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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谈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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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1一14)

[本贴链接]
101#
匿名  发表于 2009-12-28 13:02
谢谢啊,对我上面的帖子进行回复。
据本坛帖子说,FLG人士是听不进别人相左的话的。我的话也被楼主全否定了,可见观念固化先入为主之威力。
而且最后还要求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独立的判断力才可论证,言下之意阁下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我表示非常钦佩。但是又让我产生不同看法和观点,可见阁下确实是在一定知识和判断能力下作出的论证,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
一、本人从来不认同您的这句话:“从一些否定李洪志的文章看,都表明这样一个观点:学历底的人没文化,智慧低。”
    。。。。。
:::这个,在其他一些帖子中也有这中类似提法:说人家学历不高,那语气是相当蔑视的。这代表了一种思维,不论你承认与否,那种口气让人读了感觉不是就理而论的,。。
阁下再看看自己的原话:李洪志所受的教育程度和知识素养,决定了他更多时候是以直觉在做决策。
是什么感觉?相信大家会有公论的。你再后面解释又有何用?

二、本人也从来不认同您的这句话:“仿佛除了佛教,其他人是不能用佛教术语的。”
  佛教术语可以用,但是,确实不应该被别有用心的人借用、盗用或滥用。

在这里阁下提到了别有用心这个词语,呵呵,本人不做评论。

三:本人不认同您的这种表述:“但是恰恰是这些盗用,借用,滥用,使得不知佛法者接近了佛法。”
  盗用、借用、滥用是使用的方法与目的问题,而不是接近佛法的途径。
。。。。
:::楼主你的表达很有可圈可点啊,我就不说了。

四、这种表述,本人可以接受:“而修习气功者,那些功法,往往是与道家,佛家有渊源的,提些佛道的术语是常见现象。考证起来,都有些千丝万缕的联系。”
  可以“提些佛道的术语”,但不能是别有目的地“盗用、借用、滥用”地是使用。也不知您对那些修习气功的是如何“考证”的,是怎样得出“千丝万缕的联系”的。

:::楼主又用了“别有目的”,本人不做评论。
至于考证,建议楼主多读些这方面的文章文献,多接触些气功人世自然知道。

后面略去。。

另:本人对整片文章还是持欣赏态度的。只是个别地方有自己的看法。
仅此而已!
102#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8 13: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09-12-28 13:02 发表
谢谢啊,对我上面的帖子进行回复。
据本坛帖子说,FLG人士是听不进别人相左的话的。我的话也被楼主全否定了,可见观念固化先入为主之威力。
而且最后还要求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独立的判断力才可论证,言下之意阁下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我表示非常钦佩。但是又让我产生不同看法和观点,可见阁下确实是在一定知识和判断能力下作出的论证,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
一、本人从来不认同您的这句话:“从一些否定李洪志的文章看,都表明这样一个观点:学历底的人没文化,智慧低。”
    。。。。。
:::这个,在其他一些帖子中也有这中类似提法:说人家学历不高,那语气是相当蔑视的。这代表了一种思维,不论你承认与否,那种口气让人读了感觉不是就理而论的,。。
阁下再看看自己的原话:李洪志所受的教育程度和知识素养,决定了他更多时候是以直觉在做决策。
是什么感觉?相信大家会有公论的。你再后面解释又有何用?

二、本人也从来不认同您的这句话:“仿佛除了佛教,其他人是不能用佛教术语的。”
  佛教术语可以用,但是,确实不应该被别有用心的人借用、盗用或滥用。

在这里阁下提到了别有用心这个词语,呵呵,本人不做评论。

三:本人不认同您的这种表述:“但是恰恰是这些盗用,借用,滥用,使得不知佛法者接近了佛法。”
  盗用、借用、滥用是使用的方法与目的问题,而不是接近佛法的途径。
。。。。
:::楼主你的表达很有可圈可点啊,我就不说了。

四、这种表述,本人可以接受:“而修习气功者,那些功法,往往是与道家,佛家有渊源的,提些佛道的术语是常见现象。考证起来,都有些千丝万缕的联系。”
  可以“提些佛道的术语”,但不能是别有目的地“盗用、借用、滥用”地是使用。也不知您对那些修习气功的是如何“考证”的,是怎样得出“千丝万缕的联系”的。

:::楼主又用了“别有目的”,本人不做评论。
至于考证,建议楼主多读些这方面的文章文献,多接触些气功人世自然知道。

后面略去。。

另:本人对整片文章还是持欣赏态度的。只是个别地方有自己的看法。
仅此而已!


  首先,谢谢您认真阅读本人的文章与回复。

  其次:本人坚持本人的观点:“ 李洪志所受的教育程度和知识素养,决定了他更多时候是以直觉在做决策。”本人不仅提到了他的教育程度,也加上了“知识素养”。而且,是说“他更多的是……”。而且,以“直觉做决策”并非就是错误的或者都是低级的。李洪志的直觉很敏锐,很多的时候判断也很准确。否则,法轮功也就不会成为今天的法轮功。

  再者:您对本人的文章欣赏与否,不代表本人就要赞同您的上面的说法。

  最后,可能您在某些方法很有水平或能力很强,但本人认为,您在本文上面的跟帖确实没有什么水平、应该加强相应的学习。虽然本人的知识水平与能力也有限,但只要本人认为您说得对、说得有理,本人一样会学习。
103#
发表于 2009-12-28 14:3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李洪志所发动的法轮功组织成员学法的结果是:法轮功组织成员被抽象为统一的“法轮功”概念;尤其是集体练功时身着黄色服装;共同学法时“经文”成了他们统一的口号;使用着法轮功组织的标志……最为重要的是,法轮功组织成员还对“发生”在组织成员中的一些“神奇”事件进行整理和记录,这至今仍是境外法轮功组织明慧网网站上学员交流重要内容之一,比如某学员因为屋里有一本李洪志的书或者仅是念了句“法轮功好”就能从火灾中脱险,这些叙事不时地在新老学员中传颂。而这些仪式、象征物、典故及口号等的频繁使用又传递和加强组织文化,从而使组织文化所深含的某种价值观在组织中获得广泛的共识并具有一定的凝聚力。”
不错,很有道理。这种“洪法”、“传法”、“学法”文化抽象的结果与结局,必然造成[传声筒]文化、[录音机]文化、[复印机]文化,总之,恰恰是无我(非我执啊)的意识文化。
104#
发表于 2009-12-28 1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其一:我觉得楼主以第三只眼睛来看法轮功的组织与文化现象问题,还是有诸多之便当与可取之深究的!这是一篇(系列)不可多得的文章,可能大陆还没人据此作深入的思索与反究,难得难得!此文并非仅仅为反邪,而是在究因和反思。

其二:“借用”、“盗用”、“滥用”问题,我觉得在定义上确实难以界定与把握。如果他用了佛家的名词术语并尊重佛家的概念定义之原意,那么这就叫“引用”了;但是,如果他用了佛家的名词术语却并不尊重佛家的概念定义之原意,甚至另编另搞出一些概念定义,那么这叫什么呢?用“借用”、“盗用”、“滥用”等名词似乎都不合适了,就是用“篡用”也不够确切,倒是佛教界的一句用词似显更为妥当了:附佛歪道!
105#
发表于 2009-12-28 15:27 | 只看该作者
很多法轮功学员连小学都没读完,让学法的确有难度。但这些人只要记得口头禅“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会说鬼话,会夸大其词,会颠倒黑白,会无中生有,会扰乱社会秩序,会泼妇骂街,李洪志都认为学法有成效。可想而知,所谓的学法就是会喊口号会编瞎话,这样的法能在常人社会流传,乞不是没有天理。
106#
发表于 2009-12-28 2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俺曾遇到一位农村的老妇人,她是文盲,但《转法轮》中的一些段落她可以大致背下来(有误差)。俺询问她是如何学习的,她的回答让俺明白——听录音跟着学。
107#
匿名  发表于 2009-12-28 21:21
原帖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8 11:04 发表
关于法轮功组织文化一事,本人认为,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的核心凝聚力。本人在“关于法轮功三件事的预测”文章中说,只要法轮功还在,它就会让大法弟子们学法。这个法,是法轮功的根本。

  看见李洪志又发经文了。强调的也是“学好法、多学法、经常学法”。多说一句,本人觉得,这个“新经文”,语法与用词习惯上来,不像是李洪志的。

反正李洪志不过是个橡皮图章、是个荆棘摆设、是个休闲符号,所以,法轮功组织里的阿狗阿猫,谁都可以拿它来用用,也省得它发霉了。
108#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07:54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  教会型组织 (系列十一)

法轮功组织性质的重要转变(二):教会型的法轮功组织


  1994年12月李洪志出版法轮功组织理论的代表作之后,法轮功组织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这期间,法轮功组织虽然还是经中国气功协会注册的合法组织,但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从事的已经从气功活动转变为意识形态的活动:以传授动作“出山”的李洪志转向强调“讲法”;法轮功组织成员也从“练功”健身转向“学法”“圆满”。

  这里谈到的意识形态,专指法轮功组织的价值和信仰体系。也就是说,从1994年12月起,法轮功组织的活动已经转变成以实现组织价值和信仰体系为使命的意识形态的活动。这时,法轮功组织的意识形态变得非常强大,整个组织的结构都围绕它展开,法轮功组织在此时已经完全转变为教会型组织。

  教会型组织①是一种截然不同的组织,由于组织内部有着共同的价值观和信念,它的内部凝聚力极强。教会型组织结构的控制极为有力,它不仅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要控制他们的灵魂。

  已经转变为教会型组织的法轮功组织依然采用上述的组织结构方式,保持着轮状的沟通网。但是,教会型的标准深深扎根在人们心里,是最严厉的结构。它往往太注重对“经文”的阐释,根本顾不上对“经文”提出质疑。对于法轮功组织的成员来说,没人敢质疑李洪志及其经文。如果不懂,那是因为他们的层次太低了。有着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法轮功组织核心成员也是这样认为。因为李洪志说,他是从“宇宙的高度”来“讲法”、“度人”的。他的法是“出世法”,也就是超出人世间的。

  在教会型组织里,由于道德规范标准的力量极为强大,根本不需要其他的协调形式。每个人都是按照内心信仰行事。因此,正式的规章制度往往较少,没有太多的规划和正式控制。这也正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成员不承认法轮功是一个组织的最根本原因。

  法轮功组织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从1992年李洪志开始活动到1999年法轮功组织被中国政府部门取缔间,虽然中国政府部门称法轮功组织在全国有200多万人,但李洪志称有1亿多人追随他。法轮功组织的发展是自我分裂式的。当一个地区的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如变形虫一样自我分裂:基于相同的意识形态,按最初单位的形式,形成一个复制品。1994年12月,李洪志在辅导员的讲话中,回答了只有100多人的广西想成立法轮功组织辅导站的办法。李洪志说,“由广州帮助你们,”“帮助你们把总站建立起来。你们时间短,可以暂时叫广州代管一下,将来你们自己独立了,可以活动时你们再分开。”这种发展模式在中国最终形成定式,江苏的法轮功组织起初就归属武汉大片区,发展成熟后与武汉分离,按同样的形态发展。

  最终,法轮功组织在共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大量无组织的成员团结在一起,他们工作的专业程度最小化、局部差异最小化、社会地位差异最小化。在此范围内,经过挑选、社会化和教导的管理者、辅助者和业务员,表面上毫无区别,而在实际上,他们彼此也会轮岗工作。比如李秀珠,从最初的一个普通学员,因认真学法,积极上进,被法轮功组织选定开辟新的炼功点并成为负责人,此后又成为更大范围的辅导员。

  转变为教会型组织的法轮功组织成员追随着李洪志宣扬的价值理念。他们相信自己因为“私心”等从从李洪志所描绘的美好的高层次上掉到了“地球这个宇宙的垃圾站,”如果不是李洪志“给人留了一部上天的‘梯子’”,如果学员不赶紧借此爬上去,将随地球“销毁”。而只要努力按李洪志所说的做,就能“大志者得正法,成正果,是为圆满”。

  法轮功组织成员为此做了付出。原法轮功组织成员胜利油田的黄振声后来计算了一下,1999年法轮功组织被中国政府部门取缔前,他为了追随李洪志所做的一些事及部分经济付出:1、自愿拿出近1万元钱做流动资金,去联络站买书、录像带、图像等练功用品,原价再卖给功友;2、与同伴一起,建立了很多练功点;3、与同伴在钻井体育馆地下室筹建了一个能容纳一百多人的拜佛堂,内有李洪志的特大像片及法轮功组织的旗帜、功书、画片,常有法轮功组织成员前去给李洪志叩头作揖、烧香、供奉朝拜。上海、江苏、德州、利津、垦利等地来人也到此处拜李洪志;4、为了“洪法”,出钱用黄绸子做法轮功组织旗帜上千面,每面长约6米、宽1.5米,上印法轮功组织的标记、理念及李洪志的姓名及印章等。5、把李洪志的法轮功理论代表作放大到1米多高,近1米多宽特大号……②甚至李洪志在1994年12月17日对法轮功组织北京辅导员的讲话中就承认:“有些人老是不太专心工作。社会上的事好象什么都不管了,就等着这个劫难来了。有的人还要问我,这个劫难啥时候开始呀?”

  总之,法轮功组织的成员被一种敏锐的末世论感所告知,而沉迷于救世主的希望之中,对自身的得救充满信心。他们认为现在世界根本上讲是腐败和注定要毁灭的。法轮功组织成为一种不依赖于民间的宗教和或国家认可的道教或佛教的庙寺和僧道的救世体制。在中国历史上,白莲教是这种组织的最充分代表。③

  这种末世论与教主崇拜的言行最先引起中国佛教界的注意。④随之,中国科学界、新闻界、曾经的法轮功组织的成员或李洪志的追随者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开始四处反映。因为在传统中国,许多重大暴力行动,尤其是引起政府最大担心的暴力行动,是所持信仰和仪式被官方认为是非正统的教派分子们所为。⑤这个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严重对立、冲撞的组织终于引起了相关当局的注意,法轮功组织开始走向衰落。



注释

①亨利•明茨伯格.明茨伯格论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180页、181页.
张福绿、贾祥伦、郑庆江等主编.捍卫法制的尊严.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年:26页、27页.
Richard Shek著、孔祥涛译.民间教派的末世论和暴力.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再论邪教――邪教、教派与极端行为论文集.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283页.
凯风网.网址:http://www.kaiwind.com/kfjc/ztflg/200711/t71271.htm
Richard Shek著、孔祥涛译.民间教派的末世论和暴力.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再论邪教――邪教、教派与极端行为论文集.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282页.


[ 本帖最后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9 07:57 编辑 ]
109#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07:59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  非法化之环境 (系列十二)

法轮功组织的非法化(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对法轮功组织的影响


  根据组织生态学的观点,如果将组织种群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那么变化着的环境就决定了该种群中特定组织的存亡和成败。前文提到,根据组织生态学的观点,环境是组织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组织必须满足环境的需要,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①在1995年前后,中国气功行业这一组织种群的环境在发生着变化。但是,这些组织种群更多的不是采取措施适应环境的发展,而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非法活动来应对环境的变化。

  事实上,至少从1994年12月份起,李洪志已经察觉到法轮功组织行业群体所处环境的变化。比如1994年12月27日李洪志在广州对全国部份辅导站站长的讲话中说:“现在有气功师来办班了,人们都在冷静的考虑。不象以前那样盲目,来个气功师办班就参加。大家都很冷静,要观察观察,是真的还是假的,不象过去了,所以气功师办班很困难。”这就是说,法轮功组织种群整个面临着资源匮乏的问题。

  还有更深层次的变化。1994年,中国的党中央和国务院就制定了“破除反科学、伪科学”的方针,并以不同形式进行强调。1995年起,中国科技界也撰写了一系列揭露伪科学的文章,并得到中央领导的支持。②1995年秋,由中国科协举办的系列反伪科学研讨会召开。首场研讨会在北京西郊友谊宾馆召开。会长“揭露了某‘气功大师’、‘预测师’指导卫星发射成功因而受到20万元奖励的谣言”;“揭穿了‘水变油’的骗局”;“介绍了伪气功导致自杀、自残、走火入魔等危害群众的严重倾向”;“司马南即兴和魔术师徐秋做了‘特异功能’的表演”…… 1995年起,新闻界也先后在显著版面刊登科技界揭露伪科学、伪气功等弄虚作伪的文章。③可以看出,中国治理气功行业混乱的趋向已经非常明显。

  但是,法轮功组织种群中的大多数并未对环境变化作深层次分析,及时做出适应性调整,而是以非法活动的形式影响或改变环境领域。非法活动是行业企业用以控制环境领域的最后一种办法,是管理人员采用一些不顾及法律后果的行为。④比如1996年初,《工人日报》全文刊登了秋云飞的文章《听沈昌吹牛――“心想事成”,太荒唐》。两个月后,沈昌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状告《工人日报》“严重损害了原告人的名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沈昌当时以传播他创立的“特功”理论出名,宣扬凡事只要想就能成功。在中国较有影响的事件是出售“沈昌信息茶”,称把自己的功能打入茶中,并以较高价格卖出。“10月10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沈昌起诉案,10点开庭,但在早晨六七点钟,已有近千人围在法院门口……这众多人员中多数是沈昌弟子,他们半夜三更两三点就分别出动,从县城来到这里,为的就是要给老师进行声援,打赢这场官司”。后来“人越来越多,法院只好宣布暂时休庭。第二天东城区法院驳回沈的起诉”。而《工人日报》自这篇文章后对沈昌的报道,导致了“从9月4日起,报社门口突然聚集100多人,围住本报编辑、记者谩骂、指责,声称要为沈老师讨回公道。这种围攻一直持续近10天。”⑤法轮功组织群体对抗不同意见者的类似行为,加速了法轮功组织群体的衰落和灭亡。


  同时,针对气功界混杂情形的直接整顿已经开始。据时任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理事长的黄静波老先生回忆,当时中国常年练功群众有6000万人以上,号称气功师的逾万人,各类气功门派达2400个之多。1995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将气功组织分成五类,并进行整顿。

  对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来说,除了面临的整体环境发生变化外,直接针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具体环境也在变化。虽然自1992年起,李洪志的名声及其所创建的法轮功组织发展迅速,但是,负面消息也不绝于耳。这一点,李洪志也非常清楚。在1994年12月17日法轮功组织北京辅导员会上,李洪志自己就说:“全国各地或者是在我们哪个炼功点上也经常出现这样的事情,破坏我们的法。有人骂我,有人说法轮功大法如何如何不好,严重的干扰了我们修炼。”1995年12月21日,李洪志又说:“有人在利用宣传工具一批评气功,学员中就有一部份人动摇不炼了……还有的人在压力面前害怕不炼了”。

  1994年起,李洪志初期的合作者赵杰民、宋炳臣等就坚持向吉林省税务局、公安厅、计划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李洪志偷税漏税的情况,并详细列举了金额。他们还向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民政部、中国科协等部门投寄揭发信,在反映李洪志偷税漏税的同时,着重指出了李洪志在传授法轮功功时夹杂的迷信思想与自我神话内容。⑥长春般若寺率先在寺庙里张贴告示,告诫人们注意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借佛教行事。

  原法轮功组织研究会成员王治文也说,有地方学员生病不吃药等现象反映到他那里。但是,一般的,法轮功组织各地辅导站并不反映之类情况,而是经常发送自己编撰的学员交流及较好现象的小册子给他。

  新闻界也开始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进行剖析。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在第四版发表署名文章,以李洪志出版的法轮功组织理论代表作为核心内容,提出“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26日,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向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去函,批转光明日报收到的关于反映李洪志出版的法轮功理论代表作严重错误的群众来信,并指出:“我们对其中一些图书作了初步审读,感到问题确实比较严重。”并提供了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有关的五种图书的书名及出版单位。新闻出版署经审查后认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唯心主义的宣传逐步升级,变得更加明目张胆,也更加集中。”遂于1996年7月24日以明传电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这五种书立即予以收缴、停售封存。”

  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也着手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进行调查,并注销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1995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将气功组织分成五类。根据群众举报和多方调查研究,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被列入第三类:“借传授气功大肆宣传迷信,发展会道门和发不义之财”,“利用群众迫切要求治病的心理,乘人之危,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必须坚决揭露,彻底清理”。时任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理事长的黄静波老先生称,他给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申述的机会,办公室工作人员5次约李洪志来谈,李洪志都没去。此后,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根据清理整顿的精神和群众举报认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公开出版物和言行已严重背离研究会章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1996年12月12日,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宣布,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不予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注册登记。从此,法轮功组织沦为非法组织。


注释:

①理查德•A•达夫特.组织理论与设计(第9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212页、215页.
②何祚庥.关于中国当代伪气功、伪科学.何祚庥主编.伪科学三曝光.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50页、51页.
杨科.二十年科学与伪科学较量.何祚庥主编.伪科学三曝光.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384397页.
理查德•A•达夫特.组织理论与设计(第4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183页.
杨科.二十年科学与伪科学较量.何祚庥主编.伪科学三曝光.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392页.
凯风网.公众检举信.
网址:http://www.kaiwind.com/kftk/jubaoxj/zfmtx/index.htm


[ 本帖最后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9 10:54 编辑 ]
110#
发表于 2009-12-29 09: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9 07:59 发表
  法轮功组织的非法化(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对法轮功组织的影响

  但是,法轮功组织种群中的大多数并未对环境变化作深层次分析,及时做出适应性调整,而是以非法活动的形式影响或改变环境领域。非法活动是行业企业用以控制环境领域的最后一种办法,是管理人员采用一些不顾及法律后果的行为。④比如1996年初,《工人日报》全文刊登了秋云飞的文章《听沈昌吹牛――“心想事成”,太荒唐》。两个月后,沈昌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状告《工人日报》“严重损害了原告人的名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沈昌当时以传播他创立的“特功”理论出名,宣扬凡事只要想就能成功。在中国较有影响的事件是出售“沈昌信息茶”,称把自己的功能打入茶中,并以较高价格卖出。“10月10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沈昌起诉案,10点开庭,但在早晨六七点钟,已有近千人围在法院门口……这众多人员中多数是沈昌弟子,他们半夜三更两三点就分别出动,从县城来到这里,为的就是要给老师进行声援,打赢这场官司”。后来“人越来越多,法院只好宣布暂时休庭。第二天东城区法院驳回沈的起诉”。而《工人日报》自这篇文章后对沈昌的报道,导致了“从9月4日起,报社门口突然聚集100多人,围住本报编辑、记者谩骂、指责,声称要为沈老师讨回公道。这种围攻一直持续近10天。”⑤这就开创了法轮功组织群体对抗不同意见者的先例,从而加速了法轮功组织群体的衰落和灭亡。

好文啊,谈兄先生辛苦啦,您的付出看来要逼迫本论坛上某些懒惰之人继续拉磨啦。
另:引文中红字标出部分,可能是匆忙笔误所致,您看是否如在下所猜?
111#
发表于 2009-12-29 0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的确如此,法轮功组织从1994就悄然步入宗教(教会)组织系列,但是,时至当下,他们还始终不敢认可自己就是一个宗教架构。这或许更让人猜疑多多了。
112#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09: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09-12-29 09:34 发表

好文啊,谈兄先生辛苦啦,您的付出看来要逼迫本论坛上某些懒惰之人继续拉磨啦。
另:引文中红字标出部分,可能是匆忙笔误所致,您看是否如在下所猜?



一、关于“沈昌的报道”是实情。

二、关于“法轮功组织群体”的称谓问题。见以下解释:




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  社会环境 (系列二)
法轮功组织产生的社会环境


  以上分析的历史、社会制度环境,保证了法轮功组织资源的充足供应和适宜的市场。事实上,在法轮功组织产生以前,已经有大量的类似组织出现,形成了类似法轮功组织的组织种群。按照组织生态学的分析,确定组织种群的关键“是拥有共同的组织形式”。⑨比如张香玉及其创办的“大自然中心功”,张宏堡创办的“中华养生益智功”。张香玉称必须尽快传功才能避免人类“面临死亡”,并从1990年3月开始在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的“自然中心研究所”为万人授功,每人缴费35元,每批500人。而张宏堡后将“中功”改为“麒麟文化”,称“中功”有3千万学员、2500个传功点、18万传功师。⑩1991年5月16日,还经陕西省政府批准,创建中华传统文化进修大学(西安麒麟文化大学)。这些具有“神奇”功能的人经媒体放大和相关扶持后,短期内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回报,迅速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也激发了更多的“神奇”功能的人物及其功法的出现。在1993年经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当代气功全书》中,“共收入气功组织182家,当代功法161种,公开出版的气功著作389部,有一定影响的气功人物。”书中称,“入选单位均是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或是其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均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工作内容和宗旨、章程等”。书中还说,“由于渠道不畅,未能入选的名家名法仍不少。”(11)《中国当代气功全书》对张宏堡、严新给了极高的评价。1992年5月13日刚刚“出山”的法轮功组织及其创立者李洪志也被收录在列。法轮功组织的创立者李洪志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时机,应对并满足了环境的需求,创建了法轮功组织。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在成立初期的组织环境作如下描述:市场潜力巨大,行业竞争激烈;社会文化的表层显示出对这一行业组织种群的接受和追捧;政府对此类组织种群管理松散,并处于意见分歧中;这一行业组织种群在气功健身活动基础上宣扬的思想、理论,与政府宣扬的唯物主义思想及无神论观点,明显或严重冲突。根据组织生态学的观点,环境是组织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组织必须满足环境的需要,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也就是说,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为代表的组织种群,必须解决与政府及社会文化冲突的组织环境。这是一个潜在的危机。


  
  

113#
发表于 2009-12-29 1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可能在下没能说清,让您误解了。我的意思是说:《工人日报》对沈昌案的报道并引发的“危机”,如何成为李洪志的法轮功对抗不同意见的先例了?法轮功组织的群体“讨说法”引发的“危机”现象,恰恰在1993、1994就已经露头了,不过那时人数和事发密度还不算高。
11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0:4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09-12-29 10:07 发表
可能在下没能说清,让您误解了。我的意思是说:《工人日报》对沈昌案的报道并引发的“危机”,如何成为李洪志的法轮功对抗不同意见的先例了?法轮功组织的群体“讨说法”引发的“危机”现象,恰恰在1993、1994就已经露头了,不过那时人数和事发密度还不算高。


  非常感谢版主指正。  

        确实,“这就开创了法轮功组织群体对抗不同意见者的先例”的说法不正确。改为下面这种表述:

                 “法轮功组织群体对抗不同意见者的类似行为,加速了法轮功组织群体的衰落和灭亡。”

  原文已经修改。

        也希望版主和网友能提供法轮功组织群体早期对抗不同意见的资料,或者书目。谢谢!

[ 本帖最后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9 10:48 编辑 ]
115#
发表于 2009-12-29 10:49 | 只看该作者
长春盘若寺率先在寺庙里张贴告示,告诫人们注意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借佛教行事。————————
是般若寺。
116#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0: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旺旺 于 2009-12-29 10:49 发表
长春盘若寺率先在寺庙里张贴告示,告诫人们注意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借佛教行事。————————
是般若寺。


      非常感谢。已在原文中修改!
117#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0:56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  非法化后的反应 (系列十三)

法轮功组织的非法化(二):非法化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反应

  此时,注册成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一个重要问题。1996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注销并不许注册后,当年,李洪志即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法轮功分会改为法轮功大法研究会。这是一个未向任何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合法注册的组织,完全是一个法理意义上的非法组织。1998年5月国务院领导批示成立九人领导小组负责气功的清理、注册问题,并到东北调查法轮功组织情况。最终全国共有11个功法成功注册。但公安部等部门坚决不同意法轮功组织注册。最终法轮功组织也没有注册为一个合法组织。这一点,曾身为公安部处长的李昌相当郁闷。他说,我知道他们的态度,我知道。这表明,公安部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性质及活动已经非常清楚和警觉并有定性。而此时的李昌,并没能从正面掌握这一信息资源,或者无力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扭转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走势。

  1998年12月25日,李洪志发表文章对注册一事表明了态度。李洪志说:“如果能够独立注册最好,由北京统一向国家注册登记,各地不要单独注册登记或申报。”可见身在国外的李洪志仍然在控制着法轮功组织。

  法轮功组织核心成员也在利用所掌握的资源进行活动。1998年,法轮功组织核心成员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编发的只有20多份的内部机密文件――1998年第7期《新闻出版要情》,得知新闻出版署以法轮功组织成员“围攻新闻单位”为题向上级机关反映。于是,8月8日,法轮功组织核心成员等21人联名给中央有关领导写信,要求对编写《新闻出版要情》的人“严肃查处”。1998年12月10日,法轮功组织核心成员又以法轮功组织学员的名义给国家机关有关领导人写信,指责中国佛教协会在其主办的刊物和出版物上公开“诬蔑”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称“‘佛协’公然把几千万”法轮功组织成员“推到政府的对立面,破坏安定团结”。“对其错误行为,请求宗教主管部门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佛协’应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更值得关注的是,从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批驳李洪志出版的法轮功组织理论代表作后,这种情形在全国新闻宣传界基本成为共识。面对这种环境,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采用了上述沈昌所采用的手法,开始对新闻界等进行围聚和抗争,以图控制环境领域的变化。

  法轮功组织成员围聚各媒体或政府机关并与之抗争的原因,与沈昌弟子当时的解释并不相同。沈昌的弟子当时是要给“老师清白”,“声援老师”。而法轮功组织及其成员更重要的是要证实自己修炼的坚定,以达到“圆满”。

  1994年12月17日法轮功组织北京辅导员会上,李洪志就说:“全国各地或者是在我们哪个炼功点上也经常出现这样的事情,破坏我们的法。有人骂我,有人说法轮大法如何如何不好,严重的干扰了我们修炼。”

  为什么会有这种事情出现,李洪志称这是一种考验:“你修炼整个过程都存在着一个对法的根本认识问题,你坚不坚定的问题,一直到你修炼到最后一步,还在考验着你对法坚定不坚定。”

  1996年《光明日报》批驳李洪志出版的法轮功组织理论代表作后,法轮功组织有成员去报社抗争。对此,李洪志进行了表态。

  1996年8月28日,李洪志在发表名为《大曝光》的讲话。开头便说:“目前一大批学员圆满和将要圆满了,人修成圆满,这是一件多么严肃的事,世间没有比这更殊胜、更壮丽、更伟大的事了。”李洪志说:“自从《光明日报》事件后,直到目前,大法弟子人人都扮演了一个角色”;“这么大的法传出来,一切的一切能不做安排吗?所发生的事不是在考验大法弟子的心性吗?什么是修?……就是要在关键时刻看人心怎么样”;“有的弟子讲‘怕什么,头掉了身子还在打坐的’,相比之下,修的怎样一目了然。”李洪志在最后说:“我们就是叫那些修的不精进①的弟子看到自己的不足,叫那些混事的表现出现出来,叫那些变相破坏的显露出来,叫真修弟子圆满。” 这一表态,更加促进了法轮功组织成员的类似行为,激化了法轮功组织与媒体和政府间的关系。

  本文摘录了1998年4月-6月法轮功组织向新闻出版单位的抗争,这些媒体均报导或转载了法轮功组织成员或李洪志的追随者出现的不良情况。


    1998年4月-6月法轮功组织向新闻出版单位抗争列表


序号
  时间       
物件
1
1998年04月
山东齐鲁晚报社
2
1998年04月   
云南东路时报社
3
1998年05月   
健康文摘报社
4
1998年05月   
北京中国青年报社
5
1998年05月   
北京电视台
6、  
1998年06月    
山东大众日报社



  1998年5月24日,北京电视台在《北京特快》栏目中播出了“上岗证能否扫尽假气功”的采访报道。②其中涉及到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谈到本单位法轮功组织成员出现事故的内容。随即,法轮功组织成员向北京电视台进行了抗争。原法轮功组织成员李秀珠回忆说,当时她辅导员告诉她北京有这么一回事,问她去没去,她什么也没想就去了。③这表明,当出现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相对立的言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抗争已经成为法轮功组织文化的一部分,成为法轮功组织成员的自觉行为。而当时法轮功组织成员向北京电视台抗争的最主要依据就是,北京电视台违反了“不宣传、不批评,不争论” 的“三不政策”。李昌说,此事后来以北京电视台的妥协结束。

  很快,7月6日,李洪志就针对此事发表了题为《挖根》的言论。李洪志开头便说:“近一个时期由于那几个历来想用反对气功达到出名目的的文痞、科痞、气功痞不断造事,唯恐天下不乱,全国各地有一些报纸、电台、电视台,直接动用这些宣传机器破坏我们大法,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人为的在破坏大法。在这种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北京大法弟子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办法,叫那些人停止破坏大法,其实没有错。”李洪志说:“你现在是个修炼的人,站在什么基点上看待大法,这是根子上的问题,也正是我要给你指出的。在你们的修炼中,我会用一切办法暴露你们所有的心,从根子上挖掉它。”
此后,法轮功组织成员又向以下新闻出版单位或政府机关进行了抗争。


    1998年9月-1999年3月法轮功组织向新闻出版单位或政府机关抗争列表


序号  

时间

物件

1

1998年09月

河北沧州日报社

2

1998年09月

河北政法报社

3

1998年10月

福建厦门日报社

4

1998年11月

重庆日报社

5

1998年12月

哈尔滨日报社

6

1998年12月

浙江钱江晚报社

7

1998年12月

辽宁省委省政府

8

1999年01月

辽宁沈阳电视台

9

1999年03月

江苏武进日报社


  1999年4月,天津教育学院的《青少年科技博览》发表了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并又以法轮功组织做为极端例子。李昌认为,这是北京电视台事件的延续。既然法轮功组织在北京电视台事情中取得了胜利,那么,天津的这件事,也应该如此解决并取得同样结果。很快,法轮功组织成员向天津教育学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表达了抗争。但是,天津教育学院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并没有让步,而且,公安部门开始介入。4月22日,李洪志从国外回到北京,法轮功组织核心成员向李洪志反映了天津的情况。24日,李洪志离开北京。王治文通过电话向廊坊、石家庄等地辅导站,要他们组织人员到北京中南海表达对天津事件的不满。4月25日,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万名法轮功组织成员围聚中南海事件。④李秀珠称当时她参加4.25事件时,自己已经是辅导员,是在另一个辅导员家里接受的法轮功组织研究会传达的指令。李秀珠称,研究会在传达指令时明确告诉辅导员:李洪志说这是最后圆满的机会。因此,才有那么多的人前去中南海。⑤

  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组织发动的团聚中南海事件成为中国政府部门取缔法轮功组织的直接导火索。公安部门查清并公布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情况,新闻媒体也报导了法轮功组织成员因为追随李洪志而致死致残的情况。1999年7月30日,新华社发表了“就通缉犯罪嫌疑人李洪志公安部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的通稿。文章称:截至7月28日,据全国30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因练习法轮功致死的人员达743。⑥7月22日起,中国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宣布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进行取缔,同时,对李洪志进行通辑。


注释


此字原为“辶+隹”,是“进”。A认为“进”是越走越佳,而不是走到井里,因此创造此字。引自X组织国外公布的内容。――作者注
凯风网.凯风视频.网址http://www.kaiwind.com/media/detail.jspa?indexid=139
凯风网.凯风视频.网址http://www.kaiwind.com/media/detail.jspa?indexid=296
凯风网.凯风视频.网址:http://www.kaiwind.com/media/index.jsp?nodeid=81
凯风网.凯风视频.网址:http://www.kaiwind.com/media/detail.jspa?indexid=297
⑥人民网.就通缉犯罪嫌疑人李洪志公安部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19990730 .网址: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0706/132339.html



[ 本帖最后由 谈德音 于 2009-12-30 09:45 编辑 ]
118#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1:04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  海外发展 (系列十四)

法轮功组织的非法化(三):法轮功组织在海外的发展

  法轮功组织在被中国政府部门取缔后,在中国活动诡秘。1999年中南海事件发生后,早已移居美国的李洪志称自己要静修,并于美国的一个山中思考了几个月。此后,李洪志主要通过法轮功组织在海外的网站发表自己的言论,指导法轮功组织的成员修炼。偶尔也在一些法会上露面、发表讲话。国内转入地下活动的法轮功组织成员主要通过互联网获得李洪志的指令及法轮功组织在国外的活动情况。当有法轮功组织成员问李洪志何时才能回到国内活动时,李洪志称国内太危险,告诫他们先不要回去。但是,李洪志强调,大陆的学员仍要做好“学法、讲真相、发正念”这三件事。这是他们“圆满”的前提。其中,“讲真相”包括散发境外法轮功组织攻击或颠覆现今中国政府部门的言论。这些均是中国政府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目前,李洪志对法轮功组织成员的指令主要通过互联网传达。资料显示,到2001年8月,设有法轮功组织网站的国家和地区有25个,使用的语言包括中、英、德等13个语言。在众多设有法轮功组织网站的国家和地区中,以美国发展的速度最快。从1999年7月到2001年8月的时间,全美的网站就由40个州的40个增加到46个州的80个。这些网站除了介绍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情况外,还提供了有关集体练功的信息。除了这些面向某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站外,法轮功组织在美国的总部还设置了面向全球的网站。和上述网站相配合,法轮功组织还创办了电台、电视台、出版社①和艺术团体。国外法轮功组织成员鼓励国内的法轮功组织成员通过上网、安装“卫星接收器”来获得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的指令,并在海外法轮功组织办的网络上进行交流。

  有学者和信息表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能获得特殊的经济资源。否则,没有雄厚的资金和相当数量的专业网络工作人员是不可能的。有学者认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得到了美国国会中的右翼势力和民间反华团体的纵容和支持。②国内法轮功组织成员的活动经费除了成员的自愿捐助外,有信息表明他们也从国外得到了经济支持。③

  法轮功组织的行为主要以对抗中国政府部门为主。李洪志不断在国外法轮功组织网络上抛出反对中国政府部门的言论,并称这是法轮功组织成员圆满的最后阶段。否则将会被抛弃。此外,海外法轮功组织还进行了大量直接针对中国领导人的不利言行。

  当1999年法轮功组织被中国政府部门取缔后,法轮功组织的核心成员均受到中国法律的处罚。法轮功组织研究会在国内不再存在。但是,海外法轮功组织随即成立了法轮功组织佛学会,时任国内研究会成员的叶浩又成为骨干。因此,目前法轮功组织的结构框架与此前的并没有根本改变,而是一种延续。

  但是,从李洪志在海外法轮功组织媒体上发表的讲话来看,李洪志的权威正在受到挑战。2007年一部李洪志对澳洲学员讲法的录像流传后,海外法轮功组织的生存危机问题也随之流传。李洪志在这部录像中讲到了法轮功组织成员与组织的问题;法轮功组织成员利用“难民”身份引发的“难民”问题;特务问题;法轮功组织佛学会与新兴势力、相关媒体的问题,以及法轮功组织成员贪财争斗问题。2008年2月,李洪志在海外法轮功组织媒体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淘沙》的小文章。文章表明,李洪志显然很生气。他说, “正法在最后阶段了,宇宙中那些干扰的因素也在从学员中拉出那些不能够精進的”,“使一些学员掉下去、甚至处于被淘汰之列”;称一个用他女儿名义建立的网站是一个“邪恶网站”,说自己的女儿“美歌就在我身边,这怎么可能呢?”“建议所有传播过这个特务网站的,尽快挽回你造成的损失,找回那些被你传播这个特务网站的人。漏掉一个你都会随其一起被淘汰。”

  李洪志对学员的影响力,与早期相比,越来越多地建立在他们的恐惧上。李洪志使用“恶鬼”、“地狱”、“掉下去”、“被淘汰”等等词汇的次数越来越频繁,给他的追随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④这种以恐惧作为管理手段的最大缺点是,成本太高。领导者必须时常盯着下属是否照他的指示去做,如果发现不照规定的行为,为了维持下属的恐惧一定要加以处罚。而李洪志的处罚到目前也只是更严厉的恐怖言语,到目前为止也并没有生效。比如李洪志对中国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诅咒。此外,在长期的恐惧压力下,人们对恐惧不会再有任何感觉。⑤李洪志对组织内部成员的管理及在组织中的权威也面临着危机。





注释


①方汉奇.“法轮功”与互联网.庄逢甘主编.正与邪的较量.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254页、256页.
方汉奇.“法轮功”与互联网.庄逢甘主编.正与邪的较量.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年:257页.
凯风网.凯风视频.网址:http://www.kaiwind.com/media/detail.jspa?indexid=297
凯风网.凯风视频.网址:http://www.kaiwind.com/media/detail.jspa?indexid=297
韦伯.组织理论与管理.台北: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74年:164页.

[ 本帖最后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9 13:56 编辑 ]
119#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9 11:10 | 只看该作者

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  结论 (全文完)

 讨论与结论(一)讨论:地下组织形成的机制本文在前面详细分析了法轮功组织的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非法组织,我们力图从法轮功的发展过程中,提炼出有关与法轮功组织类似的地下组织形成机制的几个命题。

命题1 地下组织的产生是为了满足某种没有被社会的合法机制满足的需求,具有其一定的社会功能。

比如,在法轮功组织产生之前及初期,社会普通大众最为基本的健康需求没有得到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解决和回应,直到今天也还是中国社会的最严重问题之一;普通民众的信仰需求在中国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普遍压制;社会对于利益的追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引导,等等。即,社会大众的某种或某些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或是很好的回应及适当的引导,而政府的管理制度又出现漏洞或分歧。

命题2 魅力型领导人物的出现对地下组织的形成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地下组织与法理型的组织有所差异。从理性系统的视角看,组织是一种为了完成特定目标而设计的工具,领导的权力和影响有部分是由其职位的定义决定的,而不是有赖于个人品质,即领袖魅力。①本文前面已经论述,李洪志是一个魅力型的领导。在魅力型领导的自我概念理论中,领导者影响追随者的最重要来源是社会认同、内在化以及个人和集体的自我效能的积累。当存在强烈的社会认同时,人们为作为团体或组织的一部分而感到自豪,将成员作为他们最重要的社会身份。当达到任务目标变成追随者表达他们价值和社会身份的方式时,就出现内在化。这时,魅力型领导影响追随者的普遍做法是增加追随者的现存价值,使它们与任务目标联系起来。魅力领导者阐明一个愿景,用反应追随者价值的意识形态词汇描述任务目标,使工作显得更有意义、更高贵、更勇敢和更具道德上的正当。内在化的终极形式是:当追随者看待他们的工作角色时,将他们的自我概念和自我价值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因为那是他们的基本性质和命运的一部分,所以他们实现这个角色。②内在化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法轮功组织在被中国政府部门取缔后,依然有相当的法轮功组织成员还追随着李洪志,并不惜采取自焚等极端手段及其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或表达忠诚。

命题3 地下组织的结构和控制方式有其显著的特点。

这种组织不仅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要控制他们的灵魂,成为一种最严厉的结构。在这里,强意识形态笼罩下的组织文化使组织成员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尤其是与宗教有关的地下组织。而且,他们每个人都按照内心信仰行事。因此,正式的规章制度往往较少,没有太多的规划和正式控制。这也正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成员不承认X是一个组织的最根本原因。再加上轮状沟通方式,更加保持和强化了它的秘密性。这种结构注重对其首领“经文”的阐释,根本顾不上对“经文”提出质疑。对于法轮功组织的成员来说,没人敢质疑李洪志及其经文。如果不懂,那是因为他们的层次太低了。因为李洪志说,他的法是超出人世间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魅力型领导能理性地建立一个“新的”传统结构或新的科层结构后,感召魅力便规范化了:拥护者的圈子扩展,包括更多但相对不太狂热的参与者;用系统的支持资源来替代自发的和忠心的,但非常规的投入;领袖与追随者之间的个人关系由更有秩序而非人际的安排所代替;在人们认识到没有任何人、即使是一个超能的领导者也不可能生命永存时,继承的规则便发展起来。③但是,当地下组织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诉求时,如果组织的意识形态没有得到社会的合法性认可,地下组织容易与政府主导的意识形态形成冲突与对抗。

命题4 不具有合法性是地下组织的重要特征,地下组织的目标往往与政府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存在冲突。

地下组织的生存目的各不相同,即便组织的领导者或创建者与组织成员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并不防碍地下组织的根本目标与社会正统或主流价值观存在严重冲突或相违背。合法性为在环境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系统内对组织行动是否合乎期望及恰当性、合适性的一般认识。④组织符合法律和规范是组织合法性和生存的必要要件。此外,组织行为的一系列无形的规范和价值观也是组织合法性的重要内容。组织必须与其利益相关者的认知与情感方面的期望相匹配。⑤否则,组织即使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也会引发合法性危机,并被社会上的合法性力量所排斥,进而引发生存危机。而地下组织的组织目标或者活动方式或者价值观始终与社会合法性力量存在冲突或直接违背,因而,或者直接在法理上就不具备合法性,或者在无形的规范及价值观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虽然法轮功组织自1992年5月创建起至1996年12月期间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本文此前分析的李洪志所宣称的“圆满”等法轮功组织的组织目标、价值观念与政府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存在冲突,从这些方面来说,法轮功组织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结论 本文在对法轮功组织进行了较详细的观察、描述、分析后,得出了关于法轮功组织的组织特性。

组织结构严密。法轮功组织采用地区型结构模型,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法轮功组织采用集权控制,李洪志是组织的创建者也是最高的指挥者。战略是从层级结构的顶端由上而下地推广,因为高层的视野最广阔,权力最集中。尤其是法轮功组织的组织结构演变为教会型组织结构后,组织的控制更加有力,它不仅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要控制他们的灵魂。⑥


轮状沟通方式。法轮功组织采用纵向的沟通方式,最高领袖或指挥者与组织成员间使用轮状沟通网。在轮状沟通网中,中枢地位的人可以和其他人沟通,但其他人彼此不能沟通,只能和中枢地位的人沟通。这样,居于中枢地位的人得到所有讯息,并因此而获得了权力、成为领袖或更加稳固领袖地位。纵向沟通方式及轮状沟通网是宗教性地下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对宗教性地下组织保持秘密性或隐蔽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只有最高领袖或指挥者才掌握整个组织的信息,组织成员之间缺乏或根本没有信息交流与沟通,这就为政府部门掌握宗教性地下组织的情况增加了难度,从而带来管理上的困难。

拥有魅力型领导。本文认为,法轮功组织的创建者李洪志是一个魅力型领导。魅力型领导的最大特点是设计了一个诱人的愿景目标,并清晰生动地描述这个目标。李洪志所描述了追随他的修炼者所具有的种种神奇状况,并勾画出了“圆满”后的美妙情景。魅力型领导对环境的限制和成员的需要还十分敏感。因此,李洪志在分析了组织产生环境后制定出了差异化的组织战略,保证了在激烈竞争环境下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并获得了大量的尤其是人力资源。他还不断修正和调整组织成员在思想下的变化与渴求,最终创造了强势的组织文化。

具有强势组织文化。法轮功组织的组织文化在组织成员中获得广泛共识并具有极高的凝聚力:组织成员对组织有了一种认同感,并会激发成员对超越于他们自身的信念和价值观的承诺意识。它把个人和组织的目标凝聚在一起,由此产生协同优势。李洪志就通过一系列的策略,比如集体练功、学法活动等,塑造法轮功组织的组织文化,由此,法轮功组织的成员个体以一个抽象的概念在中国存在、发展、活动。这些,成为法轮功组织在以后对抗政府、继续生存的前提和必须。

与政府主导价值观或意识形态相冲突的组织目标。法轮功组织创建者李洪志称,他是在往“往高层次传功”,是“度人”;被度的人将“圆满”。李洪志宣称“圆满”者将享受另外空间的也就是“出世间”的美好世界。“圆满”是法轮功组织成员的目标。但是,李洪志后来又强调,法轮功组织的目标是要让全世界的人都得到“圆满”。这与中国政府倡导的唯物主义思想及无神论等主导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存在严重冲突。这种冲突使法轮功组织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并最终成为非法组织。

活动具有隐蔽性。当法轮功组织被中国政府部门取缔后,法轮功组织成员在中国内地的活动转入地下,成为秘密活动。加之法轮功组织轮状的沟通方式,法轮功组织活动的隐蔽性进一步加强。

在考察分析了法轮功组织的组织结构后,本文得出了类似法轮功组织的宗教性地下组织形成机制的4个命题:地下组织的产生是为了满足某种没有被社会的合法机制满足的需求,具有其一定的社会功能;魅力型领导人物的出现对地下组织的形成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宗教性地下组织具有严密的结构和严厉的控制方式;不具有合法性是地下组织的重要特征,地下组织的目标往往与政府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存在冲突。

本文关于法轮功组织的分析及由此抽象出的宗教性地下组织的形成机制,虽然在理论上和现实上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也存在着不足。比如,由于法轮功组织被中国政府部门取缔后,国内的法轮功组织活动方式越来越隐蔽性,境外的法轮功组织活动内容越来越繁杂。因此,资料的收集变得异常困难。而没有足够的、客观的资料就无法进行学术性研究。而且,由于地下组织多种多样,本文只是重点研究了其中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关于地下组织形成的机制上,还有待完善。

W·理查德·斯格特.组织理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32页、35页.
②加里·尤克尔.组织领导学(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W·理查德·斯格特.组织理论.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41页.
④理查德·A·达夫特.组织理论与设计(第4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217页.
⑤[美]理查德·A·达夫特,组织理论与设计(第4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7页.
⑥亨利·明茨伯格.明茨伯格论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180页.


(补充一下目录,这有益于对文章的总体把握。)

法轮功组织的形成机制
目 录
序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意义

(四)文献综述



法轮功组织的产生

(一)法轮功组织产生的社会环境

(二)法轮功组织的产生及李洪志的动机

(三)法轮功组织的合法性问题



法轮功组织的发展

(一)李洪志的差异化战略

(二)李洪志的资源获得及魅力型领导的确立

(三)李洪志的领导权在组织内部的合法化

(四)法轮功组织的组织结构

(五)法轮功组织文化的形成



法轮功组织性质的重要转变

(一)李洪志的战略再定位

(二)教会型的法轮功组织



法轮功组织的非法化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及对法轮功组织的影响

(二)非法化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反应

(三)法轮功组织在海外的发展



讨论与结论

(一)讨论:地下组织形成的机制

(二)结论




参考文献1、罗斯•韦伯著《组织理论与管理》,台湾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74年第三版。
2、[美]威廉•富特•怀特著《街角社会》。商务印书馆,1994年9月第1版。
3、[美]詹姆斯•科尔曼著《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
4、[美]理查德•A•达夫特著《组织理论与设计》(第4版)第2章。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
5、[美]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著《管理学》(第7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6、[美]加雷思•琼斯、珍妮弗•乔治、查尔斯•希尔著《当代管理学》(第2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7、[美]亚伯拉罕•马斯洛等著《马斯洛论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
8、[美]亨利•明茨伯格著《明茨伯格论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
9、[美]赫伯特A•西蒙著《管理行为》(原书第4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2月第二版。
10、[美]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著《管理学精要》,韦福祥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11
、[美]加里•尤克尔著《组织领导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

12、[美]迈克尔•波特著《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13、[英]基思•帕庆著《管理与组织发展》,余慕鸿等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14、张永宏主编《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
15、田凯著《非协调约束与组织动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个案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7月第一版
16、郭子贤著《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17、何祚庥主编《伪科学三曝光》,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一版。
18、张福绿、贾祥伦、郑庆江等主编《捍卫法制的尊严》,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19、Richrd Shek著、孔祥涛译《民间教派的末世论和暴力》,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再论邪教――邪教、教派与极端行为论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0、王立新、席秀海主编《转化“法轮功”痴迷者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三峡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年12月第一版。
21、谭松球、秦宝琦、孔祥涛著《法轮功与民间秘密结社》,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22、吴昊主编《中国当代气功全书》,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发行,1993年6月第一版。
23、马西沙著《中国民间宗教简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24、庄逢甘主编《正与邪的较量》,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25、王晓朝著《宗教学基础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6、苏和著《神秘信仰之谜》,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27、何祚庥著《何祚庥与法轮功》,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
28、秦宝琦著《中国地下社会》(第一卷),学苑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
29、蔡少卿主编《中国秘密社会概观》,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30、刘才赋著《秘密社会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31、秦宝琦、谭松林著《中国秘密社会•第一卷•总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32、谭松林、彭邦富主编《中国秘密社会•第七卷•当代会道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33、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编纂委员会编纂《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近百年来会道门的组织与分布》(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全文到今天已经发完。也算是09年以前研究法轮功的另一种总结与交待。

由于精力、能力及资料有限,文章肯定还有很多不足,也希望网友多担待。有些,本人也感到很遗憾!

但是,不论怎样,本人认为,这是一篇对法轮功来说也是相对客观公正的研究与对待。

感谢网友。再见!


[ 本帖最后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9 14:02 编辑 ]
120#
匿名  发表于 2009-12-29 12:36
感谢LZ

建议BZ把主题合并,方便查阅
121#
发表于 2009-12-29 1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4# 的帖子

您可以关注一下《大曝光》的时间,还有《法解》等对指责声音的“讲法”时间。如果要说早,可能《贵阳晚报》事件要更早一些了。有时间可以查阅一下《解读神秘》一书。

[ 本帖最后由 唐老鸭 于 2009-12-29 14:02 编辑 ]
122#
发表于 2009-12-29 14: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谈德音 于 2009-12-29 11:10 发表
全文到今天已经发完。也算是09年以前研究法轮功的另一种总结与交待。

由于精力、能力及资料有限,文章肯定还有很多不足,也希望网友多担待。有些,本人也感到很遗憾!

但是,不论怎样,本人认为,这是一篇对法轮功来说也是相对客观公正的研究与对待。

感谢网友。再见!

楼主辛苦,看来楼主真是一诺千金啊!不过,估计您今后还会出现补充的(因为他们在境外的组织,斗嘴咬嘴也很热闹的),因此,期待您今后继续补充哦!
123#
发表于 2009-12-29 2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9# 的帖子

想看楼主的文章,发现“失踪”了,再仔细查找,原来是“上层次”了。

楼主将什么是组织,并结实际对法轮功组织的产生、发展、转变及非法化进行的论述,经过您这么一番梳理,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对“环境是组织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组织必须满足环境的需要,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感想。

楼主幸苦了!
12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0 09:5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花非花 于 2009-12-29 20:36 发表
想看楼主的文章,发现“失踪”了,再仔细查找,原来是“上层次”了。

楼主将什么是组织,并结实际对法轮功组织的产生、发展、转变及非法化进行的论述,经过您这么一番梳理,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对“环境是组织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组织必须满足环境的需要,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感想。

楼主幸苦了!


  谢谢!也谢谢天鉴网的厚爱!
  
  昨天有网友对 系列13 的部分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本人经研究后认为,网友的观点很对。已经对 系列13 进行了修改。希望修改的后的内容更客观、理性。再次感谢!

  

  
125#
发表于 2009-12-30 20: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09-12-29 13:44 发表
您可以关注一下《大曝光》的时间,还有《法解》等对指责声音的“讲法”时间。如果要说早,可能《贵阳晚报》事件要更早一些了。有时间可以查阅一下《解读神秘》一书。


《贵阳晚报》事件时间应是1993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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