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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老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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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九评共产党》是否在评价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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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09:55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09:46 发表
怎么斑竹都消失了?全是游客在留言呢?

你想跟版主打擂?如是,请在遵守论坛规则的前提下,进演武厅开房间去。
1652#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0:21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09:42 发表
孩子,知道什么叫大陆法系、什么叫海洋法系吗?两者的区别差异何在?没搞明白就先去寻些书瞧瞧吧。
  -- 不要说玄乎的东西。我只问2个简单的问题:
  1、中国那部法律把法轮功定义为邪教?
我们讨论法律,不是撤学术,如果您对法律有高见,可以发表。请直接回答问题把,既然这里有如此多的“高手和专家”

谈法律问题,不是不能谈,但是,请记住这个论坛的主题是什么。
这里的“高手和专家”,人家自己是否也认可,那是另一回事,不过,你想挑战谁,可以与之商议后进演武厅去一决高下,当然,前提是请看清论坛规则。
记住: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详尽列出:“某某人什么行为是盗窃”、“某某人什么行为是吸毒”、“某某团体什么行为是非法组织”、“某某功派什么行为是邪教”的。
1653#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0:44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0:33 发表
晕死。如果没有法律定义,那所谓的依法处理是什么?或者您也承认所有针对法轮功的国家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刑法》已有对邪教的定义、特征、概念了,但你要的必须有“法轮功是邪教”、“李洪志是邪教教主”的明文说词没有,犹如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不可能细到明文规定:“张三是盗窃罪”、“李四是贩毒罪”、“刘五是抢劫罪”、“王二麻子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所以,你从明慧网学来的较这种低级的劲,管什么效果呢?
1654#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0:47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0:40 发表
《聊斋志异》出版了N年,也没什么人去质疑它是编造故事的问题,所以它就是具备史料价值了?这就是学术界的基本常识?
  -- 晕死。3岁的小孩都知道 聊斋志异 是编的故事。。。

怎么,自己也感到自己说出的话题依据出问题了?看看自己在以前是如何铿锵发言的。
1655#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0:52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0:37 发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的定义是: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 这部法律那里说法轮功是邪教了?或者授权那个机构认证邪教?我说了,公安部有一个关于邪教的通知,合法与否不说。不过没有法轮功的名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一个关于处置邪教问题的决定,这个法律它确定的也是界限与范围,不需要一一指名道姓地罗列出来的。这样做也是不可能的。硬要人家在母法或基本法里罗列出名字和全称,不过是另一种无赖的行为罢了。
1656#
发表于 2010-9-12 10:5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0:37 发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的定义是: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 这部法律那里说法轮功是邪教了?或者授权那个机构认证邪教?我说了,公安部有一个关于邪教的通知,合法与否不说。不过没有法轮功的名字。。。

难道1648#、1655#、1658# 以及后面1665# 的帖子你看不懂?别把自个儿抬那么高!
1657#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1:06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0:53 发表
《刑法》已有对邪教的定义、特征、概念了,但你要的必须有“法轮功是邪教”、“李洪志是邪教教主”的明文说词没有,犹如任何国家的《刑法》中都不可能细到明文规定:“张三是盗窃罪”、“李四是贩毒罪”、“刘五是抢劫罪”、“王二麻子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所以,你从明慧网学来的较这种低级的劲,管什么效果呢?
   
   -- 您不知道中国还有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把,这些都是细化刑法的条文,高院的司法解释每年都是10多卷,厚度是刑法的百倍。
   你以为法官是看着刑法给人判刑的?无知

你太有才了,法官不是看着《刑法》给人判刑,难道是看着《数学》、《化学》、《文学》给人判刑的?
1658#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1:10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0:58 发表
怎么,自己也感到自己说出的话题依据出问题了?看看自己在以前是如何铿锵发言的。
-- 有谁质疑延安日记和雪白血红是编的故事?属于权威的史学家和历史机构的?可以告诉我吗(除您之外)?

这是你首先提起的(编故事我指的是《聊斋》)。那么首先请您出示这两书是史实史料的依据!
1659#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1:15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1:01 发表
难道1648#、1655#、1658# 以及后面1665# 的帖子你看不懂?别把自个儿抬那么高!
  -- 恩,既然斑竹看懂了,能否给我明白解释下?

  -- 这部法律那里说法轮功是邪教了?或者授权那个机构认证邪教?我说了,公安部有一个关于邪教的通知,合法与否不说。不过没有法轮功的名字。。。

  知不知道法官判刑是看司法解释和经典案例选编的,你们以为法官是只是看法律条文的阿。。。

你怎么知道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称法轮功是邪教的呢?

一贯道邪教经过那个机构认证的?奥姆真理教和人民圣殿教又是经过那个机构认证的?
匿名
1660#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1:29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1:01 发表
难道1648#、1655#、1658# 以及后面1665# 的帖子你看不懂?别把自个儿抬那么高!
  -- 恩,既然斑竹看懂了,能否给我明白解释下?

  -- 这部法律那里说法轮功是邪教了?或者授权那个机构认证邪教?我说了,公安部有一个关于邪教的通知,合法与否不说。不过没有法轮功的名字。。。

  知不知道法官判刑是看司法解释和经典案例选编的,你们以为法官是只是看法律条文的阿。。。

你还不知道吧,大陆当时处置了一批邪教,其中包括法轮功。至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直接称法轮功是邪教的,多了去了。

顺告知,我不是版主。你要真想谈法律问题,一是可去其他网站,二是你跟版主商议一下,进演武厅开茶吧,俺奉陪。
1661#
发表于 2010-9-12 13:4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1:06 发表

你太有才了,法官不是看着《刑法》给人判刑,难道是看着《数学》、《化学》、《文学》给人判刑的?

阁下又患了选择性失明吗?刑法是法律规范。真正判人刑的不是刑法本身。这几点网友们或多或少都做了分析与解释,你怎么好意思视而不见,死咬着一句话断章取义呢?您这种拿无知当挡箭牌的勇气确实值得天下大法学员学习。
1662#
发表于 2010-9-12 14:0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07:00 发表
赫赫,我已经提出了证据“延安日记”和“雪白血红”(作者一中,一外),结果帖子被删除了,ip被封了。看来这个真的不能见人啊!

几篇伪作,的确是不能见人。
弗拉基米洛夫(中国名字曰孙平)的《延安日记》是上个世纪苏联的观察员的一本类似回忆录的作品,在它出版后一度成为人们研究延安时期中共内幕活动的一项文献参考资料,特别是近年来这本书更加受到党史研究者的关注,互联网上的一些人很以拥有此书或者通读此书为荣,四处宣讲、言必称之。然而,令他们失望的是,这本喧嚣一时的《日记》系出伪造,伪造者就是弗拉基米洛夫的儿子和苏共中央国际部。

实际上从《日记》出版那天起,中共正牌党史研究者就没有断了对它的质疑,很多党史专家和研究论者纷纷撰文指责这本日记的荒诞和无知,任弼时的秘书师哲曾经指出“孙平,一个老党员,怎么能写出这样的东西?!这样的东西只有伪君子、两面派、没有良心的人才写得出。”(师哲著《在历史巨人身边》)《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9月,第22卷第3期高向远著文《弗拉基米洛夫和“延安日记”》认为“此书既然不是弗拉基米洛夫当年的著述,它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但是,类似这样的指责因为只是立足中共自己的立场,越到近期越是容易引起一部分人心中的逆反心理的泡沫,在当今这个“言必称希腊”的时代中,似乎美国人、日本人甚至香港人、台湾人说的都要比我们中国人自己说的动听,那么,好吧,就让我们看看原伪造者是怎么陈述这么一本《日记》的出台真相的吧。


事实上,早在弗拉基米洛夫日记出台后的几年中,国际上就已经有一些比较了解中共历史的外国人士表达了对这本日记的异议,美国人约翰·谢伟思就曾经在同贝尔纳德·格维茨曼的谈话中指出这本日记是“主要是为反华而伪造的”,这番谈话载于《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1976年2月13日。此外,《东欧》杂志1991年第一期发表的Peter M.Kuhfus的文章《重新看待弗拉基米洛夫的日记》一文也对日记提出了较于当初一边倒的不同看法。

然而,在苏联解体之前、在苏联有关档案解密之前,这些个异议还不能受到冷战气氛的敬畏,相反准备群殴中共的国际反华势力对日记的吹捧也达到顶峰。

1990年作为弗拉基米洛夫的儿子尤里·弗拉索夫开始道出这本日记的伪造的前后工作中的点滴,他在《论据与事实》杂志1990年第18期撰文《关于父亲的真相》,和在杂志《远东问题》1990年第六期、1991年第一期的文章《关于父亲的故事》中对《延安日记》炮制的全过程做了追忆。适时,苏联的政治空气早就对这些东西开始淡化,而取证类似的史料也不再是什么难上加难的事情。

作为弗拉基米洛夫日记的主要编造者的尤里·弗拉索夫,他说,这本日记的另一个编撰者或者说指导者就是苏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的副部长奥列格·拉赫曼宁(一作苏共中央国际部)。日记的资料来源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弗拉基米洛夫用密码发给莫斯科的无线电电报。
2.苏联情报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3.和弗拉基米洛夫一起住在延安的另外两个人的提供的信息资料。
4.弗拉基米洛夫在1948年到1953年和尤里·弗拉索夫的谈话。

从上述四个来源我们可以看到,弗拉基米洛夫本人并没有写日记的习惯,如果说这些个资料都是来自于弗拉基米洛夫一人所为然后再以日记体的形式出版或许可以理解,但是,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尤里·弗拉索夫披露的一些史实在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的39号全宗、1号目录、31号案卷中的电报来往中得到了足够的证实。(也就是人们一直悬疑的弗拉基米洛夫之死的谜团)而参阅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的德国著名学者、德国联邦东方学与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兼亚洲部主任的迪特·海茵茨希博士也在他的专著《中苏走向联盟的艰难历程》中对于弗拉索夫取证的原始资料给予肯定。

尤里·弗拉索夫承认,这本日记形成的过程中受到了拉赫曼宁来自苏共中央的有关指示,加入了相当部分的杜撰和修饰,对于弗拉索夫的坦诚的披露当时苏联党史学界就有积极的回应,著名汉学家康斯坦丁·谢维列夫、杰柳辛等人都曾以访谈或者撰文的方式详细的谈了这样一个过程,其中杰柳辛的《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束过去》发表在《论据与事实》1990年第五期。

上面我提到的关于弗拉基米洛夫日记的资料的四个来源除了尤里·弗拉索夫的提供披露外,德国学者迪特也在他的书中给予交待,(该书32页)这本《中苏走向联盟的艰难历程》是新华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发行的,此书属于内部发行,在书的扉页上明确写着这样一行小字说明(内部发行,限省部级以上),但是,这本书在我们香港的办事机构的内部图书馆中就可以借阅到,看来并非难事,如果有兴趣对这本日记的伪造与否做进一步了解的朋友可以找来一看,这本书从29页到36页都在集中介绍这本日记的真伪,迪特认为“只有通过其他材料或证据证实后,或者从总的历史关系看是可信的,书中的有关陈述才能被使用。”(该书33页),我们认为迪特的这个观点还是比较有道理的。

该书由张文武、李丹琳等同志编译,文字通俗、阅读起来不比其他外著那么生涩。


为了抹黑别人不顾事实,拿到盘里都是菜。您能告诉我您高超的斗争艺术是从哪里学来的吗?李大师?大鸡苑?
1663#
发表于 2010-9-12 16: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0:37 发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的定义是: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 这部法律那里说法轮功是邪教了?或者授权那个机构认证邪教?我说了,公安部有一个关于邪教的通知,合法与否不说。不过没有法轮功的名字。。。


你在哪部法律里找到了文强以及目前在监狱服刑人的名字了?是不是法律里没有他们的名字就不能判他们的罪?举一反三去看法轮功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邪教的定义是: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法轮功是否是邪教,对号入座吧!








[ 本帖最后由 花非花 于 2010-9-12 16:29 编辑 ]
166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1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68#1670#1671# 的帖子

这位IP地址显示为美国的朋友,建议您发帖时,使用右下角的“引用”或“回复”功能,然后再录入自己要说要写的内容,再点击发表即可。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不用您“发正念”或使用什么“神通功能”,更让其他网友看清了所以然,以及您针对何帖回复的内容,不使大家产生什么误会与歧义。

这个话,我想明慧网和李先生都是懒得告诉您的。

谢谢光临!
1665#
发表于 2010-9-12 17:46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啊!

原帖由 陈景远 于 2010-9-11 00:00 发表

我想,“老唐”是对唐老鸭亲切的称呼,就像黄宏在小品中为了弹未来老丈人脑瓜嘣喊老人家老谭一样。


什么时候做老丈人啊,真幸福啊,小丫头一夜之间就长大了,O(∩_∩)O~@
每个人都不愿意长大,每个人都不愿意老,难怪FLG学员都这样的执着,即使做梦也不愿意回到现实啊!
鸦片不鸦片,还是毒品不毒品,这些问题搬来弄去的,无非就是他flg好,谁质疑,就算他是十全九美,FLG也把鸡蛋里的骨头找出来,变你为十恶不赦!
这样的片面认识问题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我想大家都习以为常了吧!
我们摆正我们的心态吧,你有问题,尽管提,gcd历来都是在辨证发展着,不断地去伪存新的!
但是前提是,你们得自己先思考一下所提的问题,也去查一查常识,别张冠李戴可就不好了!

[ 本帖最后由 玫瑰仙子 于 2010-9-12 17:48 编辑 ]
匿名
1666#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7:51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7:39 发表
自己去看公安部的通告,这个网站是你们一家的把
http://www.zhengqi.org.cn/zhengcefagui/xiejiaojiyouhaiqigongchuli/20070205/1242.html
虽然我个人认为这个通告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公安部是执法单位,没有立法权。只能由上位法来授权后方可以宣布谁是邪教。。。这个是目前最直接的条例。不过有法轮功的名字吗?

-- 花非花网友,“对号入座”不是立法和执法的依据哈,听起来和“莫须有”是一个逻辑。顺便再说一句:在中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35条,没有登记的社会团体一律非法。
-- 所以共产党没有登记就是非法组织。。。理应一并取缔

1、那里还没有一贯道和奥姆真理教呢,所以一贯道等就不是邪教了?
2、公安部这个文件发布前,法轮功早就被公开宣布为邪教了(1999年与2000年的区别);
3、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部门难道不能制定部门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4、中共是那年成立的?当时要在哪里登记?查过民国档案吗?您不会要求中共去叶赫拉拉氏那里登记去吧?
匿名
1667#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8:04

回复 1684# 的帖子

版主在1679#楼给您的建议就看不懂吗?不是李洪志说的就不太入耳了?做人咋这么不厚道呢?
匿名
1668#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18:11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8:05 发表
  -- 对不起,在民国共产党也没有登记,一样是非法的组织。不过,今天都没有登记确实搞笑阿,还是一非法组织。难道共产党不需要遵守法律?

这个问题楼上早就谈论过了,自己回头查看查看,中山先生也早有论述了。咱们去吃饭了。等会见。
1669#
发表于 2010-9-12 19: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7:39 发表


-- 花非花网友,“对号入座”不是立法和执法的依据哈,听起来和“莫须有”是一个逻辑。


对号入座是在你这里学会的:




-- 这部法律那里说法轮功是邪教了?或者授权那个机构认证邪教?我说了,公安部有一个关于邪教的通知,合法与否不说。不过没有法轮功的名字。。。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你也会对号入座没有法轮功的名字。



再次请教你:你在哪部法律里找到了文强以及目前在监狱服刑人的名字了?是不是法律里没有他们的名字就不能判他们的罪而应该宣布他们无罪释放??

法律要点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才能是邪教,法律没点服刑人员的名字为什么这些人就应当呆在监狱里,这是什么理?!



李洪志的“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的理论大法弟子是不陌生的。




[ 本帖最后由 花非花 于 2010-9-12 19:45 编辑 ]
匿名
1670#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20:00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7:59 发表
1、关于种鸦片的问题
  http://www.zt98.com/ReadNews.asp?NewsID=3406
  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6853
  http://www.zt98.com/ReadNews.asp?NewsID=3406
  仙子火气大了些,不过似乎没有否认关于种鸦片筹款的事实吧?如果这样,是否应该把主贴的相关部分删除或者加说明?
2、唯一的反对文章似乎来自于:^ 高向远 ,弗拉基米洛夫和《延安日记》,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中文wiki,不过作者也承认,日记是以“苏共中央书记处准备用公开的情报资料和弗拉基米洛夫当年从延安发回莫斯科的电报为基础”

您给出的链接有两文内容趋同,且时间多在2009年以后,不管是抄袭还是蓄意,我想说几点:
首先,文中称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张耀杰对此进行了调查,是如何调查的?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调查的谁、与谁人共同调查的?均无交代,手法跟“酒瓶”的“听当地农民说”趋同啊!这是尊重历史的态度吗?
其次,《延安日记问题》,1677#楼的雪无声已经回复您了,自己再去看看吧。
再次,楼上有人说过:359旅能在延安大规模种植鸦片吗,那里的气候地理条件适宜吗?再者,八路军是吃着359旅的鸦片去抗日了?
尾次,密码电报内容都确切准确吗,是道听途说还是进过认真严肃地证实核实的?否则历史上的密码假情报也就是绝迹了。
匿名
1671#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20:10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8:39 发表
对不起,孙中山的论述可不是法律依据。。。

1、“联俄、联共、扶助工农”是孙中山提出的吧?
2、“北伐战争”是国共合作进行的吧?
3、“抗日战争”还是国共联合的吧?
4、那时期各党派都是可以互相兼容参加的,1人可以是共产党,也可以又是国民党等其他党派,有人甚至1人有近10种党员的身份;
5、欢迎您到南京档案馆,去查询1923、1924、1927等年度的党派报备案(不是现在的登记一说);
综上,如中共当初是非法组织,国民党还要全力与非法组织联合合作?
最后,退一万步说,不论中共是否在民国登记过,此与法轮功是不是邪法邪教,并无直接关联。

[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0-9-12 20:12 编辑 ]
匿名
1672#
匿名  发表于 2010-9-12 20:19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18:05 发表
1、那里还没有一贯道和奥姆真理教呢,所以一贯道等就不是邪教了?
  -- 请搞清楚概念,说谁是邪教是你的自由,国家机关要以此入罪必需有依据。。。

2、公安部这个文件发布前,法轮功早就被公开宣布为邪教了(1999年与2000年的区别);
   --  被公开宣布?谁宣布的?“宣布”有法律效力吗?

3、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部门难道不能制定部门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 可以,不过如果对社会成员要有约束力,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和授权。而且必须在上位法制定以后才行。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公安部宣布谁是邪教。

4、中共是那年成立的?当时要在哪里登记?查过民国档案吗?您不会要求中共去叶赫拉拉氏那里登记去吧?
  -- 对不起,在民国共产党也没有登记,一样是非法的组织。不过,今天都没有登记确实搞笑阿,还是一非法组织。难道共产党不需要遵守法律?

1、依据就是《刑法》对邪教的定义、概念、特征;
2、法律法规必须宣布公布才可生效,如民政部、公安部通告等;
3、对公安部通告而言,《刑法》、《宪法》都是他的上位法;
4、第4个问题参见1691#楼。谢谢。
1673#
 楼主| 发表于 2010-9-13 00: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uest   于 2010-9-12 22:22 发表
不错,斑竹把整个85页的全部删除了,外加上封ip。。。有前途哈

-- 怕啥,说法律有这么敏感,你们的服务器不是cc的域名吗?方大哥教你们的?

版主删除了您的帖子,但是,引用的内容依在,从引用中可以看出整个端倪,不会妨碍其他网友的分辨。
谈法律问题等问题,1652#楼、1653#楼、1661#楼都已经给您回话回音了,因为这个超出了本论坛的主题范围,假如阁下想就这些问题叫板的话,请您进演武厅开馆子点名挑战吧,我想,本论坛会有朋友应战的,那里可以一决高下。前提是,还得遵守论坛规则。
1674#
发表于 2010-9-13 08: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10-9-13 00:19 发表

版主删除了您的帖子,但是,引用的内容依在,从引用中可以看出整个端倪,不会妨碍其他网友的分辨。
谈法律问题等问题,1652#楼、1653#楼、1661#楼都已经给您回话回音了,因为这个超出了本论坛的主题范围,假如阁下想就这些问题叫板的话,请您进演武厅开馆子点名挑战吧,我想,本论坛会有朋友应战的,那里可以一决高下。前提是,还得遵守论坛规则。

这位先生真要想进演武厅打擂,本人乐意奉陪。不过我有时会外出,可以请假吗?

[ 本帖最后由 证实证伪 于 2010-9-13 08:41 编辑 ]
1675#
发表于 2010-9-13 13: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唐老鸭 于 2010-9-13 00:19 发表

版主删除了您的帖子,但是,引用的内容依在,从引用中可以看出整个端倪,不会妨碍其他网友的分辨。
谈法律问题等问题,1652#楼、1653#楼、1661#楼都已经给您回话回音了,因为这个超出了本论坛的主题范围,假如阁下想就这些问题叫板的话,请您进演武厅开馆子点名挑战吧,我想,本论坛会有朋友应战的,那里可以一决高下。前提是,还得遵守论坛规则。

奴家也乐意奉陪这位“游客”前往演武厅喝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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