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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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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邪教法轮功黑幕下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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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6:23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第三节(部分)

六、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署的通知
言论和出版也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言论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是对言论的一种延伸。《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公民行使自己言论和出版的政治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纵观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一系列出版物,其形式、内容、出版程序和给社会造成的后果都是非法的。
1、从邪教“法轮功”出版物的出版目的上看,严重违反了出版事业的宗旨
三部法规中都明确了出版事业的宗旨就是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发展和繁荣出版事业,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在其一系列出版物中,李洪志宣扬的是歪理邪说,制造的是精神垃圾,毒害人民,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宗旨。
2、从邪教“法轮功”出版物的内容上看,严重违反三部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都规定,任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都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一系列公开或秘密的出版物中,李洪志处处以“主佛”自居,“大法弟子高于常人”的论述随处可见,这是反对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宣扬“政府无用论”是对党和政府的污蔑,进而挑战国家政权,比如《北美巡回讲法》中有关台湾和“转世”等内容是赤裸裸地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以歪理邪说毒害和控制人们的思想,与党和政府争夺群众阵地和思想阵地,这是损害国家利益和危害国家安全;剽窃宗教术语,歪曲和贬损宗教是在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迷信的思想,教唆犯罪,煽动练习者违反国家法律,教唆他们和政府对抗,这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污蔑和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常人”尤其教育转化工作者,危害自己的家人、单位等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诱导练习者“一举四得”是违背民族优秀的道德和文化传统。总之,李洪志的歪理邪说的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3、从邪教“法轮功”出版物的出版程序来看,其出版程序和销售途径都是非法的
邪教“法轮功”非法出版行为表现为:一是勾结不法书商使用经济手段套取出版社的版号,使充满歪理邪说的出版物未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就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市场,毒害练习者;二是“法轮功”出版物的印刷、销售途径逃避出版行政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不顾出版行政部门颁布的《新闻出版署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继续以邪教的组织网络进行内部销售,以功利引诱和精神恐吓为促销手段,大肆抛售精神毒品,牟取暴利,偷税漏税,严重干扰文化市场和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
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新闻出版署发出了《关于立即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的图书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338  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中国法轮功》(军事谊文出版社出版)、《转法轮》(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转法轮(卷二)》(中国世界语出版社出版)、《法轮大法义解》(长春出版社出版)、《神通大法——李洪志和中国法轮功》(沈阳出版社出版)五种书借传授练功之名,宣扬迷信及伪科学,决定立即予以收缴、封存,不得继续销售。
1996年8月16日,新闻出版署决定对华龄出版社出版的繁体竖排16开精装本《转法轮》予以收缴查处。
1998年6月5日,新闻出版署同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对花城出版社出版的《法轮佛法》进行查禁处理。
1999年6月1日,新闻出版署同意青海省新闻出版局对青海人民出版社出卖书号、违规出版的《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在悉尼讲法》、《法轮佛法——在欧洲法会上讲法》、《法轮佛法——在北美首届法会上讲法》4种书进行查禁处理。  
1999年5月10日,新闻出版署对吉林教育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李洪志济南讲法》录音带、录像带,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大圆满法——功法教学》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作出了查禁处理。
此外,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办部署各地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扫黄”办对有关“法轮功”的非法出版物进行了严肃查缴。
现在重申,所有有关“法轮功”的出版物一律不得重印(复制)和发行;非法出版的有关“法轮功”出版物,一经在市场上出现,应立即予以收缴;今后,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报刊不得刊载有关介绍、宣扬“法轮功”的书稿、文稿、图片、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印制单位不得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4、从邪教“法轮功”出版物所导致的后果来看,给“法轮功”练习者的身心和家庭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给社会的思想文化领域和治安秩序造成混乱,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和长治久安造成深远的影响
“法轮功”练习者之所以形成僵化的思维、冥灭的情感、混乱的心理和凶残的行为,是因为他们长时间陷于邪教“法轮功”出版物的歪理邪说之中,使信息得以封闭、理智逐渐丧失,最终使无数练习者自伤自残、自戕殒命,家庭破碎。而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功能解体所产生的恶果必然转移到社会,给经济建设和稳定的政治局面造成损害。大多数练习者象无头苍蝇在全国各地串联、会功、弘法,治安秩序恶化的同时,使得思想文化领域里毒草丛生,给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长远的影响。
七、“法轮功”练习者登录明慧网等邪教网站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虽然极力诋毁科学,说“科学是一种宗教”,“科学是在错误的基点上发展起来的”,但他们宣扬邪教的思想和教义却又处处利用现代科技的成果。他们一方面污蔑电脑是外星人带来的,另一方面却又充分利用互联网,创建了“明慧网”、“新生网”、“圆明网”等多个宣扬邪教“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网站。现在,世界各国都对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我国政府也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法规中对互联网的建立、使用、经营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明慧网等邪教网站的宣传内容
综观明慧网等邪教网站的宣传和“法轮功”练习者散发的传单、光盘等所谓的“真相资料”,概而论之,明慧网等邪教网站有如下宣传内容:
A、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将人类人为地划分为修炼人和常人的同时,一再宣扬“修炼人与常人就是不一样,修炼人高于常人”的思想,李洪志作为修炼人的“师父”以“师父只有我一个”的邪说确立了自己“在人类至高无上的位置”,这是赤裸裸地践踏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目前,明慧网上还大量刊载了李洪志的所谓新经文和讲法,极尽恐吓、诱骗和拉拢之能事,使痴迷者更加“坚定”,促使转化者反弹,在进一步加强对练习者精神控制、煽动闹事的同时,其斗争的矛头逐渐指向党和政府。
B、攻击我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同志曾经作为我国党和政府的领导人,从“法轮功”问题出现以来就一直倍受邪教“法轮功”组织的攻击,在明慧网等邪教网站上大肆编造和散布所谓的《江泽民推卸不了的历史责任》、《江泽民的十大罪状》等充满仇视情绪的污蔑性文章。还有曾庆红、李鹏、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也都受到过诸如此类的攻击。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污蔑共产党为“邪恶的流氓政治集团”,甚至露骨地煽动“中国政府中那个邪恶的政治流氓集团,他们所采用的一切手段都是最卑鄙的、最邪恶的,是历史上从来都没有的,已经到了顶峰了,登峰造极了”。污蔑国家领导人“已经人性全无,正念全无”,“到了无可救无可药的地步”。他们叫嚣“不能再容忍其邪恶对法的迫害”,要“窒息邪恶”、“铲除邪恶”。他们还大量介绍西方两党执政的政治制度攻击我国政治制度,还有介绍西方腐朽没落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而且激起练习者对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不满,从而达到危害国家安全和颠覆政权的目的。
C、攻击我国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场所、人员和方法。自从国家1999年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来,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声势浩大而又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同邪教“法轮功”的斗争,绝大多数练习者在中央“团结、教育、挽救”方针政策的感召下,思想得到转化,重新回到党和人民的正确立场上来。这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是致命的打击,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垂死挣扎。他们将党和政府对痴迷者的挽救污蔑为“血腥镇压”,将从事教育转化工作的人员尤其司法民警污蔑为“地狱里的小鬼转世”。明慧网上还专门为从事教育转化工作的人员搞了一个所谓的“恶人榜”或“恶人录”,将这些人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财产状况、体貌特征等个人信息尽列其上,便于其它“法轮功”痴迷者“狰念”攻击和“讲清真相”,在境外搞所谓的“控诉团”起诉我党政领导或者国家公务员。邪教“法轮功”组织无视党和政府情理施教的实际,将教育转化场所污蔑为人间地狱,“十八般刑具俱在”,“大法弟子”因为“受不了酷刑的折磨”、“喝了迷魂药”而转化,那是“所谓的转化”。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还充分利用练习者在精神控制状态下完全听命于邪教“法轮功”的特点和信息本身所具有的时效性、间断性等特征,大量编造所谓的“大法弟子”被残酷折磨致死、大批练习者集体反弹的声明等虚假案例和信息,骗取不明真相的练习者的信任、同情,激起他们对政府尤其对教育转化工作者的愤怒和仇恨,从而加强精神控制。其实,明慧网上的这些假消息经过调查完全是子虚乌有的谎言。
D、针对新闻媒体揭露事实真相的报道进行攻击和污蔑。文明的进步史上一直充满正义与邪恶的较量,邪教“法轮功”对社会和人民的种种危害一直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批评和揭露的对象。但邪教“法轮功”做贼心虚的同时不仅不认帐,而且还反咬一口将邪教“法轮功”所导致的社会恶果转嫁到政府的头上,专门针对揭露事实真相的报道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反宣传,进一步加强对练习者精神控制,煽动对政府的不满。“天安门自焚事件”发生以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立即作出反应,不承认是“法轮功”练习者所为,自焚者不是“法轮功”人员,认为“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假的。而且编造虚假的证据诸如自焚的人不是“法轮功”练习者、真假两个王进东等谎言,并利用中央电视台的报道进行技术处理,炮制了所谓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十大疑点”,并刻录成光碟,将自焚事件栽赃到我国政府的头上,说自焚的人是政府高薪收买去自焚而伪造的现场等。这个光碟在练习者中间流传以后,曾一度蒙骗了许多人,他们有的反复,有的“上访”,有的报复社会……造成了相当坏的社会影响。
E、“法轮功”练习者所谓的修炼心得体会。“法轮功”练习者在一种复杂心态的支配下,在明慧网等邪教“法轮功”的网站上大量发布和杜撰所谓的心得体会。这些体会文章中,一是吹嘘“法轮大法是正法”等邪教的思想,激起“同修”们的共鸣,使其更加“坚定”;二是自身的、编造的或者完全是道听途说的所谓体会,即一些夸大其词的特殊体验和感受、“开天目”等“功能”和“层次”的显示、“悟法”深浅的不同认识等,以此来验证邪教“法轮功”歪理邪说的正确性,向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表示忠诚,确保自己的“层次”、“果位”和“功德圆满”;三是所谓的被迫害经历。他们总是将一些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绘声绘色地描述成为自己的亲身经历,将一些偶尔出现的个别现象无限夸大成为普遍现象,将别人的好意帮助和无私关爱歪曲成为打击迫害,思想反复以后昧着良心对教育转化工作进行污蔑和歪曲……总之,各种各样的所谓体会文章无非是为了向邪教表示忠诚,对“同修”进行鼓动,向政府表示抗争,为自己寻求安慰。
F、大量的结合“法轮功”歪理邪说对自然现象进行的牵强附会的解说。无可否认,当今社会仍有许多科学所无法解释和解决的课题,这也正是科学永葆生机蓬勃发展的原动力,邪教“法轮功”妄图占领这块市场,想乘机将科学挤出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神圣殿堂。在邪教“法轮功”的明慧网等网站上,充斥着结合其歪理邪说对地震、水灾、疾病等自然灾害甚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失火、患病、摔跤等自然现象进行牵强附会的解说,这与邪教对科学的诋毁如出一辙。这些荒诞而又可笑的宣传,除了显示出他们对科学的无知和思想的愚昧以外,透视出的是他们的险恶用心和别有所图。这种宣传是为了进一步把科学常识和科学观念从练习者的头脑中挤走,强化他们对“法轮大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科学”的认识,让他们在摔跤、打喷嚏、患病时想到“报应”、“业力”等邪恶的说教,从而加深对他们的精神控制。同时,这些宣传混淆视听,也是对文化市场和科研领域的污染。
G、教唆犯罪的技术和手段。明慧网等邪教“法轮功”的网站上,充斥着大量的教唆“法轮功”练习者如何在张贴传单时不留指纹等反侦查、反审讯、反跟踪的技巧和策略,提供了很多购买电子元件的渠道和制作电台的技术,也有很多教唆练习者如何自制小喇叭和定时器来播放“真相资料”、利用信鸽抛洒传单、利用气球打横幅等“讲清真相”的手段。尤其明慧网等邪教“法轮功”的网站作为非法网站被封堵以后,邪教“法轮功”的网站上又提供了很多如何突破“防火墙”登录非法网站等电脑技术、如何使用加密电子邮件进行相互联系和索取“大法资料”等各种技术。当然,邪教“法轮功”的很多闹事活动尤其境内外的相互勾结都是通过明慧网等邪教“法轮功”的网站来进行联系和谋划,一些罪恶的勾当也是通过明慧网等网站提供技术、资金等条件实现。他们面对邪教“法轮功”组织江河日下的态势和日落西山的惨境,妄图使用一切技术和手段来挽救那本已无法挽救的厄运。
H、以所谓的功能来诱骗练习者自杀和杀人。明慧网等邪教网站上经常刊登这样的文章:有学员看见警察来抓他,从楼上跳下去却安然无恙;有的学员被追到悬崖边无路可走时,却能从山这边飞到山那边去;有的学员被抓后使用功能脱开了手铐,翻墙逃掉;老人无法爬墙,墙就变成了斜坡,也能顺利脱身;有的学员被警察发现时使用功能将其“定”住,得以脱身;还有的警察看到传单上写的“窒息邪恶”时也被“定”住了,……这些对所谓的功能进行大肆渲染的文章就是为了诱骗那些躲在家里不敢出来“护法”的人,为他们撑腰打气壮胆,暗示他们不会死,不会有被抓的危险,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煽动更多的练习者“走出来”和政府作对,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利益。一旦练习者按照明慧网反动宣传的要求去做了,比如警察抓捕他们时,他们如果真相信功能而跳楼死亡,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组织又会将这笔帐算在政府的头上,一定会说是警察给迫害死的,不仅达到了反政府的目的,而且还给政府栽赃。同时,明慧网等邪教网站上还有大量的所谓“发正念”、“除魔”的宣传,“除魔前阴云密布、妖风滚滚,除魔后天空晴朗,一片光明”,致使一些神经兮兮的练习者看到乌云密布就认为“魔”来了,天空晴朗了就认为“魔”被除掉了。还有针对某人、某事、某地的所谓“发狰念”,实际上就是煽动练习者潜意识中的仇恨情绪,进行意念杀人,使傅怡斌、董力等深度痴迷者竟然将自己的亲人当“魔”给除掉了!他们不仅没有将常人中的“魔”或者警察“定住”,反而被常人定在了看守所、监狱或劳教所,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I、所谓的“最新动态”和“大法进程”。在明慧网、新生网、自由网等邪教“法轮功”的网站上,汇集着全球邪教“法轮功”的所谓最新动态和“法轮功”发展的所谓“大法进程”。比如邪教“法轮功”在国外的人数、举办了法会、集体反悔的声明、哪个政府和官员支持了邪教“法轮功”等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他们总是报喜不报忧,丑事一律不准刊登在网上,在国外闹的轰轰烈烈却始终没有下文和结果的围攻使领馆、滥诉我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员等行为,他们从来就是捡好听的说,对被当地警察驱赶、被当地政府判刑处罚、被当地新闻媒体点名批评等事情却只字不提。他们只敢在中国动不动就集会示威,在国外可就老实很多了,很会看眼色行事的,从来不敢乱来。李洪志以及明慧网编辑部就是这样利用信息流转的地域差、流传差和时间差来控制和蛊惑“法轮功”练习者的。比如《转法轮》的英文版和中文版的内容就有明显的不同,国外的练习者对发生在中国的事情就象中国的练习者不一定了解国外发生的事情一样,他们的消息来源主要依靠邪教“法轮功”组织提供,也无怪乎很多“法轮功”练习者说出的话都是一模一样,他们津津乐道于国外关于邪教“法轮功”的人和事,并以此作为发泄对中国政府不满的依据。
J、其它的反动宣传内容。比如内外勾结制造象“彭敏事件”那样的反动宣传损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利益等。这些反动宣传的内容,在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也迎合了“法轮功”练习者潜意识中对社会现实和自我处境的不满情绪,使其不断扩大和膨胀,进而形成对社会和政府的强烈抵触与仇视。
2、“法轮功”练习者登录明慧网等邪教网站和在网上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下载等行为都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和其他内容。”第十八条还规定,“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它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信息安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法轮功”练习者登录明慧网等非法网站的行为是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尤其是他们在明慧网等非法网站上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下载被禁止的有关邪教“法轮功”的信息更是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据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明慧网等邪教网站必须彻底封堵,并对登录明慧网等非法网站尤其是下载非法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严厉打击完全是合法合理的。近几年来,“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现代通信手段,还多次从事违反电信管理法规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的活动。如境内外“法轮功”组织利用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私设的转接设备恣意拨打骚扰电话传播邪教信息,利用手机群发短信息“讲清真相”,这也是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恐怖行为,也是危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破坏活动。
八、违反《税收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李洪志取得的大量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得生产、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所得,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它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咨询、讲学……以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所以,从李洪志取得的所得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来看,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离开中国之前,他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征管范围。从李洪志取得的所得的项目来看,他从事了如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一)工资、薪金。在当年的气功市场上,某些单位邀请李洪志去举办气功培训班,每次办班都要付给李洪志数目可观的工资或薪金,他还在这些班上设立了所谓的“功德箱”接受别人的捐赠取得的所得;(二)经营所得。李洪志后来自己大量地以举办气功培训班,组织带功报告会等办学、咨询等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还有卖书、练功服、坐垫、法轮章、李洪志画像等“法轮功”物品取得的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李洪志个人从事气功讲学、咨询等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四)稿酬所得。李洪志的《转法轮》等书籍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所取得的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查禁“法轮功”有关书籍时,李洪志将《转法轮》等书籍的出版发行权转给一些不法书商牟取经济利益取得的所得。
2、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擅自销毁财务帐簿和记帐凭证,转移和藏匿财产偷漏税款,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干扰经济秩序
根据《税收征管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以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法轮大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昌检举交代,当法轮大法研究会主管财务的成员刘桂荣发现李洪志偷漏税款的事情以后,李昌当即建议李洪志要设置会计帐簿并照章纳税,李洪志表面上虽然答应了,却背着他们在自己法华寺小区的家中将一应的帐簿、记帐凭证等全部烧毁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清查、追缴李洪志偷漏的税款。同时,李洪志通过香港、加拿大等地的国际银行将自己的收入和财产大肆向海外转移,躲避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管,使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没有缴一分钱的税,严重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给国家的税收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干扰了经济秩序。
九、违反《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和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的。”
在《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第五条规定“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生产的组织。第六条规定“资助”就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第七条规定“勾结”就是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一)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第八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其它破坏活动”是指:(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而言,其组织的目的逐渐由“惑众”演变到“夺权”,斗争的矛头也逐渐指向我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从形式上,现在国内“法轮功”组织的残渣余孽勾结国外敌对势力(台独分子、民运分子、藏独分子、疆独分子、邪教分子)或者国外敌对势力在国内寻求破坏中国的代理人;从方式上,国外敌对势力指使国内邪教分子有计划有预谋地活动,向他们提供资金、高科技手段、斗争策略等资助,或者国内邪教分子向国外敌对势力寻求支持和帮助,共同从事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从内容上看,当前邪教分子主要是通过明慧网等邪教网站、IP电话等高科技手段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和言论,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实施针对国家信息安全的恐怖活动,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练习者出来和政府对抗。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但是,1999年前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人员以窃取等非法方式和手段收集了许多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安部门的电话,非法获取或持有机密文件59件,其中绝密级文件20件,机密级文件24件,秘密级文件15件,仅仅在1999年4月25日到7月22日这一段时间里,他们就非法获取了33件。如199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依法搜查中,从李昌家中搜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和秘密级文件11份;从王志文家中搜出国家绝密、机密和秘密级文件、资料20分;从纪烈武、姚洁家中也搜出了国家绝密、机密等级的文件。他们按照李洪志的指示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的部分内容编入“法轮功”简报,或者写入向政府示威的联名信中,在社会上广为散发,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严重的泄密事件不仅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给国家的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隐患。
十、违反《公安部通告》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功”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功”的决定、公安部的通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查禁“法轮功”出版物的通知、人事部关于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功”的通知的性质都属于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了这些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六条通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四)、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五)、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六)、禁止任何人组织、串联、指挥对抗政府有关决定的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以后,全国的“法轮功”练习者在一段时间里都不同程度地违反了通告的具体规定。他们非法悬挂、张贴条幅和传单以及其它邪教组织的标识,散发“法轮功”印刷品、音像制品,在明慧网等邪教网站上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聚众“会功”“弘法”,以上访等方式维护“法轮功”组织的存在等事件都是严重违反通告规定的。时至今日,许多练习者认为只要不出去做“讲清真相”的事情而躲在家中练功是不违法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通告的第三条中仅仅列举了聚众宣扬“法轮功”的几种方式,其实躲在家中练功同样是宣扬“法轮功”的方式之一,应该属于第三条禁止的范围。因为:第一,练习者的“家”中的空间范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范围,练习者在家中的行为同样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国的法律对中国的领土、领海、领空的管辖是不存在空白地带的;第二,躲在家中练功同样是从事与“法轮功”有关的活动。所以躲在家中练功同样是违法的,是通告第三条规定禁止的行为之一。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等公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必然违反公务员的职责、纪律、义务以及《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主管部门,作出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功”的通知是正确的,公务员参与练习“法轮功”属于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1、邪教“法轮功”组织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和诱惑下,广大“法轮功”练习者聚集滋事,300人以上的大规模集会和示威事件就达到78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而这些聚众滋事的很多直接原因就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练习者所为,比如“4•25”事件的直接导火线就是邪教“法轮功”组织谣传天津警方“打死了很多‘大法弟子’,有很多人神秘失踪”而煽动练习者的仇视情绪,使他们纷纷跑到北京向中央领导人“讲清真相”;至于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情多得不胜枚举。
2、邪教“法轮功”组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法轮功”练习者在邪教“法轮功”组织“去掉名、利、情”等歪理邪说的毒害之下,放弃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干出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是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侵犯和身心的虐待;在邪教“法轮功”的明慧网等网站上,到处充斥着捏造事实,诽谤和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教育转化工作人员的反动宣传;而练习者邮寄的邪教光碟、传单等宣传品实则恐吓信,这种所谓的“讲清真相”的方式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3、邪教“法轮功”组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按照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消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就是利用封建迷信的说教和伎俩,利用会道门的组织和恐吓手段来控制练习者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练习者的身心健康并骗取他们的财物;“法轮功”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却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开展危害社会的活动,尤其是“法轮大法研究会”作为非法组织被宣布取缔以后,他们又积极组织所谓的第二、三梯队,仍然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进行活动,妄图重建“法轮功”组织与党和政府对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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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6:25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第三节(部分)

十二、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违法行为在前面的诸多法律规定中大部分都已经作出详细的说明,最后要对照《刑法》的规定对号入座,清算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总罪行。同时,“法轮功”练习者的种种违法行为也应该算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头上,因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是罪魁祸首。他们已经或可能涉嫌违反《刑法》30多个条文,其罪行罄竹难书。
1、勾结外国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前面《国家安全法》及《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已经就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勾结国际反华势力尤其是勾结台独、藏独、疆独、民运分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事实进行了说明。而且,目前仍然有一小撮“法轮功”顽固分子、职业分子和假“法轮功”分子在国外“法轮功”组织和其它敌对势力的资金、技术、人员、策略等全方位的支持下,共同勾结实施针对我们整个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充分利用台湾和祖国大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分割现状以及西藏、新疆等地的分裂势力的存在,在台湾等地疯狂地与当地分裂势力勾结扩张自己的势力。在所谓的经文(在《北美巡回讲法》中将台湾视为一个国家与美国、法国等国家相提并论)和讲法中为对方的分裂活动进行鼓吹打气。而且李洪志在台湾攻击我国鑫诺卫星自有其险恶的目的和用心,他想利用台湾复杂的国际身份作掩护实施自己的政治行为,台湾当局想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所作所为破坏大陆的发展和共产党的领导,二者狼狈为奸共同危害国家的统一;台湾主张台独的民进党有很多党员就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台湾地区的负责人,比如一向叫嚣台独的民进党美东党部负责人洪哲胜就是“法轮功”在台湾的地区负责人之一;还有,一直从事西藏独立的达赖已经和李洪志走到一起;新疆的恐怖组织“东突厥斯坦运动”(该组织总部在土耳其,信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目的是在中亚建立一个包括我国新疆在内的伊斯兰教极端政权,因多次在新疆从事恐怖活动于2002年被联合国定为恐怖组织)曾经参与恐怖大亨本•拉登的“魔鬼训练营”的各种恐怖活动,现在已经和李洪志同流合污……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而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事实太多,不胜枚举。
3、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103条第2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主要体现在邪教的歪理邪说中,比如李洪志在《北美巡回讲法》中说“……那么讲到这,我要告诉大家,实际上中国的国家形式与内涵都是不存在的。其实中国文化是全世界的人在各朝各代中留下来的,结了缘就转到其它地方去了。例如,现在的美国人是大明朝人……英国是大唐,法国是大清……瑞典呢是北宋,台湾是南宋……严格地说,哪是中国呀?谁是中国人哪?中国的真实意义是不存在的。……”李洪志居然把台湾与这些国家相提并论,居心何在?在其歪理邪说尤其是在明慧网等邪教网站中,有很多象这样的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
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从李洪志与国际反华势力勾搭上以后,国际反华势力妄图颠覆我国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也就成了李洪志之流的目的,更何况李洪志本身就有这种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目的呢?李洪志在《北美巡回讲法》中的一段话足以说明其对共产党的仇恨,“……都知道中国邪恶的流氓头子的丑陋恶霸的变态嘴脸,看清了政治流氓集团的邪恶……”所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国内外勾结,制造的所有的罪恶活动都是服务和服从于他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除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煽动练习者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以外,“法轮功”顽固分子、职业分子和假“法轮功”分子也通过明慧网等宣扬邪教的网站,用编造的谣言、歪曲的事实、偏激的言辞来煽动不明真相的练习者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轮功”邪教组织里,既有国内的“法轮功”地下组织对其它“法轮功”地下组织、“法轮功”练习者提供资金、技术、策略等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也有国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其它敌对组织给国内“法轮功”邪教地下组织、邪教人员提供资金、技术策略等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比如西方反华势力将组建明慧网的高科技含量的电脑网络技术提供给邪教而不提供给我国政府就是明证。
6、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内的“法轮功”顽固分子、职业分子、假“法轮功”分子千方百计地为国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其它敌对组织刺探、非法提供我国劳教、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情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甚至有意安排一些练习者打入我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利用自己的身份作掩护刺探、收集我国教育转化工作的资料、教育转化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料、教育转化场所的情况等情报和秘密,通过网络、传真等各种手段非法发往国外,给我国的外交、司法等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也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的“天安门自焚事件”就是以放火自焚的方式危害公共场所——天安门广场的公共安全,刘云芳等组织者、策划者利用这种方式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多人重伤的事故,其影响和后果是灾难性的。
8、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它破坏活动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9条也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辽宁抚顺市“法轮功”练习者窦振洋、王红军因对政府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不满,经密谋拨打市长电话要求释放被审查的参与非法聚集活动的“法轮功”分子,恐吓未果的情况下,他们于2001年1月19日和1月23日在铁路上设置路障,致使吉林至天津的2224次旅客列车和545401次载重机车严重受损,险些倾覆,造成经济损失76000余元。他们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轮功”练习者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支配下,为了所谓的“讲清真相”,他们经常破坏传输电视节目的光纤电缆,多次攻击我国的卫星,非法插播“法轮功”邪教节目,这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更是妄图对民众进行精神强奸,并且民众遭到精神强奸以后,还不能说话,否则他们一定会振振有辞地说是为了“救度世人”,那岂不是污蔑民众把他们的“好心”当成了驴干肺?
10、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偷税罪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漏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于李洪志擅自销毁帐簿、偷税漏税以及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事实在《税收征管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过说明,此处不再累述。
11、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在《税收征管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有说明,此处不在累述。
12、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363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外的“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李洪志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在前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说明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处不再累述。
13、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轮功”练习者杀人已经不是新鲜事。内蒙古的“法轮功”练习者赵合杀死帮教他的警察就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14、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法轮功”练习者制造的杀人事件中,虽然有些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但是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们犯了故意伤害罪,特别是他们以放火、用手掐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重伤。
15、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在国内外“法轮功”邪教组织联手策划的利用湖北籍“法轮功”练习者彭敏自伤自残后拒绝治疗导致死亡事件,在美国起诉我政府公务员的闹剧就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这就是典型的诬告陷害行为。还有其他在国外滥诉我国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闹剧也是犯了诬告陷害罪。
16、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言辞、文字、图象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就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法轮功”练习者捏造并散布了大量的虚假事实诽谤我国政府、党和国家领导人、教育转化工作人员。比如他们捏造“天安门自焚事件十大疑点”诽谤政府和领导人;捏造事实诽谤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和民警;李洪志说地球要爆炸,江泽民、李鹏请他推迟,他一使劲就推迟了30年,香港学者认为这种借中央领导人的名义造谣行骗和神化自己的行为也是犯了诽谤罪……
17、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轮功”练习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至于多起杀死家庭成员的案例是严重的情况。一般来说练习者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虐待、情感虐待、生理虐待、经济虐待等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情况。
18、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由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煽动、污蔑和造谣,公安人员抓捕违法犯罪的练习者时,有些人以暴力相对抗或者用其它方法进行威胁;各级组织和领导依法将练习者送进学习班接受教育,他们经常以绝食、自伤自残等方式进行威胁……这都是妨害公务的情况。
1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其一系列的歪理邪说中煽动练习者违反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政部的决定和公安部的通告颁布以后,练习者不仅没有悬崖勒马,反而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煽动下大肆违反国家法律,河北秦皇岛市“法轮功”顽固分子携带炸药妄图到天安门广场从事爆炸活动,有的携带匕首在天安门广场和执法民警进行武力对抗……这些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都源于李洪志歪理邪说的煽动。
20、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事实说明。
21、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设立的法轮大法电台擅自占用我国无线电使用频率,“法轮功”练习者接收其播音都属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2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聚众堵塞交通的事实在《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已有详细的说明。
2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4、传授犯罪方法罪
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传授犯罪方法的事实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已有详细说明。
25、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罪
刑法第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的事实在《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已有详细说明。
2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故意以各种歪理邪说蒙蔽练习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秩序,让他们大面积违反国家的多部法律法规,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27、强奸罪和诈骗罪
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洪志也曾经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诱奸妇女。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蒙骗练习者,以设“公德箱”、售书和音像制品等物品诈骗他们的钱财。
2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300条第3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各种歪理邪说让练习者拒医拒药、上吊剖腹、自杀杀人等多种方式致多人死亡,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29、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有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练习者窝藏和包庇违法犯罪的所谓功友或为其作假证明等行为构成本罪。
30、脱逃罪
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练习者因违法犯罪被关押后,因受精神控制和明慧网造谣的恐吓,寻机脱逃的构成本罪。
31、危害公共卫生罪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由于受李洪志关于练功人不准吃药打针的歪理邪说的影响,练习者在面对伤寒、非典、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的防疫时可能会拒医拒药,拒绝注射防疫针剂,违反《卫生防疫法》和本条的规定。
十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解释中,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具体行为、量刑、原则、相关名词的含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前面的一系列说明中都进行了叙述,此处不再累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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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第一章

第三部分  供求关系的灭亡

“法轮功”邪教组织中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其产生和发展有复杂的根源和背景,尤其经过李洪志多年的经营,在社会现实中已经拥有了一定的需求市场。要消灭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只有消灭供求双方的市场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目的。
我国政府在处理邪教“法轮功”的问题上,摈弃了西方惯用的镇压手段而实行“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政策,以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真诚地挽救她的儿女,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不曾做到也不可能做到的。时下,国家正在加强社会保障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尤其道德文化建设提高国民素质,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力争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倡导科教兴国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和竞争力,推进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现实也一再表明,正是国家采取一系列求真务实的方针政策,关注国计民生,才使社会和经济在不断发展,政治和文明在不断进步,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在与日俱增,各项事业都在蓬勃发展。这必将从根本上消除邪教生存的根基,从源头上综合治理邪教,消灭邪教“法轮功”这种罪恶的供求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蓬勃发展的事实和形势擦亮了人民群众尤其是“法轮功”练习者的眼睛,让他们远离邪教,珍爱生命。
而且,“法轮功”练习者这个群体作为邪教“法轮功”组织存在的需求市场,如果他们能从多角度去思考和认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能彻底地从邪教“法轮功”组织的魔掌中解脱出来,则邪教“法轮功”组织的需求市场将不复存在。需求市场的消失,则整个供求关系就一并消失了。本书重点说明的也就在这里,出发点在于通过从多角度批驳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歪理邪说,教给练习者全面、综合、理性和客观的思维方式,让他们从“法轮功”邪教组织构筑的精神陷阱中走出来。
第一章  治邪反邪的国际国内形势
邪教已经与毒品和恐怖主义一道成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了本国人民的利益都不惜花费巨大的代价,采取了大量切实可行的措施治邪反邪。
第一节  各国政府对待本国邪教的态度
一、美国对国内邪教进行坚决镇压
1985年5月,美国政府为了对付“无畏”邪教组织,先后动用直升飞机对邪教组织的据点投放C—4炸药,包括5名儿童在内的11人被炸死,60多个家庭被摧毁。
此外,美国政府还派特工人员打入邪教组织“大卫教派”的内部,查清该教在得克萨斯州的卡梅尔农庄非法囤积大批武器弹药后,1993年2月28日,美国联邦调查局等部门联合派遣了450名军警,在数十辆坦克、装甲车和直升飞机的掩护下,兵分三路对“大卫”教派的据点骆驼山庄发动攻击。特工人员带着搜查证奉命收缴教会的非法武器并据此逮捕教主考雷什时,遭到了该教教徒的武装伏击,造成20余军警特工人员伤亡。由此他们开始与教徒长达51天的对峙。在联邦执法部门的要求下,美国国防部长阿斯平立即批准调动4辆曾在海湾战争中使用过的M—1Al型主战坦克前往增援。4月20日,在突围无望的情况下,教徒们只好引火自焚,86名教徒葬身火海,其中包括考雷什的父亲和3个孩子,还有24名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的教徒。
二、日本对国内邪教进行坚决惩治
日本政府在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以后,修改了《宗教法人法》。修改内容大体为三个部分:(1)收紧对宗教法人的管辖权,将原由地方都、道、府、县知事管辖的544个宗教法人交文部省统一管辖;(2)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管理,要求宗教法人增加活动的透明度,以接受外部的监督管理;(3)健全宗教管理机构,对宗教法人实行全国一元化管理,充实监管机构和人员。
1999年11月2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又通过了一个专门对付“奥姆真理教”的《奥姆对策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1)对“奥姆真理教”在三年期间内进行观察,要求该教每隔三个月要向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汇报,团体的设施要接受检查;(2)如果团体的危险性增加或妨碍检查时,将没收或禁止使用团体设施,禁止向其捐款,禁止其骨干活动。日本法务省、公安调查厅官员表示,这一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奥姆真理教死灰复燃”。
1999年11月7日日本政府通过了一项旨在打击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的“团体限制法法案”。该法案规定,对那些过去犯过乱杀无辜罪行的团体要进行严格限制,直至取缔。被列为限制对象的团体,必须定期向有关方面汇报情况,有关场所必须随时接受搜查和检查。法案还禁止被限制对象取得或使用与宣扬邪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禁止被限制团体劝诱民众加入邪教组织和进行募捐活动等。
日本公安审查委员会2000年1月31日,决定同意公安调查厅的请求,对“奥姆真理教”实施为期三年的监视。实施监视之后,不仅日本的公安调查人员和警察可以进入“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场所和人员住所进行检查,“奥姆真理教”也必须定期将教团活动场所以及领导和信徒的姓名、住址、财产向公安厅长官进行汇报。如果教团及其信徒妨碍或拒绝公安调查人员和警察的检查,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随着“奥姆真理教”对日本社会的危害逾演逾烈,东京地方法院根据《宗教法人法》判决解散“奥姆真理教”,取消其法人资格。又根据《破产法》封存和清理了该教的资产。在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抵偿受害人、遗属及债权人的赔偿金额后,宣布其破产。同时,日本公安调查厅认定“奥姆真理教”具有建立以麻原彰晃为统治的祭政合一专制政治体制的政治目的,今后仍然有从事破坏活动的危险,在征得首相村山富市和法相宫则弘法的同意后,根据《防止破坏活动法》向公安审查委员会提出彻底取缔该教的申请。2004年2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以杀人罪、拘禁罪、非法制造武器罪等13项罪行的“首谋”罪名判处了“奥姆真理教”头目麻原彰晃死刑。之前,东京地方法院已经对曾经追随麻原彰晃的“奥姆真理教”大小头目丰田亨和广獭健一等12人判处死刑。而且,早在2000年5月9日,日本警方还逮捕了邪教组织“法之华三法行”的头目福永法源。
三、法国对国内邪教进行综合治理
法国政府早在80年代初就成立了“邪教团体信息专家小组”,对邪教问题开展专门研究。1995年6月25日,法国国民议会建立了“新宗教团体议会调查委员会”,广泛听取各方对邪教的意见。1996年5月9日,法国总统和总理发布命令,决定建立“内阁邪教观察中心”,由总理主持工作,对邪教进行研究,与邪教威胁作坚决斗争。
1998年10月7日,法国总统与总理再次发布命令,成立更强有力的“内阁反邪教小组”(Inter ministerial  Missionto Fight Against Sects)来取代1996年成立的“邪教观察中心”,仍由总理牵头;小组设主席一人,根据政府命令选举产生;小组设指导委员会和工作组;确立小组的任务和目的是收集邪教资料,要求有关部门对邪教进行调研,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并与侵犯人的尊严或威胁公共安全的邪教活动作斗争,以尊重公众自由。
四、韩国对国内邪教进行依法打击
2000年7月11日,韩国汉城地方法院以欺诈罪分别判处邪教“天尊会”的教主牟幸龙及其妻子朴贵达10年徒刑,其它3名骨干也被判处2年零6个月至6年的徒刑。法院在判决书中说,牟氏夫妇等人宣扬“世界末日”,欺诈钱财,“不属于宗教自由保护的范围”。
五、其它国家和组织对邪教的处理
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6月18日审议通过了一项关于防止邪教非法活动的议案。马来西亚则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引用反骚乱法令制止邪教的活动;新加坡以“活动有损公众利益和治安”为由撤消了一些团体;还有乌干达、德国、瑞典、俄罗斯等国政府都对本国的邪教组织进行了有力的打击。
第二节  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待邪教的态度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的斗争,一贯主张对邪教组织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对其邪教活动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早在1950年12月19日,北京市市长聂荣臻、副市长张友渔、吴晗签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告》,宣布“严厉取缔”“一贯道”邪教组织。其后各级人民政府陆陆续续取缔了“门徒会(旷野窄门)”、“呼喊派”、“被立王”、“主神教”等邪教组织。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提出了严厉惩处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及邪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9年10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联合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政府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惩治邪教的立场。
自从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邪教组织——邪教“法轮功”出现以后,我国政府迅速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的专门机构,认真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统一领导对邪教“法轮功”的斗争。一方面加强对邪教“法轮功”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误入歧途的练习者进行教育转化工作,挽救其于危亡之中。后来,“处理法轮功问题办公室”正式更名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加强对各种邪教的治安防范和综合治理,这标志着我国对邪教的综合治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00年11月,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士在北京正式成立了我国民间最大的反邪教团体——中国反邪教协会,旨在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和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收集有关邪教的资料、加强对邪教问题的调研、向反邪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向社会揭露邪教危害的事实真相以及直接进行反邪教斗争等活动。它的成立表明我国人民坚决反对邪教的立场,标志着政府与民间共同构筑反邪教阵线的开端。请看当时《人民日报》的有关报道:
据《人民日报》北京2000年11月13日讯 记者胡果报道:中国反邪教协会今天在京成立。
成立大会下午在中国科技会堂举行。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协会发起人之一庄逢甘主持会议。大会宣读了由中国科技界、社科界、医学界、法律界、宗教界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人士庄逢甘、龚育之、潘家铮、傅铁山、王家福、圣辉、何祚庥、郭正谊、王渝生和王绶琯、张光斗、胡亚美、梁守槃、梁思礼等一批著名科学家关于联合发起成立“中国反邪教协会”的倡议书。
倡议书指出,近年来邪教势力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蔓延,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成为一股阻碍社会进步的逆流,构成了对世界人民和整个社会的严重损害,给无数家庭和个人带来了悲剧性的灾难。“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大搞教主崇拜,编造歪理邪说,亵渎人类尊严,危害社会安定,欺骗和蒙蔽善良群众,以实现其不可告人的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目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正常的法律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国人民对各类邪教组织进行了坚决斗争,各国政府对本国的邪教组织危害社会的活动依法进行处置。中国政府也明令取缔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绝大多数受欺骗、被蒙蔽的练功者已经或正在觉醒。然而,极少数“法轮功”顽固分子仍变本加厉负隅顽抗。为了捍卫人类尊严,保证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打击邪恶势力,并积极参与国际上保障人权、反对邪教的斗争,我们从自身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出发,倡议成立“中国反邪教协会”,期以民间力量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行斗争。
大会宣读了“中国反邪教协会章程(草案)”。章程规定中国反邪教协会是由全国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中国公民,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反邪教协会章程》,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了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协会领导机构人员,庄逢甘为理事长,龚育之、潘家铮、傅铁山、王家福、圣辉、何祚庥、郭正谊为副理事长,王渝生为秘书长,聘请王绶琯、张光斗、胡亚美、梁守槃、梁思礼等一批老科学家为荣誉理事。
大会对协会的近期活动进行了讨论,决定将通过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研究和探讨各类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和动向,深入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通过举办反邪教组织的报告、讲座、展览及出版反邪教的杂志书籍,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通过加强与国外同类民间组织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开展国际研讨和交流活动。
大会决定,中国反邪教协会将于2000年12月中旬在北京召开有关反邪教的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会。
第三节  国际社会对待邪教“法轮功”的态度
随着与邪教“法轮功”斗争的深入,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国内的组织体系已经土崩瓦解,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在党和政府的“团结、教育、挽救”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真诚帮助下,认清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和罪恶目的,纷纷脱离了邪教组织。为了苟延残喘,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惜卖国求荣投靠西方反华势力,以“五毒合流”的支持妄图与党和政府对抗到底。“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的事实已被全球有识之士所公认,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人民纷纷怒而讨之,起而攻之。
2000年8月,宗教领袖世界和平千年大会在联合国召开,李洪志认为这是一个争取“法轮功”邪教组织合法地位的大好时机,于是不惜一切代价参加此次会议,结果被拒之门外,自取其辱;
2000年9月悉尼奥运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当地华侨在悉尼最美丽的海边酒店里为中国体育代表团举行庆功会,邪教“法轮功”分子不经当地政府的允许,强行纠集在会场外滋事,借以丑化中国政府的形象,引起当地华侨的强烈反感,最后被当地警方驱散。在澳大利亚的70多个华侨分会中,没有一个支持邪教“法轮功”的;
2001年2月18日,中华团体工商联合会和美中工商协会等美西121个华侨团体,发表联合声明指出,“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洛杉矶举行所谓“心得交流会”,打着“弘法”旗号,猖狂进行反华活动,我们表示无比愤慨和强烈谴责;
2001年3月29日,泰国政府发现3名外国人在曼谷散发“法轮功”传单,了解到他们的目的是企图到泰国召开大会,利用泰国作为反华基地。泰国外交部长奉总理他信之命,行文通知中华总商会,禁止“法轮功”人员在泰国组织召开所谓的“法轮功”大会;
2001年9月30日晚上,新西兰奥克兰华人团体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驻当地办事处联合举行国庆联欢活动,奥克兰市“法轮功”组织纠集20余名成员去现场“示威”,散发宣传品。前来参加活动的近千名华人华侨对他们的丑恶表演十分气愤,痛骂他们是“败类”,当地很多居民也认为“法轮功”练功行善是骗人的,这个组织纯粹是某些人政治斗争的工具;
2001年12月31日晚,约60余名“法轮功”分子在新加坡麦里芝蓄水池非法举行集会,新加坡警方以非法集会罪和妨碍公务罪将其中15名“法轮功”分子逮捕,并于2002年将其送上法庭;
天安门自焚事件真相披露以后,各国媒体迅速作出反应。英国《金融时报》、《每日电讯报》等媒体即时报道了事件的真相。美国《纽约时报》认为“足够的证据表明自焚事件是法轮功信徒策划和实施的”。澳大利亚的一些媒体指出,这次自焚事件与李洪志最近在“法轮功”网站上发表“经文”鼓动闹事活动升级、怂恿使用暴力有很大的关系。香港《大公报》、《公正报》等媒体在社论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焚的法轮功分子是被李洪志活活害死的,这是有迹可循、事实俱在的”;
……
海外治邪反邪的力量也在逐步发展壮大,全球华人华侨也在集中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尤其一些原“法轮功”骨干和练习者反戈相击等事实都反映出国际社会的正义之士痛斥邪教“法轮功”的鲜明态度。而且,世界各地的民众也越来越认清了“法轮功”的真实面目,各地的舆论和媒体也开始关注其罪恶的行经,加拿大蒙特利尔的《侨报》、安大略省的《星岛》和渥太华的《市民报》、日本的《风华新闻》、新加坡的《联合早报》、美国的《国际日报》、《世界日报》和《华盛顿邮报》、朝鲜的《劳动新闻》、泰国的《亚洲日报》、《京华中原联合日报》和《新中原报》、法国的《欧洲时报》、柬埔寨的《华商日报》、意大利的《欧华时报》、西班牙的《访问周刊》、瑞典的《通讯》等新闻媒体和杂志报社都多次载文揭露和批判“法轮功”的欺世盗名,强烈谴责他们的罪恶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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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第二章

第二章  邪教“法轮功”必然走向灭亡
正义战胜邪恶,阳光清扫阴霾是不可抗拒的必然规律。邪教“法轮功”组织走向灭亡有其性质决定的必然性。几年来卓有成效的教育转化工作使绝大多数痴迷者迅速脱离了邪教“法轮功”组织,回到党和人民的正确立场上来,邪教“法轮功”在国内的组织体系已经土崩瓦解。同时,随着其内部矛盾与斗争的加剧,以及邪教“法轮功”在海外的危害逐步暴露,邪教“法轮功”在海外的市场也将逐步消失。
第一节  正义战胜邪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一直充满着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在科学的发展史上同样充满真理与谬误的斗争。无论是中世纪宗教神学盛行时,宗教势力把科学作为“异端”进行大肆迫害,还是近代希特勒以狂热的纳粹说教奴役整个德意志民族,悍然发动针对全世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事实一再证明,所有邪恶的势力都无一例外地遭到彻底的失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任何染指人民利益的行为注定是逆历史的发展潮流而动,都是邪恶的。而只有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的举动才能赢得正义的青睐,正义必将突破邪恶的重重阻拦而取得最终的胜利。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邪恶的说教向人民挑战,一度对200多万无辜的群众实施精神控制,使他们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命丧黄泉。这种邪恶之极的邪教势力必将被正义之剑所粉碎同样是不可抗拒的结局。而且,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与藏独分子、民运分子、疆独分子、恐怖分子结成“反共联合阵线”,赤裸裸地暴露出其反党反政府的罪恶目的,其反动的政治本质注定其必然灭亡的命运。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是当前各族人民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唯一途径,而维护政局的稳定是国家发展和保障人民利益的前提。然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广大“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和奴役,残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破坏他们的家庭和睦,挑动和制造事端,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投靠国际反华势力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其行为和性质已经决定这股反动政治势力必然走向灭亡的命运,国际反华势力能保护它一时,但保护不了长远。
回想当年“六四”反革命暴乱以后,吾尔开西、王丹等暴乱分子不也是逃到美国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政治势力不是封他们为“民主斗士”、“反共精英”吗?不也是庇护他们并为之提供经费、场所和其它条件并让他们在美国叫嚣吗?不也是鼓动他们发表攻击我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谓演讲吗?他们何不是风光一时发红发紫!可是后来,我国人民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走出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对我国实施的三年经济制裁,打破了敌人的封锁,彻底挫败了西方敌对势力妄图利用“六四”反革命暴乱搞垮我国的罪恶阴谋。吾尔开西、王丹等暴乱分子的利用价值也很快随之丧失,他们如丧家之犬被美国鬼子一脚踢开而成了流浪海外的孤魂野鬼,现在处境的艰辛和生活的凄凉是他们自作自受的结果,他们背叛党和政府,自绝于祖国和人民的罪恶行经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是必然的!李洪志今天还在活蹦乱跳地叫嚣着,是因为他还有那么一丁点利用价值,他自己外强中干的内心里是十分清楚和明白的,所以他今天歇斯底里的言行完全是提升自己的利用价值而做的垂死前的挣扎!吾尔开西、王丹等反革命暴乱分子自食恶果的今天就是李洪志的明天!
中功创始人张宏堡在2000年6月被中国政府通缉,被指控犯有强奸、杀人和伪造政府文件等多项罪名。他不也是逃到了美国吗?美国政府不是给了他所谓的“政治庇护”吗?可是三年以后,他同样被美国政府逮捕,被指控犯有暴力殴打和绑架保姆、性侵犯等多项罪名。据美国有关专家预测,他只要其中有一项罪名成立,就足以被遣返回中国,面临死刑。张宏堡、李洪志相同的经历和行为证明了我国一句古老的俗语:狗,总是改不了吃屎的习惯!等待李洪志的也将是步张宏堡的后尘!美国联邦调查局最近也曾经表示,愿意帮助中国缉拿潜逃到美国的犯罪嫌疑人,看来李洪志的死期已经开始进入到计时了!
第二节  国内“法轮功”邪教组织土崩瓦解
自从1999年7与22日,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团结、教育、挽救”的工作方针,认真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两手抓,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对普通的练习者和极少数的顽固分子依法进行处理,使邪教“法轮功”在国内的组织体系迅速土崩瓦解。
一、坚持抓好对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
各地通过对“法轮功”练习者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坚持科学施教、理性施教、情感施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诫之以规,导之以行,使他们在事实、情理面前认清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邪教特征,及其反人性、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的反动本质,识破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骗术和精心设计的骗局,认清了“法轮功”歪理邪说的政治性、欺骗性、荒谬性、危害性和反动性,最终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构筑的精神陷阱中得到解脱,恢复正常人的理智和行为,重新回到党和人民的正确立场上来,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二、坚持对极少数“法轮功”顽固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处理
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法轮功”邪教组织以反党反政府为目的,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轮功”组织作为一个非法组织,其组织的一系列非法集会示威、出版非法出版物牟取暴利偷税漏税等活动大多都是由“法轮功”练习者参与和完成的。“法轮功”练习者作为受害者和害人者虽然大多深受蒙蔽而不具有违法的故意动机,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他们的行为因不同程度地违反国家多部法律法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理。打击不是目的,挽救才是根本。这些被执行劳动教养或者被处以刑罚的违法人员依然是各级组织不遗余力进行教育挽救的对象,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党和政府的教育和帮助下幡然悔悟重新做人,回到了党和人民的正确立场上。
李洪志的“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五年多的时间里,全国95%以上的“法轮功”练习者都得以转化,他们义无返顾地加入到治邪反邪的队伍中,积极参加党和国家的这项救人工程,绝大多数练习者的成功转变也就使“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国内的组织体系土崩瓦解了。
同时,党和政府在努力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消灭邪教的生存土壤和潜在的需求市场,这必将从根本上肃清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扬的歪理邪说的余毒,还思想文化领域以健康清新的空气。
第三节  海外治邪反邪的势力逐步增长
2002年10月15日,“世界华侨华人反邪教协会”在西班牙的马德里成立,并在马德里、巴塞罗那、瓦伦西亚等城市成立了分会。加拿大的多伦多等地也成立了非营利性的“加拿大反邪教协会”。美国纽约等地也成立了一些针对邪教“法轮功”组织的反邪教团体和组织,并且卓有成效地开展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针对性斗争。这表明全世界华人共同反对邪教“法轮功”的机制已经建立。请看当时的相关报道:
据新华社马德里2002年10月15日电(记者刘瑞常) 由西班牙各华侨团体组成的“世界华侨华人反邪教协会”15日在马德里宣告成立。
西班牙各侨团负责人出席了成立大会。中国驻西班牙大使汤永贵在大会上发表讲话,并祝贺“世界华侨华人反邪教协会”成立。
大会推举侨领李成昌先生为西班牙“世界华侨华人反邪教协会”会长。
与会代表在成立大会上纷纷发言,愤怒揭露“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反动本质,声讨“法轮功”顽固分子同国际反华势力相勾结从事反华反人民的罪恶行径。
据新华社哥本哈根2002年10月18日电(记者吴平) 由旅居西班牙的爱国华侨华人组成的“世界华侨华人反邪教协会”18日在这里发表《哥本哈根宣言》,呼吁全球爱国华侨华人行动起来,与邪教“法轮功”展开坚决的斗争。
宣言指出,“法轮功”已完全沦为非同一般的邪教组织。它造成了1660多人死亡,具有鲜明的血腥性;它不仅向国际反华势力寻求庇护与支持,而且还为反华势力的行径推波助澜,并与“台独”等分裂祖国的组织相互勾结,遥相呼应,充分暴露其卖国性。
宣言说,“法轮功”最近还利用非法电视信号,攻击覆盖全中国的鑫诺卫星,这给它自身打上了恐怖主义的烙印。
宣言说,大量的事实证明,“法轮功”已成为阻碍人类进步、科学进步、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振兴的反动势力。为此,“世界华侨华人反邪教协会”在欧洲华侨华人社团联合会举行第十届年会之际发表《哥本哈根宣言》,表达我们与祸国殃民的邪教“法轮功”展开斗争的决心,并呼吁全球爱国华侨华人,团结起来,行动起来,与“法轮功”展开斗争。
2002年1月7日,美联社播发了一篇题为《灵魂的转变还是洗脑?—— 一位纽约客在中国监狱里反驳“法轮功”》的新闻稿,客观地反映了“法轮功”痴迷者滕春燕在中国监狱里思想转变的过程及其对“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认识和揭批,给读者的心灵造成触动,特别是给那些“滕春燕出来还是原来的滕春燕”的“法轮功”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以巨大的打击。美国《圣荷塞信使报》也曾载文《一场发生在美国土壤的中国战役》,文章称“法轮功是两面派,他们知道如何对美国当权者玩弄政治手段,刻意模糊自己的学说”,揭露了“法轮功”是如何不择手段地进行不实宣传,如何掩盖其种族主义倾向和如何愚弄、利用美国政治家的。同时,海外一些原“法轮功”骨干和练习者也认清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狰狞面目,纷纷转变立场加入了反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行列。加拿大原“法轮功”骨干何兵转变后公开在《人民日报》和海外报刊上发表文章,公开、合理、合法地同邪教“法轮功”进行斗争,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起到很好的影响,也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很大的震撼。加籍华人凯西林女士也以自己从痴迷“法轮功”到幡然醒悟的经历向新闻媒体控诉了邪教“法轮功”的黑幕和罪行,请看当时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
据新华社记者王雷鸣2002年10月10日报道,一位加籍华人在海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抗争的前前后后,她在加拿大揭穿了“法轮功”的真面目……
她曾是“法轮功”痴迷者,为“放弃执著心”夫妻反目、家庭破裂。在认清海外“法轮功”邪教组织“高层人士”的卑劣行径,特别是“法轮功”邪教本质后,她幡然猛醒。面对境外“法轮功”分子的诽谤、恐吓、威胁、殴打,她挺身而出,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公开揭露了“法轮功”的邪教面目,在异国他乡义无反顾地举起了反对邪教、捍卫正义的旗帜……
加籍华人凯西林女士,刚过不惑之年的人生道路上,充满了曲折和艰辛。她的自述,回顾了自己与“法轮功”的一段“孽缘”,以及她在加拿大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抗争的前前后后。
在“法轮功”的泥潭里我越陷越深,幸福美满的生活却离我越来越远……
我出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995年4月跟随丈夫移民到加拿大,2001年8月13日加入加拿大国籍。一个偶然的机会,朋友向我推荐《转法轮》。我当时身体不太好,阴天下雨经常感冒,也想练气功使身体强健。就这样,在李洪志的精神控制下,我很快就陷入了“法轮功”的泥潭不能自拔,离正常的社会、家庭生活越来越远。
我不顾丈夫反对,疯狂地崇拜李洪志,宣扬“法轮功”的歪理邪说。我几乎不工作、不学习,天天捧着本《转法轮》,模仿李洪志照片里的动作,“打坐”练功。慢慢地,我对李洪志散布的“放下名利情”、“圆满升天”等邪说越来越深信不疑,渐渐地远离了丈夫和父母。在此之前,我和丈夫一直想要一个孩子,一家三口尽享天伦之乐。然而“法轮功”泯灭人性、破坏家庭的胡言乱语,却将我们美好的憧憬彻底毁灭。对“法轮功”深恶痛绝的丈夫一次次苦口婆心地劝说我,一次次声泪俱下地挽救我,然而,当时痴迷“法轮功”近乎疯狂的我无法摆脱李洪志及“法轮功”的精神控制,依然执迷不悟。1997年,伤心透顶的丈夫万般无奈,离开我只身一人赴美国生活。
与“法轮功”接触越密切,我越真切地看清了“法轮功”精神控制、泯灭人性、聚敛钱财的真面目
1997年底、1998年初,加拿大蒙特利尔“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杨某等人找到我,希望我多参与一些“法轮功”的活动。从那以后,通过杨某等人的引见,我越来越多地接触了境外“法轮功”组织总部的所谓“高层人士”,甚至直接和李洪志见了面。
那是1999年5月22日,我参加了“法轮功”总部在纽约举行的“法会”。到了纽约我才发现,这个被鼓吹有世界各地3000多“法轮功”人员参加的“法会”,实际上只来了几百人,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法轮功”人员的家属和孩子。
“法会”开始前,周围的“功友”突然高喊:“‘师父’来了!”这时,我看见一个身着西装的中年男子走了过来,正是以前我从书籍和画册中看到的李洪志。李洪志自称是“佛”,周围的“法轮功”练习者也诚惶诚恐地称他为“大佛”。李洪志握着我的手说:“为了千载难逢的宇宙大法的修炼,夫妻亲情算什么,儿女亲情算什么,钱财都要看淡,都要放下,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大法’,度更多的人。”他要求我多做一些“法轮大法”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光盘、录像带和书籍的刻录印刷工作。
1999年11月底,通过“法轮功”人员的介绍,我认识了“法轮功”组织骨干周某。2000年3月,周某突然打电话给我,告诉我“法轮功”总部有“指示”,让她到瑞士日内瓦,到即将在那里举行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上“正法”、“弘法”。她还明确告诉我,“法轮功”的重要头目叶某某要求我也去日内瓦参加反华活动。
到了日内瓦我发现,“法轮功”总部网罗了一批来自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轮功”人员。他们在日内瓦被集体安排住宿,每天有组织地到联合国人权会议会场前举行集体“练功”、“打坐”,打横幅标语,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谩骂中国政府,声嘶力竭地为美国提出的反华提案鼓噪。
从日内瓦回来不久,周某又找到我,说“法轮功”总部的“高层人士”、李洪志“大师”的胞弟李东辉为“弘法”生活艰难,问我能不能帮帮他。周某还许诺,如果我能多出些钱,她负责安排我约见李东辉。
2001年4月的一天,在多伦多一家百货大楼大厅里,我见到了李东辉。当时,李东辉西装革履,面色红润,一副养尊处优的样子,一点都不像周某所说的那样贫寒、生活艰辛。一番寒暄后,李东辉径直提出,“法轮功”最近要在多伦多举办“法会”,需要一批法像、书籍、横幅、标语。看到我满口应允,李东辉又进一步提出,“法轮功”总部不久还要在多伦多建一个“法轮大法”基地,希望我再“捐献”5万美元。我警觉起来,“法轮功”宣称“真、善、忍”,要求练功者“放下名、利、情”,可为什么却三番五次地向练功者伸手,不断地强迫大家捐钱捐物?
几天后,李东辉打电话给我,命令我把法像、横幅、标语、书籍转交给当地“法轮功”辅导站,同时再次向我催要5万美元。我怀疑李东辉别有用心,于是假称一时凑不齐,希望宽限几天。没想到,李东辉恼羞成怒,指责我对“师父”不敬,对“大法”不诚。此后,他接连给我打了4次电话,催我快点把钱交给他。电话里,他的态度越来越严厉,语气越来越强硬,显得急不可耐。
5月13日、14日,“法轮功”多伦多“法会”如期举行。“法会”上,李东辉原形毕露,当众对我破口大骂,并扬言如果我不给他钱,他就杀了我。这哪里是练功者自愿“捐赠”?这分明是黑社会性质的敲诈、恐吓,我忍无可忍,向蒙特利尔警察局报了警。
我向世人揭露了“法轮功”披着“真善忍”外衣,干着诈骗钱财、残害生命勾当的本质。
2001年11月3日,加拿大东部地区销量最大、历史最悠久的华人周报——《华侨时报》刊登了一篇长篇文章:《加拿大“法轮功”受害者之声》。
文章开宗明义提出:李洪志一次次写所谓“经文”,一次次发起对中国政府的攻击和不满,甚至挑起国际各国间人权相争,他从中渔翁得利,这是蓄意制造反华。这怎么是“修炼”?显然是披上“真善忍”外衣,包藏着险恶的妄想推翻中国政府的野心。一个声称拥有宇宙的李洪志,怎么如此胸怀,容不下一个地球上的中国政府?这足以证明,“法轮功”的欺骗到了什么程度!
这篇文章的作者就是我。
李东辉敲诈勒索钱财的事件,使我猛然警醒,开始对“法轮功”进行理性的反思。2001年7月以后,我陆续走访了蒙特利尔一些“法轮功”家庭和人员,亲眼看到了一个又一个因练习“法轮功”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惨家庭,直接面对了一个又一个受“法轮功”折磨、摧残而精神恍惚、神经错乱的受害者。加籍华人王先生、李先生、刘先生,法裔加拿大公民罗伯特,华人戴先生的夫人,都控诉了“法轮功”对他们家庭和本人的危害。
走访这些受“法轮功”迫害的练功者及其家属后,一股强烈的冲动促使我奋笔疾书,将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在加拿大“法轮功”练习者中的所见所闻写成文字。几天后,我带着整理好的文章找到加拿大《华侨时报》。《华侨时报》社长和主编被文章披露的“法轮功”骇人听闻的罪恶勾当所震惊,当即同意在报纸上刊发这篇长篇文章。
“法轮功”对我展开了疯狂的迫害,诽谤、恐吓、威胁、殴打……
一石激起千层浪。得知《华侨时报》要刊发这篇文章的消息,“法轮功”总部负责人立即指示各地“法轮功”辅导站,狗急跳墙般地在第二天清晨到华人社区各个报刊代销点,把余下的《华侨时报》全部购清,将其中登载揭露“法轮功”本质文章的版页摘除。
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总部在看到《华侨时报》刊登的文章后,胆战心惊而又恼羞成怒,企图颠倒黑白,恶毒攻击,诬蔑我,诋毁我。“法轮功”惊慌失措的丑态,正暴露了他们欺世盗名、见不得天日的卑鄙、肮脏本质,也坚定了我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到底的决心和信心。
2001年11月30日,我再次与《华侨时报》负责人通了电话,提出在《华侨时报》举办一个“法轮功”受害者座谈会。时报负责人当即应允。
12月1日下午2时,我准时来到《华侨时报》报社,发现平日里秩序井然的报社附近突然围聚了几十个人。他们打着“法轮功”的标语和“真善忍”的横幅,高喊着李洪志的“经文”。待我走到报社门前,人群中突然窜出一个妇女,我一看吃了一惊,是我几年前认识的渥太华“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周某某。周某某大骂我是“叛徒”,举起相机强行近距离拍照。我当即予以阻止。在争执过程中,周某某用手中的相机猛烈击打我,致使我左手背部及中指、食指红肿。后经当地医院诊断为手部软组织损害。
当我忍着疼痛走进报社大楼,发现4名“法轮功”骨干分子,正围着报社社长争吵、滋事。我只得再次向当地警察局报警。
丧心病狂的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总部决不会善罢甘休。果然没过多久,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总部就来了个恶人先告状,幕后策划、唆使127个海外“法轮功”练习者,联名向加拿大蒙特利尔地方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荒唐地起诉《华侨时报》和我诽谤了“法轮功”。
公道自在人心。在社会各界的鼓励下,我自发成立了加拿大反邪教协会,坚决与“法轮功”斗争到底
“法轮功”的倒行逆施并没有吓倒坚持真理的人们。《华侨时报》针锋相对,与“法轮功”展开了激烈的舆论交锋。社会各界也纷纷打电话或致函,声讨“法轮功”压制新闻舆论自由、煽动捣乱闹事的丑恶行为,表达了对《华侨时报》揭露“法轮功”真面目的正义行为的支持。
2002年2月2日,《华侨时报》出版“正义”特刊,以数版篇幅刊发社会各界的文章,将“法轮功”诬陷《华侨时报》的前后经过,以及“法轮功”表面上“真善忍”、实际上“假恶丑”的嘴脸大白于天下。《华侨时报》社社长亲自撰文,呼吁当地华人“团结一致,站起来喝止李洪志歪理对华人及侨社的危害”。
《华侨时报》被“法轮功”买断的事件,引起了广大读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不满和愤慨,对“法轮功”的倒行逆施深恶痛绝。大家纷纷打电话或投书《华侨时报》社,强烈要求加印这期报纸,表示坚决支持时报,捍卫言论自由,维护社会正义,支持声讨“法轮功”。一些热心人士甚至提出愿意向《华侨时报》捐款,坚决做反对“法轮功”的坚强后盾。
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鼓励下,2002年3月,我在加拿大正式注册成立了反邪教协会。成立加拿大反邪教协会的宗旨就是崇尚科学,制止一切残害生命、破坏家庭、诈骗钱财的邪教活动,保护加拿大及海外华人免受“法轮功”及各种邪教迫害,并为“法轮功”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人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除了做好加拿大反邪教协会的工作外,我个人还打算把我被“法轮功”残害的经历记录下来,警示、教育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妇女和孩子们不要走我的弯路。我要用自己的力量,让广大妇女和儿童了解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维护人权、保护家庭幸福的能力,不让邪教钻了空子,让他们看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面目,识破一切邪教的骗人伎俩,远离邪恶,免受邪教侵害。
第四节  邪教“法轮功”的危害在海外逐步暴露
与此同时,邪教“法轮功”坑人害命的事情在海外也逐步暴露出来,引起了社会各界、“法轮功”高层骨干和一些练习者的警觉和反思,加快了其内部的分裂以及社会的关注。
2002年10月1日,美国“法轮功”骨干分子托尼(Tony)在邪教“法轮功”组织的一次集体活动上肺病发作,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功”分子坚持不让其送医院,而是组织另外的“法轮功”分子一起“发正念”。10月11日,托尼病死在旧金山的家中。此事引起托尼家人的强烈不满甚至要状告李洪志,一些知情者也对此困惑不解,纷纷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产生了怀疑。
2002年,美国“法轮功”骨干分子刘群在一次筹备滋事活动时出车祸死亡,一同行动的其它“法轮功”骨干分子也对李洪志有没有“法身”保护提出了质疑。这样的事情多次发生和传开以后,许多“法轮功”练习者甚至骨干分子对李洪志及其歪理邪说产生怀疑,也使当地政府和社会逐步认清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和对社会的巨大危害。请看“法轮功”邪教组织海外活动引起社会关注的相关报道:
据新华社华盛顿2002年3月28日电 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波德校区和科罗拉多州立大学的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最近分别召开揭批“法轮功”座谈会。与会者痛斥“法轮功”残害生命、破坏国家安定团结、阻碍社会进步的邪教本质,并表示要积极与“法轮功”开展斗争。
在科罗拉多大学波德校区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召开的揭批“法轮功”座谈会上,与会者观看了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录像。烈焰吞噬的生命,幸存者伤残的身体,特别是12岁女孩那撕人心肺的呼唤,使大家心情沉重,义愤填膺。与会者从自己身边“法轮功”练习者的悲剧谈起,强烈谴责“法轮功”对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巨大危害。
此前,科罗拉多州立大学中国学生学者联谊会也召开了部分留学人员代表座谈会,揭批“法轮功”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邪教本质。
座谈中,代表们还指出,“法轮功”不仅使很多练习者的心理和精神扭曲,给他们的家庭和亲人带来不幸,而且被国际反华势力利用,使我国建设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受到干扰。近来,一些海外媒体关于“法轮功”邪教的歪曲报道使海外学子们感到愤怒。与会者表示,留学人员有责任向美国当地的州政府、州议会以及身边的美国朋友说明事实真相,让那些企图破坏中国国际形象的人梦想破灭。
2002年4月17日上午,在距万国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场不到20米的一个会议室里,一场别开生面的中外记者招待会正在举行。讲台上,原“法轮功”痴迷者滕春燕的父亲滕玉本和天安门自焚者之一的王进东的女儿王娟,以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感受,揭露了“法轮功”邪教泯灭人性、残害生命的血泪事实。
滕玉本沉痛地介绍了女儿滕春燕被“法轮功”欺骗和毒害的经过。他说,2000年9月他和老伴去美国探望滕春燕时,发现她已经变得精神恍惚,心情忧郁,身体消瘦。二老苦口婆心地劝说女儿回心转意,不要再被“法轮功”迷惑,但滕春燕根本不听,反而认为父母的劝说是“造孽”。她一意孤行,回国滋事,触犯了中国法律,遭到了法律的制裁。后来,滕春燕在管教场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下,逐渐认识到自己被骗而误入歧途的事实。滕玉本在多次探视女儿时,发现女儿并没有象外界谣传的那样受到什么迫害,而是面色红润,精神很好,人也逐渐胖了起来。她对前来探视的父亲忏悔说,自己中了邪教,做了许多对不起国家和社会的事,感到十分后悔。
滕老先生愤怒地说,“法轮功”使人失去自我,泯灭人性。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是对人权的维护,是对“法轮功”痴迷者的最大关怀,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体现。
曾一度痴迷“法轮功”、现已转化的王娟,面对邪教“法轮功”给自己全家带来的灾难,对在场的记者表示,李洪志是个大骗子,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致使像她父亲这样的痴迷者要以自焚来达到“圆满”。王娟表示,父亲已经醒悟,真诚地愿意认罪服法。她说,父亲在狱中的生活充实,伙食也不错。王娟还用父亲不同时期的照片批驳了“法轮功”分子编造的所谓“天安门自焚事件十大疑点”等种种谎言。
两位受害者家属的控诉激起了在场的出席本届联合国人权会的外国代表的极大义愤,代表们向记者表示,一定要密切关注邪教“法轮功”的活动,两人的亲身经历已经充分说明“法轮功”就是邪教,侵犯了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各项人权,现在这一邪教组织又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攻击中国政府,其指责是毫无根据的,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法轮功”才是真正保护人权。
两位受害者家属还表示,西方国家对本国的邪教组织进行打击和限制,而对中国的邪教却采取双重标准的做法,这显然是错误的。“法轮功”劣迹斑斑,极少数别有用心的国家却在联合国人权会上借此无端指责中国政府侵犯人权,这是带有明显的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的,他们之所以庇护逃往国外的“法轮功”头子李洪志,是看中了其利用价值的结果,可见这些人并非真正关心人权,而是借“法轮功”攻击中国政府,干涉中国内政。
这就是联合国人权会上的正义声音。愿越来越多的人听到这种声音,真正认清“法轮功”邪教的真相。
《人民日报》驻华盛顿记者马世琨、张勇2001年12月2日报道:美国华盛顿州州长骆家辉日前宣布撤销给“法轮功”的欢迎信。他在会见中国驻美大使李肇星时说,华盛顿州不欢迎任何邪教。
11月30日,几名“法轮功”骨干掩盖自己的邪教面目,托人请求骆家辉搞“李洪志和法轮大法日”,被州长断然拒绝。他们又装扮成“非政府组织”,混进前来西雅图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进行活动的数十个非政府组织,骗取了一封州长欢迎非政府组织来华盛顿活动的信。
12月1日,当骆家辉州长得知“法轮功”的邪教真面目后,立即宣布撤销给“法轮功”的信。
当天下午,骆家辉州长专门邀请李肇星大使与他会晤。他诚恳地说:“不了解实情就为一个组织命名为本州的‘特定日’,是不负责任的。我已经拒绝了‘法轮功’的无理要求”。骆州长还当面向李肇星大使和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王云翔递交了函件,确认华盛顿州取消给“法轮功”的欢迎信。
新华社北京2001年12月3日电 美国马里兰州州长办公室联邦关系部主任伊丽莎白•派克日前致函中国驻美大使馆,对马里兰州授予李洪志“荣誉市民”证书一事表示“最真诚的道歉”。
来函称,授予李洪志“荣誉市民”证书一事,州长本人对此一无所知。“荣誉市民”证书通常是应选民要求发给造访马州的外国人,而不需调查其背景。
来函说,马州此举无意干涉它国内政,也无意支持中国国内的非法活动。今后将采取措施,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新华社华盛顿2002年3月22日电 美国密执安州韦斯特兰市市长托马斯最近致函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宣布取消由于受当地“法轮功”分子的蒙蔽而将3月4日至9日定为该市“法轮大法周”的错误决定,并就这一事件向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表示道歉。
据了解,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曾于3月8日就该市宣布“法轮大法周”一事致函托马斯市长。托马斯市长3月14日复函感谢总领馆及时给他寄去有关资料。托马斯说,他事前对“法轮功”的本质一无所知。几周前,由于轻信“法轮功”练习者提供的材料,他错误地宣布了该市的“法轮大法周”。为此,托马斯请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接受他的道歉。
14日,托马斯市长还致信当地“法轮功”练习者,郑重宣布取消他此前公布的有关“法轮大法周”的决定。信中说,“一周来,我已经意识到你们寄给我的材料并不正确,在我看到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提供的材料之后,我才清楚你们组织的本质。那些触目惊心的自残、自杀图片使我感到震惊。”托马斯市长说,他颁布公告都是以正确的信息和事实为依据的,“法轮大法周”一事提醒他今后在做决定前要努力获取正确信息,仔细谨慎。
……
同时,李洪志煽动练习者在国外围攻我驻当地使领馆或进行非法聚会,导致当地治安秩序混乱,遭到许多华人华侨和当地警察的谴责和制止。警察去干涉和制止时,他们走开,可是警察一走开他们又回来,和警察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引起当地警方的愤怒。而且,随着海外“法轮功”练习者拒医拒药、自伤自残、自戕殒命等各种危害事实的逐步暴露,其邪教的真实面目也逐渐被人们认清。请看当时的有关报道:
新华社新加坡2002年3月29日电 新加坡初级法院29日对15名被控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和非法集会的“法轮功”分子作出判决,其中7人因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罪被判处4个星期的监禁,其余8人被分别处以1000新元(约570美元)的罚款。
法官在判决词中指出,这15名被告犯罪事实清楚无疑,他们破坏新加坡的法律和社会秩序、危及公众利益,必须受到惩处。
据悉,这15名“法轮功”分子包括9男6女,其中13人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去年12月31日晚上,他们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新加坡麦里芝水库举行非法集会。警察在他们多次不听劝告、拒不解散并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将他们逮捕。
第五节  邪教“法轮功”内部的斗争必将加剧其灭亡
“法轮功”组织发展到今天,其内部大小头目为争权、夺利、争宠而产生的矛盾和斗争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只要有机会,他们自暴家丑的事情真是很多的。以2004年4月12日李洪志在亚太地区的讲法为例,看看下面练习者给李洪志的提问就足以反映出其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是多么复杂,这也必然预示着海外“法轮功”组织正在走向灭亡,现在李洪志所面对的“法轮功”组织的发展形势就象人死之前的回光返照,李洪志根本就没有回天之力:
1、近来同修之间的意见分歧误会很大。我想请问师父,到底是因为修炼越到后期同修之间层次拉开越大,还是旧势力的干扰?
2、作为佛学会的负责人就可以在学员之上吗?学员不能提意见,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拉帮结伙。
3、有的负责人听不了不同意见,象常人的官一样了。
4、日本有的学员之间不信任,给很多证实法的工作带来难度,弟子很难过,真希望能快点整体提高上来。
5、佛学会的学员是否不应该压制学员做所有的事?
6、我感到澳洲有些学员不跟法走、跟人走,大帮哄,干扰正法、救度世人。还有些学员喜欢把事情垄断起来,做不出眉目还不告诉大家,不和大家商量,不透明。别人以为他们做得轰轰烈烈,其实他们没做出内容,也不对大家说耽误了宝贵的时间,而做出实际的事的学员受他们的排挤。
7、我是韩国来的弟子,有些同修认为,办媒体的有些同修在领工资(注:别人赞助的钱),是否合适?
8、韩国的各地辅导员和站长调换过频,任免没有什么原则。很多积极正法修炼的、走在前面的弟子被撤、被换,有的已经第二次被任免。新任免的有的得法才几个月而已,整天忙于人事。请问师父,佛学会任免有没有一个大致的标准?会长一人做主是否合适?
9、夫妻俩都是大法弟子,冲突、矛盾无法解决,能离婚吗?(众笑)这与修炼有关系吗?
……
尤其是“法轮功”组织残害生命的罪恶行为不断被揭露和报道,杀人、自焚等事件不断被暴光,在境外邪教“法轮功”组织的核心层内引发了他们对其本质被揭穿的恐惧,促进了其内部的分化和猜忌,争权、夺利、争宠的矛盾时有发生。李洪志与张尔平、叶浩等核心骨干之间的矛盾日渐暴露,“法轮功”骨干分子张尔平和叶浩各自形成自己的派系和势力范围,争权夺利互不相让。在海外“法轮功”总部工作的张尔平、袁峰和李建中、盖尔等核心骨干之间的矛盾,以及在总部工作的骨干与在美西、澳洲、日本、泰国和台湾、香港等地的“法轮功”骨干分子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加深,互不买帐的事情频频发生。部分“法轮功”骨干分子对李洪志产生怀疑,一些顽固的痴迷者在李洪志的各种预言不断破产的事实面前思想开始出现动摇……。这些内部矛盾和斗争的加剧必然会促进海外“法轮功”邪教组织走向灭亡。
而且,随着李洪志的利用价值越来越小,原来还赞助他搞反华活动的一些势力也不再给他资金,在高消费的美国社会,李洪志携妻带女养家糊口的开销也非常之大的,如今的李洪志日子也过得日趋艰难了。他已经开了自己的公司来卖自家的产品,既合美国常人社会的状态,又会成为纳税人,逐渐把自己的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为自己的全身而退做好准备。1999年8月8日,纽约《时代杂志》的记者采访李洪志时,他说“我老婆和我注册了一个自己的小公司。我们打算出版我的书”。所以,“法轮功”组织逐渐成为一盘散沙时,李洪志要收拾这矛盾重重的残局也感到力不从心,还不如先经营自己的公司顺便敷衍一下那热闹非凡的“法轮功”阵营。随着李洪志大势已去,局面越来越失控,那帮骨干们就争权夺利闹得更欢,“法轮功”组织必然灭亡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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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19 16:2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部分第三章

第三章  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分析“练功受益论”
练习者在气功修炼阶段,以所谓的疾病好了、不良的习性改了、道德回升了、人际关系改善了等错觉形成“练功受益”的思想,这种思想让他们消除了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怀疑并对李洪志及其歪理邪说深信不疑,成功完成李洪志对他们实施的引诱,钻入精神控制的陷阱而不能自拔。其实,他们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他们并没有受益而是深受其害。
一、所谓的“身心受益论”
练习者由于受到精神控制丧失正常的理性判断,执着于眼见为实,以自己的情感偏向、主观感受和体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形成错误的“身心受益”的思想。其实,这种感受和体验是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
1、气功修炼对身体的调理
“法轮功”的功法剽窃了禅密功、九宫八卦功、静觉超坐等气功的一些基本动作加上一些泰国舞蹈动作拼凑而成。气功练习者在练功过程中,只要达到修炼气功要求的调身、调吸、调心的三调合一的境界,产生一定的感觉是很正常的事情,其中没有任何神秘和玄妙的或超自然的力量存在。而“法轮功”练习者在练功过程中,以极其虔诚的心态、认真的态度长期坚持下来,可能会达到一定的气功状态,出现“气感”或“气功态”,产生“身心受益”的主观体验和感受,并不是李洪志“消业”之类的歪理邪说起了作用。
2、改变不良习惯对身体的影响
“法轮功”练习者虽然受李洪志歪理邪说的精神控制,客观上也改掉了吸烟、饮酒等不良习气,而这些不良习气的改变对身体肯定有好处。尤其是他们以“一举四得”的歪理邪说作为心里平衡的支撑点,很多人改变了以往遇事爱钻牛角尖、发怒等毛病,练习者的心态在练功初期变得比较平静,能看淡名利得失,不再对任何事情耿耿于怀,心态和性格的调整对身体的调理也有一定的影响。
3、心理暗示的巨大作用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消业”、“清理身体”、“法身看护”等各种歪理邪说给“法轮功”练习者很强的外加心理暗示。医学研究证明,实施暗示者在接受暗示者心目中的地位和影响越大则暗示的效果越强,“法轮功”练习者对李洪志进行无以复加的个人崇拜的情况下,暗示的效果非常强烈;同时,练习者自认为修炼“法轮功”就可以一了百了从而产生强烈的安全感,他们就相当于给自己施加了另外一种强烈的自我心理暗示。所以,在外加心理暗示和自我心理暗示的双重作用下,诱发练习者心灵深处原有的或者被现实困境压抑的强烈心理期望,这种心理期望与心理暗示相一致时,练习者就产生了“病情见好”的主观心理体验。而且,“法轮功”以强制入静诱发练习者感知功能的异变,掩盖了他们对疾病的灵敏反应从而认为病情好转。
从医学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对一个有心理困惑的人指出惑之所在以及何以消除困惑,而不论这种对困惑的解释和消除的方式是否现实都显得合理,因为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心理安慰。尽管李洪志的话很虚妄,但是对于“法轮功”练习者而言,他们一方面获得一种解脱感——既然自己遭遇的事情乃由天定,自己就没有责任,不必自我谴责;另一方面,他们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能够按照李洪志的说教解释疑惑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产生一种控制感和安全感;而且,他们知道了所谓的以修炼化解一切的办法,从而产生信心和希望,这一切都会对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
4、归因偏差的误导
由于练习者的心理、情感和解释模式倾向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他们往往在自己的主观和情感上将形成的“身心受益”的诸多因素统统归结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功劳,相信“消业”、“净化身体”等歪理邪说并按照这种说法进行解释,从而误导了他们对所谓的“身心受益”的客观认识。
5、感知功能的异变等原因
由于“法轮功”练习者长期深陷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中,精神受到控制,心理和思维出现扭曲,不敢正视、怀疑和分析自身的病情,从不承认自己有病;加之他们长时间进行打坐、练功等机械性活动,体内形成一种病态平衡,形成生理和心理依赖,感知功能对疾病的敏感性降低,使他们无法感知自身疾病的存在;而且,一些小病或者隐性疾病使一般人很难察觉,有些人身体状况本身较好或者抵抗力较强,也会使他们形成自己没有疾病的错觉。
综上所述,练习者所谓的“身心受益论”的主观体验和感受实际上是气功修炼、心理暗示、归因偏差、感知功能异变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大多是主观的心理感受而并非事实上的真正受益,更非超自然的魔力所致。相反,由于练习者过分相信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作用而贻误了对疾病的及时治疗,或拒医拒药不进行治疗,或深陷其中诱发新的疾病,都会严重损害练习者的身心健康。所以,练习者想通过“法轮功”来祛病健身无异于饮鸩止渴,他们虽然暂时找到了一种麻木和解脱,但随着时间的延续,“法轮功”的毒性会慢慢开始发作,最终总是会误了自己的卿卿小命。
二、所谓的“道德回升论”
1、道德规范的本质
道德规范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结晶。道德法则是具有理性的人类为自己树立的脱尽了功利追求和交换的普遍行为准则。道德行为则是具有理性的个体对道德法则自由地履行和服从。道德法则与道德行为是崇高的、令人敬畏的,其实施的主体必须是自由的、理性的,他是出于良知,而不是出于任何的功利动机和目的。
2、“法轮功”练习者日常行为的道德实质
“法轮功”练习者都以“好人”自居,觉得自己就是“好人”的标准或楷模,他们普遍的一句口头禅就是“做好人没有错”,以此来安慰自己并应付别人。做好人是没有错,错就错在你没有做好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中最核心的观点是阐述“得”与“失”的关系。所谓的“一举四得”、“无求而自得”、“今生不得来世得”、“现在失去多少将来得到多少”、“不失不得”、“做大官,发大财”等说法透视出“法轮功”练习者一切行为的实施或一切代价的付出都是为了得到“德”、“消业”、“层次”、“功能”、“果位”、“圆满”、“美容”等好处,这种贪求之心隐藏很深而使他们无法察觉。他们只有按照“真、善、忍”去做,否则就失去“德”,而“德”对于练功人来说是最宝贵的。所以,练习者做好事、吃苦、助人等行为都是为了积“德”或守“德”,以便“长功”“上层次”直至“圆满”“返本归真”。仔细分析他们的行为,其中充满了斤斤计较似的“商品交换关系”,如果帮助了别人就相当于把“业力”给了对方,对方把“德”给了自己,可以一举(做一件所谓的好事)四得(积德、消业、长功、上层次),这样的事情谁不做呢?试想,一个90岁的老太婆身上就剩那么一点“德”了,你要去扶她过马路,那岂不是拿走了她身上最后的一点“德”而让她快速地死掉了吗?如果不扶她呢,也不合常人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以,练习者去扶她过马路既达到了“一举四得”的目的,又让常人觉得他们就是真正的好人,真是“一举五得”了!“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矛盾、滑稽、反道德、反人性的本质特征在此一目了然!
所以,“法轮功”练习者暗地里总觉得常人是傻瓜,竟然连修炼“法轮功”这样廉价而又划算的“好事”都不做!不明就里的人看见他们的表面行为,真以为他们比谁都高尚,可是熟悉情况的人对他们的指导思想进行分析,却发现他们骨子里充满了强烈的功利追求和功利交换,为私为我非常自私,这种行为与道德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是极其不道德的。更何况他们作为实施行为的主体在精神控制和情感操纵的状态下,没有精神的自由和思维的理性呢?
3、假象的误导
“法轮功”练习者在整个社会中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人在他们眼中都是常人,常人大多不懂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中的“奥妙”。所以,不明真相的常人看到练习者表面上所谓的乐于助人、不计名利得失、宽容大度等行为,可能以为他们是真正的好人,也可能给他们较好的评价,甚至在他们违法犯罪时很不理解,练习者也经常为此沾沾自喜,津津乐道于自己行为的“高尚”和境界的“高操”,动不动就拿自己的表面行为来进行炫耀。实际上,这种假象阻止了“法轮功”练习者从社会反应中客观理性地认识和分析自己思想自私的道德实质,使他们在“法轮功”邪教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其实,“法轮功”练习者的言行举止给国家、社会、单位和其家庭带来的完全是一种灾难,请看蔡朝东在《科学万岁》的演讲中所讲述的事实,揭示了练习者家属的真实感受:
昆明钢铁总公司一个分厂的副厂长毛丹新,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在家是个孝子,在生产上是技术副厂长,是组织上重点培养的青年人才。练上“法轮功”以后,就象变了一个人。在“法轮功”被取缔后,他只身一人前往北京,在天安门广场打坐,并打出“法轮大法修己利民”的横幅,被“法轮功”练习者誉为“孤胆英雄”。进劳教所后,他绝食、抗工,顽固不化。父亲看着独儿子走上邪路,痛苦万分,多少次劝说他,都不起作用,在听到儿子绝食的消息时,老父亲被活活气死了。为此,领导专门让他回家奔丧,可是他向父亲的遗体告别时,面无表情,母亲让他跪下给父亲磕个头,他无动于衷,就是不跪,只是拉着母亲的手,冷冷地说了一句:“这个人的手有点凉。”就这么一个无情无意的人,最后促使他转化的还是情感的力量。他的爱人在他父亲去世一个月的时候,给他写了一封信,征得他两人的同意,可以公开。下面我把这封信读给大家听:

毛丹新:
你好!
半个月过去了,盼望你写信来,这已经是我的奢望了。你不给我们写信是不是想永远忘记我们所有的人,写信是不是会让你痛苦(如果你还有痛苦的话)?如果一个绝望要死的人等你的信救命,你也会心安理得地不会想吗?你的信仰这时候起什么作用?我感觉你的路越走越偏。我有时候想,如果有一天你的师傅指着你的鼻子问:这是我教你的吗?这就是你理解的宇宙大法“真、善、忍”的含义吗?你怎么回答?你真的认为舍弃人世间的情(母子之情、父子之情、夫妻之情、兄妹之情、朋友之情),你的修炼就算成功了吗?有时候我在想,你的“修炼”到底为什么?我对你早已不抱什么希望,我也不想紧紧抓住你不肯放手,让你不得解脱。我这么做是因为我还年轻,我可以不依靠你也能好好地生活,可是你的母亲就不同了,她已年过半百,没有什么盼头了,唯一的希望就是让她最疼爱的儿子能陪伴在她身边。你是体会过孤独的人,你能忍心让你妈妈老了还要忍受孤独吗?
梁启超说:人生什么最苦呢?贫吗?不是。失意吗?不是。死吗?都不是。我说人生最苦的莫过于身上背着一种未来的责任。人若能知足,虽贫不苦;若能安分(不多作分外之想),虽失意不苦;老、病、死,乃人生难免的事,达观的人看得很平常,也不算什么苦。独是凡人在世间一天,便有一天应该做的事,该做的事没有做完,便象有几千斤重担子压在肩头,是再苦没有的了。为什么呢?因为受良心责备不过,要逃躲也没处躲呀!”
毛丹新,你现在就是在逃避责任。你心目中的神仙境界无非就是没有人世间的责任。你认为那是大自在,其实不过是把良心抛弃了。没有了良心,责任也就不放在心上了,就可以把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别人(比如你妹妹)。
明天你父亲过世就整整一个月了,他离我们也就越来越远了。在我心里,始终不能忘记那天夜里我和你妹妹用纸给爸揩鼻子里流出的血的情景,现在我的感觉还是那样的凄凉,你爸一句话都没留下就走了。从此以后,他再也不用为你和你妹妹操心劳神了,只留下了一个没有依靠、没有希望的人——你的母亲。那天你爸走的突然,你们家一样准备都没有,你妈坐车回王矿后,连夜给你爸赶做寿衣,早上六点半才做完,你妈一夜都没合眼,第二天又支撑着办后事,接着又守灵三天后扶丧,她一直强忍着悲痛坚持着。扶丧那天,你妈哭昏过去几回。你对我绝情我可以谅解,惟独对你的母亲,我认为你不能绝情。你如果这样做了,不仅没有人伦,简直丧尽天良,那是会人神共愤的,到那时你将禽兽不如。如果你所信仰的神真的如你所说的那么好的话,我想他是会给你指一条明路的。
你爸爸的骨灰最终我们也没有让你叔叔他们带回去,我们希望将来由你亲自送回去。
其它也不多说了。望你保重身体,干活时注意安全。


此致!

某  某
2001年11月16日

看完这封信,毛丹新如五雷轰顶,声泪俱下。在这次学习班上,他把这封信拿出来给大家读时,哭着说:“我还是人吗?我们口口声声做好人,都做到了把自己父亲活活气死的地步,我有罪啊!可是妻子对两位老人都那么好,对我还是一片真情,究竟谁是好人啊?”“假如我们将来苦苦修来的神就是这样无情无意的话,就是到了天国世界,和这些神在一起又有什么意义呢?”“今天我是人了,我蔑视所有的神,假若我是神的话,我愧对所有的人!”这就是被称为“法轮功”“孤胆英雄”的毛丹新发自心灵的忏悔,也是他跟李洪志彻底决裂的宣言。
由此可见,练习者按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去指导自己的行为,他们为了自己所谓的“消业”、“长功”、“上层次”、“圆满”等所谓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家庭和他人的利益,其行为的严重功利性目的表明这并不是道德水准的回升,而是导致了道德水准的下降。他们“做好人”仅仅是一个托词或者是当初的一相情愿,他们嘴上说得冠冕堂皇,行为上却极端自私自利,他们“挂的是羊头,卖的是狗肉”。也正是按照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去实践,他们才一个个地从遵纪守法的公民变成了为个人功利不惜以身试法的狂徒!
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威逼利诱之下,练习者形成了各种“练功受益”的观点。事实证明,他们修炼“法轮功”并没有出现李洪志许诺的各种好处,也没有出现他们预想中的种种奇迹,更没有出现神灵对人类和地球的毁灭。事实也一再证明,他们自从修炼“法轮功”以后,不是“身心受益”而是“身心俱损”,不是“道德回升”而是“道德下滑”,不是“全家受益”而是“举国遭殃”!
他们没有练习“法轮功”以前,至少没有象后来那么自私。练上“法轮功”以后,他们在“法轮功”反道德的歪理邪说支配下,忽视了道德的实质和要求,对雷锋都不屑一顾了,觉得那是常人中的好人,而自己则是比雷锋还好的超常的好人。其实,道德规范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结晶,是具有理性的人类为自己树立的脱尽了利益追求和交换的普遍行为准则。道德行为则是具有理性的个体对道德规范的自由履行和服从。道德规范与道德行为是崇高的、令人敬畏的,其实施的主体必须是自由的、理性的,他是出于良知,而不是出于任何的功利动机和目的。
那么,什么是无私呢?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先进人物给我们树立了楷模。就从我们都熟悉的雷锋说起,他生在旧中国的贫苦家庭,家人均被地主迫害致死而成了孤儿,自己也曾经被地主砍过三刀。新中国的建立使他获得了解放,是人民送他上学读书,是党把他培养成了革命战士,他觉得他的生命乃至于一切都是党和人民给的。所以,他把党和人民当作自己的母亲,忘我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潮中,自觉地实践着共产主义信念和道德规范,对待同志象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工作夏天一样的火热,对待自由主义象秋风扫落叶,对待敌人象严冬一样残酷无情,用自己的奉献回报党和人民的恩情。在雷锋短暂的22个人生春秋中,他冒雨帮助大娘找到在抚顺工作的儿子,利用星期天带病为工地运砖,放弃节假日到车站打扫卫生,带领少先队员到农村为生产队积肥……终其一生,好事无数。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源于他对党和人民的这份朴素而又深厚的感情,他在日记中写道:“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雷锋同志所做的一切,着眼点就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他把为人民做有意义的事情看成自己的义务,从不求人民的任何回报,正如他在日记中写的“自己活着,就是使别人生活得更美好”,“我活着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做一个对别人有用的人”,“我活着是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始终坚持助人为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甘于奉献,真正做到了大公无私,就象他在日记中写的“我要永远愉快地多给别人,少从别人那里拿取”,他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他说的都做到了。再如吴天祥、李素丽、王涛、徐虎等先进人物也都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默默奉献。在他们心中,从不幻想或企图别人有所回报,始终把自己的奉献当作一种快乐,看成是自己人生价值的一种体现。与雷锋等先进人物的事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轮功”练习者大都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却不甘心做人,他们妄图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所谓修炼中去,要穷毕生精力追求所谓的圆满,凡事面前,“我”字第一,追求功利,患得患失。他们一方面享受着党和人民给予的幸福生活,另一方面却在精神控制状态下受歪理邪说支配,机械地执行着李洪志的命令,从事反党反政府的活动,他们所声称的好人与雷锋等先进人物形成了天壤之别!
第二节  幻 觉
不少“法轮功”练习者在李洪志“开天目”、“白日飞升”、“法轮常转”等歪理邪说的强烈暗示下,在练功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他们深信不疑的躯体感觉现象——如看到“师父”、“法身”、“法轮”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幻觉现象。他们以此为依据印证李洪志歪理邪说的正确性,导致更加痴迷,更加痴迷的结果是这种躯体的感觉现象更深,从而形成由幻觉——痴迷、由痴迷——幻觉的恶性循环。其实,从这些幻觉现象产生的原因、内容、后果等方面来看,它都是一种虚假的、不真实的、危险的幻象。
一、这些幻觉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在“法轮功”强烈的心理暗示的作用下,练习者的意识状态发生了扭曲而出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感知体验。幻觉反映了练习者建立在“法轮功”心理暗示基础上的主观期望,是外加心理暗示与自我心理暗示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现象只有在特殊的意识状态(如过度入静、强烈暗示、情绪异常、精神异常等)下产生,而在正常的健康状态下是不会出现这种幻觉现象的。
二、这些幻觉现象大都是一些与暗示、情绪、期望等主观因素有关的内容。一方面,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以绘声绘色的描述强烈地暗示练习者“法身”、“法轮”等幻象;另一方面,李洪志歪理邪说中的这些暗示性内容又成为虔诚的练习者们心理期望的对象。当这种暗示与期望相一致时,练习者便会出现与此相关的幻觉和体验,“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就是这个道理。
三、这种幻觉现象给练习者带来的后果是相当危险的,同时也说明“法轮功”是一种伪气功。正规气功的修炼遵循“诚静、自然、适度”的原则,不主张过度追求练功的体验和感觉,不以追求幻觉和异常的感觉为目的,不刻意把练习者往幻觉和异常感觉方面误导,有“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的通俗原则。但是从“法轮功”功法来讲,因其剽窃多家功法而导致出现走火入魔的概率比其它功法的概率要大;其次,李洪志刻意将练习者往追求幻觉方面误导是导致练习者越来越痴迷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随着痴迷程度的加深,出偏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其三,事实证明很多练习者因为把幻觉当作事实存在而出现残忍的自杀、杀人、剖腹、自焚等恶性事件,一旦这些恶性事件出现以后,李洪志马上翻脸不认人,说你原来就是神经病或者是“来破坏大法的魔”,从根本上否认“法轮功”导致的恶果,使练习者在精神控制状态下意识不到其前因后果。比如天安门自焚事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刘云芳,因为自焚之前在其幻觉中出现过自焚的场景,他对此信以为真,最后组织了那场血腥残忍的自焚事件。
第三节  关于“反 复”
所谓反复,指已经转化的“法轮功”人员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转化内容和行为的现象,甚至走向违法或者犯罪的道路。就象吸毒的人一样,吸毒者明知毒品之害却不能彻底戒断毒瘾,他们通过各种戒毒方式能认清毒品的危害并很快能戒去身体的毒瘾,但是回归社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心瘾”复发又重新走向复吸的道路。“法轮功”练习者也有类似的情况,他们在教育转化场所能够认识邪教的各种危害,并能做到坚决地与之决裂,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正常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但是,他们有的人回归社会以后,因为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心瘾”复发而否定转化的内容和形式,重新修炼“法轮功”,甚至在李洪志歪理邪说的煽动下做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后果是非常严重和不堪设想的。所以,反复性强也是邪教的特点之一,这不仅说明邪教歪理邪说的蛊惑性和诱惑性很强,而且说明邪教精神控制的严厉和打破这种精神控制是任重道远的。
一、反复者的心理
反复以后的“法轮功”练习者在李洪志歪理邪说和明慧网反动宣传的煽动下,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充满愧疚、恐惧、悔恨等各种错综复杂的情绪和心理。他们在“加倍弥补,跟上正法进程”的补偿心态支配下,想方设法以各种方式弥补自己过去因转化而造成的所谓罪孽、“污点”和“不良记录”,妄图再向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显示自己的忠诚,重新走到“正法”中来,妄图以更加骇人听闻的言行挽回自己所谓圆满的希望和可能,想让自己免遭“淘汰”和“毁灭”。从全国已经侦破的一些邪教“法轮功”组织的大案要案来看,其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以及参与者大多是转化以后又反复的“法轮功”练习者。他们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愧疚心理越重,干的违法事情就越多或越严重,所受到的处理当然也就越重。可是,当他们走进监管场所偿还他们对祖国和人民所犯下的罪行的时候,他们苦苦期盼的救世主李洪志却在美国过着舒适安逸的生活,尽享着家庭之欢和自由之乐!他来救你们了吗?自作多情的“法轮”迷们真是太可怜了!
二、反复的原因
练习者从教育转化场所离开以后,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很可能导致反复,其中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
1、客观原因:
A、练习者身体出现疾病或者不适等症状,加之尚未完全解除的精神控制使他们联想到“报应”之类的歪理邪说而出现反复;
B、“法轮功”练习者回归社会以后,又要面对原来已经存在的他们一直想逃避的现实困境,或者因为自己几年的所谓修炼导致了新的困难和矛盾,诸多新旧困境的累积和舆论的压力使他们不堪重负,身心憔悴,妄图逃避现实和责任而反复;
C、有的“法轮功”练习者家族式的练功群体的存在使他们感到势单力薄,转化氛围和生存环境不好,在家人的“感召”下而出现反复,有的甚至还和过去的所谓“功友”联系比较紧密,使自己的思想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歪理邪说的毒害而反复;
D、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散布所谓的新经文和讲法,极尽诱惑和恐吓之能事,勾起练习者尘封已久的贪婪自私之心,逐步回复到原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而出现思想反复;
E、“法轮功”地下组织在国内国外反华势力的支持下,利用威逼利诱等手段竭尽全力对已转化人员进行反转化工作。
2、主观原因: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法轮功”练习者的思想反复多是因为其主观上的原因而引起的。他们有的思想认识不彻底,或者自身的一些性格、心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缺陷使他们面对恶劣的环境时丧失抵抗能力而反复。
A、“法轮功”练习者本身思想转化不彻底,或者在转化场所满足于一时的认识,没有加强主动的、系统的、积极的学习,使思想认识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他们没有从根本上认清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和罪恶企图,没有形成较强的理性思维,思想上留有“尾巴”,“法轮功”思维模式尚未清除,没有跳出“法轮功”思维怪圈,给思想反复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仍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按照歪理邪说中“得”与“失”的关系约束自己的行为,仍然在“法轮功”歪理邪说中“悟”去“悟”来,仍然觉得有些内容有道理而没有全盘否定有关“法轮功”的一切歪理邪说和行为,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仍然心有余悸,精神控制尚未彻底打破,“练功受益”的思想仍然存在,对李洪志的各种功利许诺尤其是对“圆满”仍然心存幻想和侥幸,当他们遇到合适的气候和氛围时出现反复;
B、有的“法轮功”练习者在教育转化场所搞假转化,迫于形势或者氛围企图蒙混过关,没有对自己、家人、单位和国家负责;
C、有的“法轮功”练习者因为长时间的封闭性心理暗示和诱导,“法轮功”歪理邪说在他们的潜意识中得到固化,虽然转化但正面的思维和知识还不足以战胜“法轮功”歪理邪说对其潜意识的控制而出现反复;
D、“法轮功”练习者心理和性格存在缺陷,比如存在理性不足、主见不强、生性懦弱、性格内向、心理障碍、思维偏执、知识面狭隘、相信梦幻、喜欢听信小道消息和传闻等缺陷,导致他们鉴别真假判断是非的能力低下,面对复杂的形势和“法轮功”地下组织人员的别有用心而丧失警惕,思想出现反复;
E、“法轮功”练习者唯心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作怪。一切邪教都是以“有神论”作为理论基础的,邪教以“造神”取众,练习者以“当神”为目的和追求,从而形成牢固的供求关系。练习者潜意识中的迷信情节、宗教情绪根深蒂固,使他们无力从根本上抗拒邪教歪理邪说的诱惑和恐吓。尤其是封建迷信思想较重的人,一心向往“神仙”的世界,想过“神仙”的日子,这种思想基础为邪教的入侵提供了温床和土壤。
三、停止练功出现身心不适或旧病复发的原因
很多练习者停止练功以后出现身体不适或者旧病复发,导致他们条件反射似地想到歪理邪说中恐吓性的言论,思想出现波动和反复。其实,这都是没能正确分析原因和不能正确对待的结果。停止练功出现身心不适和旧病复发的原因有:
1、心理和行为依赖所致
“法轮功”练习者因为长期全身心专注和投入练功当中,使肌体适应了练功状态,心理上获得“练功受益”的感觉,意识上发生扭曲,形成了“法轮功”思维模式,一旦停止练功就出现生理上的不适应状态和心理上无所适从的感觉,对恶性暗示和恐吓深信不疑,有时做噩梦,甚至梦见邪教“法轮功”所暗示的“法身”、“法轮”、“天国”、“师父”等虚幻景象,表现出说不清的身心不适感,同时可能伴有失眠、焦虑、紧张、恐惧、抑郁等症状,就象吸毒的人犯瘾一样。
2、“法轮功后遗症”所致
所谓“法轮功后遗症”就是因为修炼邪教“法轮功”给练习者的身心、家庭、生活、工作等方面留下的创伤,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都会存在。具体表现为:
A、练习者产生心理和行为的异常。练习者因为长时间陷于非良性诱惑和恶性暗示的反复强化中,出现意识、感知、思维、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异常,产生幻觉、感知功能障碍和紧张、抑郁、焦虑、恐惧、偏执、妄想等方面的情绪异常,以及呆板、不能自控等方面的行为异常,甚至诱发自杀、杀人等恶果。尤其形成以主观代替客观、以感觉代替实际的思维定势和否定一切与自我意识不符的客观事实的固执心理状态后,心理发生扭曲甚至发展到精神失常,使人变得偏激和缺乏理性,一定时限内他们在待人接物方面和正常人会有一定的差距。
B、练习者产生对邪教“法轮功”的心理和行为依赖。就象吸毒者刚开始吸毒时大多也是为了治病而寻求一种愉快,可是到后来他们会吸食成瘾而难以戒除,练习者追求这种特别的心理体验也会成瘾而形成依赖。在心理暗示的作用下,练习者会产生两种情绪。一方面当暗示与练习者内心的心理期望相一致时,在自我暗示的作用下又会强化这种心理暗示,练习者会产生轻松、愉快、满足的心理体验;另一方面,当暗示与练习者内心的迷信状态相一致,却与现实相悖时便会出现恐惧抑郁等情绪。长此以往,练习者会形成生理和心理上的一种病态性的依赖,长时间陷于这种复杂情绪的煎熬中,使精神和心理状态发生扭曲。
C、引起练习者生理的病理性损害。很多练习者当初因为身患疾病而开始练习“法轮功”,可是几年的所谓修炼使他们旧病未去又添新病,修炼的过程贻误了他们对原有疾病进行治疗的时机,同时因为长期醉心于练习“法轮功”的盘腿、打坐、念经等缺少运动的机械性行为 ,使练习者的身体会增加新的疾病。在“法轮功”胁迫入静的状态下,练习者大脑中枢神经局部区域过度兴奋和大部分区域过度抑制,可能会造成中枢神经系统某些介质的过度损耗或过度积累,引起过度的应急反应形成偏差性的生理损害,给练习者的身体造成新的疾病。
D、造成练习者新的生活困境。练习者几年的所谓修炼中,随着精力、情感、时间、经济等人力物力的大量付出,可能会加剧他们原来想逃避或回避的经济贫困、感情不顺、下岗失业等现实困境。他们因执着于所谓的修炼而对家人、朋友、单位的情感、经济、身心等方面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因言而无信使可信度降低,人际关系可能紧张,舆论的压力可能较大,时间的延误使他们与日新月异的社会进步、技术更新产生更大的差距,从而导致就业更加困难,事业更加不顺,……他们原来想回避的诸多问题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增加了许多新的困难,形成练习者转化以后回归社会必须重新面对的重重困境。
E、承担违法犯罪的相应罪责。“法轮功”练习者受李洪志歪理邪说的精神控制而进行所谓的护法、正法、讲清真相等违法活动,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练习者心理期望和现实处境的巨大反差会使他们增加新的心理和生理负荷,因此而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家庭功能的丧失,所导致的后果都会直接转移给社会,增加社会消化的负荷并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完成邪教对社会的危害的同时也给练习者的家庭、单位以及与之相关的群体以巨大的危害。所有这些“法轮功”后遗症将会使练习者的身心憔悴,萌生疾病或旧病复发。
3、旧病未愈,病情出现
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因为身患疾病而开始练习“法轮功”,由于的过度入静和心理暗示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导致他们感知的敏感性降低,对自身疾病的感知减弱,觉得病情好转而掩盖了对疾病的感觉。停止练功以后,随着心理暗示和过度入静的减弱,他们受抑制的感知功能的敏感性会逐渐恢复,也就会逐渐感知到自身存在的被掩盖的疾病。
由此可见,停止练功以后旧病复发或出现身心不适完全是因为练习者不良心理和行为所致,也表明这种现象并非停止练功的直接后果,更不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法身”、“业力”等魔力的报应,而是练习者意识的扭曲、不良的情绪、心理的依赖(心瘾)所导致的。这也说明,练习“法轮功”不仅不能治病,反而会耽误他们治疗的机会,掩盖病情或增加新的疾病,给练习者留下生理的和心理上长远的后遗症和心理创伤。
四、给“法轮功”练习者的几点忠告
1、要认清形势,不要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时代前进的步伐而动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已经绘制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要坚决抵制各种破坏活动,消除各种兴风作浪的势力,争取大好的发展环境。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作为寄生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党和人民与之经过几年的斗争,已经使其在国内的组织体系土崩瓦解,在国外的发展形势也是江河日下日落西山,正在走向穷途末路,这是由其反动的本质和罪恶的目的所决定的,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所作所为本身就是违背人民的利益的,练习者实践邪教“法轮功”歪理邪说的行为本身是阻碍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时代前进的步伐的。练习者虽然是误入歧途,但是党和政府仍然不遗余力地进行团结、教育、挽救,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不可能做到的仁义之举!所以,练习者千万要珍惜机会,一定要彻底转化。尤其是教育转化场所作为比较纯洁和单一的地方而远没有社会那么复杂,练习者不要满足于一时的认识,不要在“法轮功”歪理邪说中“悟”来“悟”去,更不要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心存幻想。要清除“法轮功”思维方式,全盘否定李洪志及其“法轮功”歪理邪说,彻底否定和放弃“法轮功”自相矛盾的“真、善、忍”。要干脆利索地彻底放下,千万不可拖泥带水留下“尾巴”,否则后患无穷,星星之火会成燎原之势,藕断丝连会让你前功尽弃,一夜之间使你回到“旧社会”,使思想出现反复。所以,练习者一定要按照正常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使自己的思想认识与时俱进,要认清形势,不可一错再错,不要走回头路而再次参加这样反动的政治组织,不要成为国家和民族的罪人,落个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
2、树立唯物主义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彻底转化
“法轮功”练习者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基础都是有神论为基础的唯心主义,虽然也有些信仰唯物主义的共产党员深陷其中,但他们并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这也正是邪教“法轮功”有机可乘的地方。有神论作为一种思想信仰,本来没有对错之分,但有神论者对待现实困境的态度不是选择迎难而上,而是乞求一个外在的保护者(神)来解决本应自己努力解决的问题,他们的思想实质是懒惰、软弱、企图逃避现实。而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以无神论为思想信仰基础的,不是象有神论者那样的“他律”的人生态度,而是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是“自律”的,他们总是以积极的态度挑战现实的困难,不是选择回避或逃避。所以,无神论相对于有神论来说是一种彻底的思想解放,是一种更高的思想境界。
西方古代的哲学家伊壁鸠鲁曾经对有神论有过著名的“三难推理”,他说:“如果神愿意而没有能力除掉世间的丑恶,那么它就不是万能的,而这种无能力是和神的本性相矛盾的;如果神有能力而不愿意除掉世间的丑恶,那么这就证明了它的恶意,而这种恶意也同样是和神的本性相矛盾的;如果神愿意而且有能力除掉世间的丑恶,那么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世间还有丑恶呢?”这个“三难推理”说明神是不存在的,“法轮功”练习者又何必为了那个毫不现实的梦幻而劳心劳神呢?所以,“法轮功”练习者只有从根本上将有神论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转变成为以无神论为基础的唯物主义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成为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才可能彻底转化。这不仅是思想境界的升华,而且是从思想和心灵的深处封杀一切邪教的生存根基——有神论,也才能从根本上抗拒一切邪教的诱惑和俘虏。
3、重建高尚的道德体系和爱国守法的情操
“法轮功”练习者在没有练习“法轮功”以前,至少没有象他们后来那么自私,他们之所以敢于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并且是虚幻的)而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完全在于他们头脑中所接受的“法轮功”歪理邪说的道德体系是根本错误的,是与我国千百年以来优秀的道德传统尤其当前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相违背的。他们在错误的道德体系的支配下,为私为我而不能做到热爱祖国,利令智昏而不能做到遵纪守法,这也许与他们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法律从宏观上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道德从微观上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判断对与错的标准是法律,判断好与坏的标准是道德,而离开了对与错的前提,评价好与坏就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是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工具,并且《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爱国守法”作为道德建设的第一条,可见“爱国守法”是讲道德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违反法律就是相当于违反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些违法犯罪的“法轮功”练习者的道德何在呢?
要爱国就要守法,而遵守法律和讲究道德则是爱国的具体表现。国家需要什么,我们就做什么,不要做于国于民不利的事情。比如,当前国家需要稳定,需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大好环境,我们每一个公民立足于自身实际维护社会的稳定就是爱国的具体表现。爱国不是空洞的,不是挂在口头上的口号,而应该具体化为我们的日常行为;练习者总认为国家就是政治家的,距离我们好象很遥远,爱国好象是抽象的。其实,国家不仅仅是政治家的,更是我们全国人民的,国家距离我们也不遥远,而是和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联的,国家更是具体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没有国家的和平安定繁荣富强,就没有个人的一切。如果象旧社会那样兵荒马乱,练习者到哪里去练功?你有没有心情去练功?食不裹腹衣不遮体的情况下你有没有条件去练功?他们的行为完全是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就骂娘!反观今天,国家安全是谁给你提供的?你的衣食住行和工作是谁给你提供的?李洪志能给你提供吗?李洪志在你在危难之中帮助过你吗?所以,广大练习者通过这场灾难应该深刻认识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深情厚谊、高尚与伟大!!!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练习者要爱国,就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彻底转化,并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这股出卖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反动的政治势力作坚决的斗争;重建高尚的道德体系,按照国家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去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做爱国守法的好公民。
4、培养正确的社会认识能力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法轮功”练习者大多不能正确认识社会和适应社会,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的困境和社会存在的消极阴暗现象,尤其以偏执的思维看待腐败等社会问题,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他们误以为按照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指导自己的行为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自己的困惑和难处,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希望全社会的人都练习“法轮功”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腐败等社会问题。但是几年的所谓修炼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自己与社会格格不入,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和适应能力变得更差。
其实,社会的发展是靠人推动的,如果每个人都变成如李洪志所说的那样,社会就只有退步了,如果全国人民都练习“法轮功”,变得那样自私自利、无法无天,整个天下将要大乱,整个国家将不攻自破。今天,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客观事实说明社会的主流是好的。而且,腐败等社会消极阴暗现象在每个国家和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国政府也正在大力惩治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说明政府是真正对人民负责的,并非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扬的“政府无用”,也并非练习者认为的整个社会一无是处。
所以,“法轮功”练习者不要怨天尤人,要加强学习和锻炼,培养自己辨证的思维和鉴别是非的能力,清除“法轮功”思维模式,努力消除“法轮功后遗症”的危害,肃清“法轮功”歪理邪说的余毒,客观地认识和对待自己以及社会存在的问题。尤其在旧病复发或者增添新的疾病时,一定要相信科学接受治疗,要加强对政治、法律、历史、哲学等多种知识的学习,以多元化的信息充实自己的头脑,培养自己多方面的技能,努力适应社会,改变自己的困境,以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作出自己的贡献。
5、恢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健身方式
心态健康对身体健康尤为重要。练习者要放弃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种种幻想,认清其邪恶的本来面目和罪恶的目的,要彻底打破精神控制,消除恐惧、抑郁等不良心态和情绪,清除头脑中“练功受益”的思想,过正常人的生活。尤其是在旧病复发或增添新的疾病的时候,一定要相信科学,到医院就医,而不能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心存幻想,要以国家允许和提倡的健身方式锻炼身体,长期坚持,永葆健康的体魄。我曾经从《文汇报》上摘录过几首诗,希望能警醒曾经或仍然陷于迷惘中的“法轮功”练习者,保持自己不贪不惘的健康心态。
之一:
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
衣食二般俱已足,又想娇柔美貌妻;
娶得美妻生下子,恨无田地少根基;
良田治得多广阔,出入又嫌少马骑;
槽头拴了骡和马,恐无官职被人欺;
七品县官还嫌小,又想朝中挂紫衣;
一品当朝位宰相,还想山河夺帝基;
心满意足为天子,又想长生不老期;
一旦求得长生乐,再跟上帝论高低;
要问世人心田足,除非南柯一梦西。
之二: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
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
每月领取退休钱,多也喜欢,少也喜欢;
少荤多素日三餐,粗也香甜,细也香甜;
新旧衣服不挑选,好也御寒,坏也御寒;
常与知己聊聊天,古也谈谈,今也谈谈;
全家老少互勉励,贫也相安,富也相安;
内孙外孙同相待,儿也心欢,女也心欢;
早晚操劳勤锻炼,忙也乐观,闲也乐观;
心宽体健养千年,不是神仙,胜似神仙。
之三:明•憨山大师醒世歌
红尘白浪两茫茫,忍辱柔和是妙方;
到处随缘延岁月,终身安分度时光;
休将自己心田昧,莫把他人过失扬;
谨慎应酬无懊恼,耐烦作事好商量;
从来硬弩弦先断,每见钢刀口易伤;
惹祸只因闲口舌,招愆多为狠心肠;
是非不必争人我,彼此何须论短长;
世事由来多缺陷,幻躯焉得免无常;
吃些亏处原无碍,退让三分也不妨;
春日才看杨柳绿,秋风又见菊花黄;
荣华终是三更梦,富贵还同九月霜;
老病生死谁替得,酸甜苦辣自承当;
人从巧计夸伶俐,天自从容定主张;
谄曲贪嗔堕地狱,公平正直即天堂;
麝因香重身先死,蚕为丝多命早亡;
一剂养神平胃散,两盅和气二陈汤;
生前枉费心千万,死后空留手一双;
悲欢离合朝朝闹,寿夭穷通日日忙;
休得争强来斗胜,百年浑是戏文场;
顷刻一声锣鼓歇,不知何处是家乡。
6、从容面对反转化活动
“法轮功”练习者回归社会以后,可能会遇到“法轮功”地下组织或昔日功友的反转化活动。为了维护“法轮功”练习者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等环境,练习者应该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所知道的“法轮功”地下组织的人员、至今仍然隐藏着还没有暴露的人员、自己的所谓功友以及他们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向政府作详细的交代。一方面这是自己自首或立功的具体表现,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练习者的罪责要减轻或免于处罚;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仍然痴迷邪教“法轮功”的同胞们提供一个能够转化获救的机会,以免他们在精神受到控制的情况下继续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遭受的处罚越来越重。回归社会以后,要从容面对他们的反转化活动,对他们的威逼利诱不要动心,要晓之以理或严词回拒,或报警依靠政府依法解决。
同胞们,你们大多都是我们党的基本群众,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党和政府对于你们痴迷“法轮功”的经历倾注了极大的理解、宽容、关注、帮助、爱心和恒心,真诚地希望你们铭记“苦海无边,回头是岸”的哲理。社会对你们“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同时,许多智者和勇者为自己同胞的不幸遭遇而对邪教“法轮功”忍无可忍,拍案而起极力挞伐。李洪志算什么东西?邪教“法轮功”又算什么东西?它的一系列歪理邪说不是已经被驳得体无完肤了吗?纵然有李洪志的一些高参高徒从四面八方赶来勤王保驾,但牛皮总是越补越漏,屁股总是越擦越脏!众所周知,兔子即使背上猎枪漫步荒野,也依然改变不了东张西望的习惯;老鼠即使站在摩天大楼上高喊,也依然是鄙琐之物!
同胞们,世界文明发展到今天,别的国家在干什么?我们在干什么?我们的民族还在被一个疯子领着的一群傻子缠住不能脱身,为万有引力、光年、进化论等中学课本中的基本常识争论得唇干舌燥,值得吗?大好的时光荒芜了,大量的机会丧失了,众多的家庭破碎了,大量的财富浪费了……想起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遭受的损失实在令人扼腕兴叹,为之汗颜!!!尤其是那些历经政府的挽救后又出现反复仍然痴迷于其中的人们,你们的行为真是不应该发生在当代的一种悲哀啊!它又何尝不是反映出我们的国民素质整体堪忧,现代化的目标是何等的任重道远!
同胞们,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我们要有爱国的情怀、理智的思维、纯洁的道德、正确的行为、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态和丰富的情感就能从容地应对一切。作为“法轮功”练习者,最重要的就是要认清形势,加强学习,不断巩固和加强自己的思想认识,避免重蹈覆辙;要培养正确的认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重建爱国守法的高尚情操,树立以“无神论”为基础的唯物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如此则是国家之幸事!民族之幸事!!!!

2004年12月于北京
31#
发表于 2006-4-20 14:00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心愿苍天可见.
32#
匿名  发表于 2006-4-27 11:17
很棒!
如果发上来一个本书的压缩包供下载就更好了!
33#
发表于 2006-4-27 1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2 的帖子

我们的心愿,我们的努力苍天可见,上帝可见。
34#
发表于 2006-4-27 20:51 |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

对我们很有用!顶顶顶
35#
 楼主| 发表于 2006-4-30 09:47 |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几位

这本书的名字叫《揭露邪教法轮功黑幕下的罪恶》,现在全国各省基本上都有的,原来的名字叫《论邪教法轮功罪恶的供求关系》,这是我几年来和发愣功打交道后的一些认识和体会,拿出来和大家探讨商榷,也请各位批评指正,也希望发愣功朋友们看后能明白一些事理,或者和我们一起探讨明白一些道理,最终远离邪教,珍爱生命!
36#
发表于 2006-5-2 17:00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属于子虚乌有

法轮功属于子虚乌有。
从早期出来到现在,虚假的内容太多了,如果他是真神的话,不可能出现这么低级的错误。
类似此类的错误数不胜数,如果他就算还据备低级的天目神通的话,不至于出现这类错误。
也许以前法轮功有正的内容,但其正的内容远远比不上坏的内容。
      有这么干的佛吗?           想想耶苏,想想释迦牟尼传教的过程。  

但现在法轮功已经被他的欲望,他征服世界,统治人类,更加上统治宇宙的欲望。
不自量力的魔类众生。
37#
发表于 2006-5-6 2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天明

天明老兄真是历害,您这一出手,"天"可就真的"明"了!
38#
发表于 2006-5-6 23:57 | 只看该作者

继续!

楼主继续啊!别歇菜!让他们多看看!
39#
发表于 2006-5-12 1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天明

《揭露邪教法轮功黑幕下的罪恶》你是谁呀?一本书都被你整上来了。没想到在这里能见到。
40#
发表于 2006-10-27 19:55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是兔子尾巴

作为兔子尾巴,法轮功长不了。李洪志10月24日的狗屁文章,除了是一个十足的二百五之外,还说出了一个现实:邪恶的法轮党即将被除尽,只有最后的少数顽固分子还盘踞在监狱、劳教所里接受政府的改造。
41#
匿名  发表于 2007-1-7 21:17
原帖由 Guest 于 2007-1-7 20:43 发表
www.hx516.com

   


什么是无聊?世人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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