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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回眸(一吐为快)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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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4-11 0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十年回眸(一吐为快)二十八

<纪实文学>

劳教警察

【白花】  我感到窒息,情绪很糟,几乎不想在这里多置留一会。我麻木地跟随WY局长一行,走进习艺劳作车间,一眼望去,心里又凉了半截!唉,几家欢乐几家愁,几人劳作几人休。我也不知从哪冒出这些驴唇不对马嘴的想法,但目下所见,着实让我翻起这个杂念。

车间里,大部分学员在缝纫劳作,少部分学员则闲坐在成品或半成品堆上(看来她们也晓得冬天坐在水泥地上受不了),有的闭目养神,有的托着下巴,有的双手合十,好象在默默祈祷。而且,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胸口佩带白花,但都没有胸牌。WY局长问值班民警:“她们怎么回事?”

“作怪呗!又罢工了。”女民警很没好气。

“她们为什么戴白花?”我似乎是帮WY局长补充问话,也似乎就是追问。

“她们也不知从哪得到的消息,说WJP被我们迫害死了,就一起戴上了白花。大过年的,真是见鬼了!”看的出来,女民警非常气愤。

WJP?我想起来了,就是那个用牛奶喷了民警ZY一身的学员!我记得前天我们曾研究过WJP的材料,她本来就身体虚弱,又由于绝食,出现了电解质轻度紊乱(这与我们早期应对绝食问题的经验不足有关。对劝食无效的绝食人员,鼻饲时间不应迟于三天,同时还要做好各项体征检测,根据个体情况在灌入的糊质、流质食品中,掺入适量药物,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复方氨基酸等,以确保她们各项体征的正常,以及生命的安全。这些药物对民警来说多数都是自费,但法轮功学员在所期间发生的任何医药费用,均由劳教所承担),故此,女子分所报请审批,拟对WJP给予三个月的所外就医,待她回家进食,身体重新恢复后,再收容进所继续执行劳动教养。也就在前天,我们批准了女子分所的请求。

WYP分明是所外就医,怎么到她们嘴里就变成死了?大过年的,这不是赌咒人嘛!我把脸转向民警:“你们怎么不跟她们好好解释呢?”

“都解释N遍了,她们就是不听,就是不信!昨晚我们还与WJP的家人通了电话,也说她情况正常,还说吃了一些稀饭。而这些‘老法’听后,硬说我们是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她们。”听得出来,民警的心里也十分窝火。

这次戴白花事件的起因,我还是在2004年的下半年,从以下三位当事人的口中,获悉的大致经过。2001年1月30日一早,WJP被批准所外就医后,医务室民警来到WJP宿舍,取走了一些随身衣物,给WJP顺带回家。晚上,同居一舍的学员DXM做了一个梦,梦见WJP躺在床上一动不动,DXM用手一摸,发现WJP早已浑身冰凉。DXM惊醒,赶紧叫醒上铺的GHM,又把自己的梦,跟GHM说了一遍。两人一悟:“师父说过,梦是真的。那么WJP一定是被迫害死了。我们要掉念,我们要抗议!”于是,她俩分别串通其他学员,明天一起戴白花,并把自己用卫生纸扎成的白花,送给被串通的法轮功学员。但在串通ZJN时,ZJN拒绝接受白花,称:“干嘛要戴白花,我看要带红花。你说她死了,我还认为她生了呢。天上理到人这儿是反的,我看应该庆贺,戴红花。”由是,1月31日上午,女子分所习艺劳作车间的46名法轮功学员,就上演了一幕戴白花的闹剧。当然,第47人例外,她戴的是红花。这种为活人送葬、戴花悼念的鲜活闹剧,在笔者的毕生经历中,兴许就是最后的头次了。

听了女民警的愤言,我气不打一处来,劳教所重来就没发生什么学员戴白花的闹剧,更何况是过年!于是,我几步跨到附近一个戴着眼镜又戴白花的学员身边,伸手揪下她胸前的白花。对方愣了一下,眨眨眼睛,没有作声,随即起身,解开上衣,脱下外套,在里层衣服的胸口处,又冒出一朵白花!我又伸手扯下白花,她再度重复上一个动作,再露出一朵白花!我身后的女民警急了,贴身靠前,欲三度扯下眼镜学员胸口的白花,被我拦住。不是我不想让她再扯,我担心要是再如此扯下去,这位眼镜学员,最后没准就要裸体了,如此寒天,咱们就别凑这种“艳舞”的热闹吧。

这会,我倒是细细打量了面前的这位眼镜学员,她白皙、瘦小,眼镜片赛过茶杯底,看样子不象是没文化的读书人。眼镜此时也凶巴巴地与我对视。我问民警:“她是谁?哪里人?在哪工作?”

“她叫FHY,SZ人,研究生,S大学老师。”民警随口应到,看的出,女警对她情况透熟。

我点点头,大脑中迅速刻录下这张脸谱。我心想:幸亏本人不负责法轮功学员工作,不然,她绝对是一个难缠的对手。

为使某些事件的叙述,有个相对的完整性,笔者不得不把后期发生的一些事情,前置过来。记得是2001年5月,WJP所外就医期满回所执行后,不久,我出差到女子分所三中队,正碰上Z队长找FHY谈话,我插上一句:“F老师,你们今年过年给人家WJP戴白花,把一个活人瘆瘆送葬,现在人家还魂,回来找你们算帐来了。”

FHY眨巴半天眼睛,慢声细语道:“WJP回来了?我怎么没看见呀?”

“Z队长,麻烦你把F老师带去,看看那人是不是WJP。”

Z队长将FHY带进WJP宿舍,道:“仔细看看,看看这人到底是谁。”

说实话,WJP确实比离所前胖了一些,但,也没有胖得面目全非。

FHY靠上前去,端详半天,又是不阴不阳一句:“哎呀,这人我不认识。”

真是地地道道的好人,I服了You!我摇头苦笑,推着Z队长离开宿舍。

我俩一离开,FHY即压低嗓门,恶狠狠地责问WJP:“你为什么回来?你根本就不应该回来!”

我不明白,WJP不回来她应该到哪去?她又能去哪呢?不会说长江没盖盖子,让她钻进长江里吧?当然,所有这些后话,都是两位当事人转化后,在我的追问下,她们自己说出来的,如果我不追问,今儿估计连个历史遗迹都没了。

今天是1月31号。当我行将跨出女子分所车间大门时,我转身朝车间望了望。嘿嘿,那红花在车间里真个扎眼。我想笑,知道的,认为她是“悼念”,不知道的,还以为她是大墙新娘呢。唉,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欲知后事,请看下回]

2009年4月8日初稿
2#
发表于 2009-4-11 1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是啊,“为使某些事件的叙述,有个相对的完整性”,楼主是应该“把后期发生的一些事情,前置过来”,这样也不至于老让我们“欲知后事,请看下回”。
  我听说过类似事,人在劳教所里好好的,家里人不知是打哪得来其病逝消息,结果被住在附近的几个“同修”哭送了一场。
3#
发表于 2009-4-11 10: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陈景远 于 2009-4-11 10:13 发表
  是啊,“为使某些事件的叙述,有个相对的完整性”,楼主是应该“把后期发生的一些事情,前置过来”,这样也不至于老让我们“欲知后事,请看下回”。
  我听说过类似事,人在劳教所里好好的,家里人不知是打哪得来其病逝消息,结果被住在附近的几个“同修”哭送了一场。

楼主是有些后期事情前置了,有的他不肯前置,他想调人胃口,玩猫腻呢。

您说的这事,我去年6月26日遇到一例。那次我带学生到某女子劳教所搞调研,却见劳教所的大门口站了一对捧着白花、戴着黑纱的老两口。我和学生好奇地问两老怎么回事?老人们告诉我们:他们昨天清早接到一个自称是他们“女儿的功友”的电话,说她从网上看到消息(没说什么网,估计可能就是明慧网之类),他们家女儿在劳教所被迫害死了,要他们赶快到劳教所奔丧,把尸体领回(异地领回尸体也不是简单的事,必须要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结果,老两口大暑天就从湖北赶来江苏了。

非常搞笑,结果他们女儿从劳教所里跑出来跟老人会见了(据说,那天不是会见日,考虑老人、考虑路远、考虑特殊情况,劳教所特地批准会见了)。气得老人在会见室里破口大骂。如果老人气得中暑或晕厥,那个明慧,指不定又要造啥子谣了!

[ 本帖最后由 唐老鸭 于 2009-4-11 11:14 编辑 ]
4#
匿名  发表于 2009-4-11 11:11

回复 1# 的帖子

平时咱们在社区还真看不出来,劳教所的法轮功人员还能如此“恶搞”啊!领教了,见教了,赐教了。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啊!当然,画人画虎也难画骨。
5#
发表于 2009-4-11 11:56 | 只看该作者
哎,咋这么能整幺蛾子啊!

“天上的理”,是李洪志忽悠的“理”。还是要祝愿所有痴迷法轮功的姐妹,脱离邪教,享受人间的阳光和快乐!

[ 本帖最后由 花非花 于 2009-4-11 12:12 编辑 ]
6#
发表于 2009-4-11 12: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9-4-11 11:11 发表
平时咱们在社区还真看不出来,劳教所的法轮功人员还能如此“恶搞”啊!领教了,见教了,赐教了。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啊!当然,画人画虎也难画骨。


大法弟子在讲“真相”时,满脸堆积起来的都是虚假的笑纹;在劳教所的“恶搞”,那可是庐山真面目,通过劳教警察的“吐”,对假。恶。闹真的是领教了。

谢谢劳教警察,同时也要谢谢反面教员,我们看到了真相。
7#
匿名  发表于 2009-4-11 12:28
原帖由 花非花 于 2009-4-11 11:56 发表
哎,咋这么能整幺蛾子啊!

她们就是要整出实际行动,以更直观的方式向人们宣示:什么叫邪教,什么叫邪教徒。
8#
匿名  发表于 2009-4-11 12:35
原帖由 劳教警察 于 2009-4-11 09:31 发表
WJP?我想起来了,就是那个用牛奶喷了民警ZY一身的学员!我记得前天我们曾研究过WJP的材料,她本来就身体虚弱,又由于绝食,出现了电解质轻度紊乱(这与我们早期应对绝食问题的经验不足有关。对劝食无效的绝食人员,鼻饲时间不应迟于三天,同时还要做好各项体征检测,根据个体情况在灌入的糊质、流质食品中,掺入适量药物,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复方氨基酸等,以确保她们各项体征的正常,以及生命的安全。这些药物对民警来说多数都是自费,但法轮功学员在所期间发生的任何医药费用,均由劳教所承担),故此,女子分所报请审批,拟对WJP给予三个月的所外就医,待她回家进食,身体重新恢复后,再收容进所继续执行劳动教养。也就在前天,我们批准了女子分所的请求。
[欲知后事,请看下回]

2009年4月8日初稿

这些药物,按国家规定,就是公民的自费用药,劳教所凭什么要给他们(她们)负担?他们是坐牢的人员,国家没有一碗水端平啊!
9#
发表于 2009-4-12 01: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9-4-11 12:35 发表

这些药物,按国家规定,就是公民的自费用药,劳教所凭什么要给他们(她们)负担?他们是坐牢的人员,国家没有一碗水端平啊!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政府的劳教方针是教育挽救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而劳教和劳改还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坐牢的人在人格上是和公民一样平等的,更不用说医疗保障了。
10#
发表于 2009-4-12 09:24 | 只看该作者
劳教所的这位法轮功弟子既是一个“刺头”又是个“邪头”啊,连医生都没给WJP下死亡通知书,她竟然仅凭自己的梦就将人给”埋葬”了,还导演了一场“佩戴小白花哀悼日”,也只有李洪志能所赐教出来的徒弟才有如此高的悟性哪。啥时也做自己的亲人同样的梦试试看没准就不会这么做了吧?装疯卖傻,故意公开和政府叫板扰乱监所正常改造秩序。这样一个行尸走肉之人最好是送到一个荒山野外去让自“独练”没准真能修成仙女下凡。荒唐的可气可恨可悲。
11#
匿名  发表于 2009-4-12 10:00
原帖由 海阔天空 于 2009-4-12 01:09 发表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政府的劳教方针是教育挽救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而劳教和劳改还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坐牢的人在人格上是和公民一样平等的,更不用说医疗保障了。

公民都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用,这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反而可以报销了,这个似乎宽大但不合理吧?!我觉得这相对其他大多数公民而言,似乎就是一种歧视性规定了。
12#
发表于 2009-4-12 1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楼主说:“法轮功学员在所期间发生的任何医药费用,均由劳教所承担”,其实不只是法轮功学员能享受这样的待遇吧?据我所知,“两劳”人员在所、在监期间发生的任何医药费用,好象都由劳教所、监狱承担。
  一些法轮功类罪犯、劳教人员采用绝食来抗拒改造、教育,确实耗费了国家不少资源,也消耗了干警们不少精力,许多干警还自掏腰包给他们买营养品。我们这里有一个法轮功类劳教人员在所期间数次绝食,劳教所为他花费了数万元!对这些人真是又可气又可怜!
13#
发表于 2009-4-12 15: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9-4-12 10:00 发表

公民都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用,这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反而可以报销了,这个似乎宽大但不合理吧?!我觉得这相对其他大多数公民而言,似乎就是一种歧视性规定了。

  在“两劳”场所里,多数“两劳”人员还是能够遵守监规所规,认罪伏法的。对他们一般的病,监所医院都可以处理,且花费不多。若他们得了大病,就要视病情办理监外就医或所外就医。
  但对于以绝食、自残等极端行为抗拒改造、教育的“两劳”人员(尤以法轮功类罪犯、劳教人员居多),就不能轻易办理监外就医或所外就医,否则就会让他们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监所管理就会乱套。因此对上述绝食人员进行人道主义医治,既是为了保持他们的生命体征,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挽救生命,即使多花费一些医药费也是值得的,以人为本嘛。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但法律也是同情弱势群体的。他们虽是违法犯罪者,但也是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让他们“享受”(其实鼻饲灌食并不好受)一些特殊待遇并不是对大多数公民的一种歧视,而且大多数公民也不会采取绝食、自残等极端行为的。
  以上所述,望您能理解!不妥之处也请您和楼主指正!
14#
发表于 2009-4-12 22: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09-4-11 10:55 发表
您说的这事,我去年6月26日遇到一例。那次我带学生到某女子劳教所搞调研,却见劳教所的大门口站了一对捧着白花、戴着黑纱的老两口。我和学生好奇地问两老怎么回事?老人们告诉我们:他们昨天清早接到一个自称是他们“女儿的功友”的电话,说她从网上看到消息(没说什么网,估计可能就是明慧网之类),他们家女儿在劳教所被迫害死了,要他们赶快到劳教所奔丧,把尸体领回(异地领回尸体也不是简单的事,必须要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结果,老两口大暑天就从湖北赶来江苏了。
非常搞笑,结果他们女儿从劳教所里跑出来跟老人会见了(据说,那天不是会见日,考虑老人、考虑路远、考虑特殊情况,劳教所特地批准会见了)。气得老人在会见室里破口大骂。如果老人气得中暑或晕厥,那个明慧,指不定又要造啥子谣了!

  真不知那老两口的女儿当时作何感想?鸭版主可以就此事以纪实文学的体裁写上一回了。
15#
匿名  发表于 2009-4-13 01:08
原帖由 劳教警察 于 2009-4-11 09:31 发表
“WJP?我想起来了,就是那个用牛奶喷了民警ZY一身的学员!我记得前天我们曾研究过WJP的材料,她本来就身体虚弱,又由于绝食,出现了电解质轻度紊乱(这与我们早期应对绝食问题的经验不足有关。对劝食无效的绝食人员,鼻饲时间不应迟于三天,同时还要做好各项体征检测,根据个体情况在灌入的糊质、流质食品中,掺入适量药物,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复方氨基酸等,以确保她们各项体征的正常,以及生命的安全。这些药物对民警来说多数都是自费,但法轮功学员在所期间发生的任何医药费用,均由劳教所承担),故此,女子分所报请审批,拟对WJP给予三个月的所外就医,待她回家进食,身体重新恢复后,再收容进所继续执行劳动教养。也就在前天,我们批准了女子分所的请求。

原来如彼啊!看来,这些药物,就是“明慧”、“大纪元”所说的给学员们灌的“不明药物”、“迷魂药物”、“致幻药物”了。他们真是太有才了。
16#
发表于 2009-4-13 08:31 | 只看该作者
这些法轮功们怎么这样啊?真是搞不明白!
17#
匿名  发表于 2009-4-13 09:36
原帖由 谈德音 于 2009-4-13 08:31 发表
这些法轮功们怎么这样啊?真是搞不明白!

法轮功不这样就不叫法轮功了。劳教所的民警就是冲着这些鲜活的表现明白的,您要是在现场,估计也就几天就全明白了。
18#
发表于 2009-4-13 12: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谈德音 于 2009-4-13 08:31 发表
这些法轮功们怎么这样啊?真是搞不明白!

也只有法轮功能演出一幕幕触目惊心让人叹为观止的恶作剧。因为,法轮功通过恐吓信徒。反政府。反社会。社会越是倡导的他们越是要阻挠,想用诱惑和控制信徒的正常思维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李洪志邪教“法轮功”把这一点发挥到了极致。人们正是从他们的表演中看到悲剧落幕的。上帝是先知,又是全知全能,但他从不希望人成为“上帝”,人只需要做个“人”就够了,只需要做人的基本准则即可。而李洪志做人的基本准则都不具备,让世人只能说他才是真正的标准的魔。法轮功弟子们要清醒了,修练法轮功“绝对不具有什么宇宙意义”而只具有李洪志所要求的“神”的意义。要你们毫无保留地惟李洪志之命是从,而不能顾及人间法律。这也就是修练法轮功的“神”的意义之所在。他的“上层次求圆满”完完全全是为实现他个人野心的需要,让你们效忠于邪教,他所追求的“正果”就是牺牲你们所谓弟子的利益,相信他李洪志的鬼话,那你们的所做所为必将受到世人的唾弃。那才是真正的愚昧呢
19#
发表于 2009-4-13 14:5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9-4-12 10:00 发表

公民都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用,这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反而可以报销了,这个似乎宽大但不合理吧?!我觉得这相对其他大多数公民而言,似乎就是一种歧视性规定了。

   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就看你站在什么角度去看这种事情了。
    如果这个世界上没有犯罪分子,或许国家就不需要设立公检法司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都不存在绝对的。当然了话又说回来,就算没有犯罪,还应预防犯罪。具体可以称着什么机构不是我你可以裁定的。
   公民人身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来填补医药费不可报销的那部分。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贫富差距,泱泱大国让谁管都不会面面俱到,更何况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各种有效措施来尽可能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从而缩短贫富差距。理解万岁吧!
     而劳教人员某种意义上既是可恨之人,又是可伶之人,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心灵扭曲。思维偏激。行动过激。加上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脱节,倒至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就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是理所当然的,那么,在劳教所里生病的劳教人员自然也在法律规定下给予就治的。不论是犯罪人还是其他公民都应享有生存权。执行死刑的例外。
20#
匿名  发表于 2009-4-13 15:06

回复 1# 的帖子

我给楼主补充一个价码:
1、人血白蛋白,450元一瓶,每瓶10克;
2、脂肪乳注射液,120元一瓶,每瓶500毫升;
3、复方氨基酸,30元一瓶,每瓶500毫升。
懂医学的可以计算一下,假设一人绝食半年,估计她要用多少的药量?(虽然不是绝食的人人都用,天天都用)。
21#
发表于 2009-4-13 16: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陈景远 于 2009-4-12 22:18 发表

  真不知那老两口的女儿当时作何感想?鸭版主可以就此事以纪实文学的体裁写上一回了。


哈哈哈,好的,一定从命。等俺退休了一定抓紧把它刻画出来。不过,没准还没等我捉笔,劳教警察都有似同幕剧上演了。
22#
发表于 2009-4-13 18:44 | 只看该作者
唉,楼主的文章令人身临其境,有历史资料的价值。等待楼主更新。
23#
发表于 2009-4-13 20:1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optimistic 于 2009-4-13 18:44 发表
唉,楼主的文章令人身临其境,有历史资料的价值。等待楼主更新。

啥时能拍摄成电视连续剧,收视率一定很高。90年代未出生的娃娃你问他、她听说过“法轮功”吗?他们一定会目瞪口呆的。有必要宣传和讲解如何抵制邪教给社会及人类带来的侵袭和危害这方面体裁的影片。到时楼主又制作又导演该是什么样的一个心境!梦想成真就好了!
24#
发表于 2009-4-13 21: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海阔天空 于 2009-4-13 20:10 发表

啥时能拍摄成电视连续剧,收视率一定很高。90年代未出生的娃娃你问他、她听说过“法轮功”吗?他们一定会目瞪口呆的。有必要宣传和讲解如何抵制邪教给社会及人类带来的侵袭和危害这方面体裁的影片。到时楼主又制作又导演该是什么样的一个心境!梦想成真就好了!


诚如此言!这都是一代人的宝贵经历。
法轮功的案例对人类心理学研究也会有很大帮助,但这方面的文章我看到过的很少。若有人有志于此,或许能研究出有价值的成果。
25#
发表于 2009-4-13 22: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optimistic 于 2009-4-13 21:15 发表


诚如此言!这都是一代人的宝贵经历。
法轮功的案例对人类心理学研究也会有很大帮助,但这方面的文章我看到过的很少。若有人有志于此,或许能研究出有价值的成果。

是啊!社会越进步,人们对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满足不会局限性的追求。精神领域里的探研势在必行哪!心理学家如果能够填补这一空缺,或讦人们就能树立和建立起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到那时法轮功之类的邪教就不会有滋生土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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