的这种特殊心理状态和心理需求,慢慢地将他们引入到自己的圈套中,等到时机成熟,这些无辜的人们自然成了邪教组织的瓮中之鳖,充当了炮灰还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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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32 | 只看该作者

第一部分第二章

第二章  供给的形成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各种充满欺骗性和诱惑性的歪理邪说迎合和满足练习者的心理需求,充当起罪恶的供应商。邪教之邪,在于它的歪理邪说;邪教之恶,在于它的组织能量。邪为恶之源,恶为邪之果。这种邪恶的说教有其复杂的来源和背景。
第一节  国际政治斗争的复杂形势
追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斗争的时间界限已经很难说清,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社会主义政权在东方的确立一直使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坐卧不安,必欲除之而后快的事实存在由来已久。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两种意识形态的斗争进入白热化。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成功完成对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剧变后,冷战已经基本结束。我国作为唯一尚存并且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大国自然成了他们的众矢之的。为完成下一轮的西化目标,意识形态领域里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西化与反西化的斗争从未停止过。并且,美国已经为此做好了长期的准备,其情报机关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出台了对付我国的《十条诫令》,以不择手段地达到他们的目的:
恶行累累的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其高度机密的《行事手册》中关于对付中国的部分最初撰写于1951年,制定了对付我国的多项秘密行动计划,企图通过物质诱惑、思想分化、鼓动分裂、制造冲突、挑动战争等手段搞垮中国,以后经过多次重大修改,至今成为十条,在其内部代号为《十条诫令》(见《中华网》新闻中心):
(一)、尽量用物资来引诱和败坏他们的青年,鼓励他们藐视、鄙视、进一步公开反对他们原来所受的教育,特别是共产主义教条。替他们制造对色情奔放的兴趣和机会,进而鼓励他们对性的滥交。让他们不以肤浅、虚荣为羞耻。一定要毁掉他们强调过的刻苦耐劳精神。
(二)、一定要尽一切可能,做好传播工作,包括电影、书籍、电视、无线电波……和新式的宗教传播。只要他们向往我们的衣、食、住、行、娱乐和教育的方式,就是成功的一半。
(三)、一定要把他们青年的注意力,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引开来。让他们的头脑集中于:体育表演、色情书籍、享乐、游戏和犯罪性的电影、以及宗教迷信。
(四)、时常制造一些无事之事,让他们的人民公开讨论。这样就在他们的潜意识中种下了分裂的种子。特别是要在他们的少数民族里找好机会,分裂他们的地区、分裂他们的民族、分裂他们的感情,在他们之间制造新旧仇恨,这是完全不能忽视的策略。
(五)、要不断制造消息,丑化他们的领导。我们的记者应该找机会采访他们,然后组织他们自己的言词来攻击他们自己。
(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宣扬民主。一有机会,不管是大型小型、有形无形,都要抓紧发动民主运动。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不断对他们(政府)要求民主,只要我们每个人都不断地说同样的话,他们的人民就一定会相信我们说的是真理。我们抓住一个人是一个人,我们占住一个地盘是一个地盘。
(七)、要尽量鼓励他们(政府)花费,鼓励他们向我们借贷。这样我们就有十足的把握来摧毁他们的信用,使他们的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只要他们对物价失去控制,他们在人民心目中就会完全垮台。
(八)、要以我们的经济和技术优势,有形无形打击他们的工业。只要他们的工业在不知不觉中瘫痪下去,我们就可以鼓励社会动乱。不过我们必须表面上非常慈爱地去帮助和援助他们,这样他们(政府)就显得疲软,一个疲软的政府,就会带来更大的动乱。
(九)、要利用所有的资源,甚至举手投足,一言一笑,都足以破坏他们的传统价值观念。我们要利用一切来毁灭他们的道德人心。摧毁他们自尊自信的钥匙,就是尽量打击他们刻苦耐劳的精神。
(十)、暗地里运送各种武器,装备他们的敌人,以及可能成为他们敌人的人们。
美国中央情报局西化分化我国的险恶用心在《十条诫令》中暴露无遗。在美苏斗争你死我活、对苏情报活动牵扯了美国中央情报局主要精力的情况下,他们尚且出台了这样的对付我国的秘密情报活动纲领!那么,现在美国已经明目张胆地把我国当作“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美国中央情报局对付我国的行动纲领只会是更加毒辣!1999年6月,对美国政府决策有强大影响的智囊——兰德公司就向美国政府提出对付中国的建议报告:美国的对华战略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西化、分化中国,使中国的意识形态西方化,从而失去与美国对抗的可能性;第二步是在第一步失效或者成效不大时,对中国进行全面遏止,并形成对中国战略上的合围;第三步就是在前二步都不能得逞时,不惜与中国一战,当然作战的最好形式不是美国直接参战,而是支持中国内部谋求独立的地区或者与中国有重大利益冲突的周边国家。
由此可见,他们为了达到搞垮我国的目的,采取了对付我国的各种密秘情报活动,过去没有停止过,现在没有停止过,将来也会继续下去。只要我国按照自己的路走下去,变得越来越强大,就将永远是美国挥之不去的心病。而且,在上个世纪80年代,兰德公司也曾经向美国政府建议:共产党只有搞好经济才能稳住中国。因此,必须不断地给中国制造事端,分散共产党的精力,让其无法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才能达到牵制中国发展的目的。近几十年的历史也一再告诉我们,美国政府的外交实践中一直贯彻着这些计划,其反华势力的确采纳了兰德公司的建议。他们不断地在两国之间制造麻烦和对抗,对我国实行经济制裁,轰炸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炮制“李文和案”,推出“考克斯报告”,支持达赖和“民运”分子,纵容台独势力,多次售台高新技术武器。尤其是美国政府公开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更是西化分化我国、扶持敌对势力反对我国政府、妄图搞乱我国的又一罪恶行经。不是它们不知道邪教“法轮功”的性质和危害,而是它们从中看到利用邪教“法轮功”西化分化和搞垮我国的潜在价值,与其战略意图不谋而合!
如今极少数国家对我国的蓬勃发展坐卧不安,散布“中国威胁论”,美国更是按照兰德公司的建议对我国实行“战略遏制”,完成对我国的战略大合围。目前美国已在我国的周边派有驻军。仔细看看我国版图就不难发现,东北方面的韩国有美国的军事基地;东面的日本有美国的几个军事基地,并且和日本成立军事同盟,以台湾问题钳制我国的同时,还进行了大规模的军事集结,在太平洋地区派驻了两个航空母舰舰队;东南面的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或者是与美国结成军事同盟或者让美国驻军;而与我国西南和南面相邻的印度则一直是美国的军事盟友;美国凭借“9•11”反恐战争在西面与我国有75公里边界的阿富汗完成了军事部署,同时也加强了其在中亚的军事渗透和驻军,其预警半径已经直接靠近我国新疆;北方的俄罗斯也保持着对我国的戒备,加强与印度的联合。美国一直将我国宝岛台湾当作其在亚洲军事存在、威慑和斗争中“一艘永不沉没的航空母舰”,作为遏止我国的一个棋子或进攻我国的一个跳板,所以不遗余力地阻挠我国的统一事业。它还借助其“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妄图将日本、台湾纳入其防御系统之内,达到共同遏制我国的目的。这不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实现其对我国战略遏制的明证吗?
更为甚者,“法轮功”问题出现以后,美国的行为更是赤裸裸地暴露出其罪恶的目的,服务于其国家利益。为统一其高层在“法轮功”问题上的思想认识,美国当局向其高级官员下发了一份题为《“法轮功”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一股抗争力量》的高度机密材料,材料中声称:“法轮功充满韧性的反抗行为,也使中国当局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包括制造层出不穷的社会冲突,丧失建立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契机,未来一旦政府镇压的力度超越民众容忍的限度,整个中国社会将迅速变迁。”所以,今天美国政府对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组织大力支持的原因在此不言而喻!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凡是支持和纵容邪教“法轮功”组织或者在我国政府处理“法轮功”的问题上指指点点的国家均是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它们以冷战的陈旧思维恋恋不忘鱼肉我国的历史,不愿意看到一个繁荣富强的中国,更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在东方乃至全世界取得胜利。
正是因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仰仗其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优势对我国实施打压,支持一切兴风作浪的势力,极力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粗暴干涉我国内政,邪教“法轮功”组织才得以生存、发展和蔓延。2001年美国发表的所谓《人权报告》特地在“宗教自由”题目下对我国的“法轮功”问题说三道四,把我国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等同于“宗教迫害”,“法轮功”是邪教而不是宗教已成为全球正义之士的共识,尽管连美国的《人权报告》也不敢直接称之为宗教,还闪烁其辞地说“尽管李洪志的教义有一些神秘的色彩,法轮功并不认为自己是邪教。”这简直是废话,哪个邪教敢于公开承认自己是邪教呢?但《人权报告》偏要把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作为攻击我国政府“迫害宗教”的重要证据,通篇为“法轮功”邪教张目,好象只有维护邪教的存在和发展才是捍卫人权,而对“法轮功”践踏人权的卑劣行经和事实却视而不见,避而不谈。2001年3月14日,美国反华人权组织——自由之家,在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上,人权助理国务卿在一批反华议员的支持下,竟然在美国的议会大厅向李洪志颁发了“2001年度国际宗教自由奖”。原来在他们看来,“法轮功在中国的抗争行动,对美国希望在中国建立反对派组织是极大的鼓舞”,“法轮功将成为中国社会的一股抗争力量”。而与此同时,美国对国内邪教动用坦克和飞机进行镇压所显示出的双重标准已经注定其必将以失败而告终的命运!
当前,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沦为西方反华势力的走卒,他们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密的谋划安排来武装邪教“法轮功”组织是其仍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国际反华势力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后台老板,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是国际反华势力的马前卒,二者狼狈为奸互相利用,也同样形成一种供求关系。它们勾搭在一起,沆瀣一气,组织一系列的歪理邪说毒害无辜群众涂炭生灵,组织一系列的罪恶行动对抗政府妄图称霸。
长期坚持霸权主义的美国一心想当世界警察,妄图称霸全球,其对外政策的核心原则就是服务于其国家利益而不惜损人利己,极力遏制其所谓的“战略竞争对手”。在对待中国的问题上,他们也采用“凡是敌人支持的,我们就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支持”的战略。他们支持藏独份子、民运份子、台独份子、邪教份子,而这些受到美帝国主义庇护的人就是要破坏我国领土完整,妄图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企图颠覆我国共产党的领导,最终破坏我国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复兴,这正符合美帝国主义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所以他们才不遗余力地支持这些兴风作浪的势力。
第二节  国外邪教教义的流入
在20世纪中期以后,人类在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创造出巨大的物资财富和空前的经济繁荣。但科学与文明的巨大进步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贫穷与野蛮,政治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掠夺与不公,一些社会顽症和全球性威胁仍然不断出现,大气污染、生态失衡、能源短缺、吸毒贩毒、种族冲突、国际恐怖等问题依然存在。这种繁荣与贫穷的巨大反差还在进一步拉大,人们的烦恼在与日俱增,心灵的容纳空间也在不断缩小,由此滋生出20世纪70年代风靡一时的“新时代运动”,主要内容是针对当前全球性社会顽症和目前科学研究尚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而提出所谓的“专家失效”话题,试图抛开科学精神、政治观念、伦理道德和宗教思想,去寻找宗教灵性上的所谓革新与突破,从而开辟一个“新时代”。它在理论上将自然科学与神秘主义相融合,在方法上却借助巫术、迷信、占卜和图腾等原始膜拜手段,在实践上倡导超常的心理体验,追求特异功能的发挥。这些没落的思想在国内也曾一度流行,在“法轮功”歪理邪说和明慧网等邪教网站上也被大量引用,有关“功能”的描述就是非常明显的体现。
世纪交替,“世界末日论”的悲观情绪也曾一度在国内流行。早在20世纪的中后期,尽管全世界处于东西方冷战时期的紧张气氛中,但全球“末日意识”并不明显。直到70年代,悲观主义思想开始抬头。进入80年代以后,“末日思潮”开始大面积流行,到世纪之交渐成汹涌之势,所谓1999年全球大灾难的预言也不径而走。
日本人五岛勉所著的《诺查•丹玛斯大预言》一书,在1993年至1998年间曾经连印400多版,发行500多万册,在我国的广大范围内也曾一度脱销。笔者95年仔细看过该书后,发现“1999年人类大灾难”之说完全是根据16世纪法国预言家诺查•丹玛斯的《诸世纪》杜撰出来的。《诺查•丹玛斯大预言》详细介绍了日本东京大学教授细川博士使用电脑预测到1999年8月18日,太阳系其他八大行星将会排列到地球的前后左右四个位置。从地球上看,太阳系八大行星组成“大十字”的形状,然后就借题发挥并大肆宣扬太阳系排列成“大十字”将会导致1999年全人类的毁灭,标志着“世界末日”的来临。其中毫无根据地将干旱、战争、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系统地归结为战神玛尔思(火星)、地狱幽明之王普鲁同(冥王星)等天体。他借用占卜士的口宣扬说:“在世界末日之时,神将派遣与狮子座、宝瓶座、金牛座、天蝎座相应的在天的四个动物(狮子、人面怪兽、蝎子和牛)去惩罚人类,届时地球上将会引起地震、大瘟疫、大饥荒、大战争,无数城池崩溃,地震将一切震碎,强烈的太阳热将人烤杀,剩下来的只是极少数信神的人”。在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中不是多处引用这些观点吗?
无独有偶,前几年查处的《沙的智慧》一书也曾一度在中国热销。这本书其实就是一个被美国永远驱逐出境的邪教教主所作,此书宣扬的主要思想与邪教“法轮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它披着“真、善、智慧”的美丽外衣,而“法轮功”邪教组织则披着“真、善、忍”的美丽外衣。
当前,世界政治格局正由一级化向多级化进行着深刻的演变。经济的全球化,信息的共享化,文化的多元化的强劲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范围和水平的不断提升,也为西方敌对势力有目的的渗透提供了机会。西方腐朽没落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及邪教的教义等都会随之涌入国门,这为李洪志拼凑“法轮功”歪理邪说提供了有力的来源。而且,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大大增强,进出国门的人员鱼目混珠泥沙俱下,一些罪恶的阴谋得逞的机率大大提高,“法轮功”也正是这一特殊大背景下的孽作。
第三节  国内外伪科学的泛滥
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普及不够所导致的另外一种后果是伪科学甚嚣尘上。当年,所谓的特异功能现象曾经在我国风行一时,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骗钱的工具。耳朵识字、瓶中抖药、隔物透视、洲际发功、心灵感应、妙手治病、意念搬运、思维传感、宇宙语、信息水、信息茶,甚至在千里之外发功扑灭大兴安岭火灾等所谓的特异功能现象甚嚣尘上充斥市场。热火朝天的“古文化”热也一度使传统文化裹挟封建迷信思想铺天盖地而来,从源远流长的“河图洛书”到阴阳八卦太极图,到风水术,到气功,直到公司开张要卜卦算命,老板办公要看风水测方向。如此种种不一而足,使闹腾了10多年的伪科学热逐渐成为巫医术士、江湖骗子缔结非法组织的工具和聚敛钱财的手段,越来越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它也逐渐成为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1999年,《中华读书报》的“科技视野”专刊、《科学与无神论》杂志社等报刊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1989年——1998年间在我国流行的伪科学代表作进行了评选,数额限定为10部,其结果为:
(1)、柯云路所著《发现黄帝内经》(上、下),作家出版社1998年出版;
(2)、李卫东所著《人是太空人的试验品》,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3)、邵伟华所著《周易与预测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出版。本书1991年9月21日曾经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取缔,被定为封建迷信图书。作者后来又出版此书的修订本,更名为《周易与预测学讲义》;
(4)、尹一之所著《沈昌人体科技——21世纪的曙光》,中国文联出版社1993年出版;
(5)、经伟、艾人合著《严新气功科学实验记录》,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8年出版;
(6)、纪一所著《大气功师出山——张宏堡和他的功法密宗》,华龄出版社1990年出版。此书宣扬张宏堡,为中功壮大立下了汗马功劳。作者本人后来也自立门户,当起了大师,卖开了信息茶;
(7)、张小平所著《中华奇宝“万法归一功”密传真经》,华艺出版社1993年出版。此书是“佛子”张小平神话自己的代表作,张小平曾经二次被公安机关拘捕;
(8)、《转法轮》,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出版。此书是李洪志的代表作,但不是他自己所写;
(9)、李培才所著《大自然的灵魂——记自然中心功传授者张香玉》,长虹出版社1989年出版。此书是吹捧女巫张香玉的专著;
(10)、张志祥所著《中国元极功法》,科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元极功在中国甚至在海外都有影响,尤其在湖北省鄂洲市的莲花山上已经建成基地,举办有学术期刊《人天科学研究》,以科学开路,更是盛极一方。
原来,有人称意念制动是对现代科学的挑战,这为一个个气功大师粉墨登场和超级大师横空出世提供了理论和舆论依据,也使很多人认为这是富国强民的便捷之路,是左右人类命运的科学之举,于是形象地把它称为“科学界的一场革命”,使众多信徒为之倾倒而慷慨解囊。其实这哪是“科学的革命”,分明是想“革”科学的“命”!
而且,国际伪科学的泛滥同样为国人所接受,也在“法轮功”歪理邪说尤其在明慧网等邪教网站的反动宣传中多次被引用,下面列举几例以示说明:
百慕大“死亡三角”。它的起因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几个美国飞行员的传说,但百慕大地方政府不仅没有尝试去澄清这个显然不存在的死亡三角,反而大肆渲染甚至绘声绘色地将其印入旅行手册中广告于天下。直到1991年,美、澳等国组织相关的知名科学家进行细致考察,科学考察队联合发表了声明,声明中称“百慕大没有任何超越自然的地方”,但今天流言仍遍布天下。
尼斯湖怪兽。几十年前,一张不甚清晰的尼斯湖怪兽照片使世界为之震动。这张照片的作者——盖斯是当地某旅游公司的一个职员,后来他承认所谓的尼斯湖怪兽是他用洗衣机的塑料排水管和一般的泡沫塑料桶等物品拼接,然后进行技术处理而成的结果,但时至今日仍然还有很多人络绎不绝地前往尼斯湖地区,妄图在那里寻找到那个所谓的怪兽。
诺亚方舟的发现。1984年,英国考古人员声称在埃及考察时发现了《圣经》中记载的诺亚方舟,并配发了几张照片,世界因此为之轰动。但据《圣经》记载,诺亚方舟为世界上每一个物种都留下一个位置,据此算来,至今人类还无法造出这样大的船来。更重要的是,《圣经》中记载的诺亚方舟从没有到过或者试图接近过埃及。
有人造心脏的木乃伊。1991年,某些科学家宣称,他们在金字塔里发现了一些拥有人造心脏的木乃伊,而且据说这个“黑水晶”制成的木乃伊的心脏仍在跳动。事实上,金字塔中的所有木乃伊都已经被埃及科考人员全部搬进了博物馆,1991年在金字塔中是看不到木乃伊的,此举纯属无稽之谈。
世纪之交的转型时期,人们对古文化缺乏批判性认识,尤其对气功文化的全盘照搬甚至夹杂一些封建迷信的成分使中国大地的气功热甚嚣尘上,它们一般都扯起科学的大旗当虎皮以混淆视听蒙骗世人。这种伪科学的抬头一方面说明科技普及不力,另一方面说明新闻等社会监督机构没有尽力尽责,有的甚至为之摇旗呐喊充当急先锋。而封建迷信这种精神糟粕则趁势和伪科学联姻滋生出邪教也就不足为怪了。有人说科学是邪教的死敌,伪科学是邪教的伴侣,所以,邪教面对科学的唯一行为是将其阉割为伪科学以兹利用,李洪志编造的歪理邪说尤其在明慧网的反动宣传中也多处运用了伪科学作为其信口雌黄的例证。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在这一场场国际国内的伪科学热潮中,竟有许多知名人士、知识分子、公务人员和老干部相信并参与其中,一些大众传媒和出版单位也在积极配合为之摇旗呐喊。法国大作家伏尔泰说:“迷信是傻子遇见了骗子的结果”。事实证明,这些狂热的追随者并非真正的白痴,而是由于贪婪滋生出了愚昧,使批评、怀疑和独立思考的能力逐渐降低,也使他们对伪科学丧失了警惕性和鉴别力,这也许是人们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
第四节  历史传统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有着一千多年封建统治历史的国家,历史既为我们留下了辉煌灿烂的文化遗产,同时也留下了大量的封建糟粕,如何“吸取精华,剔除糟粕”是所有炎黄子孙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还有广泛的影响,旧社会遗留下的旧文化旧习惯的残余势力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消除,由于唯物主义和科学文化知识普及不够,封建迷信在有些地方沉渣泛起、死灰复燃甚至泛滥成灾。
作为每一个人来讲,其认知能力、文化底蕴、科学素养、思维方式、兴趣爱好、性格差异等各方面是不同的,这决定了他们对待历史文化的取舍和认识上的不同。宗教、战争、天文、医学、哲学、历史、物理、化学、道德、政治等各种学科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基本常识对所有的人来说未必全都知道。所以,综合素质的不同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歪理邪说欺世骗人留下了漏洞。同时,邪教“法轮功”大量剽窃并歪曲传统文化,吸收封建糟粕,编造了一系列歪理邪说。
而且在我国历史上,邪教自古有之,当前沉渣泛起也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旧中国的会道门林林种种。20世纪50年代已被我国政府取缔的“一贯道”主张“万教归一”,宣扬入教“可以治病去灾”,其法典为《指路灯》。“主神教”是湖南湘潭的一个邪教组织,提出反对当今社会的“人的国”,要建立“神的国”,散布“地球要毁灭,灾难要降临”、“只有主神才可消灾避难”等邪说。该教在鼎盛时期曾蔓延19个省市自治区,并于1997年召开过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最多时信徒达到10万多人。“观音法门”的教主是一个越南尼姑,自称清海“无上师”,来过上海,以前到过甘肃,现在台湾,影响较大。江西九江铁佛寺的妙乐比丘尼就蓄发、念经不念佛,只念“清海无上师”。“佛门万法归一功”的教主是吉林的张小平,他自称是该功的第57代传人,撰有《中华奇宝——“万法归一功”密传真经》,其扉页上印着两行大字“东北出了个红太阳,佛子张小平—— 一个注定要震惊世界的人!”,鼓吹“只要我一不教功,中国就发生灾难,不是大水就是大旱,最近我没发功,中东就发生海湾战争”。
此外,我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还出现了“旷野窄门”(门徒会)、“东方闪电”、“实际神”、“被立王”、“灵灵教”、“华南教”、“呼喊派”等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的信徒们都尊自己的“神”,信自己的“理”,传自己的“教”,全然不顾社会的安定、舆论的反应、家人的劝阻和教派间的矛盾而一再挑起事端,使得国无宁日,家无宁日!如果把这些邪教的练习者放在一起,他们彼此一定不会相互承认和买帐,尤其是“法轮功”那霸道的嘴脸和言行决定了他们一定要和其它邪教练习者相互搏杀和争执,非要对方承认自己不可,我想那热闹的场面无异于一群疯子的讨论会!
所以,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而言,无论是其歪理邪说还是其组织活动,都借用了历代其它邪教的共同手段,与它们没什么两样。李洪志从中看出了蛊惑人心、聚敛钱财、侵犯人权、破坏社会、篡政夺权的套路,并结合当前的社会现实和人们的心理状态,对其进行发挥和利用,它们在本质上是一丘之貉!
纵观邪教“法轮功”供求关系的产生,其实邪教的存在与否都是次要的,关键是人的本身。一方面有着强大的潜在的需求市场,那些在不确定的风险性面前感到无能为力束手无策、于是极力崇拜和追求被认为象征好运和吉利东西的人是这个市场的主力军,他们以千百年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和心理特点幻想有一种神秘的支配力量能赐予自己好运并能改变现实;但另外一些人则从中发现了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去骗取钱财的市场,发现了笼络人心实现野心和不可告人目的的机会,如此则形成了供给市场,他们各有所需,同床异梦而又狼狈为奸,寄生在社会的肌体上,共同危害社会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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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32 | 只看该作者

第一部分第三章

第三章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推销术
如前所书,在当前特殊的国际国内大背景中,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们思想的自由度越来越大的同时,伴随而来的烦恼与困惑也与日俱增,如此则形成了思想认识的多元化。作为这个特殊时代所产生的怪胎——邪教“法轮功”,它善于抓住当前当时当下人们的种种心理需求。首先以气功的传播所导致的功效反应进行引诱。伴随其组织方式的变化进行情感关注;其次抓住社会的阴暗面进行无限夸大以宣扬世界末日,造成人人自危的种种心理恐慌,初步套牢的“法轮功”练习者随着洗脑的加剧,在精神被控制和情绪被操纵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谓“弘法”活动迅速扩大了邪教“法轮功”的组织规模,而所谓的“护法”和“正法”行为导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体现着邪教对社会的危害愈演愈烈,最终实现邪教对社会的破坏性目的。
邪教“法轮功”的教主李洪志从小到大就是在畸形的、贫穷的、缺少正规教育和情感关怀的家庭中成长,而这种家庭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使他形成不健全品格的同时,来自于社会和同龄人的压力也形成了李洪志死要面子、自负、工于心计等特征。也正是李洪志的生活中一直缺少和向往的东西使得李洪志不择手段地追求金钱、权力、名誉和地位,他将自己家庭生活或者成长过程中缺少的东西和形成的扭曲病态心理转移到社会,进而形成对社会的报复。他早年吃过一些苦头,在长春食品公司工作期间曾经折腾过一些诸如倒卖兰花和自行车等小生意,结果都以亏本而告终。他在艰苦的环境中学会了撒谎、吹牛、钻营、利诱,而这一切均形成了李洪志后来网罗练习者、推销精神垃圾的策略和手段,诸如功利引诱、情感抚慰、道德欺骗、思维限制、组织控制等。这些推销术的实施,包罗的对象和范围相当广泛,使得李洪志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扩大邪教组织的规模,形成了一股与社会和政府进行抗争的逆流。而可悲的是那些“法轮功”痴迷者,他们因不明是非误入邪教的歧途,成为其俘虏供其利用。更可悲的是这些人在其痴迷过程中,随着心理和生理变化的加剧,导致他们对个人、家庭、社会、国家、民族的危害愈演愈烈。
第一节  功利引诱
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Waslow.1905-1970)所倡导的人本主义人格理论,以其需求层次学说为基础,认为人的需求按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的阶梯和层次构成,这五个层次的需要是一个从低到高的逐步渐进的过程,只有低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高一级的心理需求才会出现。层次越低的需求,其动力越强,层次越高的需求越难以实现,而人们的各种需要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对功利的一种渴望和追求。
在当前社会的特殊时期,人们有太多的生理需要(战胜疾病、治疗创伤、强身键体、延年益寿等)、安全需要(终极关怀、安全保障、生存环境、个人行为等)、社会需要(价值取向、社会发展、民主政治、服务质量等)、尊重需要(人际关系、奋斗结果、个人期望、社会认同等)、自我实现需要(人生的目的、意义、归宿、猎奇等)。在社会现实暂时无法满足其各种需要的情况下,哪怕是象巫术迷信一类的空头承诺也会给人的心理上以极大的安慰,他们从此觉得有了安全感、满足感和控制感。更何况李洪志在“法轮功”歪理邪说中简直就是绘声绘色、形象逼真地把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了各种淋漓尽致的描述,并且指出了所谓的“返本归真”的“法轮修炼”道路呢?
在很多人看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都和自己潜意识中的宗教情节、迷信情绪、自身经历、自我感觉、传统思维、心理需求相吻合,于是他们就义无返顾地投入到了“法轮修炼”的骗局中而无力自拔,并且把它当作一项很神圣的事业,要穷毕生的精力去实现“圆满”的结局以到达“神”的彼岸。而整个“法轮功”组织的性质随着李洪志的企图的逐步蜕变而在发生着变化,练习者的民生需求也就自然向政治需求发生转变,也正是在这种转变中实现了李洪志的罪恶目的。
二、“法轮功”歪理邪说中种种功利引诱的演变
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气功横空出世鱼目混珠的年代里,很多人在现实困境与心理矛盾中徘徊,在迷惑中参与,在急切中受骗。纵观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发展过程和练习者的受骗过程,它是通过如下几个步骤来进行功利引诱使人上当的:
第一步是以“祛病健身”和“消业免祸”诱人上钩。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祛病健身”的旗号传播气功诱导人们参与,作为高级动物的人在生理和心理的功利驱动下参与气功修炼妄图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也显得顺理成章和无可厚非。它利用人们“实用主义”的传统观念,标榜不收钱或者少收钱,宣称不是简单治病而是从根本上“度人”,对于那些有病久治不愈的人们来说,在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遇到“法轮功”就会产生了一种捡了大便宜、一本万利的心理感觉,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生理需要。
第二步是以“道德升华”和“行善积德”戴上面具。李洪志结合社会阴暗面宣扬“世界末日论”,迎合“法轮功”练习者对社会现实或自我处境的不满心态,使其产生心理恐慌和厌世情绪,让他们感觉到遇到“法轮功”就象是在漂流的大海上遇到一根救生的木头。在自救的本能作用下,他们认为只要按照李洪志的“得”与“失”的关系做他的“好人”,就是“行善积德”,就能使“道德升华”,并且能达到生命的“永远不灭”,不但可以使自己免于被“淘汰”和“毁灭”,而且还可以“挽救人类败坏了的道德”而“普度众生”,从而给自己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披上一层美丽而神圣的外衣。即使再错,他们不仅不认帐,反而以“好人”自居,认为是别人的错,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第三步是以“佛法修炼”和“返本归真”套上枷锁。随着李洪志宣扬的歪理邪说从简单的祛病健身到最后修成“佛”“道”“神”,摆脱“六道轮回”“返本归真”,练习者的功利心态随李洪志的各种许诺而逐步膨胀,其对抗行为也随李洪志欲望的扩张而逐步升级,练习者遭受精神枷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但邪教自以为是的所作所为满足了他们安全、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方面的心理需要。从常人到修炼人到“神”的所谓的“法轮功”修炼道路逐渐被广大练习者所认可,他们对功利的追逐所体现出的人的本质性特点在此一目了然。他们从此一心飞上天,不想脚落地,在“法轮功”歪理邪说的诱骗和恐吓、矛盾和错误中患得患失,始终不愿、不敢、不能挣脱“法轮功”邪教的精神枷锁。
第四步是以“形神俱灭”和“毁于一旦”堵住归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一方面抓住练习者的“有求之心”,以利益追求的“毁于一旦”进行恐吓;另一方面抓住练习者的“怕死之心”,以生命和灵魂的“形神俱灭”进行恐吓。所以,在“法轮功”邪教组织中,练习者只能往前走,不可回头望,更不敢离开邪教组织,否则他们一定觉得会有非常严重的后果发生。如此,就断了练习者回归正常人生活的归路。
第二节  情感抚慰
一、“法轮功”练习者的情感弱势
有关专家曾经对“法轮功”痴迷者的人生经历和现实处境做过深入调查,归纳出他们走进“法轮功”有十种原因:①体弱多病;②精神空虚;③生活困难;④相信鬼神;⑤怀才不遇;⑥迷恋气功;⑦个性偏执;⑧单纯善良;⑨经历坎坷;⑩对社会不满。从中不难看出,“法轮功”练习者大都或多或少地经过一些人生的苦难、曲折、坎坷,或者正处于各种困境中,情感和心理上大多都有一些创伤,情感弱势比较明显。他们有的离过婚失过恋,有的为工作失意而烦恼,有的为疾病缠身所累,有的为经济拮据发愁,有的人际关系失调,很多人心理落差比较大,感情上痛苦万分。在这种情感弱势得不到平衡的煎熬中,“法轮功”歪理邪说对人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荒诞的描述,简直就是给练习者当前的现实困境“分析了原因”、“提供了方法”、“指明了出路”,这无疑给他们心理上以极大的平衡,也给他们情感上以极大的安慰和招抚。
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情感招抚手段
李洪志从小在困境中长大,缺少情感关怀和抚慰,他对此体会颇深,领略到情感抚慰对人的理智的巨大作用。它使用了如下一些情感招抚手段:
1、胁迫与恐吓。它利用人们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矛盾心理和理想失落,以及利用人们面对未来和不确定因素时所增加的不安和恐惧,抄袭一些宗教术语加上若干科学名词,跟世界上其它邪教一样也宣扬“世界末日论”。它利用“圆满”的诱惑让练习者怕“千万年的等待毁于一旦”,利用“形神俱灭”的恐吓使练习者不能放弃“法轮功”而背叛李洪志和邪教组织,在如此威逼利诱的胁迫与恐吓中使“法轮功”练习者在这种污蔑人类、贬损人性的说教的作用下,不再相信人间真情的美好,不再相信真诚与友善,真正觉得“地球是宇宙的垃圾站”,使安全感和信任感急剧下降,厌世感和逃离感急剧攀升,相应地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依赖感大大增强,觉得“法轮功”邪教组织就是世外桃源,从而使他们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2、安慰与鼓舞。李洪志以世界上唯一的救世主的面目出现在这些无助、无望、无策、悲观的“法轮功”练习者群体面前,并以“突破、超越传统科学”、“只有法轮大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弥天大谎,使练习者在失望、烦恼、茫然和困境中产生强烈的依赖感和归宿感。同时,在“得法即是神”、“师父告诉你们了不起”等煽情说教的蛊惑下,他们的精神受到莫大的鼓舞,情感受到莫大的关怀,心理上受到莫大的安慰,于是它们一味地相信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许诺,觉得“法轮功”邪教组织里面才是一方净土。
3、感染与塑造。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群体的方式组织讲法、练功、会功、护法、切磋、交流,从众心理的胁迫和诡秘氛围的感染使“法轮功”练习者觉得呆在一起“感到气感很强”,一味相信练习者之间的所谓功友关系,盲目地向组织的标准和所谓的“大法精英”看齐,而不管这种标准与主流社会是否合拍,也不管所谓的“大法精英”是否为社会所公认。他们觉得只要达到李洪志的标准并能够得到他的承认就够了。除此以外,在他们的眼中一切都不复存在。
第三节  广告效应
一、“法轮功”邪教组织精美包装的广告效应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歪理邪说又总是以冠冕堂皇的精美包装而更具有迷惑性。他们总是根据需要,组织或授意练习者编造大量虚假的典型案例、调查报告,披上“最新的科学进展”和“良好的实际效果”的外衣,使人觉得耳目一新。他们还专门把“法轮功”与其它气功进行比较来突出自己的所谓优势,比如他们当初在宣扬“法轮功”时列举了其所谓的八大“独到之处”:(1)修“法轮功”,不炼丹,不结丹;(2)“人不练功法炼人”;(3)修炼主意识,自己得功;(4)既修性,又修命;(5)五套功法,简单易学;(6)不带意念,不出偏,长功快;(7)练功不讲时间、地点、方位;(8)有师父法身保护,不怕外邪侵扰。通过这一系列的精美包装,使人们形成了“法轮功”“廉价、高效、简便、高超”以及“安全不出偏”的新鲜印象和良好感觉。至此,上当受骗也就是迟早的事情了。
二、“法轮功”练习者群体行为带来的广告效应
练功初期,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倡导“人传人、心传心”地“弘法”以扩大其组织规模,这种“人传人”的现代商品传销和推广方式,使“法轮功”组织通过短短几年的扩张便具有了一种传统社会所不具有的规模。而且,当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各种违法乱纪、谋财害命的事实出现的时候,来自社会、政府、群众的反对和批评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李洪志妄图以群体的方式向社会和政府示威施压而提出了所谓的“护法”和“正法”之说,号召广大“法轮功”练习者以群体的行为向政府部门、舆论机构发难,这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广告效应。
三、直接的广告方式
尤其现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斥巨资在美国及有关国家的新闻媒体上作广告,通过大量虚假的说教引起人们的注意力和吸引力,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操纵下进行所谓的“造势”活动,并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包装和宣传,其商业广告的推销方式赤裸裸地暴露在人们的面前。
第四节  道德欺骗
一、利用“泛道德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来欺骗练习者
道德,是一个圣洁的概念,它是理性的人类为自己树立的脱尽了利益追求和利益交换的行为准则,是纯粹利他的;道德,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净化的,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阶级特性。当旧的道德传统尚未退去或净化而新道德观念尚不明朗或盛行有限的时候,“泛道德文化”便应运而生了,它反映出人们对美好的憧憬和对现实的迷惑。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也本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紧紧抓住我们传统“泛道德文化”的特点,一方面利用人们对当前国际国内某些“道德滑坡”、“贪污腐败”等现象的不满、反感而又无能为力的矛盾心理,通过大量的道德说教,激起人们对道德行为和道德思想的崇敬和渴望;另一方面,利用人们潜意识中“泛道德文化”的理念和思维,把日常的行为、修炼和功德联系起来,抓住人们头脑中原有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等“泛道德”观,以“道德高尚”和“境界高超”的旗号在社会大众中造成较强的影响力,欺骗不明真相的练习者。
二、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自我标榜与表面行为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扬的歪理邪说标榜“心性修养”、“无欲无求”的“真、善、忍”,尤其是李洪志通过一系列吹牛、撒谎的说教和欺骗把自己打扮成为“真、善、忍”的完美化身,在练习者心目中塑造自己高大和正义的形象。练习者在“得”与“失”等反道德、反科学的歪理邪说的支配下,某些不良习惯等表面行为的改变也自然成了他们津津乐道的自我标榜之辞,觉得李洪志就是超常的“好人”,只有“法轮功”练习者就是“好人”,也只有练习“法轮功”才能做好人。而且这些表面行为的改变更具有迷惑性,它不仅使练习者觉得自己的“道德升华”了,更使那些不明就里的非“法轮功”人员觉得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确是教人“做好人”,觉得这些“法轮功”练习者就是“好人”,从而使他们对邪教的真实面目和罪恶本质缺乏认识,更对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方针政策缺少理解和反应。殊不知这些表面行为的改变并非什么好人,而是一个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行为,这就是“法轮功”人为地降低社会道德水准的反道德言行!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还紧紧抓住人们向往美好和追求完满的心理宣称“真正往高层次带人”,以迎合人们愤世嫉俗的心理。同时,利用人们“不能前功尽弃”、“要善始善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心理使练习者步亦趋难以自拔。所以,李洪志一方面利用道德说教来装扮自己,迷惑和欺骗练习者;另一方面利用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尤其是利用“泛道德”文化对人们的心理影响来控制练习者分辨是非的能力。
道德欺骗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是使练习者产生一种与众不同、超凡脱俗的心理和道德优越感,以自我为中心,以“好人”自居,“修炼人和常人就是不一样”的信念使它们陷入一种不修不行、欲放不能的自我痴迷状态,最终远离社会正常的道德规范而毫无察觉。
第五节  思维限制
一、迷信权威使怀疑力缺失
人,大都有崇拜名人、迷信权威的心理和行为。人,大多需要权威,这也符合了人们追求完美、探索猎奇的心理需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充分利用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识领域的无限性的矛盾,以荒诞离奇的怪论和晦涩费解的语言宣称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超常科学”,不时穿插一些所谓的科学理论和编造的实验结果、调查报告,使练习者觉得这些歪理邪说“玄奥无比”、“高深莫测”,对李洪志产生佩服、敬意直至崇拜,从而把他编造的“法轮功”歪理邪说当作衡量好坏是非的权威和绝对标准。
而且,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还利用公众人物、知名人士对社会大众的权威性影响,使用各种手段吸收一些知名人士、知识分子、公务人员、老干部等人员参与其中,让普通练习者更加觉得“法轮功”歪理邪说就是真理,李洪志就是“主佛”,世事的变化就是“天意”。他们彻底地把自己的头脑交给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丧失了分析、怀疑、批判和理性等科学的精神和方法,成为了供邪教驱使的行尸走肉。
二、精神控制使独立性丧失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引诱、洗脑和恐吓,对广大“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让他们相信“信则灵,不信则不灵”,禁止练习者独立思考和理智识辨,从而使他们盲目地相信其歪理邪说。在“法轮功”邪教组织中,只要相信、服从和维护就能得“正果”;否则,怀疑、分析、批判、心存疑虑或稍有犹豫一定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使“千万年的等待毁于一旦”甚至“形神俱灭”。这种禁止识辨、限制思维的精神控制手段让练习者很快丧失理智,任其驱使和利用。精神控制的关键环节就是洗脑,旨在通过灌输各种歪理邪说,从根本上破坏练习者的意识状态、情感体验、自我控制和防御机制,以达到摧毁其理性思维的目的,使练习者按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各种观点重新认定和解释他的人生、家庭和工作等生活历史,最终改变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接受“业力论”、“层次论”、“修炼论”、“圆满论”等新的现实观和因果论,形成与主流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并且使人无法意识到已经或正在发生的改变。
同时,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拒绝社会大众的批评、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党政部门的监管,压制社会各界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反对意见,进一步禁止练习者独立地通过社会的反应加强对“法轮功”歪理邪说的识辨。它以“弘法”和“护法”的名义搞“不二法门”的宗派霸权,贬损不同意见的争论和申辩,尤其对揭露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本质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动辄聚众围攻还美其名曰“讨还公道”,使练习者不仅不能通过社会的反应加强对李洪志各种歪理邪说导致的残酷现实的认识,而且使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主流社会的标准相去甚远甚至格格不入,对政府和社会的反应产生不满、偏见甚至仇恨,使他们个人独立的思考、决断、情感和行为完全丧失。
第六节  组织控制
一、人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组织性
人的本质特性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之分,人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人总是生活和工作在一定的组织和群体之中,尤其是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使人不可能回到古代那种老死不相往来、隐居深山老林的生活方式,使人在社会性的表现上越来越成为一种群居动物。
人类在社会中为了生存、工作更加有序、高效、舒适,必然要借助领导、规则、目标、行为等组织的功能才能快捷地达到目的,这为组织的萌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自然性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了人的社会性。所以,人类社会才有各种各样的组织成立、革新、消亡。从规模上看,最小组织的可能是一个家庭,最大的组织是国家乃至联合国;从组织的性质上看,最基本的是官方组织,然后才有民间的合法组织、群工组织等不同类型的划分,这一切组织都是由人构成并为人类自身服务的。
在组织中,领导人的意志、品质、心态和能力对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对成员都有较大的影响。
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高效组织控制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也深谙组织管理之道,利用领袖人物、共同目标、统一规则和群体行为等组织手段促进“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发展,实现李洪志的虎狼之心。从“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国内外的组织体系以及李洪志对各大站点负责人的考查、任命等情况来看,“头头抓,抓头头”和“层层审批,层层汇报”等组织管理手段得到很明显的体现。他还制定了《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等诸多规章制度来统一“法轮功”骨干和练习者的行为。“4•25”事件中,一万余名练习者齐聚中南海更加突出了其组织控制的有效性。同时,它还利用一些已经退休但又颇具社会地位的“名流”原有的社会影响力发挥从众心理的作用,使其组织规模得以迅速膨胀和扩大,并构成一个“金字塔”型严密的组织控制体系。
并且,一个人对社会现实的期望越高,他的满意度则越低。“法轮功”练习者这个群体大多是完美主义者,理想化色彩比较浓厚,他们以李洪志虚构的“另外空间”的参照系对照社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强烈的失望和厌倦,在李洪志编造的歪理邪说的煽动和蛊惑下加入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妄图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反社会、反政府的组织规则取代社会和政府的规章,演绎出一幕幕组织对抗的闹剧。
第七节  科技手段
科学是邪教的天敌,邪教一贯的目的就是想用其各种歪理邪说来置换练习者的科学知识、观念和科学精神,加强对练习者的控制和利用,所以邪教总是要对现代科学进行贬损和污蔑,科学更是一种工具,邪教一贯的手段就是利用现代科技对其进行包装,服务于其传教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一、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对现代科学的贬损和污蔑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污蔑“科学是一种宗教,是在错误的基点上发展起来的”、“电脑是外星人带来的”,胡说“科学是一种邪教”……。其目的就是让练习者将“法轮大法”当作一种“超常的科学”,用“法轮功”歪理邪说对练习者进行洗脑,置换其头脑中的科学知识和正面信息,使其丧失明辨是非的能力,供其驱使和利用。
二、邪教“法轮功”的产生、发展和传播无不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完成的
李洪志的所谓“佛体”画像就是借助电脑技术绘制完成的,他还打电话、用手机、坐汽车、乘飞机、住洋楼、发传真、建电台、攻卫星、办学校、放广告,尽情使用现代科技成果为邪教服务。而且,当今信息时代重要的信息媒介——互联网也为邪教“法轮功”所用。互联网是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它以开放、迅速、量大、便捷的特点而被世人称为“第四媒体”。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散布歪理邪说,集引诱、恐吓、污蔑、煽动于一身,造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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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33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第一章

第二部分  供求关系的运作

在国内国际这种复杂的大环境中,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抓住当前的各种现实问题和矛盾,充分利用人们的各种心理需求,源源不断地供给各种歪理邪说。从微观上以编造邪说害人,从宏观上以精神控制害人。从邪教“法轮功”发展和嬗变的宏观过程来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精神控制和危害愈演愈烈的过程;从“法轮功”痴迷者上钩和痴迷的微观过程来看,它是一个让练习者在精神控制状态下深受欺骗并逐渐丧失理智的过程,形成练习者特有的自私、贪婪、固执、狭隘、虚伪、浮躁、负义、盲从、怯弱、撒谎、懒惰等行为特征。通过对“法轮功”歪理邪说的详细分析,练习者的一系列行为特征均是因为其长期沉醉于“法轮功”歪理邪说所形成的恶果。邪教“法轮功”控制练习者的目的是危害社会,练习者痴迷邪教“法轮功”的目的是追求“圆满”。在两者同床异梦的过程中,邪教“法轮功”以欺骗和恐吓为能事,在练习者面前显示绝对的权威;练习者以专一和虔诚为态度,在教主李洪志面前表示无限的忠诚。在供求双方各取所需的过程中,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主要运用精神控制的手段在步步紧逼中驱赶着一群无头苍蝇走上死亡之途,“法轮功”练习者在亦步亦趋中跟随着现世的“主佛”走上了“天国之路”。谎言的制造者往往是受益者,谎言的听信者往往是受害者。所以,“法轮功”供求关系的运作主要体现为精神控制的形成和运作,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看清其罪恶的本质和邪教的特征。
第一章  精神控制的形成
第一节  精神控制的手段
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一般是通过语言和非语言的方式来实现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使用语言、符号、文字、艺术、以及使用表情、姿势、仪式和场景等方式来对别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交流的目的。主体的平等性、信息的多元性、选择的自主性、思维的自由性是一般性交流的基本特点。在医疗领域,尤其在现代生物技术产生之前,利用人际间的这种交流所导致的心理影响来治疗疾病的活动和行为即为心理治疗。其本质在于心理影响,其目的在于疗治创伤。巫术、邪教、宗教等活动的本质其实也在于心理影响,但其目的是各异的。
邪教“法轮功”在滥用心理影响的过程中,不遵循技术、伦理、法律和道德等社会规范,剥夺、削弱人的心理平衡和防御机制,导致“法轮功”练习者行为退化、思维僵化、个性弱化,使这种心理影响技术沦为欺骗性说服和控制技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控制。世界上所有的邪教都使用精神控制,服务于教主和邪教组织所倡导的利益,导致练习者的行为、个性、情感、思维发生改变,影响其自主性,限制其自由意志、识辨能力、行为方式和各种选择,甚至引发严重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损害练习者的身心健康及其家庭利益,进而危害整个社会。实践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采用了如下几种精神控制手段:
一、利用心理需求激发功利追求
从“法轮功”练习者的整体情况来看,他们多数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困境中,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心理的压力与内心的冲突,诸如有病无治、工作不顺、恋爱失败、经历坎坷、经济状况不佳、人际关系失调、个性发展欠缺、现实处境不妙等等。现实利益的欠缺必然会促进他们心理上的需求和行为上的追求,这是一个偌大而无形的市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一系列的歪理邪说荒谬地解释练习者心理的困惑和现实的困境,新奇感和罪孽感一起充斥练习者的心里,使他们“顿悟”“因缘关系”的同时也激起了他们对虚幻境界和现实利益的渴望与追求,并且感到只要顺着李洪志所指的“常人——修炼人——神”的路走下去就可以迅速地到达“天国世界”,解脱尘世的一切纷争与烦恼。浮躁中的急功近利和迷惘中的饥不择食使他们迫不及待,担心渴望和期盼的东西在等待之时会失之交臂,义无返顾地投入邪教的怀抱成了他们必然的选择,心悦诚服地实践邪教的说教成了他们虔诚的行为。   
二、利用个人神化大搞教主崇拜
所有邪教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对现世活生生的教主进行神化和崇拜,这就是教主崇拜。邪教“法轮功”通过捏造有关李洪志身世的奇迹和神话,利用电脑技术伪造李洪志的所谓“佛体”画像等手段,在一系列歪理邪说中把李洪志打扮成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包容古今、通达神灵的全智全能的“神”,在“讲法”时以虚张声势的仪式和神秘莫测的气氛来渲染他具有渊博的知识、无限的威力、强大的功能和超凡的使命。一方面以现世虚伪的“良好个人形象”给练习者以高大和正义的错觉,骗取练习者的信任;另一方面,以“另外空间”的“法身无数”和“威力无边”,赢得练习者的崇拜并对其进行恐吓。在如此威逼利诱中,让广大“法轮功”练习者接纳李洪志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和“主佛”,并对其产生敬畏之感和崇拜之情,使练习者觉得现世的一切均已微不足道,跟着李洪志就等于进了保险柜,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全在于修炼“法轮功”。
三、利用幻觉诱导“白日梦”
邪教的教主一般都有妄想症。通观李洪志自命不凡而又胡言乱语的一系列歪理邪说,“天国世界”、“另外空间”、“法身”、“法轮”、“层次”、“圆满”等无不是李洪志为其“弟子”们凭空捏造的生命轮回的栖息所和现世利益的替代品。一方面在于引诱练习者以虚幻的执着取代现实的执着,让其心理上获得平衡,精神上获得满足,并使他们思维中的参照系发生紊乱,使他们丧失理智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产生妄想症;另一方面,练习者在反复阅读“法轮功”歪理邪说时不断想象李洪志所编造的“圆满”、“法身”、“法轮”等虚构的境界和状态,使练习者逐渐形成思维定势并出现幻觉,使练习者充分相信这种幻觉就是事实存在。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极力诱导这种“白日梦”就是“开天目”,是“功能”和“层次”高低的体现,强化练习者对幻觉的追求以及对邪教的追随,如此形成由幻觉滋生痴迷——由痴迷滋生幻觉的恶性循环。他们将“另外空间”的参照系搬回现实,加剧对现实不满的同时又产生了更强烈的逃离现实的愿望,从而使他们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各种歪理邪说更加痴迷和虔诚,对邪教组织和邪教群体的依赖性更强。
四、利用团伙压力强化从众心理
从人普遍具有的从众心理特点来看,当一个人投入一个群体时,他会倾向于向组织的共同点看齐,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获得安全感,而且可以寻求行为的参照,避免自己产生偏离感。在声称只有一种绝对的标准时,哪怕是这种标准与主流社会发生冲突也无所谓,向“模范”看齐是最重要的事情。李洪志在《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等规章制度中给“法轮功”练习者提出了很明确的标准,实际上是为他们塑造了楷模的形象。邪教“法轮功”把世界分为圣洁与肮脏、绝对的善(邪教“法轮功”及其歪理邪说)与绝对的恶(邪教“法轮功”之外的一切),“法轮功”歪理邪说的要求使练习者深怀罪孽感的同时,也使他们不断改变自己的行为,努力使自己符合“法轮功”邪教组织内的规范和标准。
邪教“法轮功”的群体“学法”和“会功”就是一种很具有塑造作用的邪教仪式。在练功点上,在这种特殊的氛围中,练习者感到“呆在一起气场特强”,在此没有讨论、争议和识辨,只有接受、服从和标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群体的行为强化练习者从众的心理,使得一些准备“半途而废”的练习者不得不“跟上进程”,已经转化的原练习者不得不反弹,使一些“虔诚”的练习者更加痴迷。
五、利用心理暗示实施催眠
所谓暗示就是不以命令或者强迫等方式对人的思想、意识发生作用,而是以诱导等含蓄间接的方式产生效果,使人不加批判地接受一种意见或者信念,从而导致对方的判断、态度和行为方式发生改变的心理过程。暗示者的权威性、对暗示者的信任感等因素都会对暗示的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也能使人的生理状况发生较大的改变。现代心理学以大量的事实和实验证明,心理暗示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产生巨大的作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心理和思维高度集中于某件事物或某个问题的形式。当人的注意力长期高度专注于某一件事时,人的意识就容易进入催眠状态。
催眠状态是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它既不是普通的清醒,也不是普通的睡眠,而是介于清醒与睡眠之间的似睡非睡、似醒非醒的恍惚意识状态。当人的注意力长时间高度集中在一件事物上,或感觉受到外界反复单调的刺激时,意识就容易进入催眠状态。催眠师也主要是利用这一特点来催眠受试者。在这种状态下,此人只对暗示实施者的指令或者自己关注的内容发生反应,对其它则毫无反应或者漠不关心。“法轮功”练习者在多年的练功过程中,抛弃了很多原来的爱好和兴趣,甚至连多年形成的习惯都做出改变,只对“法轮功”有关的事情和信息产生兴趣,情感逐渐变得冷漠,行为逐渐变得怪癖,思维逐渐变得异常,对与“法轮功”无关的事情表现为无所谓,真正达到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信法轮功”的状态,甚至在他们面对亲人下跪、哀求劝阻或者亲人去世时都无动于衷。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恶意的心理暗示使练习者大脑皮层接受催眠命令(李洪志的歪理邪说)的那一部分或者他们高度关注某个问题的那一部分(“法轮功”歪理邪说)出现兴奋并保持清醒,其它部分(正常人的情感、理性、兴趣、爱好等)则完全或者不完全处于抑制的睡眠状态,他们在这种状态下极其容易出现幻觉,如果不及时回到清醒的状态,很容易诱发精神分裂。
李洪志要求“法轮功”练习者每天最起码要练功两次,要认真阅读、记忆和“悟”他的歪理邪说,以加快增长功力。这就使一些练习者每天无休止地读他的书、听他的录音、看他的录像、尽情地幻想。这种长时间接受李洪志歪理邪说刺激的“修炼”方式,使练习者的大脑从早到晚一直充斥着那些所谓的“圆满”、“升天”、“消业”、“除魔”等荒诞内容。大脑皮层接受歪理邪说的部分自然呈现强烈的兴奋状态,而皮层的其它部分——几十年形成的对客观世界和对自己认知的部分,则处于被抑制的状态。从而表现为练习者除了对李洪志和“法轮功”有兴趣外,对其它事物,包括对自己的亲人、亲情,以及自己以前学习的科学知识,都因为相应部位的大脑皮层处于被抑制状态,而表现为没有兴趣、木然,甚至反感。最为悲惨的是被李洪志催眠后引发了精神病的那些人。他们有的在意识恍惚中用剪刀剖腹去找所谓的“法轮”而致死,有的在催眠状态出现的幻觉中认为自己有了“升天”的能力而跳楼摔死,有的为了实现“圆满”升到宇宙高层次的愿望而上吊自缢,有的见到自己“功友”死亡后不仅不悲痛,反而高兴地认为这是“圆满升天”到更高的世界去了,有的在恍惚中认为,规劝自己不要练“法轮功”的父母是阻碍自己“长功”的“魔”,便将亲生父母挥刀砍死……
从心理学和精神病学角度可以看出“法轮功”的毒化机制和部分练习者痴迷的原因。李洪志充分地利用心理暗示的手段,使练习者的注意力全神贯注地集中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为他们构建的对象和描绘的情景,使他们的思维随着邪教歪理邪说所描绘的情景进行尽情地想象,其积极的怀疑——分析——评价思维随着想象的丰富和注意力的越来越集中而逐渐消失,他们从一种积极主动的思维状态滑入了被动接受的思维状态,从而停止了理性分析和独立判断。“法轮功”这种特殊的练功方式对虔诚的练习者具有极强的催眠作用,李洪志的一套本来不难辨别的歪理邪说在催眠状态下变成练习者心目中的真理,起到毒化思想观念和操纵控制练习者头脑的作用。
第二节  精神控制的形成
李洪志自从92年停薪留职开始以传授“法轮功”为业以来,自今已是十余年的时间。纵观邪教“法轮功”从当初的一个气功组织演变称为一个邪教组织,直到今天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反动政治组织的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贯穿始终的一种手段就是精神控制。它以巫术、迷信和邪说开道;以引诱、洗脑和恐吓肆虐。精神控制一般有三个阶段:一是融化阶段,以练功和学法为主要手段,引诱练习者对邪教“法轮功”产生浓厚的兴趣,使他们对以前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和人格产生怀疑和罪孽;二是变化阶段,以学法和修炼为主要手段,让他们系统接受“法轮功”歪理邪说,通过洗脑来削弱他们独立自主的理性思维,加强“法”的思想,强化他们对邪教“法轮功”的依赖;三是重塑阶段,以引诱和恐吓为主要手段,让他们长期陷于修炼状态,使其习惯成自然,导致“法轮功”行为方式、人生态度和思想模式逐渐形成,练习者病态的个性、心理和人格也逐步得到体现。
一、引诱(融化阶段)
从92年开始,李洪志以举办气功培训班、带功报告会等形式传授“法轮功”。在这个气功组织阶段中,“法轮功”的组织体系尚未完全健全,整体上以开放的形式吸收社会各类成员加入其中是李洪志的主要目的。同时,广大“法轮功”练习者以《中国法轮功》(93年4月版)为蓝本,行为上主要以练功为主,在开始的阶段基本没有出现危害社会的现象和行为,与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政府职能部门基本能和谐相处。《中国法轮功》这本书主要介绍了“法轮功”的五套功法动作以及讲义、要求和组织规定。而广大“法轮功”练习者进行单一的气功修炼,在气功锻炼、心理暗示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所谓的“祛病健身”、“改掉恶习”、“改掉坏脾气”、“家庭和睦”、“人际关系改善”、“开天目”等不一而足的“练功受益”观点逐渐形成直至根深蒂固。他们执着于“眼见为实”的传统观念和“机会难得”的现实心理而没有进行深入理智的分析,从此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歪理邪说深信不疑,对自己的过去产生罪恶感,对自己的现在产生厌恶感,对自己的将来产生新生感,以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来解释自己的人生和决定自己日常的为人处世,成功地被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所引诱。
而且,李洪志在所谓的带功报告会和气功培训班上,以神秘莫测的气氛和虚张声势的仪式满足了练习者潜意识中的迷信情节、宗教情绪等特殊意识,迎合了他们喜欢听信小道消息、不能正确对待现实困境等心理和思维缺陷。他们从此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不再有任何怀疑和分析,思想武装在此被彻底解除。
二、洗脑(变化阶段)
从94年底至今,李洪志一度以出书、售音像制品和在全国各地办班“讲法”等形式开始有目的有计划地系统宣扬其所谓的“法轮大法”歪理邪说。广大“法轮功”练习者以94年12月份李洪志出版的《转法轮》为蓝本,李洪志在此书中薄“功”厚“法”,始终强调“学法”重要、“弘法是功德无量的事情”。其后的一系列所谓的“讲法”和“经文”实际上就是对《转法轮》的解释、补漏和完善。这个阶段里,练习者在行为上逐渐从练功转为系统“学法”、“弘法”,详细考查练习者的练功时间也是以96年前后开始练功的居多,所以邪教“法轮功”的组织规模在这一段时间得以迅速膨胀。所谓的“学法”过程就是用“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单一化的信息置换练习者头脑中多元化信息的过程,这就是洗脑的过程。单一化信息衍生出练习者的偏执性思维,导致练习者练功出偏的事情屡屡发生,使“法轮功”邪教组织对社会的危害性初现睨端。同时,练习者在积攒“功德”等功利驱动下进行的所谓“弘法”活动则导致“法轮功”组织的规模迅速膨胀。
随着“法轮功”邪教组织对社会的危害性初现睨端,各级新闻媒体逐步开始揭露邪教“法轮功”对社会的危害并揭穿其各种谎言,李洪志又提出了“护法”的号召,表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开始鼓动练习者与政府和社会进行对抗,“法轮功”组织开始以群体的方式宣示自己的存在和理由。一方面是政府和社会逐步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关注、监管和揭批;另一方面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煽动广大练习者开展“护法”行动,明目张胆而又堂而皇之地鼓动造反,他们聚众围攻冲击新闻媒体和党政机关,与政府的对抗逐步升级,其所暴露的对社会的危害逾演逾烈,邪教的面目也逐渐被世人所认清。所以,“法轮功”组织从当初的气功组织已经嬗变成为一个邪教组织,邪教“法轮功”的教主崇拜、聚敛钱财、精神控制、编造邪说、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特征暴露无遗。所以,“护法”口号的提出和“护法”行为的实施标志着“法轮功”组织开始与政府和社会对抗,其推翻现政权的目的和企图得到暴露。
三、恐吓(重塑阶段)
除了“法轮功”书籍等歪理邪说中大量的恐吓性言辞以外,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明慧网上的反动宣传和大量的所谓经文、讲法的蛊惑,充分抓住练习者的现世功利心态、怕死心理,对广大“法轮功”练习者进行利诱、煽动、控制、恐吓。李洪志告诫练习者躲在家里修炼是被魔控制着走向邪悟、监狱劳教场所不是修炼的场所,广大“法轮功”练习者纷纷“走出来”以散发传单、电视插播、安装喇叭等方式“讲清真相”,在监狱、劳教所里以绝食闹事、自伤自残等违法犯罪手段与党和政府对抗,现在有些练习者则以“法轮功”作为筹码向党和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练习者的身家性命为赌注,以反党反政府为目的,充分展示出邪教精神控制的恶果。广大“法轮功”练习者受歪理邪说和反动宣传的蛊惑,在“重大问题看明慧网的态度”的诱导下,逐渐被明慧网上的污蔑之辞与各种谣言所误导和控制,其心中充满仇恨与对抗、敌视与不满,悲喜交加、爱恨交错,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越来越大。难怪有的“法轮功”练习者转化以后深有感触地体会到修炼“法轮功”的最后,心中只剩下一个“恨”字,他们恨一切阻拦修炼“法轮功”的人和事,恨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方针政策,恨党和国家领导人,等等不一而足,而一个心中充满仇恨的人会怎样选择和实施自己的社会行为,在此就不言而喻了。
随着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惑众夺权的目的的逐步暴露和对社会的危害的越来越大,各级党委和政府开始对“法轮功”组织和练习者的行为进行关注,直到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此时,李洪志面对政府和社会取缔、批判“法轮功”邪教组织而向练习者发出了“正法”的号召。一方面是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禁止练习者一切有关“法轮功”的行为;另一方面是练习者在李洪志的号召下以各种非法活动妄图改变政府的决定,进行所谓的“正法”活动,其斗争的矛头直指党和政府。所以,所谓的“正法”就是李洪志妄想改朝换代而对练习者发出的命令,企图以练习者的自我毁灭对政府施压,以人多势众对社会的破坏来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虎狼之心暴露无疑。这就决定了这场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至此,“法轮功”练习者这个群体已经远离了正常社会的要求和标准,形成了他们区别于常人的特有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解释说辞和精神状态。他们与社会显得格格不入,难以被正常人所接纳,只能更加依附于“法轮功”邪教组织,听命于李洪志和信任所谓的“功友”,自绝于党和人民,断绝了自己回归正常生活的道路。
上述过程虽然不是绝对的,但从此一斑中即可窥见精神控制之全豹,至少从宏观上可以看出精神控制伴随“法轮功”组织的整个嬗变过程。而每一个练习者的所谓修炼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一个精神逐渐被控制的过程,他们都经过了被引诱(练功)、被洗脑(学法)和被恐吓(淘汰、毁灭、掉层次、不能圆满、入无生之门、形神全灭等)的精神控制全过程。
第三节  邪说导致的痴迷特征
人需要自重,从而自觉地不做那些伤害自己和别人的事情;人需要自爱,从而自觉地在社会的整体规范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和保全别人的利益;人需要自知,从而努力克服情感的纠缠和非理性的困惑。但是“法轮功”练习者在邪教的精神控制状态下,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各种歪理邪说为精神支柱,产生一种可以暂时忘记现实烦恼的强烈陶醉感,从而获得一时的轻松,自重、自爱、自知基本丧失,情感、思维、活动等范围逐渐萎缩,这是痴迷的典型心理特点。同时,他们按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矛盾重重的歪理邪说去指导所谓的修炼,形成了他们特有的行为特点,表现为痴迷、自私、贪婪、固执、狭隘、虚伪、浮躁、负义、盲从、怯弱、撒谎、懒惰等,他们不仅不承认自己的种种不对,反而将一切推给别人,正好印证了老百姓为“法轮功”练习者编的民谣:一心上天,二目无光,三餐不思,四邻不安,五谷不分,六亲不认,七(妻)离子散,八方弘法,久(九)痴不醒,十分自私。这种形容真是贴切入微!其实,不是他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不对和矛盾,而是利令智昏的结果,是李洪志歪理邪说的矛盾重重和漏洞百出的直接反映。
痴迷。所谓痴迷,一是痴,即过度地相信和接受某件事物或事情。“法轮功”练习者大都身处现实困境,在功利心态的支配和人性弱点的困扰下,急于寻找到解脱的办法、方式和途径。他们经过李洪志歪理邪说引诱、洗脑和恐吓的精神控制全过程,全盘接受邪教“法轮功”的修炼方式和理论体系,尤其在“不二法门”的控制下,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信“法轮功”,信息状态呈现逐渐封闭的趋势,对其他事情逐渐丧失兴趣而达到痴的状态。二是迷,即忘情地专注或投入于某件事情。他们相信和接受李洪志的各种歪理邪说以后,逐渐以追随李洪志和修炼“法轮功”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中心,花费大量的时间、情感、钱财和精力,甚至走向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忘情地投入其中而达到迷的状态。在痴迷的状态下,他们毫无理智感可言,整天说的是“神话”,练的是“大法”,玩的是“法轮”,想的是“圆满”,发的是“狰念”,度的是“众生”,相处的是“半仙”,整个过着“神仙世界”的生活!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自我感觉良好,觉得快哉,根本觉察不到其“半仙半颠的疯像”给世人的印象,更觉察不到其行为给家庭、单位、社会、国家和民族造成危害。
自私。自私是一种心理病态、道德败坏、性格扭曲、行为变异的现象,指的是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就是一种典型的自私行为,主要表现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体现为贪婪、嫉妒、虚荣、伪善等特点,它是滋生一切不良习惯和行为的根源,是人类道德所不容的,其目的是利己而非利他的。
人是一种功利性的动物。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以法律和道德制约和保护功利的追求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法则,法律范围内的功利追求受到保护,道德范围内的功利追求不受谴责。如果为一己私利超越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就意味着对他人利益的侵犯从而受到法律的制约和道德的谴责。于“法轮功”练习者而言,虽然他们声称练功不是为了自己,但是他们始终醉心于“修炼”等好处,放不下“圆满”等利益,尤其是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就相当于从他们手中拿走了“圆满”,从此“真、善、忍”不再是他们美丽的托词,经常无事生非聚众闹事;党纪国法早已置于脑后,违纪违法成了家常便饭;亲朋好友的规劝在他们眼中成了“魔”的干扰或者是常人的认识,或者是想坚决铲除或者是表现为不屑一顾。他们把自己“圆满”等所谓的功利建立在国家、集体、家庭、亲人的利益之上,体现出极端的自私性。而且,他们不仅认识不到或者不承认自己的自私,反而处处以“好人”自居,那岂不是“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吗?
贪婪。“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本是形容人们积极向上的追求,但是练习者自从接受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功利许诺以后,这句话则成了他们贪婪的真实写照。他们对强身健体、“德”、“消业”、“层次”、“功能”、“美容”、“能量”、“法身的保护”、“果位”、“圆满”等所谓的好处一路贪到底,一个都不想放弃,尤其是对最终的“圆满”宁愿以死亡来换取。凡是自认为好的东西,他们都想抓住不放;凡是自认为坏的东西,他们都想推给别人。他们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除了贪人世间的好处以外,他们甚至还要贪“天国世界”的所谓好处。最后,逐渐膨胀的贪婪之心使他们利令智昏,走上通往自我毁灭的万丈深渊。
固执。“法轮功”练习者有“修炼人与常人就是不一样”的心理优越感和道德优越感,骨子里觉得自己是“大法弟子”,觉得自己是修炼人,有的甚至觉得自己就是“神”了,他们看不起甚至藐视常人,当然就根本没有把常人的法律、规章、劝说、教育、帮助等放在眼里。他们总是自以为是,要求人类社会的一切都要为他们的所谓修炼开绿灯或者作出牺牲,以“来世的福报”求得自己的心理平衡并敷衍别人,否则他们就聚众闹事要求改变现状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他们总是强调自我的观点、感受、体验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各种歪理邪说,听不进别人的批评和规劝。要是有新闻媒体“不识相”的揭露和报道,他们更是搞“人海战术”将你围起来不依不饶,还美其名曰“讨还公道”。他们拒绝社会的批评和舆论的监督,把不同观点和批评意见贬损得一钱不值。他们以自我为中心,始终强调别人和社会甚至整个国家政府都要服从自己,总是想改变他人、社会以及不符合自己的一切,拒绝改变自己,固执己见而看不到“法轮功”歪理邪说的漏洞百出和矛盾重重。
狭隘。“法轮功”练习者心胸狭隘,谁要是说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好,他们就愤愤然,非去辩个明白“讨个说法”不可,心中容不得别人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说“不”;“法轮功”练习者目光狭隘,他们只站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立场上看问题,更多地表现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选择中只看到个人利益,从而为了个人利益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法轮功”练习者思维或者知识面狭隘,表现为无知,他们因知识面狭隘而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中的众多常识性错误不能客观分辨,丧失怀疑、分析和批判能力,思维局限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精心设计的骗局中,如井底之蛙坐井观天,看不出破绽和漏洞,走不出邪教的精神桎梏。
虚伪。“法轮功”练习者的虚伪表现为言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他们说修炼要去掉“名、利、情”,可是面对新闻媒体的揭露和批评,他们要去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正名。谁要是不承认练习者是“大法弟子”,他们心里一定愤愤然,严重的甚至和你辩论、以过激行为相要挟,非要你承认他不可。他们表面的行为看起来似乎很高尚,但骨子里却充斥着极端的自私自利。他们声称修炼不是为了自己,可是一切行为和说法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他们中很多人在所谓的修炼过程中曾经答应过单位领导不从事进京滋事等违法活动,可是等你稍不注意他们就溜到天安门广场撒邪教传单、呼邪教口号、展邪教横幅,弄得地方和单位无所适丛,也使他们在别人心目中的可信度逐步降低,使社会很难理解和接受他们的言行举止,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归路。记得在做转化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一个文化程度非常低的“法轮婆”,她向我“弘法”时谈到看《转法轮》的感受,说看那里面的字金光闪闪的。你当那些字真的是金光闪闪吗?这老太婆字都不识几个,分明是她年事已高,看得头昏脑胀眼冒金星的生理反应结果。她没有想到自己的病态和身体是否舒服,反而在为李洪志帮着腔。但听别人或者李洪志讲法就是这么说的,自己也得这么说,要不在别人的眼中是很没面子和形象的,尤其觉得不这样说就是对不住李洪志和邪教“法轮功”,觉得不这样说的后果一定不堪承受,自己“圆满”的愿望就不能实现。“法轮功”歪理邪说就是这样让人变得虚伪近乎于愚昧的程度,让他们只能以满口谎言和歌功颂德来维护自己心中那个美丽的肥皂泡,整天生活在虚幻和妄想之中还振振有辞地自我感觉良好,李洪志就是这样用精神垃圾把人的自尊和灵魂剥得一干二净,居然连80岁的老太婆也不放过,残忍之至!
浮躁。对于“法轮功”练习者而言,也许是他们过去或多或少地经过一些曲折和坎坷,浮躁中的急功近利和迷惘中的饥不择食使他们经受不住诱惑,急于寻找一种解脱生理和心理痛苦的良药妙方,于是他们很快就相信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功利许诺,在所谓的“法轮功”修炼道路上亦步亦趋不能自拔。面对不符合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言行,他们最容易冲动,聚众施压妄图以“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绝对标准改变和重塑一切。当别人说李洪志或者“法轮功”不好时,他们总是容不得别人把话说完,或者是故意打岔或者是滔滔不绝地“弘法”。面对不符合自己观点、体验和感受的言行,他们总是心浮气躁,竭尽全力进行反转化或者神神叨叨时总是表现为信心百倍,一旦失败立即就变得无精打采,象泄了气的皮球一样。
负义。“宁可我负人,不可人负我”是“法轮功”练习者负义行为的典型写照。他们觉得修炼多年不能“千万年的等待毁于一旦”,谁要阻止他们修炼,他们就对着干,绝情绝义地离婚、退党、辞职、绝食、自伤自残甚至以死相挟,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亲人、朋友、领导等各方人士的规劝、帮助、教育、恩情等,他们一般表现为不屑一顾甚至嗤之以鼻,认为这是常人的行为或者是“魔”的干扰。所以,才演绎出那一幕幕亲人下跪哭求,他们却象木偶一样无动于衷,有的甚至气死亲人,更有甚者把自己的亲人当“魔”给杀死的种种凄惨场景。他们总是强调自我的体验、感受、利益或者观点,竭尽全力想让别人服从自己,甚至撒谎也在所不惜,忘恩负义体现得淋漓尽致。
盲从。“法轮功”练习者没有自己明确的信仰,在气功热潮中盲从别人,始终没有找到一门适合自己的功法。他们在“法轮功”邪教组织里,盲目崇拜李洪志,盲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对其言听计从俯首帖耳。在所谓的修炼过程中,一方面跟着感觉走自以为上了“层次”出了“功能”;另一方面躲在别人的影子里,看别人“坚定”地修着,自己也赶忙“坚定”地修,盲目地跟从别人硬着头皮撑到底。他们左手拿着“邪说宝典”,自认为“真理在手”,觉得可以和别人一样“有理可走遍天下”;右手拿着“狰念利器”,自认为“正义在身”,觉得可以和别人一样“窒息和铲除邪恶”;别看他们张口“信仰”,闭口“修炼”,动辄“宇宙”,高谈“人生”,……,我不妨要问他们,什么是信仰?什么是修炼?什么是宇宙?什么是人生?……他们懂吗?其实,他们什么都看不清,也什么都弄不懂,他们只是一群没有自己的主见而跟着别人瞎胡闹的人!
怯懦。“法轮功”练习者在没有练习“法轮功”以前,一般都怕苦怕病怕死,没有自己正确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念。他们遇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扬的歪理邪说以后,在“安排说”等宿命论邪说的影响下,自以为上了李洪志的贼船就是等于进了保险柜,以为一劳永逸可以换得以后的“大自在”,从而使他们原本积极的人生态度逐渐变得消极,原本消极的人生态度逐渐变得厌世,变得更加怕死。不要看他们表面上总是表现得视死如归,其实外强中干的内心里怕死到极点。所以,他们把修炼“法轮功”当作挽救自己生命的唯一途径,到后来甚至就象赌红了眼的赌徒一样,把自己所有的资本都投注在邪教“法轮功”中妄图获取永恒的利益,他们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信“法轮功”,始终不敢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产生半点怀疑。他们总是神经兮兮做贼心虚,被李洪志的“法正人间”、“淘汰”、“形神俱灭”、“旧势力”、“劫难”、“千万年的等待毁于一旦”等歪理邪说吓得不敢思考和面对现实,听说要进学习班要写决裂书都吓得到处躲到处逃的,有的甚至吓得晕倒。
撒谎。“法轮功”练习者嘴上说要讲“真、善、忍”,可是说的话很多都是撒谎,这大多靠他们那个堪称“世纪巨骗”的师父——李洪志的“精心栽培”。他们进了看守所大多不说姓名或者报假姓名;问身上有无经文,实则有,嘴上说无;问传单是从哪里拿来的,他们大多说“捡来的”或者“不知道是谁放的”;在外从事有关“法轮功”活动遇到警察盘问时,他们总是说“走亲戚的”或者“会朋友的”……。外在的言谈之语充溢着内心的爱憎之情,他们练习“法轮功”明明是为了获取好处,还说要去掉“名、利、情”;明明对国家和政府充满仇恨,心里盼望着美国鬼子快点帮助李洪志搞垮共产党,嘴上却假惺兮兮地说爱党爱国;明明对反对“法轮功”的人恨之入骨,心里一直在发“狰念”要“淘汰”、“窒息”或者“铲除邪恶”,嘴上却在美其名曰要“救度世人”;还有的在形势和政策面前干脆写假决裂书企图蒙混过关;……
懒惰。“法轮功”练习者都是有神论者,他们企求“神”的力量能支配一切,或赐予自己好运改变现实,或惩罚别人求得自己心理平衡,从没想到以自己的主观努力和勤劳智慧改变困境,“他律”的人生态度透视的是懒惰的思想实质。他们普遍地想通过短短几年的吃苦修炼能成仙成佛,能摆脱“六道轮回”获取永恒的利益,过长生不老的“大自在”日子,特别看重“消业”、“能量场”、“神”、“法身看护”、“功能”、“圆满”等歪理邪说,想永远摆脱尘世的烦恼,这是一劳永逸的懒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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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46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  邪教“法轮功”的特征和本质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其产生和传播的过程中,逐渐演绎出骗、邪、秘、反的四大特征。骗是手段,主要体现为一个骗子使用一套骗术设计了一场骗局;邪是核心,主要体现为以宣扬歪理邪说来聚集邪恶势力从事歪门邪道;秘是方式,主要体现为通过神秘说教来从事诡秘活动达到秘密结社;反是本质,主要体现为通过反人性达到反科学、反政府和反社会的最终目的。
第一节  骗
一、一个骗子
1、李洪志的个人简历和家庭背景
要剖析邪教的形成过程,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了解其教主的人品和经历,因为任何一个邪教的产生、成型、发展和维持全都依靠和表现着教主的意志、需要和信念。心理学通过对世界众多邪教教主的研究表明,邪教教主的人格、品行、意念都是非常复杂的,他们一般都有妄想型病态心理,有偏执狂等性格特征。所以,只有深入了解教主的履历和人品,就能找到认识由其控制的这一群体的内在的基本特点,甚至包括那些最隐蔽和最危险及最具危害性的脉络,更何况邪教的演变过程本身就清楚地显示着教主的心理趋向呢?这个观点从李洪志的个人经历中也不难得到印证。
李洪志,男,汉族,1952年7月7日生于吉林省怀德县公主岭镇(今吉林省公主岭市);
1960年8月至1966年7月在吉林省长春市珠江路小学读书,8岁开始读小学;
1966年,考入吉林省长春市第四中学读初中。这一年正好文化大革命开始停课闹革命,李洪志在四中读了两年;
1969年8月,在吉林省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读了近半年,于1970年1月初中毕业。李洪志名义上读了三年半初中,实际上只读了两年半书;
1970年1月,初中毕业的李洪志由于不愿上山下乡,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自治区201部队八一军马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在乐器班吹小号;
1970年4月1日,李洪志转为正式农牧工人;
1972年,李洪志的母亲芦淑珍求人将其调到吉林省森林警察总队文艺宣传队吹小号;
1978年5月,文艺宣传队解散,李洪志因文化水平不高没什么特长,只好留在文艺宣传队支队招待所当了四年服务员;
1982年4月,李洪志的岳父托人将其调到吉林省长春市粮油食品公司下属的吉林大街粮食管理所工会以工代干任干事;
1982年9月至1983年7月,李洪志参加了长春市职工初中文化补习班拿到了初中文凭;
1983年4月,李洪志被借调到长春市粮油食品总公司保卫科任干事;
1984年3月,转为正式国家干部;
1985年9月到1986年7月,李洪志参加了长春市广播函授学校高中函授班,拿到了高中文凭;
1992年11月,李洪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以传授“法轮功”为业后,其人事关系被下放到长春市珠江路食品经销公司。
从李洪志的家庭背景来看,其父李丹(又名李扬)50年代初曾在吉林省怀德县公主岭镇开设“康复诊所”,后任长春市某针织厂卫生所医生。其母芦淑珍50年代初曾在公主岭镇一个叫“寿山诊所”的私人诊所当助产士。1951年春天,李洪志的父母在公主岭镇卫生协会上相识,同年秋天结婚,这是李丹的第二次婚姻。1952年7月7日他们在公主岭镇河北三道街生下长子李洪志,乳名“小来子”,上小学时名叫“李来”,上中学时改为现名。
李洪志在上小学时父母离了婚,主要靠母亲一人在长春市珠江路卖茶水养活他们兄弟姐妹四人。芦淑珍是李丹的第二个妻子,家庭关系一直不和,李丹与芦淑珍离婚后又有过两次婚姻。
以上就是李洪志实际的个人简历和家庭背景,完全不是《转法轮》最后一章“李洪志先生小传”中所描述的所谓“四岁修炼、八岁圆满、具大神通和金刚不坏之身”等歪理邪说。而且,李洪志居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吹嘘自己与佛祖释迦牟尼同日生,并且将自己的生日改在了父母结婚之前,足以说明其扭曲的人性和变态的人格。而且,李洪志对自己的种种圣洁的描述给练习者造成的高大正义的形象也完全是虚假骗人的,他和世界上其它的邪教教主一样具备敛财渔色等龌龊行为。1999年12月24日《云南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神”引导下的毁灭》的文章,揭露了李洪志利用邪教“法轮功”敛财渔色的行为,现摘录如下:
张之雯1968年生于商洛,1990年毕业于咸阳师专。1995年结识了小自己三岁的普通农家子弟姬天亮,6月两人便走入婚姻圣殿。1996年初,张之雯对自己没有身孕感到奇怪,便拉丈夫上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使姬天亮满脸通红,想不到病因出在自己身上。1997年公司连工资也时常拖欠,两人商量,姬天亮再下广州闯世界。
丈夫走后的一个星期,一位邻家大嫂关照张之雯:“看天亮走后你整个人都变了,没事跟我去练“法轮功”吧!”大嫂将她介绍给辅导员,辅导员递给她一叠关于“法轮功”的资料、书画、录像,并收费数十元,又叮嘱次日发放练功服等,请她带足费用。
一晃大半年,在反复洗脑的作用下,李洪志在张之雯的心目中便笼罩上一层神秘圣人般的光环。1998年3月24日夜,张之雯做了一个奇怪的梦。梦中,那正在录像中讲解“法轮功”的李洪志,忽然目光灼热地盯着她,她不禁一阵心跳耳热,感到一丝温暖的甜蜜。李洪志走下电视,抚摸着她的头并抱起她说:“佛度有缘人!我们的缘分很深,所以我的法身可以穿越长空,陪你共度寂寞之夜。”接着就发生了她和丈夫间才有的事情。
几天之后,张之雯将此事告诉了邻家大嫂,邻家大嫂立刻敬畏羡慕地望着她说:“呀!你的功力增长得真快。”此事汇报给辅导员,辅导员又汇报给站长。站长立刻接见了张之雯,给予极高的评价,并声言通过上司将这位栋梁之材汇报给李洪志。
1998年8月,张之雯接到站长的电话,让她尽快进京拜见。两日后,她赶赴北京。李洪志端坐莲花蒲团上,双手合掌,眼睛似睁非睁,沉缓低语:“我乃救世之主,度世间可度之人,你能在梦中感受到我的法身恩惠,说明惠根非浅,今后大有造诣。为此,我特接见你,使你尽快达到圆满。在人类大劫难世界末日来临之际,度你上天。”张之雯激动得语不成声面目变形,只一个劲鸡啄米似地点头。
接见约15分钟,李洪志令她下午6点复来此地,接受法轮。
下午6点10分,接受法轮仪式开始。李洪志左手持一古铜色小盆,盛半盆清水,令张之雯从蒲团上站起。李洪志沉缓道:“我的弟子,脱去你的练功服及一切尘世肮脏的布片,如初生婴儿赤条条袒露在我的面前。”张之雯微微一惊,虽有羞涩但仍遵教主指示褪去所有衣服。李洪志手捧清水,一边一寸寸拭过她赤裸的肌肤,一边道:“跟我一起念:‘让救世主恩赐的圣水,洗去我人间的罪恶,让我的灵与肉从此一心侍奉救世主!’”张之雯虔诚地跟着念,接受救世主的手游荡尽她的全身。李洪志问:“你准备向救世主奉献身心吗?”张之雯诚笃道:“是的!”李洪志又道:“那主就赐予你法轮,带你入高层法轮境地!”李洪志要怎样带她到高层法轮境地呢?只见李洪志脱去衣服,袒露出男人之身,要做红尘男女之间的事情。
在一个星期里,张之雯多次接受李洪志的“恩赐法轮”。一个星期后,李洪志指着一堆有关“法轮功”的书籍、画像、音像、练功服等物说:“你已将接近圆满不可将进而退,回去后多吸收一些弟子,将这些东西恩赐给他们,收回货款后寄回北京总部,使你尽快功德圆满!”张之雯千恩万谢后回到了渭南。
两个月后,张之雯发现了进京的最大成果。去医院检查,确定已怀有身孕,这使她在该市“法轮功”组织里的实际权力一跃千丈。
1999年春节来临之际,姬天亮回家看见妻子得意地挺着大肚子,气愤地问:“这是谁干的?”张之雯傲然道:“是救世主李洪志老师恩赐于我的,别用那种眼光看着我,这是我的荣幸,也是你的骄傲!”姬天亮差点气昏过去,扑上去就是几记耳光,气恼道:“那咱们离婚吧!”张之雯冷冷一笑走了。不一会儿,来了一大群“法轮功”弟子,围住姬天亮拳打脚踢,还警告他:“如果再对张站长(此时张之雯已被提升为城区“法轮功”辅导站副站长)无礼,我们就再围攻你和你的老父老母!”姬天亮吓得一声不敢吭,便偷空回乡下父母家了。
1999年6月初,张之雯觉得快要分娩了。陪伴她的一位女弟子催她去医院,她道:“我们有法轮在身的人,哪用去医院!”女弟子焦急地说:“我不会接生呀!李老师的骨肉若有闪失我们担当不起!”在女弟子一再劝说下,张之雯才去医院。途中,女儿就出生了,女弟子赶紧叫车,疾驰到最近一家妇产科,医生一阵急救,总算母女平安。
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轮大法”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依法予以取缔,渭南“法轮功”组织纷纷解散。张之雯急着为刚出生80天的女儿操办百天喜宴,想借机召集原“法轮功”练习者上北京闹事。她的慷慨激昂,却几乎无人响应。
10月初,“法轮功”骨干分子落入法网的报道在媒体纷纷刊登。张之雯也受到政府一再教育。但是,她不仅没有悬崖勒马,反而更加死心塌地。她不止一次地说:“每对大法做一次奉献,都意味着自己进一步接近圆满。”这几年里,她把工资、身体、精神都奉献给了大法。如果再以生命奉献,她必定能达到圆满。11月初,张之雯变卖所有家产,想把款汇给李洪志,可不知李洪志的下落,款才未汇出。
11月8日,张之雯买了一只10升的塑料桶,装满了汽油。
11月11日早9点,母女俩穿戴一新,提着汽油桶走出了屋子。不久,人们见到远处火光冲天,并传来母女俩发出的凄厉惨叫……
2、李洪志的个性分析
其实,李洪志的一系列言行也可以清楚地反映出其扭曲和病态的人格特征。一般而言,在每个人的人格发育形成过程中,儿童早期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教育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信任感、情绪稳定性、攻击性、社会认同感等与此都有密切的关系。李洪志从小就生活在父母离异的家庭中,父亲的不在和母亲为生计而奔波的情况下,李洪志缺乏父管母爱这种维护人格正常发展的条件,造成“缺父综合症”,难以获得学习适易行为的条件和机会,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体系和规范的社会行为,甚至形成偏执性人格。从李洪志父亲李丹四次结婚的事实中也不难看出其父是个家庭和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人,俗话说“有其父必有其子”,李洪志自然受到其父亲的影响,道德观念和责任感极差。李洪志智能正常,口才很好,表情丰富,但他爱挑衅,易冲动,爱撒谎吹牛的特征是由生活的窘迫形成的坏习惯,他忽视社会道德规范的存在,成年后和其母很难相处,行为上不负责任,不计后果,无内疚感不听劝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不知悔改并为自己的异常行为辩解,这是一种典型的反社会型人格特征。至于说李洪志敢于神化自己并编造种种歪理邪说则纯属妄想型精神障碍。
从李洪志的个人经历与其个人神化进行对照中不难发现,他自己的一系列说教就是想要用以弥补自己过去和现在觉得最深受其害而又最欠缺的东西,并企图将自己满怀的痛苦、一切罪恶和切身感受描述成一条金光大道,而这一切只不过是他一直希望拥有、梦想得到和亲身体验,却又被他自己那始终失败的人生无情剥夺了的美好向往而已。
李洪志生活在破碎的家庭,从小备受别人的冷眼相待,过早品尝了来自于家庭和社会压力的滋味,心中留有创伤。他智力正常,但支配欲相当强烈,他一系列自命不凡的言行正是他过度自恋癖的直接表现,是他对自己成年以后生活屡屡受挫的现实的一种不切实际的象征性补偿。
所以在这种病态个性的支配下,李洪志编造了一系列个人神话和一系列妄想性歪理邪说,妄图以一种越来越严密的妄想性机制来抵制外来的刺激与侵害,加强对练习者严厉的精神控制以满足自己梦想中的某种需求。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实质上就是狂人的加工厂、洗脑的集中营、“天人”的复制地,成千上万 “法轮功”练习者的人格都异化为与李洪志一样的病态人格。
从李洪志个人的一切经历中还可清晰地看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李洪志一样,一个严重受社会心理问题困扰,加之同时遇到某种压力超过其承受能力的人,在给予温暖、希望、特别是解除烦恼的承诺,并得到日常现实中所缺少的保护与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就被俘虏了,因为李洪志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感悟到这一些。练习者的轻信一向都是李洪志胡编乱造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在那个气功热盛行,可把一根稻草吹成一根金条的年代里,在那个千奇百怪的事情无处不在的年代里,教主需要一种奇而又奇、玄而又玄的教义,以使练习者觉得不同凡响或者威力无边,心理上觉得踏实放心步入正途,二者一拍即合马上成交,李洪志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对练习者的精神控制。
二、一套骗术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深知信息量的多少将直接左右练习者的思维是否理性和客观,所以它们以信息控制的欺骗手段恶意改变练习者的思维方式,从操纵其情感来塑造练习者怪异的行为模式,进而达到对社会的危害。
1、信息控制
从认识论和信息论的角度来讲,人脑中信息量的数量和种类(正面和反面)将直接决定人们认识事物衡量是非的客观公正程度。人脑信息的来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的信息来源,即人们通过自身的身体力行去获取信息,囿于人的生命和精力的有限性使之成为次要的信息来源;另一种是间接的信息来源,即人们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书籍、交谈等信息传播的中介和媒体获取信息,因其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和数量巨大而使之成为主要的信息来源。
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里,恶意的信息控制使练习者的信息流通渠道被堵塞,信息审查能力被限制,他们对此毫无察觉。信息一旦闭塞,思维的功能可能就会失常。“法轮功”练习者将直接的信息来源当成主要的信息来源,人为地放弃了电视、广播、报子等主要的信息流通渠道,排斥一切于“法轮功”不利的所谓“反面”信息,使其头脑中的信息逐渐变得数量较少而且种类单一,思维趋向偏执和极端也就在所难免了。
实践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使用了这样一些信息控制手段:
①封锁信息。李洪志曾经对“法轮功”组织的骨干们说过“一切对大法不利的事情都不要宣传”,否则将落下“乱法”的罪名,后果不堪设想,使得很多练习者根本不知道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一些秘密,当然就更不相信别人的奉告和规劝了。比如,李洪志为了掩盖其歪理邪说的矛盾和错误,曾经将《中国法轮功》(93年4月出版)、《北京地坛讲法》、一些小范围的讲法以及对高层骨干们的讲法等歪理邪说通过“法轮功”的组织渠道和各级“法轮功”负责人上缴销毁,使广大“法轮功”练习者根本都没见过这些歪理邪说的内容,当然就更不知道其前后之说的矛盾了。将93年4月出版的《中国法轮功》和后来94年6月出版的《中国法轮功修订本》、复印本进行比较,不难发现93年4月出版的《中国法轮功》后面附有《中国法轮功章程》,对各级“法轮功”组织、“大法弟子”的条件、辅导员的标准、诊病治病、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在修订本和复印本中却被省略了,使广大“法轮功”练习者无法见到。李洪志在《北京地坛讲法》中自诩为“弥勒转世”,说上一个地球是他师爷安排的,这个地球是他师父安排的,下一个地球将由他安排,并且说这个地球快要爆炸了,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请他出面解决,他一下子就把地球爆炸的时间往后推迟了30年。由于《北京地坛讲法》被销毁了,使很多练习者更是不知道李洪志这些前后矛盾的说法。“法轮功”练习者因为信息渠道被切断,来源被封锁和限制,没有见过李洪志这些被销毁的歪理邪说,当别人谈到这些问题时,他们根本就不相信,反而说别人在造谣和撒谎。他们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和人类的罪恶行经也根本不相信,尤其对一些重大事件的内幕一无所知,即便偶尔听说也不会轻易相信。比如很多练习者不相信李洪志敛财渔色、直接组织和指挥4•25事件、李洪志沦为国际反华势力的走卒等事情。
②歪曲事实。事实是歪理邪说的天敌,因为一切歪理邪说都经不起事实的检验,所以一切邪教都惯于歪曲和否认事实。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而言,经常否认新闻媒体向社会乃至全世界昭示的揭露“法轮功”邪教的事实,反对民间和社会上对“法轮功”组织的批评性意见,更不承认已转化人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揭露和控诉等事实,他们不仅不认帐,反而进行反宣传甚至嫁祸于人。比如他们不仅不承认“天安门自焚事件”,反而嫁祸于中国政府,编造所谓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十大疑点”的谣言;将监狱、劳教所和法制教育学习班等教育转化场所污蔑为人间地狱;将政府工作人员形容为“地狱里的小鬼转世”,等等不一而足。由于练习者深受歪曲事实的影响,他们不再相信事实真相,反而将那些对事实进行污蔑和歪曲的谣言、流言蜚语、道听途说当作真相进行传播。
③纯粹说谎。在“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所有书籍、网站中,谎话连篇,谣言遍地。比如李洪志不承认“天安门自焚事件”的当事人是“法轮功”练习者、不承认自己煽动、策划和组织一系列的闹事事件等。尤其是现在,李洪志以隐瞒国外的“法轮功”活动情况来欺骗练习者,他们总是报喜不报忧,丢人现眼的消息从来不让上明慧网,而把闹的轰轰烈烈却始终没有下文和结果的“滥诉”中国政府官员、申请登记注册、围攻使领馆、搜集“迫害”证据之类的事情进行虚假报道和转载,一方面激起练习者的心理仇恨和对抗,加强对他们的精神控制,另一方面以假乱真为他们撑腰打气,鼓动他们进一步违法犯罪。
④划分信息。在“法轮功”邪教组织里,李洪志经常将信息进行划分。比如在组织练习者到北京参加“4•25”事件的过程中,李洪志指示对骨干就说是去“讨说法”,对一般练习者就说是到北京“采龙气”或是“为功友服务”,这种内外有别的信息处理方式让很多练习者不明就里而迷惑。另外,李洪志还利用信息的地域差异欺骗练习者。比如把在海外出版的外文版《转法轮》和在大陆出版的中文版《转法轮》进行比较,其内容就有很大的差别,外文版相对于中文版而言,吹牛的程度和内容明显减少。而且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经常把一些事实进行歪曲以后,利用练习者居住地和活动地的地域差异所导致的信息差异欺骗练习者。比如,湖北籍“法轮功”痴迷者彭敏自伤自残导致死亡后,李洪志就将其说成是被警察打死的,外省不明真相的练习者就因此受到欺骗。
2、思维控制
一旦“法轮功”练习者认可和接受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以后,在信息遭到控制的情况下,其思维会逐渐变得扭曲,也就是形成了“法轮功”练习者特有的思维方式。他们不能有怀疑和分析,否则就认为是“思想业”作怪,使练习者产生罪恶感和恐惧感;他们只能认同和接受,这是通向“圆满”的最基本条件和保证,使练习者产生“举世皆浊唯我独清”的心理优越感和道德优越感。他们将世界截然划分为绝对的善和绝对的恶:凡是炼“法轮功”、支持或同情“法轮功”的以及对“法轮功”有好感的都是善的;否则,反对、揭批“法轮功”的都是不可救药的常人或是要铲除的魔,是恶的。善的都在“法轮功”组织内部,恶的都是“法轮功”组织以外的。善的都是有救的,恶的是要遭到报应、应该销毁的。“法轮功”歪理邪说都是绝对的真理,社会的批驳和他人的反对意见都是污蔑和谣言。凡是自认为不对的和不好的都是别人的,凡是自认为对的和好的都是自己的或“法轮功”的……如此,使他们形成绝对的思维方式,以绝对的对错观念、情感体验、主观意识等为判断标准,也就是练习者深有感触的“法轮功”思维模式。
同时,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还使用晦涩语言玩起文字游戏,让练习者“悟”。使用晦涩语言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是将文字简单的含义神秘化、陈腐化,阻止练习者正常的理性思维,情感、直觉、启示和神秘的洞察力被看作比文字本身的含义更加重要。那些歪理邪说在练习者的眼中变得“意味深长”、“玄奥无比”就达到了李洪志使用晦涩语言的目的。而且这种晦涩的语言是练习者之间的“行话”,外界或者不了解“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人员很难听懂和理解这些语言,练习者在体味“修炼人与常人就是不一样”的同时,这种晦涩的语言实际上也就阻止了他们与外界的正常交流和沟通,使他们深陷其中而毫无察觉。
所以,李洪志使用晦涩的语言、混乱的逻辑、反复的灌输、恶意的诱导,使练习者形成了与正常社会的信念、伦理、规则完全相反的所谓“法轮功思维模式”,让他们颠倒荣辱,混淆是非。而这一切都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长期地、大量地、反复地、严格地使用欺骗性信息,给练习者移植了虚假的记忆,改变了他们现实的参照系,阻止了他们独立的、正常的、理性的、现实的思考,从而使他们丧失了批判、怀疑、分析、辨证的思维能力,日复一日地沉浸在“法轮功”歪理邪说之中,加强和固化了这种思维。所谓“入鲍鱼之厮,久而不闻其臭;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练习者长期陷于这种非正常状态中毫无察觉,不仅不承认自己的不正常,反倒认为别人不正常。
3、情感操纵
在邪教“法轮功”歪理邪说里,李洪志说人是由于私心加重而最终掉到地球——宇宙的垃圾站的,所以练习者只有以修炼“法轮大法”去掉私心才能“返本归真”和“圆满”升天。而“修炼的整个过程就是不断地去掉人的执着心的过程”。所以,修炼“法轮功”登上李洪志扛来的“上天的梯子”就成为了练习者的人生追求。他们的日常行为和思维也逐渐转向以修炼“法轮功”为中心,对“法轮功”的专注程度日益提高,情感依赖逐渐加重,并且这种对“法轮功”的情感依赖逐步取代了亲情、友情、爱情等正常人的情感需要。在“修去名利情,圆满上苍穹”的心态的支配下,练习者个人的正常情感范围慢慢缩小,直到只剩下对“法轮功”的全身心的偏爱、信赖、感激、崇拜等。
他们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由于深受“法轮功”“永远向内找”的歪理邪说的影响,使练习者感到出了问题都是自己的过错,对自己因“私心加重”掉到“宇宙的垃圾站”中来产生强烈的个人罪恶感,认为呆在“法轮功”组织中就有安全感,一旦离开甚至产生离开“法轮功”的念头都会有强烈的恐惧感。
练习者由于不能正确地看待社会生活中的消极现象而相信李洪志的“道德下滑论”、“世界末日论”和“政府无用论”等歪理邪说,内心深处萌生厌世、弃世和遁世的想法,产生严重的个人自卑心理,相应地产生对教主的强烈的个人崇拜。他们还有集体会功、学法、交流等邪教的聚会仪式,在这些仪式上是不容许对“法轮功”持有异议的,否则就会受到指责和批评,如果有“法轮功”练习者背叛组织就会遭到劝阻和攻击。
所以,这个有共同的人生追求、行为方式、情感依赖、心理归属的群体在遇到不同意见时,在李洪志煽情的说教下往往以群体的行动宣示自己的存在并要求改变别人,以极端的方式维护“法轮功”组织的存在,因为他们的“圆满”、“层次”、“功德”、“消业”等所谓的个人利益都是和“法轮功”组织生死与共的,维护“法轮功”组织就是维护他们自己的“圆满”等利益。
4、行为控制
在邪教“法轮功”组织里,为控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行为和练习者的个人行为,李洪志首先制定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如《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法轮大法辅导员标准》、《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等,李洪志以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的身份控制了邪教“法轮功”组织的活动,到处举办法会,谋划和组织一系列的聚众闹事等。同时以“大法的师父只有我一个”的“师父”身份,影响和控制练习者的行为,不断进行所谓的“讲法”和发布经文,散布歪理邪说和种种谣言,进行利益诱导和精神恐吓,号召练习者“练功”、“学法”、“弘法”、“护法”、“正法”。甚至他们的衣着(穿练功服)、服饰(佩带法轮章)、饮食(很多人吃素食)等行为都大同小异。练习者在遭到信息封闭和恶意欺骗的情况下,思维方式和情感依赖发生巨大的改变,把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对他们的蛊惑变为他们群体或个体的行动,他们往往一相情愿地以自残、自杀、杀人、闹事等极端事件妄图换取“消业”、“功能”、“层次”、“圆满”等利益。随着这些违法事件的不断出现,对社会的危害逾演逾烈,从而达到邪教“法轮功”从“惑众到夺权”的根本性目的。同时,练习者在所谓的修炼过程中,大多抛弃了原来的兴趣爱好,挤压自己的自由时间以及工作时间来练功学法,努力服从组织的共同特征,有的甚至连自己的隐私习惯都作出了改变,妄图以所谓的“精进”来换取李洪志的恩赐。结果,使他们的行为方式怪异、生活习惯单一、活动范围萎缩、人际交往困难,他们在意识不到自己不正常的情况下,反而认为是政府、社会和别人不理解他们,在和社会大众等非“法轮功”人员找不到共同语言和沟通渠道的情况下,只得更加依附和相信练习者这个群体,产生一种心理、情感到行为的全面依赖,最终使他们不愿、不敢、不能离开邪教“法轮功”组织,从而彻底倒向了邪教的怀抱。
三、一场骗局
李洪志一再声称自己掌管宇宙、通达神灵、了悟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转法轮》第一讲就说“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学员负责”的态度来传这个所谓的“大法”,“法是圆融不破的”。“法轮功”练习者也一再宣称他们的“师父”传的是“高德大法”,“大法能圆融一切”,能解释宇宙、人生的一切迷惑,并以自己修炼的实际经历和体会以及自己所知晓的知识给予各种引证。但是,仔细剖析李洪志以及广大“法轮功”练习者奉为“经典”的“大法”,我们不难发现其理论体系的漏洞百出,其内容中常识性错误和逻辑矛盾比比皆是,完全不是他们所认为的那样,而是一套彻头彻尾的歪理邪说,实质上是李洪志为了实现个人野心,利用社会问题和练习者的自身缺陷精心设计的一场骗局而已。
1、李洪志歪理邪说中的常识性错误(举几个例子为证)
(1)、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大家都知道原子核分裂,得有相当的能量撞击和相当大的热量才能使它发生聚变,才能使核发生分裂”。
在此,李洪志将“核聚变”和“核裂变”混淆了。核裂变是重核分裂成几个等质量原子核的现象,核聚变则是指几个轻核结合成一个重核的过程,“核聚变”和“核裂变”是两个完全相反的变化过程,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2)、李洪志人为地把“松果体”和视觉联系起来为其所谓的遥视功能作注脚。在《转法轮》中说“我们所说的天目,实质上就是在人的两眉之间往上一点联结松果体这个位置上,这是主通道”,“我们真正看东西,看一个人,是在人的大脑上成像,也就是通过人的眼睛去看,通过视神经传导到大脑的后半部分的松果体上,在这一区域中使他反映出图象来”。
从人体解剖学和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松果体属于内分泌腺,大约7mm ×4mm大小,位于丘脑的后方,第三脑室的后部。对哺乳动物而言,其功能是抑制垂体和性腺激素的分泌,抑制性腺活动和性成熟,防止儿童性早熟,一般在儿童7岁以后会逐步退化,和视觉毫无关系。
(3)、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释迦牟尼晚年讲了一句话‘其大无外,其小无内’”。
“其大无外,其小无内”这句话并非释迦牟尼所讲,此句出自《庄子•天下篇》,是当时的名辩家惠施提出的诡辩话题。
(4)、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说:“禅宗达摩传这个东西,是根据释迦牟尼说的一句话。释迦牟尼讲,法无定法。他就根据释迦牟尼讲的这句话创立了禅宗法门。”
事实上,禅宗并非达摩创立的。据佛经记载:在灵山法会上,释迦牟尼佛把“实相无相”的“正法眼藏”传给禅宗初祖大迦叶,然后代代相传至二十八祖达摩,由达摩传到了中国从而成为中国禅宗的初祖。李洪志任意篡改佛教,这正是“法轮功”被佛教界称为“附佛外道”的一个原因。
(5)、李洪志在《欧洲讲法》中说“我记得上次在纽约我刚讲完法,我们有个学员听完法之后,别人一挥手把他的隐形眼镜片儿打掉了,掉下来了又打碎了……那就是告诉他眼睛已经好了”。
隐形眼镜片是软软的蛋白质膜片,根本不是玻璃做的,怎么可能打碎呢?在李洪志看来,世界上所有的眼镜镜片都是玻璃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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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洪志歪理邪说中的逻辑矛盾(仅举几个例子为证)
(1)、行为背后的交换
《转法轮》:“人家看那个大傻子,都会骂他:你这个大傻子。随着张嘴一骂的时候,一块德扔过去了。你占了便宜就属于得的一方,那么你就得失。过去踢他一脚:你这个大傻子。好,一块德又重重地扔过去了,……他呵呵一乐:你来吧,反正德给我了,我一点都不往外推呀!……谁尖,不就他尖?他最尖。”
李洪志形象地描述了行为背后的各种得失交换关系,尤其说明了“德”对练功人是相当重要的。所以,别人在打“大法弟子”的左脸时,他们还要把右脸伸过去并从心里感谢别人,这样可以得到更多的“德”。这不是吃小亏占大便宜吗?这不是自私吗?不是与你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无私无我”相矛盾吗?
(2)、“佛”的执著是什么?
《转法轮》:“所以佛想要什么、想吃什么、玩什么,什么都有,这是他自己修出来的。”
李洪志不是说佛“执著无存”的吗?佛怎么又想吃又想玩呢?分明是你李洪志这个“佛”骗得弟子财、情、色、命以后,自己想吃什么有什么,想玩什么有什么而已!
(3)、根本的执著怎么去?
《走向圆满》:“有人觉得大法符合自己的科学观念,有人觉得符合自己做人的道理,有人觉得符合了自己对政治的不满,有人觉得大法可以拯救人类败坏了的道德,有人觉得大法能治好自己的病,有人觉得大法与师父正派,等等等等。人在世间带着这些心向往着美好的追求与愿望没有错,但是作为修炼的人当然不行。……修炼一段时间了,是不是还是当初的想法,是不是人的这颗心才使自己留在这里?如果是这样,那就不能算作我的弟子,这就是根本执著心没去。不能在法上认识法。”
请看李洪志的其它说法:
《转法轮》:“当然有很多人看这本书之后,他不一定真正能去修炼,那么他也明白了做人的道理。他从此以后可能会做一个好人,他虽然不能修炼他也会做一个好人,那么他对社会就是有益的。正法一传出来必然是这样。”(这是不是让人觉得大法符合自己做人的道理?)
《论语》:“佛法是最精深的,他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这是不是让人觉得大法是科学?)
《悉尼讲法》中说:“但是正法一传出来就要求人心、道德要回升,要求人心向善。”(这是不是让人觉得大法可以拯救人类败坏了的道德?)
《我的一点感想》:“我只是教人向善,同时无条件地帮助解除疾病,使人达到更高的思想境界。”(这是不是让人觉得大法能治病?)
《2003年美中法会上讲法》:“中国人有一半被××党迫害过。在××党政权建立之前,大家知道有很多有钱人啊,被抄了家,分了财产,甚至与被枪毙,坐牢、镇反、三反五反、肃反、文化大革命。许许多多运动中,都迫害了人数众多的中国人,所以说总体上加起来呀,中国人有一半以上受过各种迫害。在××党有目的的,变异的、扭曲人心的宣传中,也真的使中国的人心发生了一种变异,把党和中华民族混在一个概念中,所以很多时候,××党干了多大的坏事,人们都觉得政府是对的,这一次不同了,人们都在反思。”(这不正是李洪志自己在鼓动修炼人对政治不满吗?这个执著修炼人怎么去?)
李洪志一方面说如果“根本的执著”不去,那就不能算作他的弟子。另一方面在经文中给弟子灌输的都是“根本的执著”,如:佛法是“超常的科学”、“大法可使人心向善”、“道德回升”、“大法能治病”、“中国有一半人被××党迫害过”等等等等。这些“执著”怎么去呢?能不能去呢?如果不去掉,就是有执着,就不能圆满;如果去掉了,那不就没有人听你的话去违法犯罪和国家对抗了吗?
(4)、先有宇宙还是先有“佛法”?
《新加坡法会讲法》:“问:先有宇宙还是先有佛法?答:佛法是佛从宇宙大法中正悟的法叫佛法,没有宇宙哪来的佛和佛法?”《证实》:“佛法是宇宙的特性,是造就物质本源的因素,是宇宙产生的原因所在。”《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每一层生命都是宇宙大法给开创的、宇宙中的每一个世界,每一个神的世界、佛的世界、每一层宇宙、每一层天体都是这大法给开创的。”
一说是先有宇宙后有佛法,另一说是先有佛法后有宇宙,到底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到底是先有“宇宙”还是先有“佛法”?
(5)、“有学员当场死掉了,看看你还能不能修”?
《新加坡法会》:“就象我们前段时间北京发生的事情,你能不能走出这一步来,或者是有学员当场死掉了,看看你还能不能修。”
以前,李洪志把学员死掉的事情解释为“魔的破坏和干扰”,而把自己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中有“学员当场死掉了”,却被李洪志解释成了对学员“还能不能修”的考验。他们的命就这么不值钱吗?你的考验非得用人命去尝试吗?你的“法身看护”怎么没有作用呢?他们是“圆满”了还是来“破坏大法的魔”呢?“大法弟子”们,你们还要修吗?小心被李洪志当成了考验别人“还能不能修”的牺牲品!
(6)、请看“法轮功”中石头的不同命运。
《2003年在大纽约地区法会上的讲法》:“你们去过美国中部地区的,看到过美国有一些没有植被的山,裸露的石头看上去很像人,特别是到南部、中部的南方,而且很像神。那些石头有些像菩萨、佛,还有的像西方神的形象。为什么这样呢?其实那就是神的对应,它就是神的最低部分。过去的神和表面星球有一种对应关系,他们都有一个生命的循环体系。神保证着石头的不坏,而石头的存在又保证着神的生命,石头一旦坏掉了,那神体就解体了,有的神就掉下来了,是这样一种关系。”
《转法轮》:“你几百年得不到一个人体,上千年得到一个人体,得到一个人体也不知道珍惜了。你要托生成石头万年不出,那个石头不粉碎了,不风化了,你永远出不来,得个人体多不容易啊!”“就说这个石头吧,大家知道佛经中写道:极乐世界树是金的,地是金的,鸟是金的,花是金的,房子是金的,连佛体都是金光闪闪的。到了那里找不到一块石头,花的钱据说就是石头,他倒不会搬块石头上那儿去,但他说出这么一个理来,常人理解不了。”
《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宇宙中这个空间的不同天体都有更新,都有新陈代谢的状态。一定的天体解体后的尘埃或者是残渣,宇宙中庞大的神把这些东西收集起来分成类,然后造出新的地球来。……其实有很多石头和土是一回事。就是一般地讲,造地球压得很实它就是石头,松散的它就是土。但不完全是这样。那个红土和红石头它其实就是庞大生命的血。……大家知道覆盖在地球表面上的那个黄土是什么呀?其实就是高于常人空间那一层生命的粪便。……黑土是因为又腐烂的植物掺杂在里面,能够长出东西来了。”
在《2003年在大纽约地区法会上的讲法》中说的石头是“神”体;在《转法轮》中说石头是“元神托生”形成的,打破石头才能得人体,又说石头是“极乐世界”里的钱;在《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讲法》中说石头是“高级生命”的粪便。石头的用处真大,李洪志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管说它是什么,反正石头也没有嘴去跟李洪志辩白,只有让他“随意所用”了。请问:(1)石头到底是属于“神”体还是属于钱,还是人的“元神托生”成石头后的“枷锁”?“神”在交换关系中还用钱吗?(2)如果都是,岂不是“神”拿着其他的“神”体(石头是天国世界的钱)进行交换?(3)打破石头是人的解脱还是破坏了一个“神”的生命?(4)如果说石头是“神”用黄土压实而成的,而“黄土”是高于常人空间那一层生命的粪便压实而成的,那石头岂不成了高级生命的粪便了?或者说极乐世界的神用的钱都是粪便疙瘩?
(7)、“大法弟子”能否修炼?
1)家族有精神病史的不能修。《大法义解》
2)不能破坏常人社会的状态:“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常人社会状态修炼”《悉尼讲法》
3)只信不做不行:“我叫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只要没有圆满。”《长春讲法》“有人说:我信耶稣了我就能去天国,我说去不了。”《悉尼讲法》
4)不能违法《修炼者须知》。
5)不管人间闲事,不反对政府,不参与政治:“修炼的人无须管人间的闲事,更不要参与政治斗争——也不投靠任何外国政治势力。”《精进要旨》
6)不能有情:“想干不想干,高兴不高兴,爱和恨,整个人类社会的一切,全是出自于这个情,这个情不断,你就修炼不了。”《转法轮》
7)不能强迫人修炼“强化人不是修。”《转法轮》
8)不能呆在家里:“得了法却不能证实法,还配当大法弟子吗?无论他们怎么在家里所谓的坚持学法炼功,都是被魔控制着走向邪悟。”《严肃的教诲》
9)不能吃药:“你要想修成佛,你得在所有问题的认识上都是超常的,你放不下那一颗心,你就过不了这一关,你就不可能圆满,所以你要是失去这个机会,这一关就没有过去,为啥我们有些辅导员,老学员很明白,一看学员吃药他就着急。”《美国讲法》
10)死掉了不能修:“要没有师傅保护,那就一下得死掉,死掉了怎么修啊?”《悉尼讲法》
11)不能在乎死亡:“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只能是人。”《长春讲法》“特别是那些为大法失去人体的,都是在证实法中体现出来的伟大。”《2001年加拿大法会上讲法》
12)不能搞社会上的文明举动:“有人从大法中得到一些启示,就搞起了什么社会上的文明举动,这种来源于大法却不能证实大法的窃法行为,从另一方面却抵消着大法。”《法正人心》
13)不能有魔性:“人在没有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下做的事就是魔性,人的魔性是恶,表现为杀生、偷抢、自私、邪念、挑拨是非、煽动造谣、妒忌、恶毒、发狂、懒惰、乱伦等等,修炼者不修去魔性,功则大乱不得,或入魔道。”《佛性与魔性》
依照以上的情况来看,“大法弟子”们谁也不够格,谁也修不成!
(8)、“元神”到底灭不灭?
李洪志在《转法轮法解》中说“修炼界就讲人的元神不灭,人的元神就是不灭”。同时他在《转法轮法解》中又说“所以你没有德啥都没有,全是黑色的业力,那么这个人就是十恶不赦,面临着彻底的毁灭,元神都要销毁的,那叫形神全灭,很可怕的事情”。
前面说“元神”不灭,后面又说“元神”可以销毁,真是矛盾!
(9)、李洪志是否选择出生地?
在《欧洲讲法》中很清楚地表明李洪志出生在中国是他自己的选择,“为什么我选择要出生在中国,在中国这地方传法呢?”可是到了1999年5月2日,李洪志在悉尼会见记者时又亲口否认此事,“记者:为什么您选择长春出生,不是在北京呢?李:这个有选择吗?记者:我看是有的。李:这是没有的。”
看来李洪志是在退化了,1998年5月30日欧洲讲法中李洪志还声称出生在中国是自己的选择,可到了1999年5月2日,这不到1年的时间里李洪志对自己的出生地就没有选择了!
(10)、青春常驻悖论。
李洪志在《转法轮》的《李洪志先生小传》中说他四岁修炼八岁圆满,有金刚不坏之身。他在《转法轮》里也说 “真正修命的功法,要把采集的高能量物质在细胞中不断储存,不断地加大它的密度时,逐渐地就能抑制住常人的细胞,慢慢地就把常人的细胞代替了,那个时候将会发生质的变化,这个人就青春常驻了。”
试想,李洪志八岁就圆满具金刚不坏之身了,那身体里的细胞应该全部被高能量的物质所取代,八岁时的青春应该常驻。可是看李洪志的照片,怎么看都不象八岁的样子。难怪有的“法轮功”练习者说我是在用常人的眼光去看李洪志的照片呢,原来在他们看来李洪志的照片就只能看出八岁,真成了狗眼看人了,真是滑稽!
所以,练习者在“法轮功”邪教组织里是无路可走或者是死路一条。
(11)、练习者的出路何在?
按照李洪志的说法,“得了法却不能证实法,还配当大法弟子吗?无论他们怎样在家里所谓的坚持学法练功,都是被魔控制着走向邪悟”;“顶着压力走出来”犯法就会被抓进看守所、进监狱或劳教所,李洪志却说“监狱劳教所不是修炼的场所”;那练习者如果不修了“降为常人”了,“魔也会取你的性命”甚至会“形神俱灭”;还有一条路就是死,可是又不能自杀,李洪志说“自杀是有罪的”,而且,“没有师父保护,那就一下死掉了,死掉了怎么修啊?” 《悉尼讲法》
所以,练习者在“法轮功”邪教组织里是无路可走或者是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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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歪理邪说的逻辑矛盾不胜枚举,仅举以上例子以示应证。“法轮功”练习者几年的所谓修炼历程实际上就是一直在实践着李洪志的这一套歪理邪说,他们在修炼乃至日常生活中的种种自相矛盾和心口不一的行为也正是李洪志各种歪理邪说中逻辑矛盾的综合反映,他们左右为难,太累太累!
李洪志曾经说“法轮大法”是“圆融不破”的,但这个所谓的“高德大法”中逻辑混乱,错误百出,怎么“圆融”呢?所以,李洪志只能提出“不同层次有不同层次的法”的歪理邪说,玩起文字游戏,使用晦涩语言,控制练习者的自主思维,欺骗他们的一相情愿,玩弄他们的情感和性命,让练习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空间去“悟”,他们不仅没有觉察到这些矛盾和错误,反而认为是自己的层次不够和悟性较差。如此,则达到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控制练习者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罪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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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5:47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三、四节

第二节  邪
一、宣扬歪理邪说
1、以丑化现实贩卖“层次说”和“末日论”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紧紧抓住当前社会现实中的阴暗面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夸大和渲染,利用人们对这些问题的不满、反感而又无能为力的心态,兜售自己的层次之说和末世论调。李洪志说“人类在史前时期每次不同周期毁灭时都是人类处于道德极其败坏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我们人类生存的空间正处于这个危险的阶段,唯一的办法就是赶紧逃离”,“当有的人变得不好了,就往下掉,在这个层次呆不住了,他变得更坏了,他又掉下一个层次,掉、掉、掉,最后就掉到常人这个层次了。”所以,李洪志故意夸大现实中的某些消极阴暗现象激起人们思想的共鸣,乘机抛出“人是因为在高层次变得不好而掉到宇宙的垃圾站里来”的歪理邪说,并且暗示现实“道德下滑”的情况与“史前”“人类不同周期的毁灭”的情况极为相似,要想离开这个非修炼人呆的“肮脏的世界”,只有登上李洪志扛来的“上天的梯子”,在“法轮功”当中一层一层地修上去,才能“返本归真”,摆脱“世界末日”来临时的“毁灭”和“淘汰”。
2、以利益诱导贩卖“空间说”和“圆满论”
在如何摆脱“世界末日”的问题上,李洪志给他的弟子们指出了一条“常人——修炼人——神”的“光明大道”,设计了“现实空间”和“另外空间”两个地方,“现实空间”是常人生活的地方,“另外空间”是“神”呆的地方,而修炼人一半是人体一半是神体,是界于“现实空间”和“另外空间”的。李洪志同时也安排了所谓的“世间法修炼”和“出世间法修炼”两个过程,修炼就是由人体不断向神体转化的过程。尽管李洪志和“法轮功”练习者异口同声地说修炼不是为了自己,但是在这条所谓的修炼道路上,还是有很多诱人的好处的,诸如“能量”、“功能”、“消业”、“层次”、“老年妇女还来那么一点例假”、“车撞不死”、“法身保护”,当然最大最好的还有“白日飞升”、“圆满”、“返本归真”等等。所以,李洪志紧紧抓住练习者的现世功利心态和趋利避苦的自保心理进行利益引导,以“圆满”等种种好处诱导练习者逐步脱离“现实空间”到“另外空间”去,使他们完全抛弃现实,心系“另外空间”,情系“主佛保佑”,想在短短的几年中“功成圆满佛道神”,回到那“金光闪闪”的“法轮世界”、“莲花世界”,过长生不老的“大自在”日子。其思维和行为逐渐与社会的共同规则格格不入,走上了一条以极端方式追求个人极端功利的道路。
3、以降低难度贩卖“消业说”和“修炼论”
为进一步引诱成功或者牢牢控制“法轮功”练习者,李洪志将其“法轮功”修炼方式打扮得简单、轻松、安全、高效,其中贯穿有李洪志一切歪理邪说的核心观点——消业说。李洪志认为,人掉到宇宙的垃圾站——地球上来,是因为“业力”加重的原因,要想“返本归真”就只有以“修炼”去“消业”,“消业”的程度将直接决定你的“层次”和“果位”。而按照李洪志的说法,“我这有几本书,还有录音带、录象带,你从中会发现,你看过听过一遍之后,隔一段时间再听再看,保证对你还有指导作用,这就是法。”在弟子们看来,以修炼“法轮功”来解决根本问题很简单,尤其李洪志给其弟子下了“法轮”就更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我们的法轮也是这样的,他就是运转,解决了常人在正常生活状态下练功的问题,增加了练功时间,形成了一种功炼人,也叫法炼人,你没练功的时候,功炼你,你练功的时候,功也炼你,你吃饭、睡觉、上班,都在功的演化当中。”因为“法轮常转”就更起作用了。加之李洪志又说“你拿着我的书(因为里面有我的照片)或我的照片,你手里捧着佛像,打着大莲花手印,然后就象求我一样,求老师开一下光,半分钟就解决问题了。”所以李洪志宣扬的练习者所想象的“法轮功”修炼是一件相当容易、安全的事,那“消业”也就是很容易了,在他们看来“圆满”就成了囊中之物了。
4、以神化个人贩卖“特性说”和“道德论”
李洪志歪曲现实宣扬“道德下滑论”和“世界末日论”,说人类因为道德水平的下滑而面临毁灭,在练习者的心头引起了恐慌。他又乘机抛出“真善忍是宇宙的根本特性……真善忍是衡量好坏的唯一标准”等说法,使练习者认识到自己是因为偏离了宇宙“真、善、忍”的根本特性而掉到“垃圾站”里来的,只有以宇宙的特性“真、善、忍”要求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才能达到李洪志的标准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和层次,最后才能“返本归真”。同时,李洪志通过一系列的自吹自擂对自己进行个人神化,把自己打扮成“真、善、忍”的化身,在练习者心目中树立起正义、神圣、纯洁、智慧、超常的教主形象,使练习者的心理上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自己跟着李洪志修炼不仅可以个人“圆满”,而且还可以“普度众生”,拯救道德下滑的人类。他们普遍认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没有错,“法轮功”练习者自认为是超常的好人,使他们的思想和现实的行为发生严重的脱节和背离并毫无察觉。
5、以关门打狗贩卖“法身说”和“毁灭论”
练习者一旦进了修炼“法轮功”的大门,李洪志就露出了狰狞的面目,开始搞“不二法门”的宗派霸权,实施“法身”监督,使练习者产生一种“芒刺在背”的恐惧感。李洪志又以“掉层次”和“形神全灭”的“毁灭论”来要挟练习者在修炼“法轮功”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供其驱使和利用。
二、聚为邪恶势力
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在“法轮功”整个组织中围绕“法轮功”汇聚了各种各样的人员,既有阴谋家,也有吹鼓手;既有血吸虫,更有牺牲品。他们为谋求各自的一己私利互相利用,组成一个同床异梦的共同体,实现对社会的危害。
1、阴谋家
他们利用邪教“法轮功”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是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以教主李洪志为首的少数阴谋家以骗起家,寄生在这些“法轮功”练习者的身上,榨干他们的血汗钱积累了巨额的资本。这些巨额的资本一方面用于他们个人穷奢极欲的挥霍,购名车、置毫宅,出则飞机代步、入则锦衣纨绔;另一方面这些巨额的资本又成为他们破坏国家的政局稳定和出卖民族利益反党反政府的罪恶资本,建电台、办网站、立报业、拍电视、攻卫星,勾结国际反华势力实现“五毒”合流,出卖民族利益提升自身利用价值,控制信徒践踏法律扰乱社会秩序,建立机构进行反动宣传混淆视听。他们以练习者的身家性命为赌注与党和政府对抗,对国家和民族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
2、血吸虫
他们追随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并为之摇旗呐喊,神化李洪志并对“法轮功”进行炒作、包装,制造明星效应。他们未必会相信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所谓神奇和高深,但他们把“法轮功”当作一桩产业,一棵摇钱树,相信李洪志及其“法轮功”能给他们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发泄对社会不满的机会。在经济利益或者不可告人的目的的驱动下,他们不仅可以圆自己发财的梦想,而且可以宣泄自己心中对党和政府的积怨与不满。在他们眼中,信的人越多,他们赚的钱就越多;赚的钱越多,他们又会把李洪志和“法轮功”吹得越玄,赚你几十元,害你一辈子;同时,他们认为向社会输送的精神垃圾越多,就越能破坏共产党的领导和政府对社会的治理,越能体会到发泄自己不满情绪以后的快感。
3、吹鼓手
这些人大多对“法轮功”进行吹嘘以实现自己的目的。阴谋家吹嘘“法轮功”是为了包藏自己罪恶的阴谋,妄图达到从惑众到夺权的目的;血吸虫对“法轮功”进行吹嘘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和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练习者吹嘘“法轮功”是为了显示自己对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忠诚以提高自己的“层次”,达到最终的“返本归真”;而有些丧失政治洞察力的新闻媒体吹嘘“法轮功”则纯属是失职行为下对社会大众的误导。这些人以免费的广告和各种现代的传销方式为“法轮功”邪教组织规模的迅速膨胀立下了汗马功劳,也促进了“法轮功”各种歪理邪说的泛滥。
4、牺牲品
也就是处在最底层的“法轮功”练习者。他们利用“法轮功”是为了一相情愿地实现自己所谓的“天国之梦”,寻求自身困境的解脱。他们在阴谋家的操纵下,以违法、闹事、破坏社会稳定、伤害家人和单位的代价来换取自己的所谓“消业”、“层次”、“功能”、“果位”、“圆满”等利益;他们被血吸虫盯住不放,被吹鼓手吹得昏头昏脑。可怜一帮练习者,在阴谋家的操纵下,稀里糊涂地相信了“法轮功”的各种歪理邪说,买了一些血吸虫推销的精神垃圾,害人害己。
这四种人各有所需各有所求,形成了一种牢固的供求关系。对于阴谋家而言,利用“法轮功”是为了树立山头,达到自己反科学、反人性、反社会、反政府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以讨得洋主子的欢心;对于血吸虫而言,他们的良心被金钱出卖,甘愿充当邪教的助产士,利用“法轮功”练习者的身家性命和幸福去换取大把大把血腥而又肮脏的钞票,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对于吹鼓手而言,他们既是骗人者又是受骗者,属于分化瓦解的对象;对于牺牲品而言,参与邪教犹如一场噩梦,他们或者已经认清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而彻底转化,或者仍然在其中沉浮而执迷不悟;或者已经痊愈,但在心灵和肉体上留下了永久的创伤,或者不可避免地已经或将要成为邪教的牺牲品。
三、从事歪门邪道
1、教主崇拜
在“法轮功”邪教组织里,李洪志通过一系列的个人神化对自己和“法轮功”进行包装打扮,吸引人们的注意,控制练习者的思想和情感。他首先是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无所不能、全知全能、包容古今、通达神灵的“主佛”。“功力越高,发出的能量就越大……我也被测定了,测定发出的γ射线和热中子超过正常物质放射量的80倍到170倍,这时测试仪器的指针到极限了,因指针到头了,最后多大还不知道,这么强大的中子简直不可思议”。李洪志象这样不知羞耻地对自己进行的自吹自擂不在少数。其次是把自己打扮成“真、善、忍”的化身。无论是李洪志自己编造的身世中间还是关于李洪志的以讹传讹的故事里,练习者都认为李洪志从小到大就是一直按照“真、善、忍”行事的,李洪志简直就是“真、善、忍”的化身。再次是将“法轮功”的歪理邪说神秘化,将其打扮成为深奥莫测的科学。李洪志的一系列歪理邪说含盖了众多学科的内容,他充分地利用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识领域的无限性的矛盾,抓住人们思想上的薄弱环节下手,而对于不具备那些知识的人来说,对李洪志更是崇拜有加了。
2、编造邪说
在世界上五花八门的邪教中,编造邪说是他们坑蒙拐骗的常用之道。有的以“包治百病”起家,有的靠巫术咒语致富,有的用“祛病赶鬼”发财,可谓巧舌如簧,机关算尽,李洪志有过之而无不及。他深信“牛不吹大点没人信”的骗子哲学,为了牢固地控制“法轮功”练习者,干脆吹嘘只要练了“法轮大法”就不用吃药治病,省得自己经常去演示“三巴掌治好罗锅”的骗术,授意信徒编造“万人调查报告”,杜撰“功到病除”的虚假案例,怂恿练习者天天交流“信则灵,练就行”的假心得体会。因此,很多练习者受到歪理邪说的蛊惑,使得他们拒医拒药,迷之“消业”;沉醉幻觉,迷之“功能”;言行麻木,迷之“层次”;思维怪异,迷之“果位”;自伤自残,迷之“法身”;坚信修炼,迷之“法轮”;伤害别人,迷之“福报”;违法犯罪,迷之“护法”;命丧黄泉,迷之“圆满”……。同时,李洪志还抓住社会现实中的某些阴暗面夸大其辞,剽窃和歪曲宗教术语,编造“道德下滑论”、“世界末日论”、“政府无用论”、“消业论”、“层次论”、“圆满论”、“空间论”……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练习者狂热、盲目地追随,也使他们精神失常、残害生命的事情时有发生。
3、精神控制
李洪志以引诱、洗脑、恐吓三个紧密的步骤达到对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的目的。从“法轮功”组织整个演变的宏观过程来看,“法轮功”组织的发展和嬗变的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精神控制的过程;从练习者个人经历的微观过程来看,也是通过这三个步骤来完成的。练习者经过精神控制以后,沾沾自喜于已入异类之列而游离于常人之外,食人间烟火却凡事讲着“另外空间”的歪理邪说,脚踏地球上却处处干着“佛国世界”的胡作非为,满口的仁义道德,满肚的男盗女娼!
4、聚敛钱财
尽管李洪志一再宣称自己的所谓艰苦和简朴,但是从李洪志的一系列行为中,不难发现李“大师”对金钱有一种强烈的执着和兴趣。从李洪志各种出版物的价格来看,一本《转法轮》的市场价有12元、10元等几种价格,而其成本价最多不过3至5元,一枚法轮章的市场价是3元,其成本价才0.45元左右,一张听课证要50多元,还有李洪志非法出版的各种书籍、练功服、坐垫、录音带、录象带、影碟等物品的成本价和市场价也有很大的差距,他赚取的是暴利!李洪志除了对各地出版印刷的书和音像制品收取稿费和校对费以外,还按照定价总额的8%另外收钱,为确保这项收入,李洪志发出了关于清理流传资料、手抄书、手抄经文的通知,指令各地组织和学员只有从指定的书店或购买点买的书才有“法力”。此外,各地方组织自行出售物品所得的收入,李洪志以“法轮功不能成为经济实体”、“要建立大法基地”为由要求一律上缴。而且在早期,李洪志还对每篇经文都收取几分钱,足见其对金钱的贪婪和吝啬!由此可见,李洪志从所售的各种书籍、画像、法轮章、录音带、录象带、影碟、练功服、坐垫等物品中牟取暴利是不争的事实。
而且,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支出中也可以看到他聚敛了大量的钱财:李洪志在国内拥有多处房产、几部高级轿车、巨额的个人消费。99年初,李洪志在美国新泽西洲普林斯顿大学附近,以其妻子李瑞的名义购买了一处600多平方米的房产,5月份对这所洋房进行了豪华装修,单私人游泳池就花了2.4万美元,无怪乎《亚洲华尔街时报》的记者认为住在60多万美元毫宅里的李洪志“珠光宝气象个富商”,而《日本时代》在发表的评论中也称李洪志为“过着豪华流放生活的肥猫大仙”。另外,维持明慧网等高科技邪教网站的正常运转要消耗大量的费用;一家三口移居美国申请绿卡的高额费用以及在美国的生活费用;组建法轮大法电台(要租用卫星转播或建立无线电波中转发射站才能使大陆的练习者收听到法轮大法电台的广播,这同样要消耗钱财)的费用;耗巨资租用北美N3R卫星频道办法轮大法唐人电视台;租用飞机在全球组织练习者和“雇佣军”到人权大会去闹事、组织游行、搞所谓的SOS救援活动,这些活动中为别人开销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每人每天30美元的工资,而历次人权大会都要召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多次攻击我国的鑫诺卫星的高科技设备所用的资金;不惜重金租赁美国肯尼迪中心搞所谓的“海外造势”活动;不惜重金在美国的新闻媒体上刊登宣扬“法轮功”的广告……而这些从练习者身上榨取的钱财都是没有向国家缴纳税金的。下面有几组数据可以清楚地见到李洪志敛财的贪婪:
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到1994年,李洪志在长春教功售书就收入428300元,在全国各地办班收入789000元,共计1217300元;在武汉、济南两地破获的几起非法出版和销售“法轮功”图书、音像制品案件的非法营业额就达1.6亿多元……1997年,法轮大法研究会主管生活财务的刘桂荣清查帐目时,发现李洪志偷漏税款1000多万元,李昌等人提出按国家的法律建立帐簿的要求,李洪志表面答应建立帐簿的要求,暗地里却在北京法华寺的家中将一应的帐簿全部销毁;李昌检举李洪志在香港等地的银行的户头上的资金就有1100多万元……。以上罗列的也仅仅是李洪志聚敛钱财的一小部分事实,至于确切的数量已经很难统计。
附部分省市有据可查的李洪志非法出版物一览表:
时   间        书         名        数量(万册)        金额(万元)
92.6-92.12        中国法轮功复印本        0.3        1.2
92.12-93.4        中国法轮功小黄本学习资料        5        15
93.04        中国法轮功        6        39.6
94.06        中国法轮功修订本        11        82.5
94.12        转法轮        63        756
96.02        转法轮精装本        4        180
95.07        中国法轮功修订本英文版        0.51       
95.11        转法轮(卷二)        45.15        360
99.05        中国法轮功法文版        0.88       
96.02        法轮佛法修炼故事        20.01        110
96.06        法轮佛法繁体版        0.5       
95.07        法轮大法义解        2        16
96.01        法轮大法义解        20        160
96.01        法轮大法义解        20        160
97.10        美国讲法        58.03        314
99.03        哄呤、法轮佛法、李洪志在长春辅导员法会上讲法、精进要旨、新加坡讲法        20       
98.05        法轮大法义解、大圆满法        21.7        223.5
97.01        悉尼讲法、长春法轮大法学员身心健康百例、法轮大法宣传图片、佛家人物         7.78       
98.12        大圆满法        5       
99.01        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欧洲法会讲法、悉尼讲法、转法轮法解        125        660
99.01        欧洲讲法、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        117.66        588.3
99.1        欧洲讲法、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39.5        197.5
99.1        欧洲讲法、北美首届法会讲法        67        335
99.5        在长春辅导员法会上的讲法        3.49       
99.5        新加坡讲法、在长春辅导员法会上讲法        20        50.8
96.9        转法轮.卷二、法轮大法义解        8        61
96.11        转法轮精装本        1.5         15
96.12-97.6        转法轮.卷二、法轮大法义解        50       
98.5-99.4        法轮大法义解、转法轮等七种书        98.679        576.0305
96.7-99.4        转法轮、精进要旨等九种书        200       
96.12        转法轮、转法轮.卷二、法轮大法义解        50        340
99.1-99.4        法轮佛法        6.7        120.6
99.4        洪吟        10       
92—99合计        音像制品500多万盘(盒)、图片129多万张        1108.4        5362.031
5、危害社会
任何邪教对社会的危害都是通过对一个个的个体的危害来实现的,因为每一个人一般都是生活在最小的组织——家庭和最大的组织——国家里,邪教练习者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以自身的毁损实现对其所在的组织的危害。而这些组织都是社会的构成单元,它的功能的破坏或丧失所引起的后果必然会转移给社会,从而增加社会的消化负荷并引发社会问题,这也就实现了邪教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也是如此,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1)、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编造邪说,在广大的“法轮功”练习者中制造思想混乱,残害他们的身心健康,摧毁他们的正常思维和情感,使他们从正常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变成了违法犯罪分子。因为几乎所有的练习者都是按照李洪志的歪理邪说去实践的,其行为的指导思想就是李洪志的所有歪理邪说,一系列自杀、杀人、自伤自残等事件不断出现足以证明他们思想混乱和理智沦丧后的恶果。他们从良民变成“刁民”的过程说明李洪志编造的邪说使他们以及与他们相关的人蒙受了巨大的灾难,并且这种恶果最终会转移给社会,增加社会承受和消化的负荷,实现邪教对社会的破坏、对国家安危和民族复兴的挑战。
(2)、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对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摧毁了“法轮功”练习者正常的思想信仰体系,进而破坏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思想信仰基础,使他们丧失理性思维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把李洪志这个活生生的人当作神来进行崇拜和供奉,将正常的思想信仰从练习者的头脑中挤出,这是对思想自由的剥夺,更是对正常思想信仰的最大侵犯。由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让练习者错误地相信“法轮大法”是超常的科学,使他们抛弃了对科学的正常信仰,这些被剥夺了正常信仰的练习者将其邪教“法轮功”的“病毒”进行扩散,使更多的人丧失正常的思想信仰,造成社会生活中一定范围内的某些群体思想信仰的丧失,进而破坏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思想信仰基础。
(3)、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对我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规范进行破坏,导致精神垃圾在社会生活中泛滥,道德水准在某些群体中出现下滑。我国本是一个封建传统比较浓厚的国家,各种封建迷信思想有其根深蒂固的生存土壤,加之“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对传统文化中有益的部分进行曲解,使不太纯洁的文化市场雪上加霜,精神垃圾的泛滥污染了精神文化领域。而李洪志宣扬的歪理邪说导致练习者以极端方式追求个人的极端功利所体现出的极端自私性说明他们的道德水准已经下降,而李洪志反对献血、保护动物、爱护残疾人、捐款等社会公益事业更是破坏我国的道德建设,比如湖南长沙“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因为在抗洪抢险时捐款而被撤职就是明证。
(4)、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狂妄贬损现代科技,严重干扰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实践证明,科技的发达程度将决定社会的发展速度和国家在世界竞争中的成败,所以我国把科教兴国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进了宪法。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狂妄地贬损现代科技的作用,必然会引起部分人思想认识上的松弛,尤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吸收一些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参与其中,对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5)、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误导练习者放弃现实追求,侵蚀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在邪教“法轮功”的歪理邪说的诱导下,“法轮功”练习者心系“另外空间”,情系“主佛”保佑,把现实的一切当作“执着”予以放弃甚至是破坏,给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造成灾难。他们都接受了“世界末日”的妖言和宿命论的“安排说”,沉浸于修炼,沉醉于“圆满”,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全然消失,而这种个人精神动力的减弱将使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很多具体方面的发展受到影响。同时,邪教思想的余毒会扩散和影响到他们的下一代,给国家未来的一代人的生活和思想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6)、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恶意丑化社会现实,离间“法轮功”练习者和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情感、信赖,煽动他们的不满、敌对甚至仇恨的情绪,妄图实现以“惑众”来“夺权”的目的。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中,以丑化社会现实宣扬“政府无用论”。尤其是明慧网的造谣,对党和政府进行赤裸裸地攻击和污蔑,在进一步加强对练习者精神控制的同时,煽动他们的不满、敌对甚至仇恨的情绪,让他们“顶着压力走出来”与党和政府对抗。
(7)、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挑动制造事端,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当邪教“法轮功”组织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他们认为向党和政府公开发难的时机已到。面对新闻媒体对邪教“法轮功”危害社会和人民的事实进行揭批和报道,他们总是号召练习者“护法”和“正法”,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美其名曰讨说法,实则包藏乱世夺权的祸心。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非法的集会、示威事件,据不完全统计,参与闹事的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就有78次,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我国众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在1999年7月抗洪抢险的关键时刻,长江两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重要关头,他们悍然组织练习者围攻湖北、安徽、江西等长江沿岸省分的省委省政府,使抗洪抢险工作受到破坏,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蒙受损失。而这些事件的出现严重破坏了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干扰了经济建设的大好环境。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世间惨剧,一次次借题发挥、居心叵测的“力量展示”,连同其他大量被揭发出来的事实,被反映出来的情况令人震惊,发人深省!
(8)、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投靠国际反华势力,蜕变为一股反华政治势力,严重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当前,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与民运、藏独、疆独、台独分子沆瀣一气,蜕变成为一股专门与祖国和人民为敌的政治势力,他们都以破坏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和安全为目的,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下苟延残喘狼狈为奸,他们以整个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代价换取洋主子的欢心,提高自己的利用价值,妄图挽救自己那日落西山穷途末路的命运。请看如下事实:
1999年7月,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并对李洪志发出通缉令以后,刚在加拿大过完自己46岁生日的李洪志匆匆抛出《我的一点声明》以后就龟缩到美国去了,并美其名曰“躲在山中看世人”;
2000年3月,加拿大“法轮功”组织与民运、藏独、台独等10来个反华政治组织一起召开记者招待会,要求加拿大政府在人权会议上参加美国反华提案的联署,把中国的贸易与人权状况挂钩。3月2日,美籍华裔“法轮功”人员赵衍红被安排在美国外交委员会“中国和西藏的人权状况”的听证会,散布谣言称其在北京“护法”时被关押8天倍受虐待(实际上是子虚乌有的事情)。3月16日,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举行“中国宗教自由问题”听证会,张尔平(李洪志的代表,“法轮功”代言人)、魏京生(民运分子)、吴弘达(民运分子)等反动分子一起鼓噪,为美国反华提案制造舆论,呼吁有关国家拒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反对美国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3月2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人权大会上,美国反华分子以人权为借口对中国说三道四,在他们的第9次反华提案中“法轮功”的名字赫然在目。会后,李洪志在当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声称,“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美国政府正准备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会议上提出批评中国1999年人权记录的方案。”;
2000年10月,龟缩了14个月零20天的李洪志在洋保镖的护送下在美国西部讲话31分钟,最引人注目的是他说:“另外我想借这个机会,向所有美国、加拿大各级政府授予我们的荣誉和授予我个人的荣誉(作者评:“大师”还看重这个常人垃圾们的荣誉)表示非常的感谢!……但是呢,我会把未来的美好带给他们。”一语道破李洪志之流在为谁打拼为谁卖命的真相;
2001年4月,在第57届联合国人权大会上,当美国的反华提案第10次遭到失败并丧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席位和资格时,“法轮功”骨干分子竟然跑到美国代表的席位上痛哭流涕,卖国嘴脸和奴才面目毕现;
2001年7月,李洪志不惜重金租赁美国肯尼迪中心,聚众纪念“法轮功”被取缔2周年,李洪志在洋保镖和一位政治背景神秘的美国女子(Gail Rachlin)的亲自陪同下到达会场,与以往不同的是,他没有打出“法轮大法”的旗帜,而是在星条旗(美国国旗)下胡言乱语了40多分钟。
……
第三节  秘
一、神秘说教
1、由故弄玄虚到自我神化
李洪志本来是小学毕业,文化有限,但是总喜欢故弄玄虚地对一些剽窃而来的科学、宗教等术语进行望文生义地解说,充分利用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认识领域的无限性的矛盾进行“讲法”,虽然落了一些把“光年”当作时间单位之类的国际大笑话,但还是给练习者留下一种“博学”的印象,也给“法轮功”歪理邪说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且,李洪志在自己的歪理邪说中有很多地方对自己的说教进行神化,比如李洪志在《转法轮》第1页说,“因为它牵扯的问题很大,牵扯的历史渊源很深,牵扯的面也很广,涉及的问题也很尖锐。”,“这样的事情,机会不多,我也不会老这样传下去。我觉得能够直接听到我传功讲法的人,我说真是……将来你会知道的,你会觉得这段时间是非常可喜的。”李洪志深谙“牛不吹大一点没人信”的道理,充分抓住人们猎奇的心理,将“法轮功”歪理邪说神化、玄化,从心理上俘获练习者。
2、由允许讨论到禁止思辩
李洪志1994年在《大法义解》中说“我们不能只是集体练功,我们能不能找个特定的时间集体学一学法。逐章逐节的,大家念一念,讨论讨论……学完了之后大家还要讨论,逐段地讨论。”练习者在一种单一的虔诚尚未转变成盲目的崇拜时,或多或少地发现了李洪志歪理邪说中的一些问题,李洪志为了封杀这种怀疑和沟通,开始强调只能通读,不可精读、研读、讨论、对照,以掩盖其漏洞百出和逻辑混乱。1998年9月李洪志在《瑞士讲法》中提出,“还去议论法,这法如何如何,这段如何如何,那段如何如何。人配不配议论法呢?最起码你还有人的思想,那样做是不对的……你占用修炼、读法的时间去谈论体会,我想就不好”。到1998年这个时候,练习者头上“精神控制”的紧箍咒已经比较牢固了,李洪志以“思想业”的诡辩和“师父”的命令消除练习者的怀疑和讨论以后,他们心中的那些疑惑逐渐转变成了玄奥,使本来已经蒙上一层神秘色彩的“法轮功”的歪理邪说在他们看来更加神秘。
二、秘密结社
1、非法组织
李洪志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属于社会团体的性质,但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其违反了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和宗旨,从事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筹备登记和成立登记,所以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一个非法的组织。李洪志躲过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管,秘密地进行了法轮大法研究会的筹备和成立,属于秘密结社的行为。而且,很多练习者为了“讲清真相”、“弘法”、“护法”和“正法”等活动,非法组织人员也属于秘密结社的行为。
2、非法活动
法轮大法研究会成立以后,组织了一系列非法集会、示威活动、出版了一系列非法出版物牟取暴利并大量偷漏税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煽动练习者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安、民政、税务、出版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而秘密进行的,都是非法活动,给国家的安定和练习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三、诡秘活动
1、诡秘联系
“法轮功”练习者的诡秘的联系方式主要表现在他们以区别于常理或违背法律的方式进行联系。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前,练习者外出活动一般以相同或相似的服饰和行为等作为联系方式,比如佩带法轮章、穿练功服、手持蓝皮本的《转法轮》甚至练功人特有的气质、行为等,通过这些“法轮功”练习者特有的区别于常人常情常理的特征判断“功友”,从而进行相互联系。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后,“法轮功”练习者的联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练习者相互之间以代号、暗语、密语等方式进行联系是相当长的时间里比较普遍的事情,后来使用保密电话、在网上以加密电子邮件等秘密方式进行联系和勾结,尤其明慧网等邪教网站教以反跟踪、反侦察、反审讯等伎俩和手段以后,他们把过去地下共产党员对付敌人的手段学以致用,来对付一切关心和帮助他们的人,以各种诡秘的联系方式召集人马去从事他们所谓的“护法”、“正法”活动,在“圆满”的诱惑下深陷违法犯罪的泥潭不能自拔。
2、诡秘活动
“法轮功”练习者之所以采取诡秘的活动方式主要是为了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和打击。他们深知国家法律的威严不可小视,同时又放不下“圆满”的诱惑,在患得患失之间挺而走险,选择了违反国家法律的诡秘的活动方式,诸如用信鸽打横幅、用代号进行联系以免暴露身份、在明慧网的教导下如何张贴传单而又不留下指纹……在他们看来有关修炼的一切行为都是光明正大的,殊不知这些跳梁小丑上演的一幕幕闹剧在法律的照妖镜中已经毕现他们丑恶的面目。
第四节  反
一、反人性
人是高级动物,是自然之灵。人性主要体现为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人的自然性,就是人作为一种动物等同于一般动物所具有的情、欲等生理特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其歪理邪说中说“情是很肮脏的”,“情就是魔”,要求练习者强行压制各种欲望而不是用道德、伦理等社会规范进行制约。比如很多练习者到了成年大多仍然不恋爱结婚,他们“好心”地消除“万一‘圆满’以后给对方留下的痛苦”。练习者的绝食行为就是典型的反人性的表现,肠胃本能的生理反应告诉人们肚子饿了就要吃食物,可是他们在“辟谷”或其它歪理邪说的支配下不顾空肠饿肚的本能生理反应硬撑着绝食,奄奄一息也在所不惜,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还有大量出现的自伤自残自戕殒命等各种不珍爱生命的事例也同样是反人的自然性的。“怕死”同样是人的自然性的体现,就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一样,练习者在“放下生死就是神,放不下生死只能是人”等歪理邪说的诱导下可以放弃生命,他们认为这不是死亡而是“圆满”。但是他们骨子里比常人更怕死,因为他们认为“元神”的死亡比肉身的死亡更可怕,所以肉身的死亡在他们看来就象脱了一件衣服一样,只要“元神”不灭,再大的代价他们都肯付出,至于反人性的自我虐待和走向毁灭就无所谓了。
人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人作为一种群居动物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组织和集体中,并且必须遵守这个组织和集体的共同规则(制度、纪律、规章、法律、道德等)。人总是生活在最小的组织和集体——家庭直至最大的组织和集体——国家之中,但是练习者的所谓修炼行为遇到这些组织的共同规则的反对和制约时,他们在关键的时候忘却了“向内找”而是“向外推”,不是选择改变自我服从组织和集体,而是选择抗争和破坏妄图改变这些共同规则,以扫清修炼道路上的各种障碍。人的社会性被他们践踏和破坏,人性在他们头脑中没有了意识存在,在他们身上也得不到体现,也使人们逐渐看清了邪教“法轮功”反社会的本质。
二、反科学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一方面诋毁科学,说“科学是在错误的基点上发展起来的”、“科学是邪教”、“电脑是外星人带来的”,妄图以贬损科学让练习者接受“法轮大法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另一方面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又不断利用现代科学的成果为邪教的生存、发展、传播服务,办网站、设电台、用手机、乘飞机、坐汽车、发传真、拍电视……。
而且,李洪志虽然仅仅具备小学文化,心虚之余总是扯起科学的大旗当虎皮,深谙吹牛之道的李洪志虽然弄了一些把“光年”当作时间单位之类的国际大笑话,但是他满口的科学术语还是糊弄了很多人。这个开口就是“宇宙”闭口就是“人类”的“大师”也曾一度让许多人信服,这个借尊重科学之名行破坏科学之实的骗子在练习者的心目中俨然成了一个通达神灵、包容古今、了悟宇宙、掌管生死的神灵。
三、反政府
其实,人们对政府的决定、命令、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要么支持要么反对,执行就是支持,不执行就是反对。于广大的“法轮功”练习者而言,因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对我们整个国家和人民尤其对练习者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国家依法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并通缉其头目李洪志是合法合理顺理成章的事情。可是几年来,练习者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蛊惑下不执行甚至破坏国家的法律实施,这是严重反对政府的事件。他们嘴上虽然说不反对政府,狭隘地认为只要没有扛枪拿炮去“革命”就是没有反对政府,殊不知行为上的阴奉阳为和违法犯罪也是在造反!
一般而言,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应该是一致的。客观地说,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主观动机是不想违法,不想反对政府的。但是客观上,他们在实践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所谓修炼过程中,很多行为已经违法甚至犯罪,这种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的背离正好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欺骗性和反政府性。
并且,他们妄图在国际反华势力的庇护和“五毒合流”的支持下与党和政府对抗到底,以出卖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代价求得自己的苟延残喘,这是其它邪教所不具备的特征,这种严重的反政府性决定了“法轮功”邪教组织是世界上一切邪教中最邪最毒的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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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第三章

第三章  邪教“法轮功”供求关系的政治性
政治通常表现为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如果一个群体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公认的领导集团、共同的利益追求、统一的行为模式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则构成社会的一股稳定的政治力量。一般而言,群体性组织的政治演变有三个阶段:自我形成并组织化阶段,以组织名义与其他社会组织交往阶段,以组织名义与国家交往阶段。对于“法轮功”组织而言,他们从上到下由法轮大法研究会、辅导总站、辅导站、分站、练功点等各级组织构成的严密的组织机构和体系,有李洪志和各级“法轮功”骨干构成的领导集团,他们中绝大多数成员都以修炼“圆满”为共同的利益追求,行为上在不同的时段表现为“练功”、“学法”、“弘法”、“护法”、“正法”等统一的行为模式,这正是其内部有灵敏的协调机制将领导与组织的互动效率发挥到极限的结果。所以,“法轮功”组织无疑已经构成社会中的一股政治力量。
政治力量一旦形成,就必然要和其它组织和集团发生关系而形成政治关系,其中和政府当局的政治关系是最高的政治关系,这种政治关系可能表现为合作或者对抗。“法轮功”组织产生、发展、壮大的整个过程中,与政府的关系是逐步走向对抗的,其包藏的祸心是逐步暴露的。整个“法轮功”组织中充满各种复杂的政治行为,有骨干份子的故意政治行为和练习者的过失政治行为,有骨干份子的政治图谋和普通练习者的政治响应,有国内政治行为和国际政治行为,并非练习者按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所说的“修炼不是政治”的假话所能遮掩和搪塞的。
第一节  故意政治行为与过失政治行为
一、李洪志以及“法轮功”高层骨干分子的故意政治行为
在整个“法轮功”组织当中,以李洪志为首的一部分骨干分子具有明确的与政府对抗的政治目的,心里有追求政治地位、权力等政治企图和动机,所以他们的行为是故意的政治行为。李洪志深知,如果“法轮功”组织在中国能取得合法的地位,教主李洪志将具有相应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其手中掌握和控制的广大“法轮功”练习者将成为他问鼎政坛的政治资本,这是李洪志一直梦寐以求的目标。
在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以后,李洪志等骨干分子明知再从事有关“法轮功”的一切活动都是非法行为,所以他们先后多次以“护法”为名号召练习者聚众围攻党政机关,以人多势众向政府施压,更能显示出李洪志故意的政治目的。尤其是李洪志躲在幕后和国外以经文和明慧网的反动宣传指使、煽动练习者走出来与政府对抗,自己则专门从事策划、煽动,让练习者为李洪志的政治目的去打拼,其故意的政治目的和行为得到彻底的暴露。
并且,李洪志等骨干分子在所谓的经文或者明慧网等邪教网站的歪理邪说中,煽动练习者污蔑和攻击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攻击现行政府和政治体制,以制造领导人之间存在矛盾和分歧的谣言,挑拨练习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感情,离间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激发他们的不满情绪,其染指最高权力的野心大白于天下。
二、“法轮功”普通练习者的过失政治行为
相比之下,“法轮功”练习者的动机与目的就显得一相情愿了。他们在观念上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反党反政府的政治行为,就连行使了自己集会、示威、申诉、信访等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都不承认是政治行为,政治观念的淡薄和政治常识的浅显使他们一相情愿地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简单的“弘法”、“护法”、“正法”等行为。
虽然他们不具备主观的政治动机和政治目的,但是其行为是客观的政治行为,这种动机与行为的背离是因为长期深陷“法轮功”邪教组织欺骗性说教的结果,属于过失的政治行为。并且这种过失的政治行为同样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第二节  “法轮功”组织中的政治图谋与政治响应
李洪志以传播“法轮功”为业是借气功之名开始的,经过练功、学法、弘法、护法、正法等不同的发展阶段,最终成为一种显示自己力量并与政府对抗的政治集团,大致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过程:
1、练习者以个人身份参与练习“法轮功”,行为上以练功、学法、弘法为主,这是“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时期,主要目的是开放式地吸纳社会成员,妄图迅速扩大其组织规模;
2、随着练习者人数越来越多,当其组织形成并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后,练习者行为上逐步转向以练功、学法、护法为主,在李洪志的煽动下开始拒绝政府的监管、社会的批评和舆论的监督,并以群体的方式宣示自己的存在及其理由;
3、当国家感到它以群体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危害性日益严重并采取取缔措施之后,李洪志对练习者发出了“正法”的号召,练习者的行为也就转变成以练功、学法、正法为主,使这一政治组织的功能逐步升级,即发展到整体、统一、持续、激烈地与政府对立和对抗的程度;
4、现在,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公开与国际反华势力勾结,与民运、台独、藏独、疆独等势力合流,公然要推翻政府并准备做长期斗争。
应该说,李洪志的政治图谋是逐步明朗的:开始以练功聚集力量;接着以“弘法”扩大组织;后来,李洪志的政治图谋就转化为号召练习者与政府作对,搞所谓的“护法”活动,显示自己的力量,导致练习者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性质转移;而现在则公开反对党和政府,进行所谓的“正法”,其政治图谋已十分明确了。但就练习者个人而言,他们把练功、学法贯穿自己行为的始终,精神逐步被控制而丧失明辨是非的认知能力,认识不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政治图谋就响应号召参与到与政府的对抗之中,这是一种被欺骗和玩弄的结果。所以,以李洪志为首的一小撮骨干分子是有明确的政治图谋的,而响应者即绝大多数普通练习者的行为问题应该是被蒙骗的结果。
第三节  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
当“法轮功”组织发展壮大到一定的规模时,李洪志所期望的政治目的和政治企图迟迟未能得到实现。所以,李洪志在1996年前后就开始与国际反华势力进行勾结,狼狈为奸妄图另辟晓径实现自己的政治梦想。如今,“法轮功”问题已经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国内政治问题而成为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
国际反华势力总是害怕中国强大起来,他们千方百计地寻找理由制造事端,破坏中国的发展,“法轮功”问题的出现使他们看到了希望,他们立即把“法轮功”问题作为干涉中国内政和攻击中国的靶子,当成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和讨价还价的筹码。“法轮功”问题国际化是李洪志的政治野心暴露和膨胀的必然结果,更是国内外反华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的必然结果。李洪志不断地鼓动练习者到天安门广场去闹事生非,本身就有很强的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政治动机,练习者的所谓护法行为也就逐渐演变成被国际反华势力利用和操纵的政治事件。尤其李洪志躲在国外不敢回来,频繁地发布所谓的“经文”、“讲法”,鼓动练习者到国家的政治中心——北京去“护法”、“正法”,这种行为破坏的是国家的声誉和政府的形象,追求的是自己的政治势力在国内外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妄图成为中国社会一股名正言顺的政治力量,这也同时说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沦为国际反华势力的走卒和工具。出于破坏我国发展的共同目的和相互利用的需要,邪教“法轮功”很快与国外反华势力勾结在一起,“法轮功”国内政治问题随之演变成为国际政治问题。
其实,每个人在社会中生活,都必然要和国家发生关系,对政府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法律等规范,要么执行要么反对,无论选择结果如何,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选择。无论选择的结果是什么,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最高政治行为,并非李洪志或练习者一句“修炼不参与政治”所能搪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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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6:16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一、二节

第四章  邪教“法轮功”的供求关系衍生的罪恶
以法律规范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今全球的普遍政治现象,其本质在于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否则,法律规范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根基,人类社会将毫无秩序和规则可言,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歪理邪说毒害练习者的身心,以精神控制摧毁练习者的理智思维,使他们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法律规范在他们看来可有可无。他们认为法律规范应该存在,是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法律规范为自己的所谓修炼进行诡辩;他们认为法律规范不应存在,是因为法律的本质限制了他们无限膨胀的私欲,限制了他们追求个人极端功利的极端行为。所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大肆践踏国际法和我国多部法律法规,练习者大面积违反国家的规章和命令,都是源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
第一节  法律基本知识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规范、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借以制约和平衡一切个人和组织的行为和利益。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指法律在与其它相近或相似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特殊现象,是法律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1、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其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它以严密的逻辑结构为人们规定了行为的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它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道德是通过思想的自我约束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政治则是通过组织和舆论控制来完成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和程序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已存在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并赋予它以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方式:A、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社会上早巳存在的某些其它社会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国家法律将千百年以来约定俗成的不准做的一些事情写进法律,认可社会上早已存在的规范,如不能杀人、偷盗等;B、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定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律规范。如我国通过加入国际电信联盟,签署《国际民用卫星通信准则》等方式认可国际法;C、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审判邪教类案件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则并赋予它法律效力。
3、法律是以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它明确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以及必须怎样做。法律是通过规定人的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关系,因而具有引导性。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的角度来选择和实施自己的行为。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的,是和国家制裁相联系的,具体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所以具有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又具有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规范作用:具体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可以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的行为。人们通过学习、了解法律,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国家反对的,不能做的;什么行为是国家命令的,必须做的,这样人们开始行为时就有了必要的目标和安全感。法律的指引作用有自律的功能。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最具规范特征的行为标准和尺度所具有的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对与错的作用。其特点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可靠的评价工具。法律的评价作用具有他律的功能。
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怎样行为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它可以减少人们相互行为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宣传和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人们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通过宣传,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认同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价值,并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使人们的道德文明程度得以提高和升华。另外在法律的执行运用过程中,人们还可以从活生生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使自己的权利意识和守法观念得以提高。
强制作用: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惩罚的作用。主要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犯罪的作用,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
2、社会作用:法律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阶级统治的作用: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推行本阶级的意志,保障其在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方面的统治地位。还有处理本阶级的内部关系,调整本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的作用。
社会管理的作用:法律在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管理作用。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转,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保障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的高速发展,保障和促进对外交流等方面。
第二节  邪教“法轮功”违反有关的国际法
一、违反《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在1989年公布的《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儿童具有生命权、健康权和接受教育等权利,而邪教“法轮功”组织大量剥夺和侵害儿童的权利,这不仅是我国人民,而且是世界人民所不能容忍的。
李洪志在山东济南和湖北武汉“传法”的时候,曾经明确指示其下属要紧紧抓住孩子这个群体。所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人员在武汉市的武昌、汉阳、汉口、青山以及北京等地组织青少年培训班,甚至连小朋友的假期都安排“法轮功”夏令营,向他们灌输邪教“法轮功”歪理邪说,摧残他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智力发育和心理情感,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违反了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定。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置国际法于不顾,向他们伸出罪恶的黑手,目的就是为了延伸自己的势力,妄图与党和政府对抗到底,其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本质昭然若揭。
二、违反《公民权利国际公约》
这个公约规定公民有言论和行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二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能妨碍别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必须考虑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共同规则。
李洪志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使练习者丧失自己自主的思维、语言和行为,他们都只能按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所要求的言行去行事,人云亦云如鹦鹉学舌一般。他们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蛊惑和恐吓下,严重妨碍和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破坏社会的共同规则。
三、违反《国际电信联盟组织公约》和《国际民用卫星通信准则》
拥有189个成员国的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前身是成立于1865年的国际电报联盟。国际电联的宗旨是推动成员国在电信领域的合作,维护正常的国际电信秩序,禁止用任何方式和手段攻击民用卫星和民用通讯设施,以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和平联系、国际合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从2002年9月至今,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居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多次以非法电视信号攻击我“鑫诺”卫星,造成多套新闻节目和教育节目的中断,给人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损害。这种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破坏公共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犯罪行为,直接破坏了我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干扰了教育部通过其为高校和中小学传送的20多套现代远程教育节目,造成中央台多套新闻节目的中断和多家省级电视台不能正常运转,严重践踏了国际法的原则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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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6:21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第三节(部分)

第三节  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
一、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
1、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的迷信邪说和现代诳语否定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架构、政府运转、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灵魂,这是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政治现象。我国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它表明宪法在我国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总揽一切的作用。
同时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两条对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目无宪法和所有的法律法规,不仅没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而且以各种歪理邪说挑衅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总揽全局的作用。它宣称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无所不包,无所遗漏”,甚至宣称“天法”管人间的一切法律,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寻找注脚,为广大“法轮功”练习者肆无忌惮地以身试法壮胆撑腰。尤其是邪教“法轮功”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被暴光以后,它们不禁没有悬崖勒马,而是变本加厉地干出更多的更加严重的违法事件。
2、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扬“政府无用论”,否定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我们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它腐朽思想。”,“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它反革命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它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以宪法的最高权威确立了政府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事务都是政府管理的内容。但是邪教“法轮功”无视宪法的规定,在群众中宣扬迷信和邪说,“现在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也解决不了”等“政府无用论”的言论否认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巨大作用,离间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情感,使广大练习者产生对政府的不满、对抗甚至仇恨,为其屡屡造事、挑动和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思想上的准备。
同时,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社会上大面积地宣扬“有神论”,大力开展“造神”运动,是直接挑衅我国唯物主义的思想信仰和理论基础,直接违背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根本原则,反对社会主义公德,污染社会空气。这是与党和政府争夺群众阵地和思想阵地,妄想从根本上推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而且,国家职能部门对违法犯罪的“法轮功”练习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宪法赋予的职责,但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煽动他们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是典型的反政府行为。所以,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3、无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乃至于一切法律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法律作为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宪法以“母法”之尊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求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A、政治权利和自由:平等权(包括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在守法上的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B、人身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C、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D、特定的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任何事物都具有对立性和普遍性的规律告诉我们,权利不是绝对的,它除了与义务相对应以外,在实际行使过程中还必须遵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二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违反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服务于社会)。比如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A、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B、其它方面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国家和政府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必须结合具体的国情。我国作为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的特殊时期,权利和义务具有如下特点:
A、权利和自由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在我国现阶段,权利和自由的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就是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也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某些权利。比如广大“法轮功”练习者虽然大面积地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国家仍然赋予了他们很多权利和自由。其二是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具有广泛性。除了宪法第二章列举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种权利和自由以外,在宪法的《总纲》和《国家机构》中还分别确认了诸如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
B、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体现为:其一是我国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的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其二是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C、权利和义务具有现实性。这种现实性主要体现为:其一是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和物资保障。一方面将那些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坚决写进宪法,同时在宪法中对那些能够做到或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其二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资保障。
D、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辨证统一关系。具体体现为:其一是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其二是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互相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其三是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本质上反映了公民、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就会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就更加促进他们对义务的自觉履行;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他们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就越大,国家的社会主义事业就越能向前发展,国家的富强昌盛又会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更多的保障,如此则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处处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首先以各种歪理邪说给广大的“法轮功”练习者造成“修炼人高于常人”的心理优越感和道德优越感,让他们藐视常人以及常人社会的一切,人为地将自己凌驾于常人和法律之上。至于常人给他们以规劝,在他们看来就是“魔的干扰”,或者是表现为不屑一顾或者是想“坚决铲除”,屡屡干出违反常情常理的事情。并且这种事情干得越多,他们自认为“层次”可能就上得更高,“圆满”可能来得更快。所以,他们以身试法的信念越来越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另外,李洪志以个人神话等一系列的歪理邪说树立了自己在练习者心目中的高大形象,“师父只有我一个”,人为地将自己凌驾于“大法弟子”之上,也就等于凌驾于一切之上了。加入邪教就是破坏平等! 加入邪教就无平等可言!
广大“法轮功”练习者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下,从自己的主观意愿出发,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愿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或是常识浅薄偷换概念,比如将 “宗教信仰自由”按照自己的意愿想象成为绝对的“信仰自由”,以“信仰无罪”为邪教“法轮功”进行开脱;或是假装糊涂故意狡辩,他们明明行使了自己的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结社、信访等政治权利,从事了政治活动,却又以“修炼不参与政治”为借口否认自己参与政治。当逐条对照法律指出他们的违法表现时,他们反而认为是国家的法律错了,说出“人类社会的一切都要为修炼开路”的诳语,甚至说出国家的法律要服从“天法”等不一而足的言论。在他们看来,修炼“法轮功”是开天辟地以来最伟大最神圣的事情,这是他们的人生追求,至于国家和民族、政府和人民的利益与需求(权利和义务的本质)在他们看来简直是轻如鸿毛。他们在歪理邪说的毒害之下,“只想飞上天,不想脚落地”的心理日益迫切,逃离“宇宙的垃圾站”的进程明显加快,充分利用和享有自己的权利去干出更多更大的违法事件。
他们泄露国家秘密(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布或者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和数据)、破坏公共财产(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公民享有各项权利的物资保障)、违反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生产和进行工作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劳动纪律、劳动规则和工作程序等)、扰乱社会秩序(具体来说就是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损害社会公德(指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德的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虚伪地做着所谓的好事,实际是干着破坏社会的勾当。
4、对抗政府行为,侮辱和诽谤公民,攻击我国的国家机构
宪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七十九、八十一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宪法的以上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它制定的法律和发布的命令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任何人。宪法还规定,国家主席作为国家的一个独立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我国的国家主席属于虚位元首,即国家主席不掌管实际的行政权力,其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人事任免、外交荣典等权力都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的决议而进行的程序性工作,并不代表实际的权力。
在李洪志及其“大法弟子”的眼中,不仅没有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当一回事,就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直接针对邪教“法轮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在他们看来也不必遵守。他们完全以自我意识和邪教“法轮功”歪理邪说为判断标准,全然不顾社会规则和国家法令,自己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思想逐步脱离社会现实,直接对抗执法、宣传等政府行为。尤其在明慧网等邪教网站反动宣传的煽动下,赤裸裸地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污蔑我国的国家机构。江泽民同志曾经作为我国的国家主席,一直以来就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广大“法轮功”练习者的攻击对象。江泽民同志在任国家主席时,第一层身份是国家主席,作为一个国家机构代表的是整个国家,对他的污蔑和攻击都将视为攻击我们的整个国家。人有人格,国有国格,邪教“法轮功”的污蔑之词是侮辱我国国格之事;其第二层身份是自然人,即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按照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那么邪教“法轮功”及其练习者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
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
按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所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是社会团体的关键在于中国公民、自愿组成、共同意愿、章程、非营利性和组织。从实际来看,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是由中国公民——广大“法轮功”练习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他们强身健体、“消业”、“功能”、“上层次”、“圆满”等共同的意愿,按照《中国法轮功章程》、《转法轮》和《练功须知》等组织章程而开展练功、“学法”、“弘法”、“护法”、“正法”等统一性活动的群体,这个群体有着庞大而且日益严密的组织体系,并且这个组织是非营利的,其组织的首领则聚敛了大量的钱财。而且,凡在中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性质的组织都属于社会团体,只有经过核准方可从事活动。
但是,李洪志声称“法轮功”没有组织,实行松散管理,实际并非如此。1992年,李洪志推出“法轮功”之后,就在吉林建立了“长春法轮功总站”,自任站长。同年7月,李洪志又在北京建立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并且指定了李昌任副站长。1993年1月5日,李洪志以“中国法轮功总站”的名义搞了一个《中国法轮功章程》(全文见1993年4月出版的《中国法轮功》第151页),并且注明“本章程经掌门人李洪志批准,自1993年3月1日起生效”。这个章程明确规定:
“中国法轮功的组织分为三级,即中国法轮功总站、辅导站和活动站。”
“法轮功总站的组织机构为:(一)总站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总站站长由李洪志老师兼任(当时实际上只有一个总站)。聘请两位副站长和一位秘书长协助站长工作。聘请气功、法律、科技知名专家学者为顾问,协助、咨询法轮功修炼的有关事宜;(二)以聘任的形式组成各业务部门,负责法轮功功法传授、人才培养、资料整理、科研和应用工作;(三)总站工作人员的聘任期为两年。”
“辅导站的组织机构为:(一)辅导站设站长一人,副站长若干人。辅导站设立相应的业务组,可聘请顾问,协助开展工作;(二)辅导站工作人员由总站聘任,任期一年。”
“中国法轮功活动站要向辅导站(分站)报告备案。活动站的负责人(1—2人),即为法轮功辅导员。辅导员由所在活动站集体推荐,报辅导站批准、聘任,任期一年。”
“法轮功辅导员的条件是:(一)必须经过法轮功正式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二)必须是法轮功专一修炼者,对于非专一修炼者,不得聘任;(三)必须具有较高心性者。”
“法轮功创始人、掌门人才有资格接受弟子。申请为法轮功弟子的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老师对心性的考验二年以上;(二)能够讲法传功;(三)能够释法答疑;(四)能够诊病治病;(五)具备气功医师资格。对奇才贤士,老师认为可以接纳为弟子,不受(一)、(五)两款限制。”
章程还规定,“法轮功系统中的气功师职称分为:(一)高级气功师;(二)气功师;(三)助理气功师。职称的批准权限是:(一)高级气功师由创始人、掌门人批准;(二)气功师、助理气功师由创始人、掌门人或者总站站长批准。”
几乎在这个章程出笼的同时,李洪志还拼凑了一个“中国法轮功科学研究总站”。1993年7月30日,李洪志又成立了一个“法轮功研究会”,这就是“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前身。
“法轮功”组织结构和体系图表(略)中可以看出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的组织性和严密性。李洪志自创立法轮大法研究会以来,在北京设立了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此后,又在全国各地设立了 39个总站,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94年12月27日,李洪志在广州环市路202号召开全国辅导站站长会议,决定省会市的辅导站管理全省各县市的工作,大的辅导站要把附近的几个省管起来;96年4月10日,法轮大法研究会制定的“中国法轮佛学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中也是按照7个大区分配理事会的名额;98年6月29日,以王治文的名义向各地大辅导站发出的“关于组团参加新加坡大法修炼交流会的通知”中也是按照7个大区分配名额。可见,自94年以来,法轮大法研究会就已经开始按照7个大区对各地的“法轮功”组织进行管理。
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所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结社的政治权利,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其制定的依据理所当然是宪法。条例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扩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就是制定本条例的目的。
但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对广大“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以练习者的身家性命为赌注与政府抗衡,极力挑动和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涂炭生灵,破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严重违反了本条例所规定的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
2、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因为没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筹备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从事了大量的非法活动,所以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非法组织
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不符合成立的条件,按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以及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运转必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也就是说社会团体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都必须纳入本条例的程序,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之内。但“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却被其业务主管部门开除了,根本就不具备申请资格。
所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在条例第六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有鉴于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大量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存在,中国气功研究会作为气功行业的业务主管单位,于1996年11月6日作出了《关于注销李洪志“法轮功”的决定》:

关于注销李洪志“法轮功”的决定
中气组字(1996)051号文件  理事长黄静波签发
根据我会第二届理事会关于清理整顿的精神和社会反映。经查,李洪志“法轮功”的公开出版物和言行,已严重背离我会章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此,特决定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注销其组织,不予注册登记。

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报送:民政部社团司  中国科协学会部

关于社会团体的管辖在条例的第七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李洪志无视“法轮功”组织已被其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开除的事实,反而在1998年12月25日的所谓经文《给北京老学员的一封信》中诡辩是自己主动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谎言。
作为社会团体的一切组织行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条例的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在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对分支机构的设立也作出了规定,“社会团体成立以后,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自非法成立以来,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宣扬“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的邪说否定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政府无用论”等迷信邪说否定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甚至侮辱和诽谤我国的国家机构;尤其对于揭露邪教事实真相的新闻部门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动辄举行非法的集会和示威活动,冲击党政机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大肆出版非法书籍和音像制品;偷漏税款;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的政策。与台独、藏独、疆独、民运分子狼狈为奸共同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领土完整,出卖国家利益。“法轮功”的一系列歪理邪说贬损宗教,伤害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的情感,这是破坏民族团结分裂民族情感的具体体现。而且,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通过控制广大的“法轮功”练习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肆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所以,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既然“法轮功”组织不符合成立的条件,他们理应停止一切活动。而且,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非法成立时,明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不会批准,却仍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甚至乡镇遍设组织机构,形成全国性的组织网络。从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来看,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会团体,所以是非法的组织;从其从事的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它是一个犯罪组织。
3、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作为非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未经任何部门审核和批准登记,擅自开展了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活动,并且擅自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组织了一系列的非法活动。所以,民政部作为主管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的规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是合理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
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7月22日
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自己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公共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按照该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事件都必须依法进行。但是,邪教“法轮功”面对新闻媒体揭露事实真相的报道,总是集会示威,还美其名曰讨还公道;面对党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动辄聚众闹事,“善意地向世人讲清真相”成了他们普遍的托词。如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法轮功”练习者居然不以为然,法律的尊严在他们的思维中形同虚设。下面以“4•25”等事件为例来分析其违法性:
1、“4•25”等事件是集会和示威事件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4•25”事件的直接导火线是“天津事件”。“天津事件”的起因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在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主办的刊物《青少年科技博览》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的文章。何院士在文章中引用中国科学院一位博士生因练习“法轮功”走火入魔而致精神错乱的事例,阐述自己不赞成青少年练习气功的观点。
在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今天,这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可是邪教“法轮功”组织发展到1999年,其组织规模已达到鼎盛时期,练习者钻入精神控制的陷阱已无力自拔,李洪志认为向党和政府分庭抗礼公开发难的时机已到,于是号召广大的“法轮功”练习者以此为由,不依不饶地要“讨还公道”为“法轮功”“正名”。而且,之前的“北京电视台事件”中,他们惯用的人海战术使他们尝到了甜头,北京电视台的一个小编辑就因为他们的围攻和示威而被违心地开除。于是,从1999年4月19日到23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先后号令6300余名自称“得道”的“大法弟子”将天津师范大学围攻了5天,要求为“法轮功”恢复名誉和处分何祚庥。在要求未被满足的情况下,又组织1600余人到天津市委市政府门前静坐了一夜。他们被当地警方劝散以后,又到火车站静坐。“天津事件”是“4•25”事件的预演。当天津警方依法解决此事时,李洪志又秘密潜回国内紧锣密鼓地酝酿“4•25”事件。他和“法轮功”高层骨干们煽动一些练习者到处造谣,说“天津警方抓了很多人”,“有很多人失踪和被打死了”,“要到中央和国务院去向领导反映情况”(均系明慧网上的宣传),“4•25”事件就此拉开了序幕。
从1999年4月25日凌晨开始,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的一万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在地——中南海进行大规模聚集活动。这些人年龄各异,男女混杂,衣履不同,看似无序,实则有序。他们从中南海北门,穿过府右街,一直到六部口,里三层外三层沿街而站,只见一条人龙绵绵延延,沿着中南海的外墙密密麻麻地排到北海白桥上。他们无一例外地手拿蓝皮本《转法轮》,口中大都念念有词,一律沉默不与外人说话。聚集的人群秩序井然,无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一律在原地固定不动。面临道路最外层的一排全站着,站累了会有秩序地和后排坐在地上的人交换位置。面对闻讯而来的新闻记者和北京市民充满好奇的采访提问,他们一概拒绝回答。偶尔有练习者被记者请出圈外了解情况,不等说话即有人前来制止。据他们的“谈判代表”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来看,其目的是要求国家承认“法轮功”并给“法轮功”一个和平的修炼环境、公开发行“法轮功”出版物、天津师范大学要为“法轮功”公开赔礼道歉、处分何作庥为“法轮功”正名、释放在“天津事件”中被抓的学员等。
很显然,“4•25”等事件就是“大法弟子”们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自己要修炼到底”的要求,表达“要求国家承认‘法轮功’和释放被抓人员”等共同意愿,这是典型的集会事件。而且,他们同时聚集在露天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上,以集会、静坐等方式,向国家表达自己修炼的要求、抗议天津警方抓人和社会舆论的揭露、监督与批评,支持和声援“天津事件”是他们共同的意愿,这同样是典型的示威事件。
2、“4•25”等集会、示威事件没有依法进行申请并获得许可,所以是非法事件,人民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该法第七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这也就是说,要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提出申请和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作为主管机关的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有权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人民警察可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一系列闹剧,没有一次是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所以都是非法事件。对于非法事件,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他们先晓以利害进行劝说制止;劝阻无效时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的警械将非法聚集者强行驱散;最后对于那些冥顽不化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更何况人民警察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保持了极大的克制而没有使用警戒具和采取过激的措施呢?
无论是“天津事件”还是“4•25”等事件中,当地警方都把握了事件的性质,掌握了处理的分寸。按照以上的规定,他们抓捕拒不守法的人员完全是依法执行公务。所以,“4•25”事件中对“天津事件”的声援和对天津警方的抗议的共同意愿完全是错误的。对于“4•25”等事件,无论是其行为的初衷还是其表达的方式也是错误的。
3、“4•25”等事件违反该法及其它法规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可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竭尽诱骗之能事,组织300人以上的非法聚集事件多达78次,悍然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公然拒绝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对抗执法部门的管理,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扰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严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另外,在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害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它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播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凡“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资讯网络传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禁止通过资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洪志多次煽动“法轮功”练习者聚众围攻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破坏有线电视传输设备,搞电视插播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利用法轮大法电台侵占和干扰我国的广播电台频率,更严重的是多次攻击我国的鑫诺卫星,使国家的新闻报道、远程教育等正常的宣传教育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也使人民的生活和工作蒙受损失。
该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可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所组织的集会和示威事件都是针对国家机关、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尤其严重的是他们居然敢在国家政权的“心脏”地带——中南海进行集会和示威,这是赤裸裸地违反第二十三条,明目张胆第向国家政权挑战。
按照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人民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
另外,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李洪志知道,除了那些骨干以外,并非所有的练习者都愿意去和政府对抗。于是,他指示,对骨干可以说去示威,对练习者就说去中南海“采龙气”、讨说法和为练功人服务。当他们到达中南海以后,立即有人给他们安排位置,宣布应遵守的纪律,诸如不要回答别人的问题、不要丢垃圾等,高度的组织化使整个活动井井有条。这种诱骗和组织使练习者真以为可以在中央所在地采得龙气,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他们风尘仆仆地从外省赶来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和示威,充当了邪教的炮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浑然不觉。
“天津事件”中,天津师范大学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几乎陷于瘫痪,学生和教师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周边交通陷于停顿和混乱。“4•25”事件也同样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工作和生活,给国家的稳定、形象、声誉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是继1989年反革命暴乱以来的一次严重的政治事件。
可谁又想到,就在“法轮功”练习者们穿着朴素甚至有些寒酸的衣衫、坐着火车或汽车从遥远的地方赶来、吃着自家带的简单的食物、在春末骄阳下静站或静坐于中南海、无言地向中央“申述”“法轮功”的“请求”、“善意地向世人讲清真相”、或浑然不知地在采龙气、实质上是在顽强地向中央示威的时候,策划好这一活动的李洪志“大师”已乘着波音飞机从香港飞到了澳大利亚(“大师”此时也必须使用常人或宇宙垃圾们使用的交通工具,而不能想到哪儿就到哪儿了),后来回到美国开着洋车,住着洋房,西装革履,好不逍遥!
4、处罚
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公安机关对非法组织和参加集会、游行和示威的人员可以处以治安处罚。
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犯了非法组织集会和示威罪。
除了“4•25”等非法事件以外,下列事件同样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1996年6月,《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转法轮》一书引出的话题》的文章,由此引发光明日报事件,光明日报社遭到上千名“法轮功”练习者多日的围攻;
1998年4月,山东《齐鲁晚报》刊登了题为《请看“法轮功”是咋回事》和《“法轮功”大师聚财有道》的二篇文章,李洪志先威胁该报社编辑室主任盖方鸣(至今他的呼机上还保留着这样一条信息:你们不处理,我们自己处理,请看好你的孩子。李洪志)未达到目的,后来组织1500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围攻该报社;
1998年5月,《健康文摘报》根据《齐鲁晚报》的文章拟题,发表了题为《违法坑人的“法轮功”》的文章,导致400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围攻报社;
1998年5月,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节目播出《上岗证能否扫清假气功》的专题片,报道一名博士生因练习“法轮功”走火入魔导致瘫痪的事例,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气功行业的管理,传授气功也要持上岗证。节目播出以后,李洪志召集部分骨干经过6次密谋,组织1000余名“法轮功”练习者将电视台围攻了5天,最后以电视台唯心地开除节目组的一个小编辑而结束整个事件;
1998年以来,沈阳电视台、《中国青年报》、《河北沧州报》、《河北政法报》、《大众时报》、《厦门日报》、《福州时报》、《成都商报》、《武汉长江日报》、《南方日报》、《辽宁日报》、《神州日报》、《合肥晚报》、《钱江晚报》、《云南东陆时报》、《重庆日报》、《钱塘周末报》、《浙江日报》等二十几家新闻媒体因播发刊载揭露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事实的文章而先后遭到围攻;
1999年7月,河南省汤阴县旅游局依法从菜园乡程岗村岳飞庙中移走刻有李洪志字迹的石碑以后,“法轮功”骨干分子煽动河南、天津、山东、辽宁、安徽、黑龙江等地300余名练习者陆续到汤阴县岳飞庙前聚集,并酝酿到汤阴县委、县政府静坐,扬言如果石碑不竖起来就搞持久战,如果问题不解决,就向全国发公开信;
1996年以来,尤其是在1999年抗洪抢险的关键时刻,湖北、安徽、河南、贵州、山西、江西、辽宁、黑龙江等省份的省委省政府和第二炮兵部队等机关都先后遭到“法轮功”练习者的围攻,给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5、“4•25”等事件直接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1日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中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为10米至300米内,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此,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长安街路段,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侧路,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与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东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长街、北长街、景山西街、陟山门街、故宫博物院北门以西的景山前街路段;
台基厂街、正义路、台基厂街与东交民巷交叉路口以西的东交民巷路段;
东安门大街与北河沿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北河沿大街路段、智德北巷;
阜成路与三里河路交叉路口以南至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楼南端的三里河路段,以西到阜成路10号楼的阜成路路段;
钓鱼台国宾馆以西、以南300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首都机场、火车站、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300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按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的范围执行。
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南门、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含东西侧的红墙),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门、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门。
(二)、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项划定的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四、违反《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诉、控告和检举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信访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也设立了专门的受理机构和场所——信访部门。所谓信访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出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信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妨害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轮功”练习者“讲清真相”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就是“上访”,由写信、打电话、邮寄宣传品、发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逐渐升级到上中南海、上天安门、越级到中央信访办等形式。动辄聚集乌合之众,围攻和冲击党政机关和新闻媒体。这哪是信访呢?这分明是要强迫人民政府和社会大众接受自己的观点,他们还振振有辞地要求“政府给予说话的地方”。如果天下人都以这种方式去说话,社会的秩序将是什么样呢?
而且,“法轮功”练习者反映的都是相同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当推选代表,并且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是“法轮功”练习者并没有遵守这条规定,以众多的人数、密集的次数、无理的纠缠等方式胡搅乱缠,分明是扰乱信访秩序,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五、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主要是针对天安门广场的管理。《通告》规定“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集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值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值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众多“法轮功”练习者上天安门广场撒邪教传单、呼邪教口号、展邪教横幅,甚至在那庄严肃穆的地方公开打坐练功,有的人居然趁升国旗的时候寻衅滋事,还有的人居然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这都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市容观瞻的行为。而且,有河北秦皇岛市“法轮功”顽固分子李海丰携带炸药到天安门广场准备实施爆炸,有“法轮功”练习者携带匕首在天安门广场和执勤民警公开对抗,这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李洪志清楚地知道,千百年以来中国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和历史事件都和天安门广场紧密相连,他更清楚中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很多时候都聚焦天安门广场,李洪志鼓动练习者到天安门广场去闹事,目的就是扩大邪教“法轮功”的影响,丑化中国政府的形象,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以谋求自己的力量和势力在国内外的长期存在并发挥影响,这是严重的政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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